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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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实施新细则范文(三篇)

拍卖法实施新细则范文(三篇)

拍卖法实施新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的公平公正,推动拍卖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拍卖法实施新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是在拍卖法基础上的细化规定,适用于国内拍卖行业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活动是指拍卖人依法组织的转让或者处置标的物的行为。

第二章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拍卖人有权利依法组织、主持、监督拍卖活动,维护拍卖现场的秩序。

第五条拍卖人有义务向参与拍卖的各方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确保参与拍卖的各方能够全面了解标的物的情况。

第六条拍卖人应当依法保护和维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拍卖活动中偏袒任何一方。

第三章参与拍卖的主体和资格要求第七条参与拍卖的主体包括个人和企事业单位,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参与拍卖的主体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要求办理参与拍卖的登记手续。

第九条拍卖人有权对拍卖参与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并有权拒绝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主体参与拍卖活动。

第四章拍卖标的物的要求与披露第十条拍卖标的物应当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禁止交易的物品。

第十一条拍卖人有义务及时披露标的物的有关信息,包括产权状况、质量情况、权利限制等。

第十二条拍卖标的物的描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宣传、夸大误导等不当行为。

第五章拍卖程序和竞价规则第十三条拍卖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得有偷税漏税、虚增价值、串标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拍卖人应当确定竞价方式和竞价规则,并在拍卖活动前向参与拍卖的各方进行明示。

第十五条竞买人应当按照拍卖人规定的竞价方式和竞价规则参与竞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或扰乱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拍卖成交和履约第十六条拍卖成功的标的物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进行交付,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及时履行向竞买人提供拍卖成功商品的义务。

第十八条竞买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第十九条参与拍卖的各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

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

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在诉讼过程中,当一方获得最终判决后,如果对方未能自愿履行判决,就需要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来实现判决的执行。

本文将介绍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2. 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已经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3. 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可以强制执行。

如果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1. 提交申请书申请人需要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1)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正本或者副本;(2)被执行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者其他联系方式;(3)被执行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等情况。

2. 法院受理申请法院收到申请书后,会及时受理,并通知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义务或者提出异议。

如果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将组织调解或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3. 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或者异议未被法院采纳,法院将组织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包括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手段。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时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时间不固定,因为执行程序涉及到很多因素,例如执行财产的类型、数量、质量、价值等。

一般来说,执行时间会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而有所不同:1. 执行财产的类型和数量如果执行财产是易于变现的资产,例如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执行时间相对较短。

但如果执行财产是房产、车辆等不易变现的资产,执行时间可能会延长。

2. 被执行人的抵抗如果被执行人不愿意履行义务,或者采取了各种抵抗手段,例如转移财产、隐瞒财产等,执行时间也会相应延长。

3. 执行程序的复杂程度执行程序的复杂程度也会影响执行时间。

例如,如果需要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多个环节,执行时间就会相应延长。

法拍房屋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法拍房屋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法拍房屋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法拍房屋是指由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处置的房产。

在房屋所有者无法按照合同规定或法定程序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其房产进行法拍。

法拍房屋流程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程序,涉及多个环节和各方利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拍房屋的相关流程,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法拍房屋的运作机制和注意事项。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分别是引言、正文和结论。

在引言部分,将首先对法拍房进行概述,介绍什么是法拍房,以及其重要性和影响。

接着将介绍整篇文章的结构,明确每个部分的内容和目的。

最后,说明本文的目的是为读者提供关于法拍房屋流程的全面信息,帮助他们了解法拍房的优缺点。

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什么是法拍房,梳理法拍房屋的流程,包括从拍卖通知到最终交易完成的每个步骤。

同时,将分析法拍房的优缺点,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法拍房屋交易的利弊,以便他们在实际操作中做出明智的决策。

在结论部分,将对法拍房屋流程进行总结,回顾整篇文章的重点内容,并探讨法拍房的未来发展趋势。

最后得出结论,对本文的主题进行总结概括,为读者提供完整的信息和思考。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介绍法拍房屋的流程,让读者了解在法拍房屋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步骤。

通过详细的介绍,希望读者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法拍房屋的定义、流程以及优缺点,从而在面对可能的法拍房屋交易时能够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同时,本文也将探讨法拍房屋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为读者提供更多参考和思考的角度。

通过阅读本文,读者将能够全面了解法拍房屋交易的全过程,为自己的房产投资和交易提供更全面的参考依据。

2.正文2.1 什么是法拍房:法拍房,全称为法院公开拍卖房产,是指因拖欠贷款而被银行起诉,最终由法院进行司法拍卖的房产。

在购买法拍房时,购房者需要通过法院公开拍卖程序来取得产权,通常购买价格相对便宜。

法拍房通常是银行或金融机构通过法律手段收回的抵押房产,因此往往价格较低。

拍卖会详细流程和注意事项

拍卖会详细流程和注意事项

XXXXXX拍卖拍卖程序及注意事项一、拍卖的委托程序及注意事项:1、委托人身份认定〔1〕、公民:A、审验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签字、打指模〕;B、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字、打指模〕C、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签字、打指模〕;〔2〕、法人:A、审验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B、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盖公章〕C、法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和被委托人签字、打指模;盖公章〕D、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E、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签字、打指模〕〔3〕、其他组织:公物拍卖的国家机关、强制拍卖的人民法院、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等。

A、委托拍卖函B、委托拍卖要约C、协助执行通知书D、保留价协议书E、拍卖清单★〔1〕如委托主体是〔法人〕,需要审验各证是否到期;★〔2〕国有资产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2、对委托人的资格进行审查〔1〕、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2〕、审验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证明及其他材料;A、房地产类: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已缴土地出让金的发票、法院裁定书或债权转让合同;B、流动资产类:资产的权属证明,以及购置资产的原始发票等;C、在建工程类:土地使用权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项目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大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他有效文件;D、强制拍卖类:执法机关的民事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及相关法律文书;E、公物拍卖类:政府及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处分的有效证明文件。

〔3〕、到产权登记部门或相关部门查询产权登记资料,看是否与提交资料吻合;★〔1〕标的来源是否合法;★〔2〕权属是否有争议;★〔3〕标的是否有共有人;★〔4〕标的是否被抵押或查封等。

3、检验拍卖标的〔1〕、查验拍卖标的,确认标的物理状况〔是否损毁或灭失〕,认定标的防止出错;〔2〕、确认拍卖标的现有状况,有无承租人;〔3〕、现场拍照,为以后工作奠定基础;〔不同角度,由里至外,局部和整体,标的瑕疵和优点特写照片,周边环境等〕;〔4〕、周边房价调查了解,为签订委托合同时的保留价定价和后期制定招商资料和投资分析等工作奠定基础。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法律规定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法律规定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法律规定很多人的房产因为当事人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书,被强行拍卖,下面是店铺为你解答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二十一、执行程序第四百六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拍卖会详细流程和注意事项

拍卖会详细流程和注意事项

XXXXXX拍卖拍卖程序及注意事项一、拍卖的委托程序及注意事项:1、委托人身份认定(1)、公民:A、审验件原件(复印件签字、打指模);B、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字、打指模)C、被委托人原件(复印件签字、打指模);(2)、法人:A、审验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B、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盖公章)C、法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和被委托人签字、打指模;盖公章)D、法人(复印件盖公章)E、被委托人原件(复印件签字、打指模)(3)、其他组织:公物拍卖的国家机关、强制拍卖的人民法院、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等。

A、委托拍卖函B、委托拍卖要约C、协助执行通知书D、保留价协议书E、拍卖清单★(1)如委托主体是(法人),需要审验各证是否到期;★(2)国有资产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2、对委托人的资格进行审查(1)、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2)、审验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证明及其他材料;A、房地产类: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已缴土地出让金的发票、法院裁定书或债权转让合同;B、流动资产类:资产的权属证明,以及购置资产的原始发票等;C、在建工程类:土地使用权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项目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大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他有效文件;D、强制拍卖类:执法机关的民事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及相关法律文书;E、公物拍卖类:政府及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处分的有效证明文件。

(3)、到产权登记部门或相关部门查询产权登记资料,看是否与提交资料吻合;★(1)标的来源是否合法;★(2)权属是否有争议;★(3)标的是否有共有人;★(4)标的是否被抵押或查封等。

3、检验拍卖标的(1)、查验拍卖标的,确认标的物理状况(是否损毁或灭失),认定标的避免出错;(2)、确认拍卖标的现有状况,有无承租人;(3)、现场拍照,为以后工作奠定基础;(不同角度,由里至外,局部和整体,标的瑕疵和优点特写照片,周边环境等);(4)、周边房价调查了解,为签订委托合同时的保留价定价和后期制定招商资料和投资分析等工作奠定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8号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司法鉴定第二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

第四条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第五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和对入册专业机构、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收案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需要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条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一)相关的卷宗材料;(二)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三)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四)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报告文书;(五)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六)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执行中的评估、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行为,充分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变价期限)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后三个月内开始拍卖或者变卖查封财产。

第二条(拍卖优先原则)人民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采取拍卖的方式。

但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委托拍卖)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监督拍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

第四条(受让人资格的限制)法律、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限制的,应当按照其限制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人转让。

第三人对查封财产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拍卖时应当保护其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拍卖物价格的评估)拍卖的财产,除价值不贵重的动产、有市价或者其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财产外,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在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价格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股权所在企业提供据以评估的会计资料。

有关企业拒不提供或者有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评估和拍卖机构的选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的,应当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鉴定人、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抽签或者摇珠等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拍卖机构。

委托拍卖,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办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拍卖委托的撤回)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三)被执行人支付现金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义务的;(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五)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健康发展,提升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司法拍卖程序规范、有序运行,结合成都法院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由辖区各区(市)县法院依照本办法履行具体管理和工作职责,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各区(市)县法院应定期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处报送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及拍卖辅助机构评分总表等电子台账,形成固化数据,长期保存、随案备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辅拍机构)是指入围成都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机构。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四条辅拍机构工作范围及要求如下:(一)受法院委托调查拍卖财产的租赁及实际占有情况。

辅拍机构负责对拍卖财产的实际占有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并在影像中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

辅拍机构应当核实占有人的身份,调取占有依据(内容包括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给付情况)。

占有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辅拍机构可提请委托法院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二)受法院委托调查拍卖财产的物理现状、质量瑕疵。

辅拍机构负责对拍卖财产的位置结构,包括是否与登记载明位置一致、建筑物内部及外部结构有无改变、街道名称和门牌号码是否变更)、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已知瑕疵,包括欠缴物管费、水电费及房屋受损情况等进行详细调查并测绘、拍照、摄像,同时在影像中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三)受法院委托调查拍卖财产所涉税费情况。

国有资产拍卖流程

国有资产拍卖流程

【国有资产拍卖流程】国有股拍卖旳注意问题文章来源:中顾网佚名点击数:1220 评论:0条更新时间:2023-5-6 11:50:45 •本文重要简介了国有资产拍卖流程,以及国有法人股拍卖过程中应注意旳几种问题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国有法人股拍卖过程中应注意旳几种问题在本案执行中,碰到一系列拍卖变现国有法人股应怎样精确合用《规定》旳问题,对旳处理这些问题对于保证国有法人股拍卖程序旳规范运行,充足维护各方当事人旳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事人及案外人基本状况申请执行人:冠生园(集团)有限企业(如下简称“冠生园企业”)。

被执行人:汉骐集团有限企业(如下简称“汉骐企业”)。

案外人: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丰华股份企业”)。

二、案情简介冠生园企业与汉骐企业因借款担保问题发生纠纷而涉讼。

2023年8月23日,我院作出(202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47、148、149、1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汉骐企业应偿付冠生园企业人民币1.1亿余元。

因被告未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旳义务,冠生园企业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规定拍卖作为重要股东旳汉骐企业持有旳上市企业――丰华股份企业旳3100万股国有法人股,所得款项偿还债务。

执行中,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冻结、拍卖上市企业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旳规定》(如下简称《规定》)第九条:“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旳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

……”之规定,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了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企业(如下简称“立信企业”)对上述国有法人股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2023年7月,立信企业出俱旳评估汇报载明,3100万股丰华股份国有法人股评估值为人民币4247万元。

在评估汇报送达各方当事人及案外人丰华股份企业后,丰华股份企业针对评估汇报以立信企业评估人员不具有评估资质、评估汇报格式有问题为由向我院提出异议。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16〕1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02【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8号)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拍卖法实施新细则范本

拍卖法实施新细则范本

拍卖法实施新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管,维护拍卖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推动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机构、拍卖经纪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拍卖行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诚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拍卖机构和拍卖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按照自愿原则,为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提供公开、平等、公正、便利的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拍卖行业的指导和监督,维护拍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全国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拍卖机构的资质和行为第七条拍卖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私营等形式,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获得拍卖行业资质证书的拍卖机构,方可从事拍卖活动。

第八条拍卖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具备必要的人员、场地和设备,能够保障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拍卖机构应当明示拍卖规则和条件,不得歧视任何拍卖参与人,不得主动向拍卖参与人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条拍卖机构应当保障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拍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监控拍卖活动过程,确保拍卖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二条拍卖机构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自身的基本情况、资质证书、信誉评价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拍卖经纪人的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拍卖经纪人是指经拍卖机构委托,代表拍卖机构从事拍卖活动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四条拍卖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拍卖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五条拍卖经纪人应当持有效的拍卖经纪人资格证书从事拍卖经纪人工作。

第十六条拍卖经纪人应当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优先,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或利益。

第十七条拍卖经纪人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拍卖的流程——精选推荐

拍卖的流程——精选推荐

拍卖的流程拍卖⼈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鉴定的,可以进⾏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拍卖程序是指拍卖操作的整体过程,主要可分为四个阶段,依次为拍卖委托、公告、拍卖、拍卖标的物的交付。

和店铺⼩编⼀起来看看拍卖的流程吧!⼀、拍卖的流程拍卖业务的⼀般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准备阶段货主把货物运到拍卖地点;委托拍卖⾏进⾏挑选和分批;拍卖⾏编印⽬录并招揽买主。

参加拍卖的买主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仓库查看货物;了解商品品质;拟定⾃⼰的出价标准,做好拍卖前的准备⼯作。

拍卖⾏⼀般还提供各种书⾯资料,进⾏宣传以扩⼤影响。

2、正式拍卖正式拍卖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拍卖⽬录规定的次序逐笔喊价成交。

拍卖过程中,买主在正式拍卖的每⼀次叫价,都相当于⼀项发盘,当另⼀竞买者报出更⾼价格时,该发盘即⾏失效。

拍卖主持⼈以击槌的⽅式代表卖主表⽰接受后,交易即告达成.3、成交与交货拍卖成交后,买主即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拍卖⾏分别向委托⼈和买主收取⼀定⽐例的佣⾦,佣⾦⼀般不超过成交价的5%。

买主通常以现汇⽀付货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仓库交货条件到指定仓库提货。

由于拍卖前买主可事先看货,所以,事后的索赔现象较少。

但如果货物确有瑕疵,或拍卖⼈、委托⼈不能保证其真伪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拍卖⼈要负担保责任。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商⾏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依法对拍卖企业进⾏登记注册;(⼆)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竞买⼈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进⾏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商⾏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期;(五)拍卖标的清单。

执行法官亲述:一个执行案件的流程

执行法官亲述:一个执行案件的流程

执⾏法官亲述:⼀个执⾏案件的流程“执⾏难”⼀直是法院⼯作的毒瘤,如何才能加⼤执⾏⼒度,使案件形成良性循环呢?作为⼀名基层法院实施庭的副庭长,对于执⾏⼯作有⾃⼰的看法,我深知⾃⼰的⽂章写得没有⽂采,因为我⼼⾥乱乱的装着各种案件,⽆暇对每⼀篇⽂章的每⼀句话每⼀个词语进⾏认真地推敲,但⼤多数的看法是在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这⾥⽤“总结”也不合适,应该⽤“罗列”,因为总结可能要有⾃⼰主观的看法,⽽本⽂只是将执⾏法官的⼯作进⾏罗列,摆出来,针对性的评论让给读者。

下⾯我就⼀个执⾏案件需要⾛多少步,写出来,总结⼀下,让当事⼈看看执⾏法官是如何⼯作的,也让审判庭及其他庭室知道执⾏法官都在做些什么,更要让当事⼈知道法院的相关程序,以便能够理解执⾏法官的⾟劳,更好地配合执⾏法官把应该当事⼈的利益⾦钱房产给追回来,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当⼀个执⾏案件来到法院时,当事⼈或其代理⼈只需在⽴案⼤厅执⾏窗⼝递交上案件即可。

⾃2015年5⽉1⽇始,各地法院都实施了⽴案登记制,即所有来的案件不进⾏实质审查,即凭形式要件即可⽴案。

⽴上案件以后,接下来便是法院的⼯作了:⼀、⽴案审批表。

⽴案审批表由⽴案庭对于案件⼀个⽴案,这个过程需要⽐较短的时间完成,⽴案员将执⾏案件进⾏分类,同时,将申请执⾏⼈案件的请求⼀五⼀⼗地打印出来,并后输⼊计算机,从⽴案庭将案件转⾄执⾏⼀庭、执⾏⼆庭的内勤,完成了⽴案阶段。

⼆、从⽴案庭转⾄执⾏实施庭,⼤约需要五天的时间,因为在这五天⾥,⼀个是案件太多,⼆是需要庭室长看看每⼀个案件的情况,有许多案件有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保全,因此须在执⾏卷宗中予以注明。

案件在执⾏实施庭⾥做登记,这样在分配到各庭室执⾏员时,要求执⾏员签字确认,证实这个案件已分配该执⾏员。

三、案件到了执⾏员案头,开始执⾏,⾸先第⼀步就是执⾏员阅卷,并且制作阅卷笔录,制订出执⾏计划,内容⼤体是:时间、地点、阅卷⼈、申请执⾏⼈、被执⾏⼈、执⾏依据、标的额,案件事实、阅后意见、执⾏⽅案、列出⼀⼆三来,然后打印出来,执⾏员签名。

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抵押物时限及程序

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抵押物时限及程序

执行程序中的期限执行法院受理案件↓(7日内)确定承办人→(3日内)通知被执行人↓↓→→→→→→→(3日内)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5日内)承办人核实情况↓评估阶段↓(10日内)承办人完成评估机构的遴选→(3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3个工作日内)机构确定后,监督、协调员通知机构审查材料↓(30个工作日内)专业机构完成工作,(6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5日内)承办人收到评估报告后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拍卖阶段↓(10日内)承办人完成拍卖机构的遴选↓↓→(拍卖15日前)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公告↓→(拍卖7日前)拍卖动产公告↓→(拍卖5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裁定拍卖成交↓送达裁定书后(15日内)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5日内)(如有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程序结束上述流程,有法律法规明确确定的时间有:法院确定承办人的时间、通知被执行人的时间、评估机构遴选的时间、评估机构完成工作的时间、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需完成送达的时间、拍卖机构遴选的时间、拍卖成交后裁定书送达的时间,上述时间相加可明确确定的时间为75日。

其中:依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但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以及公告送达执行文书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房产拍卖流程

 房产拍卖流程

房产拍卖流程正文第一篇:房产拍卖流程房产拍卖流程1、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2、执行人员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3、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4、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5、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6、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7、确定拍卖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8、拍卖公告拍卖公司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9、竞买人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10、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1、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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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指的是法院对需要经过拍卖程序以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被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通过随机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的行为。

强制执行拍卖则是是指执行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公开竞争出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应买人,并以卖得价金清偿债权的行为[1]。

执行工作中,对外委托评估和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也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常用的强制措施之一。

但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理解不一,各地法院在具体做法上也不完全一致。

如2002年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辖区内所有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中院技术处负责,基层法院不能对外委托;2006年某省高院要求全省辖区所有基层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统一由所在中级法院技术处管理,各基层法院不能直接对外委托。

由此造成许多执法上的障碍和不顺畅的情况,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加强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强化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评估、拍卖这项司法活动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对实现执行工作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前法院委托评估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委托评估拍卖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委托评估拍卖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

(一)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随意性较大。

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是被执行人缺席或拒绝参加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案件。

因“评估所”“拍卖行”都是中介机构、企业性质,受利益驱动,都千方百计的想从法院拿到活,一旦这种行业形成潜规则,这对委托法院对外委托部门的形象是有害的,也影响公平、公正。

(二)评估拍卖收费偏高,给当事人增加额外讼累,影响案件执结率,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因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评估所”和“拍卖行”是按标的收取评估拍卖佣金,因此,从评估收费来看,评估机构除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评估费外,还另外加收评估人员的前期费用,如差旅费、公告费等。

同时,因评估收费是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普遍高于市场价,一些评估机构受利益驱动,往往无论实际情况如何,将标的物的价值就高不就低,往往造成须经多轮拍卖才能变现的情况,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延长了拍卖流程,影响变现,影响案件执结率。

(三)委托拍卖过程的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

评估、拍卖公司能否合法操作,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法院评估、拍卖工作的公正与效率。

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的领域很广,种类繁多,情况各不相同,尤其是倒闭企业、资不抵债老板外逃的案件,执行人员不可能对堆满仓库的东西实施清点,更难以做到全程陪同评估、拍卖人员的具体操作,就是在场也是“看客”而已,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管之职。

而无论是《拍卖法》,还是法院的有关评估、拍卖试行规定,仅对法院自身内部职责、程序、违规行为处理作了规定,但对相互间如何加强监管没有作任何的规定。

在法律上还没有委托部门参与监管之职责,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外委托,要求拍卖时到场监督,也是处于表面上的,根本不能防止暗箱操作和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因而出现了监管的没有实施监管,无职监管的参与了监管,监管成了有其名无其实。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一)对执行权的运行规律认识模糊。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进行评估和拍卖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执行权之一,是执行工作中的一个环节,不容分割。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措施”第二百一十一条至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来看,都是“被执行人未按履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都将执行权确定在法院的执行机构,都明确将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权确定为强制执行措施;都明确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

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执行工作实际操作的相应改革措施却往往与此相悖。

(二)对如何监督制约执行权运行,缺乏科学性,存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法院执行系统违法违纪人数呈上升趋势,从反映出来的案例来看,在评估、拍卖和执行款(物)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较多,据此,有人认为执行员的权力过大,监督不力,应予监督制约,应实行“执、鉴”分离。

于是,执行程序中评估、拍卖权拿到司法辅助部门——“技术处”行使,案件执行款管理权拿到“财会室”管理。

但这部分权力拿到司法辅助部门行使,就能保证不会出问题吗?如果这两个部门再出了问题,这部分权力又将如何行使?还能往那拿?应该说,在我们国家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监督体系,如纪检、监察监督,有人大和政协的法律、民主监督,有群众和舆论监督,还有很多机关聘请了“廉政建设监督员”等,但为什么这样严密的监督制度,仍然不能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司法腐败呢?其原因就在于权力的监督不等于权力的制衡,权力制衡的反腐败作用也是权力监督无法替代的。

我们法院相关决策部门对执行队伍中出现的问题,缺乏根本性、规律性认识,不仅没有从有利于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出发,去考虑分权制衡的问题,反而不断给执行机构削足适履。

我们成立执行局这个机构的目的,应该是基于对执行权性质的再认识。

我们要掌握和利用执行权运行的规律,解决执行员权力过大、监督不力的问题,实现在执行局内部分解执行员的权力,以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使执行工作更廉洁、高效的开展起来。

三、解决对策基层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的主阵地,担负着全国法院80%的案件执行任务,且个案的执行标的额都比较小,对评估、拍卖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引起上级法院党组和领导的高度重视。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执行体制改革,正本清源,肃清执行权源之争。

笔者认为,执行权构造的科学合理原则,就是指符合执行权本身的权能特性和规律。

执行权是一种复合性质的国家公权,既包含司法权性质的执行裁判权,也包含行政性质的执行措施实施权。

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权力,应该统一到法院内部的执行局来行使,这在奥地利、日本是早已明确无误的事。

(二)合理划分强制执行权,以有效分权制衡。

在法院执行系统内部建立以分解执行权为核心的强制执行权行使体制,通过分权来约束执行员的权力,即将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实施措施权和执行异议裁判权分别交由执行处(科)和综合监督处(科)行使。

将执行处(科)的执行措施实施权中的财产处分权和管理权拿到综合、监督处(科)行使,实行执行措施权与执行财产处分权、执行财产管理权相分离,以达到分权制衡的目的。

(三)建全法院内部决策机制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领会其法律精髓,建立健全法院内部政策制定的民主与决策机制。

一个政策的出台应当建立在集思广益,科学决策的基础之上;应当注意倾听基层的呼声,以符合各级法院各项工作的实际,符合司法工作的规律;要注意政策的合法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不要与实际工作脱节。

(四)强化对评估、拍卖过程的监督管理。

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强制措施之一,评估、拍卖程序是否公开公正、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拍卖标的物价值的变现,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以保护。

其一,要建立依法监管机制。

国家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和配套,法律及规章要形成完整统一的体系,尽快出台评估、拍卖法律监管和制约机制,真正实现法律相互衔接,监管相互渗透,权力相互制约,全方位形成依法监管,有法可依的法律监管体系。

其二,实行竞拍登记与拍卖分离。

登记由法院负责实施,竞卖人统一到法院登记,经审查合格后,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再行委托拍卖,由拍卖公司组织竞拍,拍卖也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拍卖形式,真正形成登记与拍卖分离,相互制约,有效防止人为造成的流拍现象、为私利的暗箱操作、监管浮于表面、黑社会从中阻挠拍卖等不良问题的发生。

最后,每个承办人员均应高度重视,对评估、拍卖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监管,及时裁决纠纷(五)细化评估、拍卖相关费用的规定。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对按评估价的比例收取评估费问题,可改为视标的物处理结果收取,即:评估标的物不需拍卖的,按评估价计算评估费;评估标的物经拍卖成交的,按成交价计付评估费;经降价拍卖仍然未能成交以物抵债的,按抵债的价格计付评估费。

另外,明确拍卖收费的标准,尤其是收费的下限。

(六)优化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编制好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规定相应的审验制度,如专业机构的固定场所是否在本市、是否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资质和专业人员资格、完成委托事务是否符合委托要求、收取费用是否合理,改变以往评估、拍卖机构入法院名册层层找些关系说情而忽视综合审验后入册的现象。

同时,对对外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对入册机构考评的长效机制,对一些不能保证评估、拍卖质量和有其他不良记录的机构要及时清除出名册,真正做到优质竞争、优胜劣汰。

本可以用那些和他们一起抱怨人生的时间,来读一篇有趣的小说,或者玩一个你喜欢的游戏。

渐渐的,你不再像以往那样开心快乐,曾经的梦想湮灭在每日回荡在耳边的抱怨中。

你也会发现,尽管你很努力了,可就是无法让你的朋友或是闺蜜变得更开心一些。

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问题:你会怀疑自己的能力,怀疑自己一贯坚持的信念。

我们要有所警惕和分辨,不要让身边的人消耗了你,让你不能前进。

这些人正在消耗你。

01. 不守承诺的人承诺了的事,就应该努力地去做到。

倘若做不到,就别轻易许诺。

这类人的特点就是时常许诺,然而做到的事却是很少。

于是,他的人生信用便会大大降低,到最后,也许还会成为一种欺诈。

如果发现身边有这样的人,应该警惕,否则到最后吃苦的还是自己。

02. 不守时间的人俗话说浪费别人的时间就等于谋财害命,所以不守时间也就意味着是浪费别人的时间。

与这种人交往的话,不仅把自己的时间花掉了,还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03. 时常抱怨的人生活之事十有八九是不如意的,这些都是正常的。

我们应该看到生活前进的方向,努力前进。

而不是在自怨自艾,同时还把消极的思想传递给别人。

这样的人呢,一遇到困难便停滞不前,巴不得别人来帮他一把。

本来你是积极向上的,可是如果受到这种人的影响,那么你也很有可能会变成这样的人,所以应该警惕。

04. 斤斤计较的人凡事都斤斤计较的人,看不到远方的大前途,一味把精力放在小事上。

比如两个人去吃饭,前提是AA制。

然后饭吃好后他多付了5毛,最后他说我多付了5毛,你抽空给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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