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质监站关于加强混凝土试件管理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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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质监站关于加强混凝土试件管理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07 浏览量:120 【字体:大中小】
泉质安监〔2011〕26号
各监理(建设)、施工、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混凝土结构安全,保证混凝土质量检测数据真实性,针对目前我市混凝土试件管理存在各方履职不清,混凝土的取样、制作、养护及送检不规范,混凝土检验强度缺乏真实性,不能如实反映施工现场混凝土结构的质量状况,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站提出如下加强混凝土试件管理的要求:
一、试件检验要求
(一)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以下简称交货检验试件)
交货检验试件是指在混凝土交货卸料地点取样、制作,并按规定养护和检验,判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混凝土试件。交货检验是判定供需双方是否按签订供货合同规定进行履约的依据之一,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强度不作为用于检查结构混凝土强度的依据。交货检验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预拌混凝土企业三方共同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混凝土试件由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施工单位的质检人员共同取样、制作,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旁站见证;各方应在试块上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及三方代表签字等不可更改的标识(详见附表1)。试件成型后应立即用不透水的薄膜覆盖表面,静置一至二昼夜,然后编号、拆模,拆模后的试件应立即由预拌混凝土企业送至监理(建设)单位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养护和检测。委托检测费用由预拌混凝土企业承担,检测报告由预拌混凝土企业凭交费单领取。交货检验试件的检测机构应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并报送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详见附表2)。
(二)混凝土结构质量验收标准养护试件(以下简称标准养护试件)
标准养护试件是指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对混凝土取样、制作,并按规定进行标准养护,其检验强度作为混凝土结构质量验收主要依据的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试件应由施工单位的质检员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旁站见证。双方应在试件上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及双方代表签字等不可更改的标识(详见附表1)。试件成型后应立即用不透水的薄膜覆盖表面,静置一至二昼夜,然后编号、拆模,拆模后的试件应立即由施工单位送至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养护和检验,委托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检测报告由施工单位凭交费单领取。
(三)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同条件养护试件(以下简称同条件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是指在混凝土浇注点取样、制作并养护的混凝土试件。强度作为混凝土结构质量验收依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取样、制作,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旁站见证,双方应在试件上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及双方代表签字等不可更改的标识(详见附表1),试件的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的拆模时间相同,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立即由施工单位送至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检测报告由施工单位凭交费单领取。
对施工单位具有内设试验室资质的,非见证检测的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养护、检验可由施工单位内设试验室负责;但见证检测的试件须按规定送至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养护和检验。对非本地施工单位具有内设试验室资质的,可设立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试验室和标养室,试验室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仪器设备配备必须符合检测标准规范要求,并经计量检定合格,所配备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单位设立施工现场试验室须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认可,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方可投入使用。
二、相关责任方要求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职责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依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BJ13-42)和《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在资质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做好混凝土出厂检验工作;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配备试验员负责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取样送检等工作,交货检验试验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经培训,持证上岗;交货检验试验员由预拌混凝土企业书面报送建设单位审查。每单位工程交货检验试验员应不少于2人,人员变动时,应在其变动前书面报送建设单位审查后告知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组织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三方见证的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判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由预拌混凝土供方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依据。
预拌混凝土企业除了按规定负责出厂检验及组织交货检验外,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养护、送检其他试件和领取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等标准要求制定混凝土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和相应的取样计划;应健全项目班子建设,加强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配备质检员负责混凝土试件取样送检等工作,质检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经培训,持证上岗;施工单位质检员由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书面报送建设单位审查。每单位工程质检员应不少于2人,人员变动时,应在其变动前书面报送建设单位审查后告知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应由质检员按规定要求实施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制作、养护和委托送检工作,主动配合预拌砼企业做好交货检验工作。施工单位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代办混凝土试块相关工作。
(三)监理(建设)单位职责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检测机构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检测合同签订后3日内,建设单位应填报《见证取样送检人员确认表》(详见附表3),并将确认表书面告知检测机构,同时报送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每单位工程见证人员应不少于2人,见证人员变动时,应在其变动前书面告知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监理单位应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文件要求,对施工单位制定混凝土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和相应的取样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