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助学贷款展期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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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一、基本规定
(一)概念
1.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山东省籍考生、并被山东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在其原居住地发放的贷款。
2.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分为中央贴息和地方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学生本人全额自付。
3.原居住地:指学生考入大学前的家庭及户籍所在地。
5.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对象:是山东省籍考入山东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5.助学贷款还款确认:借款人毕业时未还清贷款的,由学校组织有关借款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对毕业后的还款方式进行确认。
6.助学贷款还款方式变更:是指学生毕业前与农村信用社签订还款确认书,对毕业后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偿还方式进行确认并在系统内进行变更。
(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核定、总额控制、定期发放、定向使用”的原则。
(三)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学生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以及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四)还款方式变更日期(助学贷款用款期转为还款期的时间点)原则上应等于学生毕业日期,必须小于贷款账户到期日。贴息截止日期须不大于还款方式变更日期。
(五)对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只有两种账户状态允许后续放款:账户状态为正常,或账户状态为非应计,且放款当天须还未进入还款期(还款方式变更之前)。
(六)借款人使用贷款时,不得直接支付现金或转入借款人个人结算账户。借款学生必须委托贷款社代为汇款至学校在其所在地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
(七)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省联社参数设置部门更改了基准利率后,次月1日系统自动将助学贷款利率更改为新的基准利率。
(八)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