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个县农技推广现状问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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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个县农技推广现状问题调查:农技推广为何举步维
艰
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农业部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于2002年12月下旬开始,组织部分专家对湖北、浙江、广东、河北、黑龙江、四川与甘肃7省28个县,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农技推广体系调查,以期为下一步的农技推广体制改革提供政策依据。
本次调查是在将全国划分为东北、西北、华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南共7个大区的基础上,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样,在每个区中随机抽取1个省;每个省随机抽取4个县(市);共调查了农技人员1245人;对于所调查的420个农户,调查组采取一对一的入户调查形式。调查结果表明,农技推广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投资严重不足
农技推广总投资年增长速度缓慢与1996年相比,2002年农技推广单位的总经费增长了18%,其中政府拨款增长了17%,创收收入增长32%。然而,这些增长丝毫未能改变农技推广投资不足的局面。1996~2002年间经费总收入和政府拨款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仅分别为2.8%和2.7%,远低于同期国家财政收入年均增长率17%和国内生产总值(GDP)8.1%的增长速度。在农技推广所增加的经费中,农技推广项目费的增幅最小,在此期间,比总经费与事业费的增长幅度分别少了5个和6个百分点。
农技推广经费主要被用来发工资调查表明,2002年县、乡两级农技推广在人均14042元支出经费中,用于人员工资与离退休人员的费用高达10157元,占全部经费总支出的72%;而在剩余28%的经费支出中,其推广业务费仅人均1465元,占全部经费支出的10%。
有限的推广项目经费常被截留据调查,农技推广项目经费被行政主管部门挪用或截留的现象相当普遍,尤其是在一些贫困地区或者财政收入较为困难的地区更是如此。如在湖北某商品粮基地县调查时发现,该县2002年争取到的30万元农技推广项目费,全部被县农业局截留。另外,该省目前并未将乡镇农技推广站下放到乡镇政府管理,然而许多县乡镇农技推广单位的事业费,在经农业局转手后却全部停发,乡镇农技推广单位变成了完全的自收自支单位。
人才断层知识老化
人员结构不合理从国家正式编制人员分析,县乡两级种植业和畜牧业技术人员均占国家正式编制总人数的36%,农机、经管则分别占11%和13%。这一比例与目前的农业内部生产结构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农民生产上所急需的水产养
殖、经作、园艺等专业,其技术人员的比例均不超过4%。
非专业技术人员过多目前从事农技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仅占全部农技人员总数的一半,在所调查的363个农技推广单位中,28%的人员没有中专及以上学历,而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仅占10%。若从从事的工作性质分类,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才一半左右,而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推广工作的比例则高达15%;其余34%分别从事经营创收工作(25%)与行政工作(约7%)。
知识断层与知识老化问题严重调查显示,1996~2002年期间,28个县中有19个县级专业站没有增加过农业院校毕业生,占全部调查县数的68%。而另一现象则更令人担忧:在我们所调查的1245位农技人员中,2002年参加过各种讲座及进修过的人员(包括在职攻读中专、大专等人员)共有398位,占调查人员总数的32%。新进的大学生人数减少及在职进修的人数比例过低,导致了新一轮的农技推广队伍知识断层及知识老化现象。事实上,许多农技人员反映,他们现在已无法有效地向农民推广最新的技术。
推广体制不合理
行使“政府的”技术推广职能目前我国农技推广机构是计划经济时期沿袭下来的体制,推广项目均是由各级政府决定的(而不是由农民决定的),从而为技术推广活动带来许多不确定性。技术的推广与否,一是决定于政府财政是否有钱;二是决定于政府财政部门及相关财政预算编制人员的知识水平与个人行为。
“三权”下放,导致县乡两级业务断链前几年的行政体制改革,使大部分县市的农技推广机构人财物的管理权(简称“三权”),由县农业局下放到乡镇政府。据28个县调查,在实行“三权”下放的县中间,2002年乡镇农技推广人员下乡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时间明显低于未下放的县,后者为105天,前者为84天,少了21天。即使如此,这还未扣除下放县的乡镇农技员从事乡镇“中心”工作的时间。
农技推广机构承担非农技推广职能调查发现,约一半左右的技术推广人员日常从事的工作,则是行政委托的执法和中介服务、经营创收等非技术推广工作。目前从事纯公益性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仅相当于全部农技人员总数的一半左右,其所占用的技术推广总经费约50%~60%。
不适应市场的需要
行政命令仍是农技推广的主要形式之一目前我国的许多农技推广活动,仍以行政命令形式进行,推广活动是带任务、带指标进行的,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最常见的问题是,政府号召种植某种作物或者发展某种果树,而当这些作物或者果树发展起来时,又出现卖难现象。这种政府“好心”办“坏事”的现象屡见不鲜。
由上到下的技术推广方式,未能充分考虑农民的技术需求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由政府决定,然后逐级下达,未能充分考虑当地农民是否需要这些技术。因此,许多项目最后变成钓鱼项目,即一些县市通过各种方法拿到这些项目,而在推广时则采取能应付则应付的办法,从而造成国家投资的浪费。
相关政策有待完善
利用“三定”安排非农口专业人员农业部从1992年开始,在全国普遍实行了乡级农技推广机构的定性、定编、定员的“三定”工作。然而,一些县利用“三定”时增加的编制,安臵一些非专业人员进入农技推广机构。所调查的363个专业站,1996~2002年共新进人员1062人,其中转业军人安臵、行政机关转入人员占所有新进人员的30%,农技专业调入和农民技术人员转正占39%,新进毕业生仅占31%;而在减员的1006人中,离退休人员及去世人员占52%,调往其它非农专业人员比例高达38%,出现了较大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流失现象。
《农业技术推广法》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农业技术推广法》是1993年7月颁布实施的。近10年来,《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的情况:内容空泛可操作性差;很多需要用法律规范来涉及农技推广工作的内容也没有体现;执法主体不明,违法处罚没有规定。
为此建议:
一是改革现有的农技推广体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合并现有的农业局、畜牧局、农机局、水产局、林业局等农口各局,成立全新的农业局。建立农技推广区域中心站,加强技术引进、试验与示范工作。剥离非农技推广职能的人员,推进“一人一村”农技推广工程。
二是建立有效的农技推广激励机制,建立农技推广基金,形成“由下到上”的农技推广新体系。实行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使农技推广人员的收入与实际的工作成绩挂钩,真正地使农技推广人员的“责、权、利”相结合。
三是实行农技推广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对通过职业技能考试等形式录用的、具有农技推广人员资格的人员实行高工资聘用制。
四是增加中央政府对农业技术推广投资的比例,在进行技术推广体制改革的基础上,中央、地方投资按三七开(贫困地区四六开)的比例进行投资。
五是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使其适应市场经济与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农业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