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暂
呼和浩特市建筑业协会名单
呼和浩特市建筑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名单(60名)(排名不分先后)吴文明呼市建委党委书记、副主任刘卫平呼市建委党委副书记、主任杜占成呼市建委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储成功呼市建委副主任张允中呼市建委副主任韩东呼市建委副主任宋慧呼市建委副主任郑绥生呼市建筑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周颜呼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站长何大伟呼市建筑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秘书长王晔呼市建筑设计院党总支书记、总工程师王永斌托县建设规划局局长侯文江土左旗建设规划局局长黄存祥玉泉区建设局局长要喜平新城区建设局局长金雪明回民区建设局局长李鑫赛罕区城乡建设局局长尚铁磨和林县建设规划局局长刘海泉清水河县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润毛武川县建设规划局局长曹建光呼和浩特铁路局集经处处长张振盛内蒙古第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殿刚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星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邸富胜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国斌内蒙古巨华集团公司董事长刘玉国内蒙古黄河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韩国庆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林祥呼和浩特市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继和内蒙古丰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忠元内蒙古元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庄立本内蒙古全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宋治国内蒙古托克托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黄敬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杨连宽内蒙古金马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禹培珍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石建刚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延年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燕霖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贾志勇呼和浩特铁路工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俊志内蒙古百泰铁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满旺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增水呼和浩特市增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朱桂莲内蒙古天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胜礼内蒙古嘉容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云润埃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锁锁土默特左旗力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谢永红武川县宏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杨日增呼和浩特市日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云华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志胜内蒙古托克托县双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继山呼和浩特市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伟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工程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庞贵才呼和浩特市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莫勇玲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涛内蒙古正伟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翟连科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金铭内蒙古大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寿俊和内蒙古砼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洪斌呼和浩特市金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会长:郑绥生呼市建筑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张允中呼市建委副主任刘殿刚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星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振盛内蒙古第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邸富胜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国斌内蒙古巨华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林祥呼和浩特市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赵继和内蒙古丰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忠元内蒙古元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金铭内蒙古大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秘书长:周颜呼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站长、呼市建筑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何大伟呼市建筑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秘书长刘布和呼市建筑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秘书。
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程
呼质监发【2011】10号签发人:杨来宾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程》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呼市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尽快实现“打造一流首府城市、建设一流首府经济、全面提高首府首位度”的总体目标,呼和浩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技术力量专门编写了《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主题词:质量管理规程抄送:自治区住建厅工程处,质监总站,城建委各领导、工程科,呼市质监站领导,站属各科、室、中心,旗县区质监站校对人:郭学田共印300份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程第一部分(一)建材抽检建材进场后,对涉及使用功能质量的建材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测送试。
(二)设备安装抽检设备安装工程完工后,对涉及安全和功能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样测试。
(三)结构抽检工程进行结构验收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砂浆强度等级、楼板厚度及钢筋的规格、数量、位臵等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四)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后,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现场取样检测,检测的主要项目为室内甲醛、氨、苯、氡、TVOC的含量。
(五)标准养护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或砂浆试块,在规定的温度、湿度环境中养护。
(六)同条件养护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试块,与实际结构构件相同条件养护。
(七)同条件试块留臵方案工程结构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部(建设单位)审查通过的关于同条件试块留臵数量、留臵部位以及如何养护的技术方案。
(八)见证取样与送检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封样,共同送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7.23•【字号】内建质〔2021〕132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二连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防范化解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质量风险,遏制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切实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压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发包工程。
要坚持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严格按规定计取并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
因参建队伍选择、工程款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工程安全质量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二、强化从业人员履职尽责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在岗履职能力,细化项目部管理人员职责分工,人员挂牌上岗、佩戴明显标识,纳入安全质量检查内容,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落实自治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规程》,规范企业安全质量行为。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落实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呼和浩特市建筑安全专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呼和浩特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呼城建委发[2011]326号【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6.04【实施日期】2011.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呼和浩特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呼城建委发[2011]326号)委属各有关单位,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安办函〔2011〕9号)和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建建〔2011〕195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呼和浩特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并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六月四日2011年呼和浩特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安办函〔2011〕9号)和自治区住建厅《2011年自治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内建建〔2011〕19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监管、提高安全保障,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开展好我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呼和浩特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卫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副组长:陈云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周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总工程师)成员:赵永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科科长)崔立(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科科员)李海波(市城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队长)权翔虎(市城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队长)王鹏程(市城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队长)王永斌(托克托县建设规划局局长)侯文江(土默特左旗建设规划局局长)刘海泉(清水河县建设规划局局长)尚铁磨(和林格尔县建设规划局局长)李润毛(武川县建设规划局局长)要喜平(新城区建设局局长)黄存祥(玉泉区建设局局长)金雪明(回民区建设局局长)李鑫(赛罕区建设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城建。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郊区,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区、风景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建制镇的城市规划范围,由旗、县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根据国家关于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方针,有计划地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市区规模,控制城市人口发展,合理发展小城镇;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农村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和其他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做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第六条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旗、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绿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抗震、防空等要求;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又分为远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第十条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市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经济开发区和外商进行成片开发的建设区规划,由市或者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或者个人在成片开发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按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市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可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更的总体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严格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城市环境,破坏水源地和城市风貌,不得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非配套建设应当按规定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必须符合市的总体规划,并要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提高综合开发效益;新区开发要避开地下矿藏;第十六条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要体现民族传统特色,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区;旧区改建严格限制零星插建,严格控制建筑密度;第十七条对严重污染环境及影响居民生活的厂矿企业,要限期治理,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必须关、停、并、转或者迁移;凡城市规划已确定迁移的厂矿企业,不得在原址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第十八条旧区改建需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时,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拆除;旧区的原有待改建房屋不得扩建,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擅自扩大;第十九条城市各项建设和城市道路两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绿地;绿化用地,新建区不得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建不得小于总用地面积的20%;凡征用或者拆迁、改建城市居住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按比例征用绿化用地,并负责该地段的绿化;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系指除农田基本建设和小型水利建设使用土地以外的各项建设用地;第二十一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初步设计的会审,应当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在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时,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审批程序为: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国家、地方计划部门年度批准文件及申请用地的书面报告,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其用地位置和控制范围,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填好的申请书和地形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建设性质和规模,划出建设用地的具体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附图、附件;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面积、位置和界限时,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手续;第二十三条凡使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负责缴纳沿规划道路用地界限同等长度、规划道路宽度一半的用地面积的土地使用费,并拆迁该地段内的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计划部门年度批准文件、申请用地的书面报告及建设用地平面位置图之日起,20日内分别作出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答复;并在接到其他必要报批文件后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场地和学校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二十六条对征而未用、早征晚用、多征少用、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重新规划使用;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市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需临时用地时,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给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如需继续使用的,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内重新办理使用手续;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在限定时间内按拆迁有关规定清场和归还;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采石、取土,填埋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从事其他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前款所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城市环境,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用地界限使用土地;如确需改变使用性质和用地界限的,须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涵洞、河道、铁路、管线及其他工程设施;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修及外装修等各项工程建设,都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工程建设均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领先行勘探设计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通知书要求,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二建设单位报送有关图纸、勘测资料及其他附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并核发建设工程验线证书;第三十四条对重要建设工程,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图纸和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竣工资料保证金;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邮电、防洪、防空等专业规划或者规定,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当取得其书面意见;第三十六条新建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正向住宅的间距系数,旧区不得小于1.5,新区不得小于1.7;二建筑物与医院病房、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学校教室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三多层塔式建筑对遮挡阳光住宅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四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突出部分外缘距道路红线不得小于8米,次干道不得小于5米;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的宾馆、招待所、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店、医院等较大的公共建筑,必须按其总建筑面积的5-10%的规模设置停车场;第三十八条沿城市规划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庭院,不准建实体围墙,采用绿篱或者栅栏,要求透景、美观;第三十九条市区主干道两侧不准布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间以及有碍市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城市推行集中供热;集中供热地区内的单位,必须纳入城市热网系统;联片供暖炉房规划供暖范围内的单位,必须参加联片供暖,严格限制新建分散锅炉房,对现有分散锅炉房逐步改造;确系急需经批准而建的临时供暖锅炉房,在集中供热和联片供暖工程实施时,原临时锅炉及其设施要限期无条件拆除;第四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电台、微波通讯及其他有净空限制要求的地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高度,按照城市规划及有关规定加以控制;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要点及规划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四十一条已有建筑需加层的,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外,必须由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对原建筑结构的安全出具鉴定书;第四十二条设置广告牌、宣传牌栏、室外雕塑和其他建筑小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其位置,并提出建设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施工;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批准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全部拆除,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及相邻关系的,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的工程,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开工,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自行失效;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后,因特殊情况中途停工的工程,第二年度要求继续施工的,须持原批准机关文件和已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年度计划,办理续建手续;第四十六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一步到位的原则;第四十七条城市干道的管线工程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地上架设的,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易燃、易爆的工程管线,要在起止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上按一定距离设置标志;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道路和地下各种管线以及公用消防设施上不准兴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准堆料作业、随意开挖和倾倒废杂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压电力走廊;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时,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为二年,期满后继续使用的,须办理延期手续;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五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处罚: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以强制执行;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措施改正的建设工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3%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并可按建筑面积处以适当罚款;第五十二条被罚款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缴纳罚款,逾期缴付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罚款总额5‰的滞纳金;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组织实施,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按规定上缴财政;第五十四条妨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的规划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8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为:“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组织实施,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按规定上缴财政;”原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以后逐条顺延;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重新公布;。
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一)复鉴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复鉴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实质不同的,原鉴 定费用由鉴定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由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提出的治理意见使用或 停用房屋:
旗、县建设局、市四区物业办公室(局)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有关房屋使用安全的投诉 受理工作。
第三条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社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在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登记备案。
第四条
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 全监督检查和房屋安全状况普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系统,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记 载并予以公布: (一)有违反《办法》第八条行为的; (二)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未鉴定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治理的。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强化“两书一表”制度,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将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防火设施、 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能力、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等安全事项在“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告知购房人。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新建房屋产权登记时将相关技术资料送交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建立房屋使用 安全管理档案,并应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提交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出具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备案通知书。
第十六条
住宿、餐饮、洗浴、歌舞厅、酒吧、网吧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服务行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证照前, 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依法查验经营场所,发现房屋有以下情形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 鉴定,拒不鉴定或经鉴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呼政发〔2017〕52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旗县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市及旗县区、开发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一)城镇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法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民政等社会民生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五)其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关于加强招投标活动中信誉评分管理的通知
加强招投标活动中信誉评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先进,惩戒不良企业,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争优创先,经研究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在投标活动中进行奖优罚劣。
由市级(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定规则和标准评定的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等荣誉及获得信用优秀企业称号的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给予加分鼓励。
上一年度发生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及被评为信誉不良的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上访事件的企业在投标活动中给予扣分,以示惩戒,执行依据以市级(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题发文为准。
一、加分原则1、获得市级优秀荣誉的企业,每个获奖荣誉最高可加总评分的1%;获得自治区级优秀荣誉的企业,每个获奖荣誉最高可加总评分的2%;获得国家级优秀荣誉的企业,每个获奖荣誉最高可加总评分的3%。
同一企业多次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所获奖项不重复计算,评分年度和累计最高分由评标细则确定。
2、投标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获得市级优秀荣誉,每个获奖荣誉最高可加总评分的0.5%;获得自治区级优秀荣誉,每个获奖荣誉最高可加总评分的1%;获得国家级优秀荣誉,每个获奖荣誉最高可加总评分的1.5%。
同一个人多次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所获奖项不重复计算,评分年度和累计最高分由评标细则确定。
3、优秀企业和优秀个人的奖励加分互不影响,在同一项目的投标活动中可累计,评分年度和累计最高分由评标细则确定。
二、扣分原则发生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市级上访事件的企业或被评为信誉不良的企业,每项最高可扣总评分的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自治区上访事件的企业,每项最高可扣总评分的2%;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去中央上访事件的企业,每项最高可扣总评分的3%。
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呼建委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呼建委发〔2009〕69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外进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规范外进建筑业企业的建筑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进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规范外进建筑业企业的建筑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外进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进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外注册,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核等企业(以下称“外进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
第五条对外进企业进入本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实行企业资质备案和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第六条外进企业资质备案是指外进企业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备案并提交《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审查合格的外进企业发给《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呼政办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规章的适用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呼政办发〔2015〕31号(2015年12月1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的要求,在201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对2014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市本级现行有效的18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确认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15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27件,失效规范性文件6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对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其中拟修改的,由原起草部门或现实施部门尽快修改后提请市人民政府重新发布。
对废止、失效和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50件)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备注1呼政发〔1995〕 6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餐饮业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制止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呼政发〔1995〕 6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营蔬菜、肉食、粮食、衣着类商品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制止牟取暴利实施细则》的通知3呼政办发〔1995〕 8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旗制作、升挂和使用的通知4呼政办发〔1997〕 13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市河道堤防管理保护用地确权实施细则》的通知5呼政发〔1998〕 7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放开放活中小企业规定的通知6呼政发〔1999〕 6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职业技能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7呼政发〔1999〕 8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干规定》的通知8呼政发〔2000〕 1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9呼政发〔2000〕 2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青山前坡和冲击扇区生态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0呼政办发〔2000〕 3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生态市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部分)》的通知11呼政发〔2000〕 6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青山前坡和冲击扇区生态治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12呼政发〔2000〕 6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拟修改,由市人防办负责13呼政发〔2000〕 8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14呼政办发〔2000〕 8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的通知15呼政发〔2000〕 10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16呼政发〔2000〕 10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国旗升挂管理规定》的通知17呼政办发〔2001〕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园林局负责18呼政发〔2001〕 7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19呼政发〔2001〕 7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的通知20呼政发〔2001〕 8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21呼政发〔2001〕 9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军分区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贯彻《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2呼政发〔2002〕 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的通知23呼政发〔2002〕 3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24呼政发〔2002〕 3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事项受理办法》的通知25呼政发〔2002〕 5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的决定26呼政发〔2002〕 10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27呼政发〔2002〕 10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定额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8呼政发〔2003〕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的通知29呼政办发〔2003〕 6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卫计委负责30呼政发〔2003〕 8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呼市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31呼政发〔2004〕 1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奶牛风险金的实施意见32呼政发〔2004〕 5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33呼政发〔2004〕 7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财税收入管理体制结算办法补充通知》的通知34呼政发〔2004〕 8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35呼政办发〔2005〕 4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人社局负责36呼政发〔2005〕 6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林业局负责37呼政发〔2005〕 7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的通知38呼政发〔2006〕 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39呼政发〔2006〕 5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呼市地区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40呼政发〔2006〕 6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直属事业单位考试考核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办法》的通知41呼政发〔2006〕 6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规定》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卫计委负责42呼政发〔2006〕 7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43呼政发〔2006〕 7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44呼政发〔2007〕 1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管理规定》的通知45呼政发〔2007〕 3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46呼政发〔2007〕 4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商务局负责47呼政发〔2007〕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48呼政发〔2007〕 5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49呼政发〔2007〕 5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50呼政发〔2007〕 7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51呼政发〔2007〕 8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52呼政发〔2007〕 8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53呼政发〔2008〕 3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54呼政发〔2008〕 4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55呼政发〔2008〕 4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的通知56呼政发〔2008〕 5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57呼政发〔2008〕 6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58呼政发〔2008〕 6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59呼政办发〔2008〕 7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委员会项目审查制度的通知60呼政办发〔2008〕 11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61呼政办发〔2008〕 11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62呼政办发〔2008〕 13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63呼政办发〔2008〕 15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64呼政发〔2009〕 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65呼政办发〔2009〕 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66呼政发〔2009〕 3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67呼政发〔2009〕 4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68呼政发〔2009〕 4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69呼政发〔2009〕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70呼政发〔2009〕 5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71呼政发〔2009〕 6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72呼政发〔2009〕 6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73呼政发〔2009〕 6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74呼政办发〔2009〕 6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行政村配备劳动保障协理员、民政协理员有关事宜的通知75呼政办发〔2010〕 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人社局负责76呼政发〔2010〕 2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敬老优待服务的通知77呼政发〔2010〕 3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商务局负责78呼政发〔2010〕 5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79呼政发〔2010〕 5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80呼政发〔2010〕 5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拟修改,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81呼政发〔2010〕 7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82呼政发〔2010〕 8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83呼政发〔2010〕 8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土地储备证管理办法》的通知84呼政办发〔2011〕 1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85呼政发〔2011〕 2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86呼政发〔2011〕 3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办法》的通知87呼政发〔2011〕 4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88呼政发〔2011〕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容积率上调补交土地出让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89呼政发〔2011〕 5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意见的通知90呼政发〔2011〕 5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91呼政办发〔2011〕 5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预算审查办法》的通知92呼政发〔2011〕 6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93呼政发〔2012〕 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我市中小学校班额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94呼政办发〔2012〕 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困难人员救助标准优抚事业单位集中收养人员生活标准和为80岁以上低收入老人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通知拟修改,由市民政局负责95呼政发〔2012〕 2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96呼政发〔2012〕 2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97呼政发〔2012〕 3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呼和浩特市招拍挂出让土地计提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98呼政发〔2012〕 3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99呼政发〔2012〕 4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100呼政发〔2012〕 4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101呼政发〔2012〕 4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老旧住宅小区准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102呼政发〔2012〕 4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食药监管局负责103呼政发〔2012〕 4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卫计委负责104呼政发〔2012〕 6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105呼政发〔2012〕 6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国资委负责106呼政发〔2012〕 7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规定(试行)》等7个文件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107呼政办发〔2012〕 7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108呼政办发〔2012〕 9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呼和浩特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109呼政发〔2012〕 14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110呼政发〔2012〕 18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缴费救助意见的通知111呼政办发〔2013〕 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112呼政办发〔2013〕 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孤儿供养标准的通知拟修改,由市民政局负责113呼政办发〔2013〕 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的通知114呼政办发〔2013〕 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115呼政办发〔2013〕 1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16呼政办发〔2013〕 3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点项目联审联办“绿色通道”的通知117呼政办发〔2013〕 4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土地供应提高供地率有关事宜的通知118呼政发〔2013〕 5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119呼政发〔2013〕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120呼政发〔2013〕 6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呼政办发〔2013〕 5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出租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意见的通知122呼政办发〔2013〕 7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123呼政发〔2013〕 11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等3个文件的通知124呼政发〔2013〕 12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125呼政发〔2013〕 15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规定》的通知126呼政发〔2013〕 15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节水型产品市场准入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27呼政发〔2013〕 18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28呼政发〔2013〕 18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29呼政发〔2013〕 19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30呼政办发〔2014〕 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意见131呼政发〔2014〕 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产业升级的意见132呼政办发〔2014〕 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底价确定办法》的通知133呼政办发〔2014〕 1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4呼政发〔2014〕 1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公安局负责135呼政办发〔2014〕 1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呼和浩特市容积率与楼面地价占房价比例修正系数表》的通知136呼政办发〔2014〕 1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7呼政发〔2014〕 1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招标拍卖挂牌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成本认定核算与支出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38呼政发〔2014〕 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39呼政办发〔2014〕 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办公厅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政府资助工作的通知140呼政发〔2014〕 1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用工总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41呼政办发〔2014〕 2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棚户区改造购买回迁安置房办法(试行)》的通知142呼政办发〔2014〕 2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43呼政发〔2014〕 2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144呼政发〔2014〕 2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145呼政办发〔2014〕 2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46呼政发〔2014〕 2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47呼政发〔2014〕 3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工作的通告拟修改,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148呼政发〔2014〕 3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云计算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149呼政发〔2014〕 3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养老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150呼政发〔2014〕 3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件)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呼政规字〔1990〕 8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2呼政通字〔1990〕 17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建筑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3呼政发〔1995〕 4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河道排污管理与收费的通知4呼政发〔1997〕 11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5呼政发〔1998〕 7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老年企业优惠办法》的通知6呼政发〔2000〕 7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7呼政发〔2002〕 7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8呼政发〔2003〕 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9呼政发〔2003〕 9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10呼政发〔2004〕 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11呼政发〔2004〕 2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12呼政发〔2004〕 4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13呼政发〔2005〕 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旅游接待。
呼和浩特市建筑业发展的原则和对策
呼和浩特市建筑业发展的原则和对策中图分类号:g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随着经济的增长,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它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也日益显现,中国的建筑市场是一个发展潜力很大、前景广阔并充满活力的市场。
呼和浩特市作为一个正处在发展“少年期”的首府城市,由于自身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求量增加,建筑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呼市建筑业发展仍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但制约了整个行业的发展,也影响了整个城市经济的推进。
本文将在结合呼和浩特市建筑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就制约建筑业发展的几个突出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并提出建筑业发展的原则及对策。
一、呼和浩特市建筑业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呼和浩特市建筑业企业的发展情况截止2012年9月底呼和浩特市共有建筑业企业427家,其中总承包企业142家(一级15家、二级38家、三级95家);专业承包企业156家(一级6家、二级30家、三级114家、不分等级6家);劳务企业93家;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36家。
从总体分析,总承包序列12项资质中,除了港口与航道、通信工程,专业承包除了港口与海岸、通航建筑、水上交通管制等区内建筑工程涉及较少的资质外,基本涵盖了呼市建设工程所需的施工资质。
呼和浩特市建筑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以上的5家,l亿元以上的10家,5000万元以上的28家,1000万元以上的80家,500万元以上的87家;在职人员(指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中从事管理和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1000人以上的企业32家,500人以上的企业52家;近两年年上缴营业税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8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37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62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80家。
(二)呼和浩特市建筑业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呼和浩特市地区建筑业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是呼和浩特市建筑业发展虽然较快,呼和浩特地区建筑业企业的发展却远不能适应建筑业的发展水平,如果与国内其他省市相比则有很大的差距。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25•【字号】呼政办发[1994]68号•【施行日期】1994.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1994]6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生产必须保证安全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遵循的原则。
为了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呼和浩特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
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把安全生产指标作为考核企业升降级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条企业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注意劳逸结合,制定以防止工伤事故、职工中毒和职业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地区所有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私营等)。
第二章组织保证第五条市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三级以上施工企业要设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四级施工企业应设有安全专职机构或人员;非等级施工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员;班组要有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各施工企业工会要发挥监督、维护、参与和保证的作用,各职能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安全人员应从思想好、责任心强、熟悉本专业生产技术工作、身体健康的职工中选任,进行岗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再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再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6•【字号】呼政办发〔2015〕44号•【施行日期】201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再造实施细则》的通知呼政办发〔2015〕4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再造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6日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再造实施细则根据《关于完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推进审批服务流程再造的意见》,为加快推进并联审批,保障审批流程规范运行,制定本细则。
一、全流程覆盖范围本细则流程涉及事项包括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和其他事项,其中中介服务事项属建议申请人自主选择开展事项,除此之外凡是本细则涉及部门及部门二级单位的审批事项、服务事项,要求完全通过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审批办统筹受理,办结后由审批办上传办结结果。
部门要自行调整内部程序做好衔接。
凡是没有列入本细则的事项,部门不得实施。
二、加强审批前期服务(一)市政府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推行土地前期手续整体打包、统一出让(划拨)。
即由市政府拨付专项经费,由市规划局牵头,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报告(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净空评价,简称“四评一空”),环保、水务、发改、地震、民航等部门整体开展论证,最终由规划局汇总综合形成区域规划评估结果,并将该结果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的必要条件,在全市范围内公布实施。
原则上项目申请单位不再单独做以上各项评价报告,各部门要以“四评一空”结果作为依据,简化审批程序,重点做好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召开呼和浩特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召开呼和浩特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宣贯会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呼城建委发[2015]358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6.15
【实施日期】2015.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召开呼和浩特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宣
贯会议的通知
(呼城建委发〔2015〕358号)
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国家住建部新修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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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房屋建筑与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呼城建委发[2015]121号【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3.09【实施日期】2015.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房屋建筑与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呼城建委发[2015]121号)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相关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继续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认真做好今年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2015年3月9日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房屋建筑与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一、指导思想2015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全面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按照《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总体部署,以保证工程质量为核心,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为重点,以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为抓手,不断完善工程质量制度建设,创新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满意度,使全市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工作目标(一)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五大建材供应商法人质量终身责任,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二)坚决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三)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争取提前实现与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四)确保结构工程质量,坚决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发生。
三、重点工作(一)全面落实五方项目负责人、建筑材料供应企业法。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10号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柳秀二000年四月十一日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或工程所在地旗、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工程建设总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依法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进行审查,能满足开工需要;(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六)按照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七)按照规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呼建委发[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呼建委发〔2008〕123号)呼市各旗、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房屋开发公司、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等: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范承发包双方的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制订了《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按文件规定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规定(建筑勘察、设计、监理、大宗货物采购的合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委托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呼市招标办)对全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备案管理及合同履约行为监督管理。
第三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必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
第四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
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事先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承发包方,必须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一致。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1年呼和浩特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1年呼和浩特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抽检结果的通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呼城建委发[2011]685号【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1.28【实施日期】2011.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1年呼和浩特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抽检结果的通报(呼城建委发[2011]685号)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内蒙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呼市城建委下发了《关于进行2011年呼和浩特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抽检的通知》,并于2011年08月12日至2011年11月01日对全市建筑业企业进行了资质抽检,现将抽检工作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抽检企业的基本情况截至2011年08月,我市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共365家,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126家,占总数的34.5%;专业承包企业130家,占总数的35.6%;劳务分包企业83家,占企业总数的22.7%;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26家,占企业总数的7.2%。
根据市城建委《关于进行2011年呼和浩特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抽检的通知》要求,除获得资质许可不满一年及上报升级、增项未审批的企业外,共有237家企业列入本次抽检范围,抽检率为65%。
这237家企业按照资质类别划分:总承包企业96家(其中一级企业14家,二级企业30家,三级企业52家);专业承包企业93家(其中一级企业4家,二级企业24家,三级企业63家,不分等级2家);劳务企业41家(其中一级企业15家,二级企业8家,不分等级企业18家);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7家(其中一级企业1家,二级企业4家,三级企业2家)。
本次资质实地检查企业共97家,占全部抽检企业的41%。
其中,总承包企业44家、专业承包企业42家、劳务企业1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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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呼建委发[2008]94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3.24
【实施日期】2008.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呼建委发〔2008〕94号)
各建筑业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推动我市建筑业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现将《呼和浩特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呼和浩特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
呼和浩特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及其建筑活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等级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三条凡在呼和浩特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新修、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呼和浩特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呼和浩特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属资质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质管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企业的资质申请;
(二)对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
(三)依法实施资质许可(审批);
(四)对企业及其所从事的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做出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六条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建筑业企业的合并、分立、升级、增项、资质变更等申请进行初审: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三)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四)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与施工一体化一级、二级资质。
第七条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专业承包序列及钢结构、爆破与拆除三级资质);
(三)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
(四)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八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已领取《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办理合并、分立、晋升资质等级(以下简称升级)、增加承包工程范围(以下简称增项)、资质变更等事宜,须向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资质申请,同时填报网上资料。
资质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单位、申请内容、承办人及委托人等事项并加盖公章。
申请资料必须符合《公司法》和相关规定,如实填报。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