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小额建筑招投标监管办法.doc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简版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引言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以及其他配套服务的重要环节,为了维护公平竞争、有效监督、规范管理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制定本《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条监督机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国家发改委主管,各级地方政府采购监督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三条目标与原则本办法的目标是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止腐败行为。
其原则为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公开要求招投标相关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包括需求公示、投标文件评审结果、合同签订情况等。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并公示,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的人员组成。
2.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投标人的资质、投标文件的技术、财务等内容,并拟定评标报告。
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公正、客观、独立、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方式1. 监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抽查、举报处理等。
2.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对于举报信息,监督机构应及时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七条违法行为处理1. 对于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示、罚款、暂停资质等。
2. 严重违法行为将被列入招投标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未来的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奖惩措施1. 对于表现良好、合规经营的企业,监督机构将给予奖励,如加分、提高资质等。
2. 奖惩措施应公正、公平、透明,并依法执行。
第九条投诉处理招投标活动的参与方可以向监督机构提出投诉,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复。
第十条附则1. 本办法上述内容适用于各级地方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规章制度。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发改委所有。
以上为《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规章制度,旨在维护公平竞争、提高效率,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与透明。
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
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规范性)本办法是为了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行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单位与个人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产品销售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合规,防止失信行为,保证质量、安全、环保等需要,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四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以书面形式发布的招标公告、投标邀约和招标要求等文件的统称。
第五条(发布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向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关单位送交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及时到达招标人指定的各个单位和报名投标人。
第六条(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一)招标公告;(二)投标邀约;(三)投标文件的要求;(四)招标人对于投标文件质量保证的要求;(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六)招标人对于投标文件评审的要求;(七)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八)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七条(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标的、数量、质量、标准、技术要求、要求资质等;(三)投标文件的购买、递交和截止时间、地点、方式等;(四)投标人对于投标文件质量保证的要求;(五)招标人对于投标文件评审的要求;(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条(投标邀约)招标人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向投标人详细说明招标文件的构成和内容、文件的购买、递交和截止时间、地点、方式等,并说明招标人所应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投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文件的内容、格式、组织方式、递交时间、地点、方式及其他要求。
第十条(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合法身份、业绩与能力、信誉以及合法缴纳招标文件购买费用的情况等。
--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平政办发〔20XX〕6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7月26日 **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型工程项目(下称小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省招投标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市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嘉建〔20xx〕10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平政令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项目,是指本市各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单位)、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各行政村、社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财政、国有、集体资金,符合下列标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三)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
低于上述标准项目,由项目业主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采用简易方式(入围、询价、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经集体决策确定交易对象。
中小型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_0
中小型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为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水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区小型建设工程预选名录内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评:一、代理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数量。
根据招投标代理机构该年区业务量划分4个等级,依次为20个项目以上10分、10个项目以上9分、5个项目以上8分、5个项目以下7分。
满分10分,系数2.5,即10×2.5,占总分25%。
二、招投标专职代理人员工作情况。
1、项目开评标前30分钟,招投标专职代理人员应当到场并做好准备工作。
开评标前20分钟前无特殊原因未到场者,扣0.5分/次。
2、项目开评标前专职代理人员应携带工作必需的材料,如收取保证金时未携带收据等影响招投标工作的情况,否则扣0.5分/次。
3、招投标专职代理人员在开评标后应保持场地整洁,及时关闭开评标设备,经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场,否则扣0.5分/次。
4、招投标专职代理人员应及时向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反映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否则扣0.5分/次。
5、将专职人员IC卡转借他人使用的,扣1分/次6、其他存在过失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满分10分,系数1.5,即10×1.5,占总分15%。
三、招投标代理工作情况。
1、代理机构应当帮助建设单位认真编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材料,出现错误扣0.5分/次。
2、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认真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扣5分/次。
3、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代理业务时应当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否则扣1分/次。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竞争公平、依法行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原则。
第四条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任务主要包括:监督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组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核;监督评标、定标等环节;监督履约和结果审核等。
第二章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招标程序,严格按照公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招标结果,并对投标人的质疑和异议进行处理。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审核第八条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第九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并排除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
第十条投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定为不具备资格。
第四章评标、定标和结果审核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组建,评标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评审过程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定标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评标结果进行,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结果审核应当公正、公开进行,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
附件:招标文件样本、评标标准指南、相关法律法规解读等。
法律名词注释:1. 招标人:指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标活动并选定中标人的单位或个人。
2. 招标代理机构:指受招标人委托,负责组织和管理招标活动的机构。
3. 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4. 评标委员会:指由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机构。
小型工程招投标制度
小型工程招投标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型工程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促进小型工程建设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和个人对小型工程项目实施招投标。
三、小型工程的定义本制度所称小型工程是指建设单位投资额在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招标人的资格1.招标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资质,有固定资产投资能力、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负责本次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业务招投标工作。
2.招标人对投标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不合格的投标人员不予接受。
五、投标人的资格1.投标人应当依法注册,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有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和业绩,拥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和管理体系。
2.投标人应当主动了解招标文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投标文件。
3.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六、招标文件的编制1.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编制,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标的物、工程量清单、工程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合同条款及其他必要说明。
2.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开标地点、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保证金退还规定等内容。
3.招标文件应当公示一定时间,接受各方的监督和咨询。
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文件上签署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2.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不得存在虚假、夸大宣传或者恶意串通等行为。
3.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参加开标并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八、开标和评标1.开标应当公开、透明,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不得有违规行为。
2.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开评标结果,并说明评标依据,保障被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接受任何一方的不正当利益。
九、中标和履约1.评标委员会经公示后确定中标人,并签署施工合同。
2.中标人应当依法按照合同履行建设义务,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后续的质量检验、验收等程序。
小型建筑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意见.doc
小型建筑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意见各镇、开发区、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小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充分体现“分级负责、监管到位、规范高效、竞争有序”的原则,加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为建设优质、廉洁工程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一)成立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由区监察、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工作地点设在区建设局。
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成本控制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备案登记、统计分析、指导监督等工作。
(二)区监察局负责对全区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区建设局负责对全区小型建设项目的审图管理、招标投标程序等进行指导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对全区小型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区审计局负责对全区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限价制定、合同管理等进行指导监督。
(三)各镇、开发区、街道,各区有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建设工程的区机关部门及区直属单位应成立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审核、监督与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适用范围(一)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是指在区范围内,凡是使用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的,投资预算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基础工程、道路交通工程、涂料和防水工程、绿化工程、消防工程和智能化工程等;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电梯、门窗、路灯、防盗门等重要设备采购、安装工程;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项目。
关于小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小型工程建设项目须按以下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一)公开招标:
.建设单位填写《市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表》(附件1)、《市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表》 (附件2),报区公管办审核;同时在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信息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科学合理的原则,对参与招标投标的各方主体和人员在招 标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市人民政府第46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如遇有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王江泾镇在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建设管理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王江泾镇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交 易活动。区级部门、区级国资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投标单位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召开答疑会、发放书面答疑材料或网上公开答疑(视具体情况);
.发放招标文件到开标不少于5天;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填写《市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报告》(附件3);
.拟中标单位公示。填写《市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公示表》(附件4),并实行网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 个工作日;
第九条区公管办是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履行以 下监管职责:
(一)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同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小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的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小型工程建 设招标投标交易行为;
(三)负责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等招标投标资料进行备案;
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规范招标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公平竞争,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制定本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1. 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政策、规定和标准,监督招标工作的实施情况。
2. 监督员:由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负责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合法。
三、监督管理职责1. 招标文件审查:监督员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招标公告监督:监督招标公告的发布,确保公告内容准确、完整、公正。
3. 招标投标监督:监督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过程,确保招标过程公正、公平。
4. 招标评标监督:监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评标过程,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平。
5. 招标结果监督:监督招标结果的公示和中标通知书的发放,确保中标结果的公正、合法。
6. 投诉处理:接受相关方面的投诉,并及时处理,确保投诉事项得到妥善解决。
四、监督管理流程1. 招标文件审查流程:a. 监督员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文件进行审查,核实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b. 如发现问题,监督员将问题反馈给招标人,要求招标人进行修改。
c. 招标人对问题进行修改后,监督员再次进行审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d. 审查通过后,监督员将审查结果反馈给招标人和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
2. 招标公告监督流程:a. 监督员对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公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b. 如发现问题,监督员将问题反馈给招标人,要求招标人进行修改。
c. 招标人对问题进行修改后,监督员再次进行审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d. 审查通过后,监督员将审查结果反馈给招标人和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
3. 招标投标监督流程:a. 监督员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进行监督,确保资格审查的公正、公平。
b. 监督员对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开标过程的公正、公平。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番建招领〔2011〕1号关于印发《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研究同意,现将《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代章)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财政(国有)资金使用的节约及安全,预防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番禺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使用区、镇级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不足100万元人民币的施工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程;(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低于10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工程;(三)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条区级财政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制或主导地位的小型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统一在区建设局网站发布,招标交易场所由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安排并组织监督。
各镇(街)所设的招标交易服务平台作为镇(街)级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发布信息、工程交易的服务场所。
第四条业主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选定工作,重要事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确定投标单位、制定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等招标全过程的监督工作,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五条区建设局负责从区内(或市内)具备承接工程所需相应资质的施工、设计、监理企业中,择优建立我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企业候选库。
小额工程招标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是指投资额在规定限额以下,且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下列小额工程应当进行招标:(一)国家投资的小额工程;(二)国有资金投资的小额工程;(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小额工程;(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小额工程。
第六条小额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建设项目已经依法立项;(二)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确定;(三)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四)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小额工程招标:(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二)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四)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等基本情况;(三)招标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告或者邀请书的方式发布招标信息,公告或者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等基本情况;(二)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时间;(三)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四)开标时间和地点;(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简洁范本
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
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1. 为了规范和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2. 本管理办法依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三条监督机构
1. 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是主管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2. 各级政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监督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监督内容
1. 监督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2. 监督投标活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竞争性。
3. 监督评标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严谨性。
第五条监督方式
1.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 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3.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招投标相关文件和记录。
第四章监督措施和处罚
第六条监督措施
1. 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单位进行改正。
2. 对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3. 暂停或撤销违规单位的招投标资格。
第七条处罚方式
1. 警告。
2. 罚款。
3. 暂停或撤销招投标资格。
4.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定义及解释:1、招标人:指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人直接组织投标的单位或个人。
2、投标人:指招标人邀请投标的单位或个人。
3、投标保证金:指投标人在投标时缴纳的用于保证投标人不违约的一定数额的资金。
4、中标候选人:指在评标过程中评定的优先中标的候选人。
5、中标人:指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的中标人。
第二章招标活动第四条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招标人向社会公开公告招标信息,任何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加。
2、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向有经验和能力的特定投标人发出邀请。
3、竞争性谈判:指在公开招标未能有效采购或者项目特殊情况下,招标人根据采购需要或者项目特点邀请经过评估的候选供应商或承包商参加谈判,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
第五条招标文件:1、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保留招标文件供投标人咨询。
2、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印制的文件,是投标人投标的基础,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技术要求、标书格式等。
3、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材料和设备清单、工程质量保证书等。
第三章投标活动第六条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足额的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逾期未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未能向招标人提交有效投标文件。
3、委托投标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明。
第七条投标人资格:1、投标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资质和能力。
2、投标人应当对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技术方案负责。
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的投标文件。
第八条确认投标人资格:1、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和投标文件进行确认。
招投标监管制度范本
招投标监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活动,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投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含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截止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投标资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公开读取投标文件,并记录在案。
开标过程应当制作记录,并由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一)查阅、复制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二)要求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说明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三)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记录招投标活动中的诚信行为,对有不良记录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依法进行失信惩戒。
某某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某某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招标投标监管机制(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同时配合市发改委做好招标投标监管有关工作。
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处理,按规定将有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政策意见,负责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负责在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范围和方式(审批、核准部门在市营商局(审批局))。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等证照手续的审定。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定。
招标投标活动交易场所、服务保障等工作,由招标投标单位联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处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公安机关负责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查处。
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全方位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各有关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工作部署,制定本行业领域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措施,全方位加大监管工作力度。
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招标投标领域重大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强化部门联动监管效能,维护市场主体切身利益。
1.完善监管内控体系机制。
各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流程监控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岗位和人员职责,做到内部分工职责明确,严防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重点岗位人员实施定期轮岗交流。
区委小额建筑招投标监管办法[管理制度大全]
区委小额建筑招投标监管办法[管理制度大全] 区委小额建筑招投标监管办法感谢到访:(企业文档助理)本文档格式为WORD最新最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各行业规章制度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辖区内政府小额建设工程市场交易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和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小额建设工程,是指辖区内实施的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建设工程,且财政投资评审核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房屋建筑(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拆除)、基础设施、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园林绿化等工程,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据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并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区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察.第六条其他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主管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供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方面的咨询;(二)参照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三)发布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审核投标人资格,接受投标报名;(四)为建设工程招标提供交易服务场所;(五)负责建设工程开标、定标,中标结果公示;(六)向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取证;(七)负责组织评标专家回复建设单位、投标人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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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小额建筑招投标监管办法
区委小额建筑招投标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辖区内政府小额建设工程市场交易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和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小额建设工程,是指辖区内实施的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建设工程,且财政投资评审核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房屋建筑(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拆除)、基础设施、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园林绿化等工程,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据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并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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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区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察。
第六条其他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主管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供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方面的咨询;
(二)参照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三)发布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审核投标人资格,接受投标报名;
(四)为建设工程招标提供交易服务场所;
(五)负责建设工程开标、定标,中标结果公示;
(六)向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取证;
(七)负责组织评标专家回复建设单位、投标人的质疑。
第八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招标前的各项申报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负责完成具备建设工程开工的各项前提条件;
(三)负责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招标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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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组织工程建设。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章招标
第十条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小额建设工程和与其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必须进入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招标的具体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其他采购方式)由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交易行为领导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审批确定。
第十一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计划立项手续;
2.拟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已取得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证明文件或区政府相应的批复文件;
3.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计划立项文件或区政府确定项目的有关文件;
2.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需的勘察设计等服务项目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拟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的,至少已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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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件或区政府相应的批复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须进入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向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交批准文件和工程项目概况、工程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招标方式审批表以及招标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性质、规模、地点)、招标范围、投标人条件、开工时间及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定标方式、投标担保要求等;
2.工程结算原则;
3.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4.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5.投标承诺书和投标报价的格式;
6.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勘察、设计、监理范围,对勘察、设计、监理进度、阶段和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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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要求;
5.勘察、设计、监理基础资料;
6.勘察、设计、监理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发布前,建设单位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
招标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所界定内容的财政投资评审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开发布。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招标工程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投资来源;
(四)工程承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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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七)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根据工程专业范围设定投标报名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以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其实行歧视待遇。
第四章投标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九条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视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投标。
第二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和与其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招标,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投标人不够3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报名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经两次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仍未达到规定报名家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说明招投标情况并提出意见,报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交易行为领导小组审批,可按实际投标报名人数开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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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开标、定标由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持和宣布,邀请所有投标人和建设单位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开标前通知区监察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采购办、区政府其他有关专业部门及建设单位到场监督并参与开标。
第二十五条评标定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
中标价不能超出财政投资评审价。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受理建设单位招标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以定标日为完成招标投标时间)。
情况特殊,经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交易行为领导小组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开标定标后将中标结果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公示3天。
第二十八条公示期没有投标人提出异议的,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书、中标价等)订立书面合同,否则视为放弃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严格审核控制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投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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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将投资总额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拆分为小额项目或化整为零,违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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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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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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