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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七章--合同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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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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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STAT
• 南京甲某于3月1日向哈尔滨的乙某发出一份要 约信函,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 日该信函到达乙处。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 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依特快专递惯例,3月9 日该信函应能到达甲处。由于特快专递公司的 一职员疏忽,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甲 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
• 甲、乙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 假设乙于3月9日早晨以传真电告甲,原承诺无 效。则甲、乙间的合同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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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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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形式
STAT
•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 式和其他形式。
•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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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的方式
STAT
•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 作出承诺的除外。
• (1)到达承诺,又称届期承诺。
• 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要约人也是在 此期限内收到了该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 受要约人如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 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 约。
• 新要约提出后,原要约人变成了接受新要约的 人,而原承诺人成为新的要约入。只有原要约 人同意新的要约,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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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
(2)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 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
由第三人所表示的承诺,仍不能成立合同。 但对不特定人所表示的要约,如寻人的悬赏广告
,则任何人都可以承诺,不过只限于完成要约 的要求,并最先通知广告人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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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
01
(一)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基本依据
02
03
(三)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04
(四)以行为成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成立,是通过要约、承诺的程序实现的。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492条第1款)。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492条第2款)。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83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也是判断合同成立时间的标准。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要约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效力
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非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对要约人的效力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有两种情况:其一,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不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任何损害,自应允许撤回要约,要约不发生效力。其二,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受要约人也不会因信赖要约而行事,不会产生损害,撤回通知也足以消灭要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民法篇-合同法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民法篇-合同法

民法篇●合同法民法篇·合同法背景简述——合同法合同本身基于交易关系。

理论上不可能订立出完全约定的合同,缔约成本无限大。

除了产权界定之外的协议类型,通过《合同法》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

目录第一部分理论●债第二部分横向●合同法总则第三部分纵向●合同法分则第四部分番外篇●担保法第一部分理论●债债的概念和分类债的相对性原理债的移转债的保全(一)债的概念1.债的法律关系主体(1)债权人(2)债务人2.债的法律关系内容(1)债权(请求权、受领权、相对性、兼容性)(2)债务3.债的法律关系客体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给付行为。

(二)债的分类财物之债分为特定物为标的、种类物为标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特定物(标的物为特定的物)第二种情况:种类物(标的物为种类物)单一之债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一个人。

比如房屋租赁合同中。

承租人为一个人,出租人为一个人。

多数之债比如很多当事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例外情形,多人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所以是单数之债。

多数之债分为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

比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50万元,分别向债权人签订合同借款50万元,债权人之间没有内部关联。

债权人有权就各自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支付,不存在内部分配问题。

比如债权人享有150万元债权,三个债务人各欠款50万元,债务人应就各自债务份额向某个债权人清偿,不存在内部追偿问题。

比如一个债权人,多个债务人。

但法律规定某人是最终的责任人,即最终所有的债务均由其承担,债权人只能依法按照某个顺序要求清偿,法定最终责任人清偿后,不存在追偿的问题。

【归纳】连带之债【知识点拼图】关于连带之债(三)债的相对性原理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约束力。

合同视为一个舞台,舞台上的所有演员相当于合同当事人,剧本相当于合同内容。

观众、剧务等视为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他们不能出现在舞台上。

债的相对性就相当于演戏不能穿帮,观众不能出现在舞台上。

合同法完整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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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
第三章 合同解释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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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具体的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
借用合同
赠与合同
借贷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居间合同
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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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
一、为什么开设合同法课程
*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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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合同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合同的保全、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 (终止)、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合同的解 除。
第三部分:合同纠纷解决(合同利益的救济)
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合同诉讼、合同 解释、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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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
讲授大纲
一、为什么开设合同法课程
*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8、民法通则(156条)
9、民通意见(200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 题的规定(24条)
司法解释有“规定”、“解释”、“批复”、“决定”四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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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合同法教程》,黄少彬、张旭, 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行管专业)
《合同法教程》,苏号朋,人大出版社, 2008年版。(法学辅修专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47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28条)

cpa经济法( 合同法)

cpa经济法( 合同法)

履行地点 不明确
续表
履行期限不明确 履行方式不明确 履行费用的负担 不明确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 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考点提示】 注意“履行义务一方”应当根据具体的合同来判断!
【例题】A市的张三和B市的李四订立买卖合同,
【例题·单选题】甲手机专卖店门口写着“假一罚十”四
个大字,乙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鉴定为仿造,遂要求甲
承担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假一罚十”说法正确的( ) 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
D.是甲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履行
【答案】D
四、免责条款(了解)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2.承诺期限与承诺迟到(理解)
承诺期限 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算 的起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从投邮的邮戳日起算 迟发迟到 承诺迟到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新要约, 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接受 在承诺期限内发出,通常能够及时 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迟 到——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 表示不接受
A.2007年4月30日 C.2007年5月8日 【答案】B
三、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无效 ★
1.具有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 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亦属无效。 (二)格式条款的解释(了解)
1.非格式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2.采用通常解释,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含义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导致履行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提存提前履行原则上债权人可以拒绝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部分履行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类型主张当事人主张事由与方式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合同法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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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 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 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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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 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 付逾期利息。
❖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 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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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 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 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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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 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 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 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 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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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 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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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的解决
❖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 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 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 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ok
❖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 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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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 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 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济法课件7-合同法

经济法课件7-合同法

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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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认定了上述事实,但认为原告拾得公文包后,实际上可根据内装物品找到遗失人, 依法应主动归还失主。而被告的启事是无奈之中的非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因 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中级法院认 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被上诉人许诺向知情送还者给付报酬为非真实意思表示, 缺乏依据,有违民法中的诚信原则。经法院调解,当事人于1994年12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8000元,一、二审诉讼费1435元,原告负担635元,被告负担800元。
《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 其他法律的规定。”
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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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订立 (一)原则 1、合同的合法性
2、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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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向特定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商品带有标价陈列,自动售货机的设立,投标书的寄送,视为要约。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
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 要约的有效要件
Hale Waihona Puke 2020/12/196
①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cpa合同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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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 合同法课件篇一:注会-第四章-合同法-记忆要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部分【不可撤销的合同3】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合同生效】无权代理狭义效力待定?表见合同有效"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T受要约人承诺T合同成立T合同生效【抗辩权】J抗辩权的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相关: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后方权利)1. 通知对方不安抗辩权2. 合理期限内对方恢复能力or 提供担保T恢复履行(先方权利)对方没有恢复能力且没有提供担保T解除合同【代位权——条件5】(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 个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2 个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代位权——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J诉讼费用第三人:债务人J其他必要费用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撤销权——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J 费用,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撤销权一一可撤销的行为】J目的:使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无优先受偿权利(代位权有)无偿转让财产(善/ 恶)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债权担保(善/ 恶)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有偿行为: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卖70%,高价买30%)(第三人恶意)【担保合同的效力】J形式:抵押、质押、保证、定金债权人无过错T债务人和担保人,连带责任主"担X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T担保人承担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主XT担X 担保人无过错T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T担保人承担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课件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课件
【案例8】假设案例6中,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寄出,本应3 月9日即到。但由于快递公司疏忽,甲于3月15日才收到该邮件。甲收到 后未予任何回复。问:甲乙之合同成立否?
【案例9】假设案例8中,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 受该承诺。问: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假设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主张合同中的“车”为东风大卡 车,乙则主张应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法官丙认为: 双方关于数量条款规定不明,现又存在争议,而数量 条款为买卖合同必备条款,故认定合同无效。 问:合同是否成立? 思考:合同内容的八大条款是否为任何合同都须具备 的条件,缺一不可?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五、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2】: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 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 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 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全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 同。你认为,此案如何处理?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三)合同生效的时间 【案例】1: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甲父亲死亡,则甲 提供房屋供乙居住。该合同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合同? 2:甲乙约定,若太阳从西方升起,甲赠给乙100万元。这个合同 有效吗? 3:甲乙约定,若乙暗杀丙成功,甲给乙50万元。该合同有效吗? 4: 甲乙约定,若甲的母牛生一小牛,则赠予乙小牛。后母牛受 孕,甲杀之。合同生效吗? 5:假设例4中母牛受孕后,不幸感染疯牛病,甲杀之。合同生效 吗?

《合同法课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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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撤销权
当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 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债权人撤销权
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 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 买他人财产时,债权人有权请求
法院撤销该行为。
0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01
02
03
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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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 合同法概述 • 合同的成立 • 合同的履行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合同的违约责任 • 合同的诉讼时效
01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定义和性质
合同法定义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性质
合同法是私法领域中的基本法, 具有规范性和任意性,其目的是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01
古代合同法
古代合同法以奴隶制和封建制为基础,强调契约自由和形式主义,但实
际上受到政治和社会因素的限制。
02
近代合同法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近代合同法开始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并逐
渐形成了现代合同法的雏形。
03
现代合同法
现代合同法在形式上更加灵活,注重保护弱势方利益,并强调公平和诚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 者同意履行义务,都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延长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 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效力
实体权利消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 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新《合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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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财产为调整对象的,不涉及人身关系。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 《合同法》。
(2)合同法的特征: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规
范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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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 (2)自愿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是根据自身的意
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传达给要 约人。主体是受要约人。
如甲给乙发出一要约,乙受到后未置可否,丙在乙处看 见了该要约,即给甲发出了一个承诺,甲受到后未置可 否。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未成立。丙发出的是一个新要约,甲用沉默的方式表示 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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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我们国家采取 到达主义
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主合同和从合同之 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不能独 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 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 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 效;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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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①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 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 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②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 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 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 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第五章-合同法ppt课件(全)

第五章-合同法ppt课件(全)

四、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
(二) 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地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
四、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
(三) 撤销权的消灭 ❖1.期限届满 ❖2.当事人放弃
五、无效合同
(一) 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二、合同的分类
(七) 利己合同与利他合同 ❖利己合同指订约人为使自己直接获得和享
有合同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利他合同指订约当事人一方非为自己而为
第三人获得和享有合同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
三、合同法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
(一)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
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 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 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分为法定要式合同和 约定要式合同。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应当由国家批准,涉外收养合同需要公证 等。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 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根 据合同自由原则选择合同形式。
二、合同的分类
(五)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能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 合同的特征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 3.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意思表
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一)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
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 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当事 人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因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 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合同法》培训讲义PPT精校版

《合同法》培训讲义PPT精校版

详细描述
总结词:经济调控,市场规 范
02
01
03
《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宏 观经济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
的法律关系。
《合同法》则侧重于规范平 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04
05
两部法律在维护市场经济秩 序、促进公平交易等方面具
有共同目标。
《合同法》与《刑法》的关系
详细描述
《刑法》主要负责对违法犯罪行 为进行制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和公民权益。
详细描述
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而合同的生效则需 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等。 了解这些条件有助于避免合同纠纷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总结词
掌握合同的履行和变更规则是确保合同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详细描述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如果需要变更合同,应当协商一致并采用书 面形式。了解这些规则有助于避免因履行不当或变更不当而产生的纠纷。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恢复原状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相互返还因合同取得的 财产或权利。
免除违约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解除可以免除违约方的 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受损方有权要 求赔偿损失。
风险负担
根据《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时的风险负 担应予以合理分配。
04
《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合法合规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 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的历史和发展
历史
合同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合同法、近代合同法、现代合同法 三个阶段。

CPAh合同法 总则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CPAh合同法 总则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参照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上述存货抵押还应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5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合同法总则
复习要点
一、格式合同的特别规定
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1.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结果, 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结果, 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 利 2.有关费用的承担 2.有关费用的承担 代位权,诉讼的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诉讼的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一般是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一般是由债务人承担,只有当第三 人有过错时才适当的承担。 人有过错时才适当的承担。
格式合同理解发生争议的处理: (2) 格式合同理解发生争议的处理:
①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 两种以上解释的, 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 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②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 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 (1)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 如果格式条款具有: ①如果格式条款具有: 合同法》 a《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b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 ②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 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 效。
(二)代订合同

第九章合同法(CPA)

第九章合同法(CPA)

2、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 保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即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的 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 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 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 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 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有过错的,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 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诺赔偿责任。

(二)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三)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 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 同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 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 请求履行的权利。
6、要约失效 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期限 《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 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 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 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 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 人时开始计算。”
四、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 则,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可 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对 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精讲-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30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精讲-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30页)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情分析合同法一章,是重中之重。

内容庞杂,体系性强,考核灵活,频次高。

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构造,熟悉合同运行诸多环节中的特别规定,熟练运用几种主要合同制度解决案例问题。

目录:合同法总则合同法分则合同法总则内容框架:合同法分则内容框架:01 合同的基本理论学习脉络图知识点:合同法适用范围★备考角度:选择题合同:平等主体之间的签订的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的特征:私法、意思自治、财产交易。

合同法适用范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知识点:合同的分类★备考角度:选择题1.是否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有名合同:出现在合同法分则中,通常有特别规制无名合同:未在合同法分则中列明,但只要不违反效力规定,通常有效2.当事人是否互负对价义务:单务合同:单方负有义务。

例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

绝大多数合同都是此类3.是否需要现实交付: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绝大多数合同属于此类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外,还需其他行为。

例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知识点:合同相对性★备考角度:选择题合同相对性,是指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合同目的的实现,依赖于对方当事人的配合。

责任,通常也只能由相对人来承担。

相对性例外:1.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成立在先的租赁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3.连带责任: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本节思维导图02 合同的订立学习脉络图知识点: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经典例题【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有效承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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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合同法课件
篇一:注会-第四章-合同法-记忆要点总结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总则部分
【不可撤销的合同3】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合同生效】
无权代理狭义效力待定?表见合同有效√
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承诺→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抗辩权】←抗辩权的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相关:留置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后方权利)
1. 通知对方
不安抗辩权 2.合理期限内对方恢复能力or提供担保→恢复履行
(先方权利)对方没有恢复能力且没有提供担保→解除合同
【代位权——条件5】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个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2个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
债权
【代位权——诉讼】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诉讼费用第三人:债务人←其他必要费用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撤销权——诉讼】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费用,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撤销权——可撤销的行为】←目的:使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无优先受偿权利(代位权有)
无偿转让财产(善/恶)
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债权担保(善/恶)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有偿行为: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卖70%,高价买30%)(第三人恶意)
【担保合同的效力】←形式:抵押、质押、保证、定金
债权人无过错→债务人和担保人,连带责任
主√担×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部分,不超过债务人
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主×→担×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部分,不超过债务人
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②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对债务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方式】①一般保证:
ⅰ补充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以强制执行后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偿还债务,不够清偿的部分,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ⅱ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注:3种不能行使先诉抗辩)ⅲ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
②连带保证:
ⅰ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ⅱ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诉讼时效,同时中断、同时中止。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诉讼时效,不同时中断、同时中止。

【保证——未约定or约定不明时】方式→连带范围→全部债务
期间→未约定6m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未约定)约定不明 2y
注: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
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篇二:注会经济法·合同法专题
专题五合同法律制度
一、实际履行原则(20XX年案例分析题、20XX年案例分析题)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
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解释】“对方是否接受”是判定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1.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本人的追认权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1】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解释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相关链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无权处分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相关链接1】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相关链接2】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20XX年新增)
三、约定不明的处理(20XX年案例分析题、20XX年案例分析题)
1.总原则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解释】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应首先回答“总原则”(协议补充、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其次根据题目内容回答“具体规定”。

四、不安抗辩权(20XX年案例分析题)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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