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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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成立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 v.Manchester City Counci1 1979)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

”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

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

原告因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林肯( Abraham Lincoln,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

林肯被暗杀后,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

为此,国防部悬赏25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

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

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

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

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

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

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

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

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Newman v.Schiff) 1985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l凌晨3: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 000美元。

2024年度-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2024年度-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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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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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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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
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 和解协议,解决争议。
调解
在第三方调解人的协助下,争 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仲裁
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 机构进行裁决,裁决具有法律
约束力。
诉讼
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 法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资待遇保护、投资安全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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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风险及防范
跨国投资面临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等多种风险,投资者需 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如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寻 求国际组织或政府的支持等。
国际投资争议解决
当跨国投资发生争议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 式解决争议。其中,国际仲裁是解决跨国投资争议的一种常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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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
争议双方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 面协议。
仲裁机构
依法设立的受理仲裁案件并作出裁决 的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仲裁程序
包括仲裁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 开庭审理、裁决等步骤。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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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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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救济:违约救济方式主要有实际 履行、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等。实际履 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 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 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 ,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损 害赔偿责任。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 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 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2-4国际商事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救济

2-4国际商事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救济

• (3)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引起的给付不能。 •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3条的规定,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 由,致使自己不能履行应履行的给付者, 双方均可以免除其义务。
• 所谓给付延迟,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 且是可能履行的,但是债务人没有按期履 行其合同的义务。 • 这里同样要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 • 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没有过失的给付延迟; • 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有过失的给付延迟。
• 对于债权人选择拒绝预期违约的限制,来 源于1961年White&Carter( Councils)诉 McGrego的判例。
案例阅读
• White & Carter( Councils) v. McGrego(1961)
•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债权人拒绝承认预 期违约的选择权也施以相应的限制。以避 免和防止债权人任意坚持合同效力而滥用 预期违约的救济权。 • 其第2-610条规定:“合同任何一方在履约 义务尚未到期时拒绝履行合同,如果造成 的损失严重损害了合同对另一方的价值, 受损方可以:
• 中国法中虽然有催告的概念,但并非如大 陆法系国家那样将催告作为追究违约方承 担延迟履约责任的前提条件。 • 不过,在某些时候,催告仍作为采取违约 救济时必不可少的程序,比如《合同法》 第9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 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 方即可享有合同解除权。
国 际 商 法
• 邹岿
•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师 •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 电邮:1055565394@
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 • • • 第四节 违约责任及救济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1.概念及特点 违约责任(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合同 成立后,合同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不履行 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应该承担的 民事责任。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际商法合同法的统一和发展。
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商法合同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 机遇。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逐渐缩小,国际条约和示范法的制定更加活跃,国际商法合 同法的发展呈现出更加统一和完善的趋势。同时,电子商务的兴起也对国际商法合同法
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如数据保护、电子签名等问题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以快速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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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总结词
租赁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使用权但不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详细描述
租赁合同规定了租赁物的使用、租金 、租赁期限、维修保养等条款,以确 保租赁物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承揽合同
总结词
承揽合同是一种提供专业服务的合同,如设计、建造、维修等。
详细描述
承揽合同规定了服务范围、质量标准、价格、工期等条款,以确保服务的高质量 和及时交付。
仲裁
仲裁程序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 决。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争议 进行裁决。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遵守。
VS
仲裁的优势
仲裁具有快速、保密、灵活和成本效益高 等特点。仲裁结果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 承认和执行。
诉讼
诉讼程序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法院根据法律 程序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结 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02
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 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自 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条件和交易方 式的权利。
在实践中,合同自由原则也受到一些 限制,如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的限制 等,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 引言国际贸易是指跨越国家边界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交换。

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的核心组成部分。

国际贸易涉及到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其中合同法是其中的一个关键议题。

为了便于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应运而生。

2.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什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简称《通则》)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0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合同法规范。

《通则》为跨国贸易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以解决贸易合同中的争议和问题。

它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被认为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3. 《通则》的主要内容《通则》涵盖了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是《通则》的主要内容:3.1 合同的订立《通则》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形式、内容、解释和有效性等。

根据《通则》,合同应当是自愿达成的,并且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能力。

此外,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2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通则》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约定,各方应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权利和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

3.3 合同的争议解决《通则》为合同争议解决提供了多种机制。

当各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仲裁、诉讼或其他适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通则》旨在确保争议解决过程公正、高效,并提供了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以指导各方在争议解决中的行为。

4. 《通则》的优势和应用4.1 国际统一性《通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帮助各方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贸易合作。

它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合同标准,减少了合同法律规范的差异,并增加了合同交易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4.2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通则》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履行义务,可以帮助各方避免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失。

国际商法---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

国际商法---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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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生效
( 1 )大陆法系 —— 到达主义。与要约的 生效一样,即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 效。 ( 2 )英美法系 —— 投邮主义,即采取信 件、电报方式作出承诺,承诺通知一经投 邮立即生效。 ( 3 )我国《合同法》—— 采用“到达主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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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撤回
(1)撤回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发出但尚 未生效的承诺。 (2)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在承诺到达要 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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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外贸公司业务员向外商发出信函: “现有优质大豆 5000 包,交货地大连, 6月中旬交货,价格以交货当天国际市 场价格为准……”对于这份信函,你认 为它的货物质量、数量和价格条件是 否明确?能否构成一份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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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 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 3 月 5 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设上例中要约函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 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 该要约函。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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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例:北京甲于3月1日发出一要约信给纽 约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 月5日信函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做出 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 3 月 12 日可到 达甲处。甲未臵可否,问:甲乙之间的 合同能否成立? 例:上例中甲收到承诺函后,当日回电 称接受该承诺函。问:甲乙之间的合同 是否成立?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 的关系的协议。
3、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5
合同的种类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 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制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以下是关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

合同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目的和内容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和地点明确等。

这些要素的规定保证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合同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合同通则规定了交货、支付、质量、所有权转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使各方当事人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再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详细规定了风险的转移。

根据合同通则的规定,风险在合同成立时就开始转移,而在合同履行期间则由一方承担。

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合同的履行。

此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比如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项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使其在特殊情况下有更多的选择。

最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强调了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当事
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合同通则在这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定,使争议的解决更加顺利和公正。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法律层面上规范了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

合同通则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维护国际商事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Ch国际商事合同法实用

Ch国际商事合同法实用
第43页/共68页
§3.4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的内容构成 • 由明示条款、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
括:
1、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2、民商事惯例 3、法定的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 、任意性暗示条款 )
第44页/共68页
合同的解释
• 主观意思主义和客观意思主义 的结合 • 外部证据的采用 • 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 依推定意思或合理的意思 • 合同解释的指导性原则
缺乏远见、无知、无经验或缺乏谈判技巧等,诱使其签订合同的行为。 • 《通则》要求,受不当影响所订立的合同只有在对另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的
情况下,才可以被宣告无效。
第41页/共68页
五、显失公平 • 英国:当合同的条件显失公平,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获
得衡平法上的救济。 • 美国:法律可以拒绝强制执行该合同,或者,只强制执行合同中显失公平的
三、国际范围内合同法的渊源
(一)英美法系 • 尽管制定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判例法仍
是法律发展的核心环节 • 权威的法学著述的出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
用。
英国,《奇蒂论合同法》 《安森论合同 法》 美国《合同法重述》
第2页/共68页
(二)大陆法 • 制定法曾是唯一渊源 • 判例法得到了大发展 • 给法官留下更多自由裁量的余地(演绎) (三)国际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效 • 《通则》
第30页/共68页
英美法系
• 区分为:共同错误与单方错误 • 案例PP240:Scott 保险单案;P68 peerless案
• 作为一般规则,单方错误,合同有效 • 租金附加费用案 • 有例外:将错就错;诱使 • 案例:投标价格;拍卖羊毛

国际商事 合同法

国际商事 合同法
• 量规按用途分为如下几种: • (1)工作量规 • 工作量规是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检验工件用的量规,它的通规和止规分
Hale Waihona Puke 别用代号T和Z表示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6. 1 概述
• (2)验收量规 • 验收量规是检验部门或用户验收产品时使用的量规。工厂检验工件时
,工人应使用新的或磨损较少的通规;检验部门应使用与加工工人用 的量规型式相同但已磨损较多的通规。用户所使用的验收量规,通规 尺寸应接近被检工件的最大实体尺寸,止规尺寸应接近被检工件的最 小实体尺寸。 • (3)校对量规 • 校对量规是校对轴用工作量规的量规,以检验其是否符合制造公差和 在使用中是否达到磨损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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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量规设计
• 但在实际应用中,极限量规常偏离上述原则。例如:为了用已标准化 的量规,允许通规的长度小于结合面的全长;对于尺寸大于100 mm的 孔,用全形塞规通规很笨重,不便使用,允许用不全形塞规;环规通 规不能检验正在顶尖上加工的工件及曲轴,允许用卡规代替;检验小 孔的塞规止规,常用便于制造的全形塞规;刚性差的工件,由于考虑 受力变形,也常用全形塞规或环规。
• 轴用量规称为卡规或环规,它的通规是按轴的最大实体尺寸设计的; 止规是按轴的最小实体尺寸设计的,如图6. 1(b)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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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概述
• 光滑极限量规的标准是GB/T 1957-2006,仍适用于检测国标《极限 与配合》(GB/T 1800 )规定的基本尺寸至500 mm,公差等级IT6至 IT16的采用包容要求的孔与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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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合同的订立
• 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合意, 或者要约的内容可以通过《通则》的解 释规则、默示条款或当事人已建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加以补充, 无 论要约的内容如何简单, 都应当视为有效的要约。

2 国际商事合同法

2 国际商事合同法

根据法国法,以下两种错误可以 导致合同无效:


(1)关于标的物性质方面的错误。 (2)涉及到逾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 所产生的错误。

承包合同 雇佣合同 借贷合同……

(3)原则上,动机上的错误不会导致 合同的无效
2.德国法

“表意人所作的意思 表示的内容有误时,或 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为此 种内容的意思表示者, 如可以认为,表意人若 知情并合理地考虑该情 况而不会作此意思表示 时,表意人可以撤销其 意思表示” 《德国民法典》119条

结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 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签订合同的目的: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下列双方错误,双方没有达 成真正协议,则合同无效。


合同的性质上发生错误 认定当事人上发生错误 认定合同标的物时,双方存在错误 标的物存在与否的问题上,双方发生共同的错 误 允诺一方知道对方有所误会,在此情况下,对 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对待错误英国法与大陆 法的区别


二、合同法
3.合同法的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遵守强行法规定的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1.概念: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 愿意按一定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你愿意和我签订这个合同吗?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大法
《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规定:如当事人一方 不实行诈欺手段,他方当事人决不签订合同者 ,此种诈欺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 《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因被诈欺或被不 法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 表示。
法国《民法典》:合意。第1101条规定: “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人或数人对 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 债务”。
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各国对合同的定义
英美法
合同=许诺 许诺≠合同
美国《合同法重述》:“合同是一个许诺或 一系列许诺,法律对于违反这种允诺给予救济, 履行这种允诺,法律看做是一项义务。”
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可以依法执行 的许诺,这个许诺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英美法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作的许诺,法 律上认为许诺是有约束力的,且可强制执行的。
我国对合同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85条: 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合同法》第2条: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撤 回
大陆法
送达受要约 人
英美法
撤销
承诺
撤销
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在受 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 约或变更要约的内容。
两种例外:(1)有对价支持;(2)采取某种法律所要求 的特定形式(如要约人采用签字蜡封式的要约)。
如:要约人可以在要约中声明,该项要约在10日内不予 以撤销,但是以受要约人支付10英镑为条件,如果受要约人 同意支付这笔金额,双方就成立一个关于保证该项要约于10 内不得撤销的担保合同或有选择权的合同。此种情况,要约 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不得撤销要约或修改要约。

第2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2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许诺≠合同
1.1.2合同的基本特征



两个或以上行为主体 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的意思一致 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效果,包括设 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须是合法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1.1.3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谈判、电话),简单的经济往来 2、书面合同 (1)、合同书 (2)、电报、电传,录像(能证明合同主要
各国对合同的定义 大 陆 法
德国民法典: 法律行为 法国法: “合意”—— 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
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事义务的一种 “合意”
英 美 法
合同=许诺
美国《合同法重述》: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许诺, 对违反这种许诺法律给予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 (允诺) 式承认履行这种许诺乃是一项义务 法律上认为有约束力的,可强制执行的
1.4.1各国立法
英美法系:主要是判例法,而不是成文法。 虽然英美等国也制定了一些有关某种具体合同的成 文法,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1952 年《美国统一商法典》等,但它们只是对货物买卖 合同及其他一些有关商事交易合同做了具体规定, 至于合同法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合同成立的各项规 则等,仍须按照判例法所确定的规则来处理。受要约人——offeree
要约的目的:要约人要与受要约人按所提的条件订立合 同,因此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再明确也不 能称之为要约。
要约的特点:要约一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不
用再征求要约人的同意或确认。
要约引诱: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建议,通过各种方式诱导
或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理的依据给与相应的补救则合同仍可成立,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只要 能确定货物和数量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概述国际货物贸易是各国之间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际货物贸易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与惯例。

本文将介绍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包括国际商事合同法和国际商会惯例等。

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商事合同法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商事合同法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维也纳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规则,提供合同缔约各方共同适用的法律规定。

维也纳公约具有普遍性和国际共通性,适用范围广泛,使得国际货物贸易更加公平、稳定。

在维也纳公约中,规定了关于合同成立、交货、付款、违约等方面的具体规则。

根据该公约,当合同各方没有特别约定时,可以适用公约的规定。

例如,公约规定了合同成立所需的要素、合同的效力和变更、合同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各方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可以参考维也纳公约的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除了维也纳公约,还有其他一些国际商事合同法,如《国际商会国际销售合同通则》(简称“ICC通则”)。

ICC通则是国际商会制定的,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性规定。

该通则规定了合同成立、解释、履行、支付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了重要参考。

国际商会惯例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是世界最大的商事组织,有着深厚的商事经验和广泛的国际影响力。

ICC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商会惯例,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其中,国际货物贸易中最重要的ICC惯例是《国际货物销售商会惯例》(简称“INCOTERMS”)。

INCOTERMS规定了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责任和风险的转移时机,明确了买卖双方在交货、运输和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INCOTERMS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中,帮助买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事合同法

(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 货物、数量和价格,或者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方 法即构成明确。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公约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 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 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例如,悬赏广告
(4)要约到达时生效 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 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 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四、当事人的订约能力 (一)大陆法: 1、未成年人: 法国民法典规定,“年满18周岁为成年,达此 年龄者,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 不同之处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是7周 岁以下。 德国则规定合同经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 后,始发生效力。 “无条件的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
2、禁治产人: 如患精神病、嗜酒如命或浪费成性的人 作出的任何承诺没有法律效力
2、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 虚假陈述是指与事实不相符合的陈述或主张。包括 与事实不相符合的陈述,也包括对事实的隐瞒。 1942年斯文顿诉维廷什维尔储蓄银行案件 (Swinton v. Whitinsville Sav. Bank, Supreme Swinton Judicial of Court ,Massachusetts, 1942) 1969审理卡纳沃斯诉安妮诺(Kannavos v. Annino ,Supreme Judicial of Court, Massachusetts, 1969)
2、相关问题 、 交错要约 钢铁公司发信给房产公司说要出售某规格钢 材,房产公司在信件未到时发出同意的表示, 合同成立? 广告 标价商品
案例: 4月6日刊登“本星期六早上9点整,5件原价 值约100美金的皮外套,将以1美金出售,先 来者可享受此优待,”。同月13日刊登: “本周六上午9时整,原价值美金89.5元2件 全新貂制围巾,及原价值139.5全新黑色兔皮 围巾,均将以1美金出售,先来者可享受此优 待。”原告于特定日光顾被告商店,被告知 广告按店规,仅针对女性顾客,第二次因原 告知晓店规,所以拒绝出售给原告。

国际商事合同法原则

国际商事合同法原则

国际商事合同法原则一、国际商事合同法原则1.自由平等原则。

一方面,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商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确定合同内容,自由协商决定合同的变更或者终止。

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必须是平等的,一方不能有凌驾于对方的“权力”。

2.诚信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国际商事合同法也不例外,商人在国际商事合同关系领域必须讲诚实、守信用,交易做到公平合理。

3.履约守法原则。

依法订立的国际商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应该恪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另外,在发生合同关系时,要遵守“强行法”,不得通过合同设定、限制甚至豁免强行法规定的义务。

二、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合同带有国际性,同时又毕竟是某个国际或者地区的商人所订立,所以,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规范有两类,一类是国际法规范,另一类是国内法规范。

1.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国际法律规范这一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制定或者普遍认可的,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规范。

可是目前还不存在一部广泛适用的综合性国际条约或公约,而是在部分专门性合同领域,如销售代理、货物买卖、运输和票据等领域,出现了一些公约,比较典型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另外,一些民间组织也积极主持制定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惯例工作,并取得了丰硕成果,获得了广泛的影响。

比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可适用于所有类别的商事合同;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国内法律规范除了国际法规范之外,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还有国内法规范,但由于传统习惯的差异,不同国家法律的表现形式也存在差别。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在法典中规定,比如,法国《民法典》第3卷、德国《民法典》第2篇等,也有单行法规定的,如德国1976年的《普通合同条款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规范国际商事合同的主要法律形式,也有一些相关单行法,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再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合同法重述》等;在社会主义国家,早期对国际商事合同的规定较多参考国际通行规定,但最近转而制定统一合同法来规范国内合同,同时规范国际商事合同,比如我国1999年《合同法》。

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

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

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PICC(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国际商事合同法原则)是由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DROIT)制定的一套非正式的合同法律原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提供指导和解决争议的依据。

PICC的适用范围包括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内容解释、履行方式和不履行的后果等方面。

该原则主要以交易各方良好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为基础,强调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和尊重当事人的合理期望。

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是UNIDROIT PICC在欧洲地区的具体应用和解释。

这些原则在欧洲国家的法院和仲裁界得到广泛接受,并通过其在诸多国际商事争议中的应用而得到验证。

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良好信用原则:要求交易各方诚实守信,确保诚信交易。

2. 约定自由原则:保护当事人对于合同内容的自主决定权。

3. 统一原则:在面对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应根据合同的整体性和公平原则来解释和完善合同条款。

4.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条款或行为损害对方的利益,应以诚实、公正和讲求实效的方式履行合同。

5. 合理期望原则:根据交易各方之间的合理期望,解释和补充合同条款。

6. 履行方式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7. 不履行后果原则:规定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这些原则为国际商事合同提供了一个相对统一和可预见的司法解释框架,在国际贸易中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尽管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并非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则,但它们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中被广泛应用,以便协调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

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本章内容: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违反国际商事合同的救济措施 教学要求: 了解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全面掌握国际商事合同成立、效力、履
行、终止及违约救济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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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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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Mutual Agreement)在法 律上可以被分解为一方的要约(offer)和对方 的承诺(accep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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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
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有效的条件是: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
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 2
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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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害赔偿 二、实际履行 三、禁令 四、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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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1 2 3
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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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二)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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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一般包含以下各项 基本要素:(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 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 ;(4)协议的内容合法;(5)协议 的形式合法。此外,在英美法系国家,多数
国际商事合同还必须具有另一要素—对价。关于 以上(2)、(4)、(5)项方面的法律规则将分 别在第三节和第四节中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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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
对价(Consideration)是英美法系国家合 同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考虑到英 美法系国家与我国有重要的商事往 来而单独列出一项予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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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概述一、合同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在内容上设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在合同概念上,大陆法系强调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英美法系强调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承诺。

合同有以下三项特征:1、合同是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区别于单方行为。

2、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可以是做某事(积极行为),也可以是不做某事(消极行为)。

3、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义务,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商事合同就是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缔结的合同,是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形式。

二、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一)国际法规范在国际公约方面,目前还不存在一般性的、适用于各种商事领域的国际商事合同公约,只是在商事活动的个别领域(发展历史较长的领域如:货物买卖、运输、代理等)有了一些公约。

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在国际惯例方面,已经有了一个一般性的规则,就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现在越来越受到重视。

有关合同方面的国际惯例,更重要的是一些具体领域的惯例,如由国际商会制定的有关货物买卖和结算支付方面的惯例,具有普遍影响,前者最著名的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国内法规范由于法系的不同,处理涉外商事关系的合同立法在不同国家表现出不同形式:在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典化,有关合同的法律一般包含在民法典中,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仍然是合同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但也有一些有关合同的单行立法,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是示范法,供各州自愿采用),《合同法重述》(是学术性的判例汇编)。

我国原有三部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98年制定了统一合同法,也适用于涉外商事合同关系。

三、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综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各国合同立法,有一些共通的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的内容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反之,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就是有效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2、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是指合同当事人应本着善意订立合同,不能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公平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大致平衡。

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内涵都很抽象,需要通过具体的立法和判例来判断。

3、恪守合法合同原则是指合法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4、遵守强行法原则是对合同自治原则的限制,指合同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的无效。

如约定工伤自负。

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从无到有产生的过程和结果。

由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协议,合同的成立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过程和结果。

各国立法和《通则》都把合同成立过程在法律上分解为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和构成条件要约是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项交易建议,要约一旦被对方接受(承诺),合同就成立了。

也就是说,要约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

除了要约,现实中还有这样一种交易建议,它只是意向性,发出这种交易建议的人并不想受其约束,如广告,或者只是要求对方要约,这样的交易建议都叫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显然,区分一项交易建议是否属于要约很重要,如开发商在房产广告中的内容是否要兑现。

通则规定,“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将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因此,一项交易建议构成要约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必须包含足以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项交易建议如果太空洞,缺乏明确性,对方即使接受,这样的交易也无法履行。

但是,交易建议的内容是不是越详细越好呢?也不是,如果一项交易建议因为缺少一项无关紧要的条件,而被认为不构成要约,对方接受了合同也不成立,显然不利于商事交易的简便易行。

所以,通则和多数国家立法只是规定要约必须明确这样一个抽象标准,并没有规定要约应具备那些主要条款。

判断一项交易建议的内容是否明确,是否构成要约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

建筑承包案例P6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要约必须是肯定的,即要约人必须有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交易建议如果包含“这是一项确定的要约”“我方保证供货”“我方绝不悔约”等信息,就是肯定的,反之,如果交易建议中使用“仅供参考”“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我方有意”等字眼,就认为是不肯定的。

“香烟丸”案例。

根据多数国家的立法规定,一般商业广告、寄送的价目表、样品陈列等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但悬赏广告属于要约。

P61战斗机奖品案例。

2、要约的生效时间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这一项规则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权利、义务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要约传递的风险由要约人承受。

要约延迟到达案例P64二是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前,要约人可以更快捷的方式撤回要约。

3、要约的约束力要约的约束力是针对要约人而言的,是指要约人不能单方面变更要约。

对要约的约束力可以有两种制度设计,一种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就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要约人不能单方面变更要约;第二种是要约在被受要约人承诺后产生约束力。

大陆法系采用第一种规则,也就是在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不能撤销要约。

英美法系采用第二种规则,也就是在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之前,要约人可以撤消要约。

《通则》调和了两大法系在这方面的差别,规定:要约在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原则上可以撤消要约,只要撤消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以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两种要约不得撤消:一是规定了有效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消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消的,而且已经本着这一信赖行事。

(投标案例,中国合同法表述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要约在以下情况下失效:1)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明示拒绝);2)要约超过有效期限(默示拒绝);3)要约被有效撤回或撤消;4)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

二、承诺1、承诺的定义和构成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就成立了。

承诺是交易答复,但并不是所有的交易答复都构成承诺,一项交易答复构成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其他人无权承诺。

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大多数国家和通则规定,要约的有效期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要约规定了有效期的,即为该期限;二要约没有规定有效期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间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至于何谓合理期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要约的传递方式)三、口头要约应即时承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超过有效期限的承诺即为逾期承诺,逾期承诺原则上不是有效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

但有的逾期承诺之所以迟到,并非受要约人的原因,如传递延误,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通则规定,对于非受要约人原因的逾期承诺,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3)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即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否则构成新要约或反要约。

付款条件案例P66但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要求承诺的内容事无巨细与要约完全一致(在早期英美法中叫镜像原则),对要约条件的一个哪怕无关紧要的修改或添加都认为不是承诺,因而不成立合同,显然于交易的简便易行不利。

为此,许多国家和通则、公约都对这一规则作出了变通规定。

通则和公约将承诺对要约的变更分成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两类,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的构成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的则原则上构成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条件为准。

至于何谓实质性变更,公约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违约赔偿责任范围和解决争议办法等条件的添加或变更,均视为实质性变更。

通则没有明确列举实质性变更的事项,更加灵活。

4)承诺必须以声明或作出行为的方式表示。

通则和公约都规定,承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声明即通知要约人;二是按照要约要求或者交易习惯,受要约人作出某种行为也认为构成承诺,如按要约要求直接发货、付款。

沉默本身一般不构成承诺。

2、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就是合同的成立时间,所以关系重大。

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大都规定承诺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即采取到达主义。

对于以行为承诺的情形,则于作出行为时承诺生效。

英美法系则正相反,规定承诺通知发出时承诺生效,此即发信主义(邮箱规则)。

通则和公约都采用了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即承诺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同时成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成立也合同的生效是不同的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从无到有的产生,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是否得到法律的承认和有无法律约束力。

(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反之,违法的合同即使成立也不生效)2、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特殊手续的合同,在履行了特殊手续后生效(如合资合同);3、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4、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期限。

各国合同立法和通则对合同生效规定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各项要素:1、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在英美法中,合同有效还要求具有对价(自学)一、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1、自然人的缔约能力一般而言,在各国法律中,缔约能力受到限制的主要是两类人:未成年人和精神有缺陷的人。

2、商事组织的缔约能力就国际贸易而言,发达国家一般不对本国的对外贸易实行管制,除少数领域(如敏感技术)需要取得特别许可以外,可以自由订立国际商事合同。

发展中国家则一般对本国的国际贸易实行管制,如我国长期实行外贸经营权制度。

所谓外贸经营权制度,就是指只有国家批准的商事组织,才能与外商订立外贸合同。

没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只能通过外贸公司代理进行。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对对外贸易的限制将放宽。

(32学时以下略)与合同缔约能力有联系的是以下两个问题:3、商事组织负责人的代表能力以商事组织为主体的合同应由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订立。

问题是,如果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权限订立合同,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了保护相对人的权益,现在两大法系都规定,这样的合同是有效的。

我国《合同法》也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在很多情形下,当事人是通过代理人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如保险、运输、结算)。

代理人获得授权后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也称被代理人、本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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