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失物鉴定探讨综述
灭失黄金饰品价格鉴定思路

牵 涉 出我 市 20 0 9年 9月 至 l 月 发 生 的 当 街 抢 2 抢劫黄 金等 1 1起 案 件 。 公 安 机 关 委 托 我 局 价 格
E 心 做 黄 金 饰 品价 格 鉴 定 。 中
二 、 拒 鉴 定 婉
金 纯度 、 量 都 难 以确认 , 在 一 定 的鉴 证 风 险 , 重 存 认
饰 在 加 工 过 程 中 不 可 能 做 到 不 含 一 丝 杂 质 . I. 示 法 不 允 许 再 使 用 。 国 家 首 饰 质 量 监 督 检 (’ 表 心 新 修 订 了《 饰 、 金 属 纯 度 的 规 定 及 命 名 方 首 贵 规 定 : 金 量 千 份 数 不 小 于 9 9称 千 足 金 、 9 含 9 9 9金
依 照 涉案 财 物 价 格 鉴 证 管 理 条例 第 十五 条 规
金 价 的 持 续 攀 升 ,保 值 增 值 作 用 更 突 出 了 . 戴
藏 金 日益 增 多 , 易 诱 发 黄 金 首 饰 的 抢 窃 案 件 极
日都 江 堰 市 物 价 局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受 理 了 l l起 灭
作 交 团
价 格 鉴 定 思 路
● 引、 梅
黄 金 是 中 国 人 的 传 统 饰 品 ,无 论 在 农 村 还 是
i, 国 民 众 对 黄 金 的 情 感 都 是 割 舍 不 了 的 如 今 中
长 , 19 有 9 3年 买 的 , 有 2 0 也 0 9年 购 的 ; 买 的 地 点 购
一
、
案 情 介 绍
2 0 年 3月 , 市 公 安 机 关 从 破 获 的 一 起 杀 人 01 我
定 , 贵 重 黄 金 饰 品 等 特 殊 财 物 , 当委 托 有 关 法 定 对 应
工作心得: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最新)

工作心得: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最新)价格认定结论作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主要证据,随着办案过程公开化、透明化的不断深入,涉案当事人寻求救济途径的机率随之上升,发生异议和复核案件的数量日趋攀高,因此强化价格认定过程的各类把控也就尤为突显。
一直以来,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量占比重,对佐证资料的收集与核查要求高,为此本文试着从涉刑价格认定的角度,结合不同实务个案,对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作些个人实践之浅显剖析。
一、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定义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涉嫌盗抢、毁财等案件中,因盗抢、毁坏等原因,造成标的物质形态不复存在;或产权人失去了物权,即对其失去控制的状态;或毁坏修复,无标的有效价格证明或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抢、毁损等数额明显不合理,需要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二、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情形分类根据《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五条,涉案灭失物包括几种情形: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辨别基准日状况的;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三、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常出现的问题(一)此物非彼物,辨清涉案标的是前提比如灭失移动电话机,办案机关提供外包装盒显示为iphoneX,通过包装盒显示序列号查询为iphone6;灭失品牌包,办案机关提供的原实物图片与价签款号不对应;灭失笔记本电脑,办案机关提供为该笔记本电脑的某个系列,而无具体型号配置。
这里原本简单的单选题变成了复杂的多选题。
(二)定性有依据,分析涉案标的是关键比如,灭失移动电话机,办案机关经调查确认的激活日期与提供购买凭证日期相差5个月之久;灭失电动车,办案机关提供嫌疑人笔录资料供述为车架,与被害人笔录资料陈述为含有电瓶的整车不一致;灭失摩托车,办案机关对车牌号、车架号无法确认核实,或有车架号,无检验年审具体内容。
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1

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近年来,随着各级价格认证机构价格鉴定工作的业务拓展,价格鉴定业务日益增多,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数量也随之增多。
目前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对灭失物的鉴定形式各式各样,有的价格认证机构受理有的不受理,有的根据委托方简单描述就做出价格鉴定结论。
如认证机构不受理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不但影响司法、行政执法、监察、纪检机关办理案件,而且对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做到公平、公正。
还有根据委托方简单描述就做出鉴定结论很可能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偏颇或失实,影响到司法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主张及保护,并给认证机构及鉴定人员也带来很大隐患。
因此,做好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工作,对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价格鉴定结论不但要体现其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还要求其具有全面性和准确性。
但是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不确定因素很多、鉴定难度大。
下面就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涉案灭失物的概念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其原因有自然灭失和人为灭失,自然灭失指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的作用如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战争等导致灭失的物品;人为灭失指因人为因素,如销毁、遗弃、藏匿、转移、融化等导致灭失的物品。
对于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是否一定要将原物送检,在实践中, 大量侵犯财产案件的涉案物品都已被犯罪嫌疑人销赃或者毁损, 造成涉案物品无法追回和提取,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不允许对灭失物品进行估价鉴定, 就只能按照凭证上表明的原始价格进行认定, 一旦如此, 不考虑因社会条件的变化、物品使用的时间等客观因素造成的物品价格变动而认定原始价格, 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言显然都是不公平的。
交通事故微量物证检验失误原因之探讨

果失 误 的原 因主要 有 以下方 面 。
交通 事故 发 生 后 , 既要 抢 救 生 命 , 要 灭 火 排 又
险 , 速地 恢复 交通 秩序 , 迅 这样 就 不可 避免 地要对 人 进 行 移动 , 对车 进 行破 坏 、 引 , 结果 就必 然 会 造 牵 其 成与 事故 无关 的物 质交 换 , 如两伤 者 的血液 相混 淆 ; 灰尘 、 灭火 剂对 车 与 物 的污 染 ; 救 工 具 、 施 车辆 与 事
换 ; 对车辆 停 放 时没 有 将 车 辆 停 于 室 内或 对 留有 在 微 量物 证 的部位 进行 包裹 、 盖 , 覆 致使 相关 部 分锈蚀 或灰 尘 等混 杂 于微 量 物 证 中 ; 对 衣 服 保 护 时存 放 在
引起 接 触 点 的形 态 变 化 ; 二 , 软 的 物 体 ( 人 第 柔 如
物 质交 换 , 种 物质 交 换 的 结 果一 是 造 成 了不 同的 这 人 、 、 之 间 微 量 物 质 的相 互 混 杂 ; 是 造 成 人 、 车 物 二
证 的形成 到微 量物证 的提取 、 保存 、 检验 等诸 多环 节
中, 任何 一个 环节 的不慎 都将 造成 检验 结果 之失 误 , 从 而有 可能掩 盖事 实真 相 , 成案 件 的冤错 或疑 难 。 造 探讨 交通 事故 微量 物 证 检 验 失误 的原 因 , 免 微 量 避 物证 检 验工作 中的失 误 , 于交 通 事 故 处 理 和对 交 对
刮擦痕 迹 , 由于两 轮车辆 受力 后会 倒地 , 因而痕迹 往 往是倾 斜 的 ; 而与 固定 物接触 时 , 由于距 地距 离 的稳 定 , 迹 往往 和地 面平行 ; 痕 车辆倒 地 刮痕上 往往 有地 面 附着 物 。只有对 不 同痕 迹 的 特 点 、 向 等 做 出 准 方 确 的判 断 , 能在 造 痕 体 与 承 痕体 相 接 触 的 部 位 找 才 到相 对应 的微 量 物证 。一旦 对 痕迹形 成 的原 因判 断 错误 , 会把 无关 的痕 迹 错认 为造 痕 体 与 承 痕 体 相 就 接触 的痕迹 , 从而 造成 微量 物证 提取 的错 误 。
灭失物鉴证方法

(一)关于灭失物品的价格鉴定口径1、灭实物品价格鉴定的问题提出(1)灭实物品究竟是否要受理,能否进行价格鉴定?(2)哪些灭实物品可以进行价格鉴定?哪些不可以价格鉴定?(3)灭实物品价格鉴定应具备哪些条件?(一)关于灭失物品的价格鉴定口径2、灭实物品价格鉴定口径(1)受理对象关于灭失物的价格鉴定,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也不能一概而论。
关键把握价格鉴定条件是否具备。
一般可以受理的:①标的简单、结论不会产生异议;②日常用品、工业产品、可再生物品;③前提是证据不予受理的:①标的情况复杂、结论容易产生异议;②涉及一些稀有、异常和特殊物品,比如:古玩字画、珠宝玉石、钱币邮票、古籍善本、家庭宠物、珍稀动植物及制品、不可再生物品等灭失物不予受理;③案件影响、争议较大或者风险较大的不予受理。
(一)关于灭失物品的价格鉴定口径(2)资料提供证据确凿、依据充分、数据可靠;价格鉴定条件具备;价格鉴定结论自圆其说。
证据——①提供四证:发票凭证、双方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证据——②委托方提供对灭失物品的认定情况。
委托单位关于灭失物品技术参数、实际状况的书面意见。
(依据——2010版中“3.1.4.6无法进行实物勘验的价格鉴定标的状况,应要求委托方予以明确。
”)(3)声明及限制条件按照实际情况,正对性地加以表述。
比如:鉴定标的成新率是在正常使用、正常维护保养条件下、以年限法进行测算;本鉴定结论是以委托方提出的工作要求,或提供的技术参数等条件为鉴定依据,如委托情况与标的实际不相符,则鉴定结论不存在;3、协商有关部门形成工作意见建议各区价格鉴证机构协商区政法办、检察院、法院、公安等部门,在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的规定内,形成有关灭实物价格鉴定的工作制度或鉴定口径。
(二)关于毁损财物的价格鉴定口径1、明确是直接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毁损财物案件涉及财物价格鉴定涉及刑事和民事两个范畴。
(1)刑事案件财物损失价值鉴定是指直接财产损失价值;价格鉴定目的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2)民事案件财物损失价值鉴证除了直接损失以外,还有间接损失,价格鉴证目的是侵权责任赔偿的价格依据。
谈赃物毁损灭失后的价格评估问题

拼拼粗 从湘
, , : “
一
弃
,
一
:
一
. 瓜 . 口套 拼斗 龚 斗姗 鑫
, , ,
一 脂 篆 黔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格 价 颤
一
. 勇 李
价 格事 务 所对 赃 物 价值 的 鉴定 结 论 直接 关 系 到 当 事 人 的 切 身 利 益 影 响 着整 个 案 件 的 审 判 质最 所 以 准 确 认 定 赃 物 价值 显得 尤 为 重 要 为 此 ( 北 京 市 赃 物 估价 实 施办 法 》 第 九 条规 定 接 受 委 托 的 价格事 务 所 进行估价 时 必 须 对 估价赃 物 逐项检 查 分类 核 定 并 查 明 与 价 值 相 关 的 事 实 取得 必 要 的 证 据 和 资 料 不 得 按 样 品 估 价和综 合 估价 这就要 求 我 们估价 时 要进 行 现 场 勘 察 的 实 物 核 实 根 据 赃物 的 实际 状 况 做 出 估价 结论 但 在估价 实 践 中 有 相 当 数 量 的 赃 物 毁 损 严 重 或 已 灭失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无 法 提供 实 物或 所提供 的 实 物 与 原 状 相 差 甚 远 对这 类 赃物 的 估价 问 题 ( 北 京市 赃物 估价 实 施办 法 ) 第八 条 第 二项规定 损 坏 的物 品 以 及 被盗 后 损 坏 的 应按 损 坏前 或 被盗 时的 原值估 定 物 品毁 损 严 重 或 灭 失 的 按 委 托 人 提供 的 有 关能 够证 明 该 物 品 在毁 损 灭 失 前 原 状的 证 据 予 以 估 定 现 在关 键 的 问 题是 如 何 认 定委 托 人提供 的 据 此 证 明 赃 物 在 毁 损 灭失 前 原 状 的 证 据 或 者 说 对毁 损 严 重 或 已 灭 失 的赃 物 估价 时 需 要 委 托 人 出 具 怎 样 的 证 明 材 料 下 面 结 合 近 年 的 评估 实际 谈谈 我 们 的 做 法 和体 会 一 提 高 认识 摆 正 关 系 认真 做 好 赃 物 估 价 工 作 对 赃 物 估 价 是 物 价部 门 在 新 时 期 开拓 的崭 新 工 作 领域 由 于 此 项 工作 性 质 特殊 需 要 我 们 估价人 员 具 备 高 度 的 事 业心 和 贵任 感 认 清 自 己 肩 负 的 贵 任 严肃认真地对待 赃物 估价 工 作 1 价格事 务 所估价 人 员 应 树立 服 务 意 识 充 分 认 识 到 及 时 准 确 地 做 好 涉 案 物 品 的 价值 鉴 定 是 物 价部 门支 持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打击 刑 事 犯 罪 改 善社 会 治 安 秩 序 应尽 的 义 务 因 此 对能 提供 实 物 的 评估 案 件 要 及 时 进 行 现 场勘 察 和 核 对 实 物 按 时 做 出 估价 结 论 而 对赃 物 毁 损 严重或 灭 失 的 不 能 简 单地拒 绝 估价 而 应 根 据委 托人提供 的 有 关 材 料 想方设 法做 出 价值 鉴 定 为 公安 司 法 部 门 审 理案 件 惩 制 罪犯提供依据 2 作 为 指 定 的 赃 物 估价机 构 价格事 务 所 在 注重服 务的 同 时 也不 能 丧 失 原 则 要 严格按 ( 北 京 市赃 物估价 实 施办 法 》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秉 公 办 事 不 询 私情 保 证 我 们 的 估价 结 论 既 不 放纵 犯罪 也 不 冤 枉 案 犯 充分 体现 客 观 公 正 的原 则 二 对毁 损 严 重 或 灭 失的 赃物 估价 时 本 着 委 托 人 负 贵定 性 价格事 务 所 负 贵 定 量 的 原 则 要 求 委 托 人提供 以下 材 料 1 出具 ( 工 作说 明 》 以 明 确 各 自应负 的 贵 任 《 工 作 说 明 》 要详 尽 说 明 估价委托 书 所 涉 及 的 赃 物 在 毁 损 或 灭 失 前 的 情 况 包 括 物 品 名 称 规格 型号 数 最 购 置 时 间 购 置价格 已 使 用 年 限 成新 率 以 及评估基 准 日 期等 内 容 对 已 灭失 的 赃 物 要说 明 不 能 追 回 实物 的 理 由 估 价 人 员 可根 据 ( 工 作 说 明 》 所描述 的 赃 物 状 况进行估价 ( 工作 说 明 》要 有 经 手 人 签 名 并 加盖 委 托 人 单位 公 章 2 询 问 笔 录》 和《 提供 《 讯 问 笔 录 》 以 核 对 委 托 书 与 实 物 是否 相 符 为 了 准确 核 定 赃 物 价值 依据北京 市 公 安 局 《 关 于 贯彻 落 实 北 京 市 赃 物 5 )92 估价 实 施办 法 的 通 知 》[ 京 公 法字 ( 19 9 9 号 ] 文 件 精 神 价格事 务 所 应要 求 委 托 人提供 审 问 案 犯 时 所做 的 ( 讯 问 笔 录 》 中的 有 关 涉 案物 品 状 况 的 材 料 以 及委 托 人 找事 主调 查情况 时 所 做 的 ( 询 问 笔 录 》 中的 有关 涉 案 物 品 状 况 的 材 料 这 两 份材 料 对 于 我 们 估价 人 员 在 看 不 到 实 物 人情况 下 正 确 估 定 涉 案 物 品 价值 会提供 有 效 帮 助 如 我 们在 过 去 评估 实 践 中 通 过查 阅 ( 询 问 笔 录 ) 和 ( 讯 问笔 录 》 多次 发 现委托 书 中 所要估价 的 物 品 状 况 与 笔录 内 容 不 完 全相 符 对 此 我 们 及 时 提 出 并请委托人进 一步 调查 核 实 待 查 实 后 再 重 新办理 委 托 手 续 这样 做 虽 然 比 较麻烦 但 却 保证 了 我 们 估价 结 论 的 真 实 客 观性 避 免 了 由 于估价 不 当 造成错抓错 判 现 象 的 发 生 为 提高办 案 质 t 尽 到 了 我 们 应尽 的 贵 任 也赢 得 了 委 托 人 的 信任 总 之 对毁 损 灭 失 赃 物 的 估价 问 题 我 们 做 了 一些 探 索 工 作 形 成 了 相应 定 规 但 由 于 涉 案物 品 千 差 万 别 情况 各 异 需 要 今 后不 断 总 结 和 完 兽 逐步形 成一套 科 学 可 行 的 程 序 规 范 赃 物估 价 工 作 提高估价 水 平
重视交通事故易灭失痕迹物证的勘验

当遇前方有情况 时就来不及 采取措施 , 瞬间就造成 追尾 , 或偏离车道 , 翻下 或
路 沟, 或驶 向左 侧 与 前方 对 向正 常 行 驶 的 车辆 发 生 正 面碰 撞 等 事 故 。
六 酒 后 驾 车
脚不 听使唤 , 动作失调 , 上夜 间光线 加
紧急 情 况 时 就 无 法及 时采 取 有 效 措施 ,
面巡逻和监控 密度严格对交通违 法者
为 遏 制 到最 低 限 度 。
努 暗淡 , 酒后视 力模糊 , 一旦遇 到前方有 进 行教 育 处 罚 , 力把 各 种交 通 违 法 行
追 尾事故 、 碰撞事故 、 翻车 事故就会发 生 。酒后驾车是马路上 的“ 隐形杀手 ” ,
这 话 一 点 也 不 为过 。
二 是加 强 交 通 安 全 宣传 教 育 , 高 提
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 预防道路交通 事故归根结底是取决于驾驶 员本身 , 只 要驾驶 员时刻绷紧安全 行车这根弦 , 并 付诸到行动上 , 就可 以有效地避免交通
事故。
酒 能 够提 神 , 朋好 友 相 聚 在 一 起 亲 共 进 晚 餐 , 不 了 要 喝 上 几 杯 , 拳 行 少 猜
一
交 通 事 故 是千 差 万 别 的 , 上 没 有 世 两 宗交 通 事 故 是 完全 相 同的 。 警 到 达 交 现 场 的 时 候 , 往 会根 据 经 验 对 此现 场 往 作 一 番 判 断 , 比如 勘 查 的 侧 重 点 在 哪
具体物品 ,包括在事故车辆 、人体 、 现
场 、 留的 固定 物 、 着物 、 遗 附 散落 物 或 各
查过程中的痕迹物证勘验一定要及时、 现场数据 、 地面 的痕迹等相 对于车辆整 个调查工作来说也是易灭失的 , 因为一 旦移开现场 , 距离数 据、 号灯时间等 信
试述灭失物的价格认定

摘要 : 灭失物价格 价格认 定在价格 认证 工作 中经 常遇到 , 如在 刑事( 行政) 涉案财物价 格认 定、涉纪 、火灾损失 、道 路 交通 事故物损保 险理赔 等价格认 定中, 都有 可 能遇到对 灭失物 或毁损 物 的价格认 定。而对 灭失物 的价格认 定是 价格 认定工作 的一 个难点 , 国家和各省 认证机构 至今 没有 出台统一 的技 术规 范。而刑 事( 行政) 和 涉纪案件 中对 灭失 物 的价格认 定责任 重 大、风 险也大 , 尤其要 慎之 又慎 。本人 根据 多年 认证工作 实践的经验和教 训 , 提 出 自己的一 点 浅见 , 供 同行借 鉴。 关 键 词 : 灭 失物 ;价 格 ;认 定
灭 失 物价 格 价 格 认 定 在价 格 认 证 工 作 中 经常 遇 到 ,如 在 刑 事 ( 行 政 )涉 案 财 物 价格 认 定 、涉 纪 、火 灾 损 失 、道 路 交 通 事故 物 损 保 险理 赔 等 价 格 认 定 中 ,都 有 可 能遇 到 对 灭 失 物或 毁 损 物 的价 格 认 定 。 而 对 灭 失 物 的 价 格 认 定是 价 格 认 定 工作 的 一 个 难 点 , 国家 和 各 省认 证 机 构 至 今没 有 出 台统 一 的技 术规 范 。而 刑 事 ( 行 政 )和 涉 纪案 件 中对 灭 失物 的价 格认 定 责 任 重 大 、风 险也 大 ,尤 其 要 慎 之 又慎 。本 人 根据 多 年 认 证 工作 实践 的 经 验和 教 训 ,提 出 自 己的一点 浅见 ,供 同行 借鉴 。
一
省 )在 《 条例 》 或 《 操 作 规程 中 多 采用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司 法 解
对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探讨

对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探讨作者:刘明来源:《科学与财富》2015年第21期摘要:本文针对近年来涉案灭失物鉴定案件与日俱增且种类繁多、鉴定难度大的特点,分析了原因,提出了解决办法,供相关鉴定人员参考。
关键词:涉案灭失物;受理条件;鉴定难点;解决办法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违纪、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己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案件也与日俱增,如珠宝、玉器、首饰、车辆、宠物、电子产品等,五花八门,种类繁多。
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无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有诸多不确定因素,至使鉴定难度甚大,是对鉴定人员鉴定工作的一种挑战。
一、涉案物品灭失的原因当前,涉案物品灭失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人为灭失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灭失。
所谓人为灭失是指,涉案嫌疑人通过销赃、丢弃、纵火、熔解、拆拼等手段至使标的灭失;因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旱灾、地震、山崩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至使标的灭失。
二、涉案灭失物灭失分类涉案灭失物的灭失分为两类:全部灭失和部分灭失。
全部灭失是指标的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部分灭失是标的的物理形态部分缺失。
三、涉案灭失物受理的条件1、委托方明确涉案灭失物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购置时间、购置价格;2、明确基准日的状况、新旧程度、使用情况、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3、提供受害人对灭失标的的陈述笔录、犯罪嫌疑人对灭失标的的供述笔录、有关涉案灭失物品的相关参数证明、有关涉案灭失物的购销合同及有效凭证。
四、灭失物案例列举1、标的概况:男式卡地亚蓝气球系列W69012Z4腕表1块,该表精刚表壳,精刚表链,表盘直径42mm,自动上链机械机芯。
原产地欧洲。
购置时间2013年5月,购买价格40000元,基准日2014年2月,已使用10个月,无实物,可正常使用。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在当今社会,森林和野生动物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森林和野生动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为了有效地打击涉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鉴定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科学、准确的证据,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例如,在非法狩猎案件中,通过对猎捕工具、猎物种类和数量的鉴定,可以明确犯罪的性质和程度。
其次,司法鉴定能够为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通过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程度、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等方面的评估,为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和恢复方案提供依据。
然而,当前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鉴定标准和规范的不完善是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森林和野生动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相关的鉴定标准往往难以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机构可能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和标准,导致鉴定结果的可比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
比如,对于某些珍稀野生动物的鉴定,不同专家可能会因为经验和知识的差异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鉴定机构和人员的专业性和资质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些鉴定机构缺乏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条件,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这可能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
而且,由于森林和野生动物领域的专业性较强,鉴定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生物学、生态学等知识,但目前相关的培训和认证体系还不够完善。
此外,鉴定的技术手段相对滞后也是一个现实困境。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犯罪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而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却未能及时跟上。
例如,在野生动物制品的鉴定中,对于一些经过深加工或混合处理的制品,现有的技术可能难以准确鉴别其来源和种类。
在实际的司法鉴定过程中,还存在着样本采集和保存不规范的情况。
标的物灭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标的物灭失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物因各种原因而无法继续存在。
标的物灭失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从而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标的物灭失的定义、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合同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标的物灭失的定义标的物灭失,是指合同标的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人为破坏等原因导致标的物无法继续存在。
灭失的标的物可能是合同标的物的全部,也可能是部分。
三、标的物灭失的原因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2. 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且无法克服的偶然事件,如交通事故、火灾等。
3. 人为破坏:人为破坏是指合同当事人或第三人故意或过失地导致标的物灭失。
四、标的物灭失的法律后果1. 合同解除(1)合同标的物全部灭失:当合同标的物全部灭失时,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标的物部分灭失:当合同标的物部分灭失时,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如协商不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 损害赔偿(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标的物灭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因意外事件导致的标的物灭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因意外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意外事件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3)因人为破坏导致的标的物灭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因第三人的人为破坏不能履行合同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违约责任(1)合同标的物全部灭失:当合同标的物全部灭失时,合同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在当今社会,随着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逐渐受到更多的关注。
而在这类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鉴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在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方面仍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的内容通常包括对涉案森林资源的损毁程度、野生动物的物种鉴定、数量评估以及生态价值损失的计算等。
准确、可靠的司法鉴定结果对于案件的定性、量刑以及生态环境的修复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鉴定标准的不统一是当前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同地区、不同鉴定机构在鉴定方法、技术手段以及评估指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鉴定结果的可比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
例如,对于野生动物的物种鉴定,有些鉴定机构可能主要依据形态特征进行判断,而有些则可能结合基因分析等更为先进的技术。
这种差异可能会导致在同一案件中,不同鉴定机构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其次,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涉及到林学、动物学、生态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要求鉴定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然而,目前部分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理解不够准确,在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失误或偏差。
此外,一些鉴定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降低鉴定人员的准入门槛,导致鉴定队伍整体水平下降,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质量。
再者,鉴定技术和设备的相对滞后也制约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森林和野生动物犯罪的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对司法鉴定的技术和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鉴定机构由于资金投入不足、技术更新缓慢等原因,仍然采用传统的鉴定方法和设备,难以满足现代司法鉴定的需求。
重视交通事故易灭失痕迹物证的勘验

重视交通事故易灭失痕迹物证的勘验摘要重视交通事故易灭失痕迹物证勘验工作展开,对于交通事故勘察,交通事故安检的公平处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为笔者针对交通事故易灭失痕迹物证勘验进行分析研究,文章中简要阐述了了交通事故易灭失痕迹物证,并对其勘验工作良好实施的重要性进行阐述,同时指出了易灭失痕迹物证的勘验的影响影响,提出了勘验工作良好展开的措施。
关键字;重视;交通事故;易灭失;痕迹物证;勘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车辆数目逐渐增加,同时在交通道路发展背景下,我国交通速度逐渐提升。
而在交通事业不断进步的背景下,也存在一定的隐患问题。
交通事故问题就是影响到现代交通安全、交通事业进步的主要问题,不仅给交通运行造成了不安定因素,同时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将会直接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
而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为了确保交通事故起因或者交通事故的责任,对于现场进行物证勘察以及风险管控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而在实际的勘验中,部分物证会由于天气因素、人为行为因素而造成灭失问题,从而影响到进一步的案件处理工作。
所以,在当前交通事故处理中,应该重视对易灭失痕迹物证的有效勘验。
1.交通事故易灭失痕迹物证及其勘验作用交通事故发生后会导致车辆损坏、零件掉落、人体所携带物品损坏掉落等物件,而各种物件会遗留不同的交通事故痕迹,被称作为交通事故痕迹物。
交通事故痕迹物能够客观反映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对物件进行深度的勘验,也能够实现对交通事故的原因查明。
交通事故发生后痕迹物本身的具有客观性,客观存在,但是其客观存在形态不同,部分痕迹物在勘验过程中,容易受到勘验手段、勘验前期和具体阶段的外界因素影响而发生灭失现象,被称作为易灭失痕迹物。
如,在实际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双方造成的轻微划伤痕迹、车辆双方驾驶员的轻微伤情等都是容易出现灭失情况。
如,车辆双方出现轻微剐蹭,力度相对比较小,车辆表层漆皮无大碍或者微量掉落。
而由于风力或者雨水等其他外力因素,造成事故车辆上的附着物掉落,从而形成灭失状态。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在当今社会,随着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问题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
这类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以及维护生态平衡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面临着诸多复杂的问题。
首先,鉴定的对象具有多样性和特殊性。
森林资源包括树木、植被、土壤等多个方面,而野生动物更是种类繁多,形态各异,其生态习性和生存环境也各不相同。
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具备广泛而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够准确识别和判断各种森林和野生动物的特征、价值以及受到的损害程度。
其次,鉴定的标准和方法缺乏统一性。
在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中,对于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鉴定标准和方法可能存在差异。
这不仅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还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例如,对于某种野生动物的保护等级认定,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会依据不同的标准和资料,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再者,鉴定的技术手段相对滞后。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犯罪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智能化。
然而,在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中,一些传统的技术手段已经难以满足需求。
例如,在追踪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过程中,对于复杂的物流和资金流的调查,需要借助先进的大数据分析和追踪技术,但目前这些技术的应用还不够广泛和成熟。
另外,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
如果鉴定人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或者受到利益的驱使而做出不公正的鉴定结论,将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统一的鉴定标准和规范。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方法,明确鉴定的程序、技术要求和指标体系,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司法鉴定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同时,要加强对鉴定标准和规范的宣传和培训,使鉴定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在当今社会,森林和野生动物的保护愈发受到重视。
然而,涉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其中司法鉴定在案件的处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目前,在这一领域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是确保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基石。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鉴定标准的不统一是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机构对于森林和野生动物相关的鉴定可能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这就导致了鉴定结果的差异,进而影响案件的判定。
例如,对于某种珍稀野生动物的数量统计,不同的鉴定人员可能会因为观察角度、技术手段等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其次,专业鉴定人员的短缺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森林和野生动物领域的司法鉴定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不仅要了解动植物的分类学、生态学等方面的知识,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但目前,真正能够胜任这一工作的专业人员数量有限,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这就可能导致案件积压,或者由于鉴定人员的经验不足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再者,鉴定技术和设备的落后也制约着司法鉴定的质量。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的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高科技化。
然而,一些基层执法部门的鉴定技术和设备却未能及时跟上,无法对一些复杂的案件进行有效的鉴定。
比如,在涉及野生动物制品的鉴定中,对于一些经过深加工或者伪装的制品,传统的鉴定技术可能难以准确识别其来源和种类。
此外,司法鉴定的费用问题也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高昂的鉴定费用可能会使一些执法部门望而却步,或者影响到案件当事人的积极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开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应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和规范。
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学者共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操作流程,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这样可以避免因标准不统一而导致的鉴定结果差异,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寻找“灭失”的证据

寻找“灭失”的证据“随着电子产品的普及,各种电子设备正在日益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工作方式,同时也改变着传统的犯罪形式,早在2011年,我院就敏感地意识到,电子证据将成为检察办案的又一有力工具,当年3月24日,北京首个电子证据实验室在我院建成,并面向全市检察机关提供专业化服务。
”2月21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下称二分院)检察技术处处长吴铭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修改后刑诉法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这说明电子证据的效力和积极作用已经得到认可。
”吴铭自信地说,“无论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多么隐蔽,我们都会尽力通过技术手段,找到那些‘灭失’的电子证据,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当我看到一个文件的松弛区时,发现里面可能有文字信息,经调整文本编码,看到一段约50余字的日记。
”“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吴铭介绍,由于大量存储在相关介质上的数据容易被犯罪分子蓄意破坏,传统的取证方式很难锁定电子证据。
加之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案件难于突破。
“这时,利用科技手段恢复提取被犯罪分子销毁的相关证据,至关重要。
”吴铭说。
在一起涉嫌渎职案中,涉案人员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办案人员又不掌握相关证据,侦查工作陷入僵局。
办案部门委托二分院电子证据实验室检验扣押的涉案公司出纳员杨某使用的电脑和两个U盘,要求提取、恢复相关财务信息。
技术人员于海岩通过设置一些关键词,搜索后未发现有价值的信息,便用“″““““软件逐个浏览文件。
“当我看到一个文件的松弛区(一个文件被删除后,系统将另一个文件再分配到这个位置时,会将前面的内容覆盖,如果后一个文件占用的空间小,剩下的空间称松弛区)时,发现里面可能有文字信息,经调整文本编码,看到一段约50余字的日记。
这段日记记载了杨某不到一周的生活,内容包括早锻炼时间、买什么菜之类,都是流水账式的记录。
我们就此推断杨某有记日记的习惯,日记中可能有有价值的信息。
浅谈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浅谈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徐彬森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09(000)012
【摘要】灭失物是指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鉴定标的。
一、刑事案件中进行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政策依据《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五章二十四条第(一)款:“对于因销赃、挥霍、丢弃、损坏无法勘验的鉴定实物或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查封、扣压、追缴、没收物,应要求委托机关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失主、证人的证言等相关的有效凭证,经办案机关确认(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后作为价格鉴定依据。
”
【总页数】1页(P23)
【作者】徐彬森
【作者单位】青神县物价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2
【相关文献】
1.对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探讨 [J], 刘明
2.正确认识价格认定依据资料收集工作中的“度”——以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工作为例 [J], 张昌瑞;
3.浅谈非刑事案件指印的鉴定 [J], 任晓斌;侯永胜
4.论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J], 杜扬
5.刑事案件中毁损、灭失物品的鉴定思路及方法探析 [J], 许文玲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只有讲究职业道德,切实履行服务社会的责任,取信社会公众,取信委托部门,维护职业信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才能称得上是合格的“价格法官”。
关于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的探讨在涉案价格鉴证过程中,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评估标的已经灭失、无实物,但委托单位要求价格鉴证人员做出价格鉴证结论这一特殊情况。
价格鉴定结论的高低,是对案犯量刑定罪的主要依据,所以,如何依据有限的委托资料,对灭失物品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做出公平、公正的价格鉴定,是我们涉案价格鉴证人员应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灭失物品:即那些已被案犯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已被破坏的物品。
在对这类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过程中,委托人往往只能向委托方提供价格鉴定委托书、相关人员的证言、证词及有关的图片、文字资料。
然而,案件牵涉到的相关人物,由于各自所处角色不同,心理活动不一样,往往对同一事件的描述,相差甚远。
最常见的莫过于:①做为案犯往往试图避重就轻,减轻罪责,对犯罪事实总是轻描淡写,设法掩盖。
②作为被害当事人,为达到出气解恨,重惩罪犯的目的,容易夸大事实,故意将所受损失高报。
或在记范模糊的情况下,对灭失物品报价宁高不低。
③如果灭失物品系受贿所得,当事人怕犯事,会竭力掩饰,不敢声张,宁可吃哑巴亏,也要把价值压下来。
在我们受理的一起“灭失物品”案中,事主报称:丢失瑞士产满天星、镶钻江诗丹顿牌金表一块,此表系一台湾朋友所赠,报价2万余元。
且说还在市内某大商场看到过同样的表售价10余万元。
经多方查询,请教专业技术人员,方知此表甚为名贵,是表中极品。
如包金价值不低于30万元,如是18K金壳价值当在100万元以上,而台湾来的则为仿造品的可能性极大。
可见,对灭失物的价值确定谈何容易。
稍不注意,鉴定结论相差岂止数倍、数十倍?所以说,如何从委托方提供的有限的资料中挤掉水分,去伪存真,还事实本来面目,对灭失物做出客观、公正的价格鉴定结论,是摆在价格鉴证人员面前的艰巨任务。
价格鉴征人员在收集汇总材料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点偏差、闪失,都会影响对案犯的量刑定罪。
其结局,必将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真可谓差之分毫,谬之千里。
所以,在出具价格鉴定结论时,万万马虎不得,需慎之又慎,准确无误。
二、为了防止和避免出现由于对“灭失物品”评估失准,导致司法错判的发生,应严格把住部门资质、人员资格、价格鉴证行为、价格鉴证程序诸关:1.把好部门资质关:199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以法发[1994]9号文件发出《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这是我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
文件规定:国家计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赃物估价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指定的赃物估价机构。
1996年11月18日,国家计委以计价费[1996] 2655号文印发《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对价格鉴证机构管理的基本规定,该规定进一步强调: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经资审符合条件者,由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设立的具有价格评估资质的价格事务所,是开展涉案物品估价业务的指导机构,并应向其价格评估资质等级认定机关履行专项注册登记手续。
2.把好人员资格关:1997年9月16日,国家计委以计价费[1997】1662号文印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这是健全、完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制度,加强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管理的部门规章,其中心内容为:国家实行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须具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资格证书,在业务活动中应向委托人或委托机关出示证书。
3.把好价格鉴证行为关:1997年4月22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计办[1997] 808号文印发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这是规范我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行为的管理性法规文件,其规定: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2)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3)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
4)委托机关对价格事务所出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委托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复核或者重新估价。
5)接受委托的价格事务所认为必要时,在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后,可以将委托事项转送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原委托估价机关。
6)国家计委直属价格事务所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同时规定:地(市)县(市、区)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办理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协助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
其他涉案物品的估价,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对收缴、罚没、扣押物品的估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4.把好价格鉴证程序关:1)委托:委托人(案件承办人)应本着真实、客观、可靠的原则,向价格鉴证部门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整理好相关资料。
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标的的有效凭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照片、相关票据复印件等等。
同时按规定项目,认真填写《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内容包括:价格鉴定标的的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单位、数量、来源、成新率、购置生产使用时间及价格,现行市场牌价(或同类产品现价),还要填写价格鉴定机构名称、委托事项、委托时间、委托单位(盖章)、价格鉴定目的、注明价格鉴定标的有无实物、价格鉴定基准日期、委托单位名称、地址、邮编及经办人姓名、电话。
2)受理:价格鉴证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应对价格鉴定委托书仔细进行审核,在严格把握规定项目要求的同时,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尽量收集与涉案评估相关的资料,避免因粗心遗漏造成后期评估的麻烦和困难,对一些微小细节尤其注意不要放过。
对委托的特殊物品还要了解是原装、还是仿制品或二手货,甚至可能是销赃物,要了解案发环节,即发生在生产、批发、零售的哪个阶段等等;同时,要注明受理人姓名及受理日期。
必须做到:委托书项目填写齐全,相关材料齐备,方可受理。
以保障在规定时限完成涉案价格鉴定。
3)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涉案价格鉴证。
①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完全一致,应结合其他证据,按有关规定进行价格鉴定。
②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应结合其他证据和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就低估价。
③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差异较大或说不清楚,应凭证人、证言和物品的有效凭证,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在事实基本确实,证据基本充分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估价。
④灭失物品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购置及案发时间、成新率、评估基准日等均由委托方认定,价格由价格事务所认定。
⑤其他法律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出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
价格鉴定结论力求要素齐全,估价基准日准确,选用方法科学合理,鉴定过程详细,鉴定依据充分,计算准确无误,限制条件清楚明了,还应注意符合同一标的,同一基准日,同一鉴定目的,具有同一价格鉴定结论的“四同原则”。
总之,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是一种司法需求,是一种客观存在,是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价格鉴证。
既体现了司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又反映了价格鉴证部门及价格鉴证人员工作水平的科学性、准确性。
由于委托方或有关刍事人,对委托价格鉴定的标的物提供的情况有可能失实。
价格鉴证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应对标的物的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必要时应要求委托方作进一步的侦查或调查,尽可能提供并了解详实情况,以便掌握准确可靠的基础资料,出具客观公正的价格鉴定报告。
5)建立必要的复核审批制度。
为减少失误,还应建立价格鉴证结论复核审批签字制度。
每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价格鉴定结论,都要经另一名价格鉴证人员认真复核,并由具有注册价格鉴证师资格的人员审批签字,然后,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三、讲究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和良好的行业形象,做称职的“价格法官”。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区别于社会上一般的价格评估工作,它是一项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专门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仲裁、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提供价格服务的,客观性、严肃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是一项上级价格认证机构对下级价格认证机构的鉴证结果实行复核裁定,带有行政职能性质的工作;是一项不以营利为目的,以保证司法和执法活动正常运行为主要任务的,具有很强公益性的工作;是一项经常要涉及到党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的政治性,保密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及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
为了充分体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求每一个价格鉴证人员,都应恪守谨慎客观、独立诚信、勤勉尽职、科学公正的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具备专业能力,承担职业责任。
所以,有必要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不断地进行思想教育,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强化整体素质,规范价格鉴证程序,进行业务培训。
要提倡并制定价格鉴证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其核心内容是价格鉴证人员应具备的职业品德和德行。
其基本要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尽可能地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独立分析为基础,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业务技能,以独立客观的身份,做出最终价格鉴定结论。
要进一步严肃和规范价格鉴证人员职业纪律,即约束价格鉴证人员职业行为的法纪和戒律,尤指价格鉴证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因为价格鉴证人员面对的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各类市场主体,其对应的价格鉴定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量刑定罪、执法效力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
要使价格鉴证人员明确职业责任,即价格鉴证人员对委托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对价袼鉴定标的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只有讲究职业道德,切实履行服务社会的责任,取信社会公众,取信委托部门,维护职业信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才能称得上是合格的“价格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