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乘警执法工作实践法律依据 Microsoft Word 文档
乘警岗位准则
乘警岗位准则
以下是乘警岗位准则的相关内容:
1. 维护列车安全:乘警的首要职责是确保列车上乘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他们需要监督列车的运行情况,预防和处理各类安全风险和突发事件。
2. 保障治安秩序:乘警需要维护列车内的治安秩序,防止和处理盗窃、抢劫、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他们要确保乘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障列车的正常运行。
3. 执行法律法规:乘警要熟悉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他们要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4. 提供服务与帮助:乘警不仅要承担执法任务,还要为乘客提供服务和帮助。
他们要解答乘客的疑问,提供安全指导,协助处理乘客的困难和紧急情况。
5. 配合其他部门工作:乘警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如铁路工作人员、警方等)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列车的安全和秩序。
他们要及时报告和传递相关信息,协同工作,形成合力。
6. 保持职业操守:乘警要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保持廉洁奉公、公正执法的原则。
他们要保守工作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偏袒任何一方。
7. 不断学习提升:乘警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他们要了解最新的执法技巧和方法,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和任务需求。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铁路法律法规
铁路法律法规铁路作为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出行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顺畅和公平,各国均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铁路运输活动。
一、铁路法律法规的概述铁路法律法规是指对于铁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和法规文件,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公平性,保障乘客和货物的权益,推动铁路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二、铁路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铁路安全法律法规铁路安全是铁路运输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乘客和货物安全的前提。
铁路法律法规中,有关铁路安全的内容主要包括:列车运行安全规章、车站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管理办法、铁路道岔使用管理规范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列车安全运行。
2. 铁路行驶秩序法律法规铁路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通工具,其行驶秩序对于保障运输效率和公平性非常重要。
铁路法律法规中,有关行驶秩序的内容主要包括:铁路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运营有序规定、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规范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乘客应当遵守铁路运输规程,不得扰乱车厢秩序,不得占用他人座位等,同时也规定了铁路运营单位应当提供良好的运输服务。
3. 铁路运价和票务法律法规铁路运价和票务是铁路运输的核心内容之一,关系到铁路收入和乘客出行成本。
铁路法律法规中,有关运价和票务的内容主要包括:铁路运价规定、铁路客票销售管理办法、铁路客票退改签服务规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铁路运价的确定方式、票务的销售和退改签规定,保障乘客合理购票和退票的权益。
4. 铁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铁路运输对环境的影响也是需要考虑和管理的。
铁路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铁路线路和设施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条例、铁路噪声和振动控制规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铁路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噪声和振动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铁路公安内部管理制度规定
铁路公安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公安内部管理,保障铁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公安机关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二条铁路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关,履行维护铁路交通安全和保障铁路运输秩序的职责。
铁路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确保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依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铁路公安机关应当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和风险防控,加强对机关干部和人民警察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干警队伍的纯洁性和正直性,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确保铁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机关管理第五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机关管理制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协同配合、廉洁奉公、能上能下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干部交流、选拔任用等程序,确保选人用人公平、公正。
第七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人事制度,建立健全职务资格审查和档案管理制度,依法统一管理人事档案。
第八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支管理,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加强监督检查。
第九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防控,保障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章执法行为第十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执法司法保护意识,做到依法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督察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章信访工作第十三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体系,实行“受理、审批、回复、督办”的程序,确保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素质。
铁路公安管理制度
铁路公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公安管理,维护国家铁路安全和秩序,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铁路公安管理制度适用于铁路系统内的所有公安管理工作,包括车站、列车、铁路线路等。
第三条铁路公安管理工作原则为依法管理、服务旅客、维护秩序、保障安全。
第四条铁路公安人员在开展公安管理工作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铁路行业规章制度和公安部门相关规定。
第五条铁路公安管理工作应当科学、合理、严格,依法执法,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铁路公安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公安机关的工作协调一致,互相支持、互相配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铁路公安管理工作由国家铁路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铁路局、车站等单位配合开展。
第八条国家铁路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铁路公安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各项公安管理工作。
第九条铁路公安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公安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公安管理工作的专业水平。
第十条铁路局和车站等单位应当设立公安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公安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公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铁路公安部门应当对所属公安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业绩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督促整改或者调整工作。
第十二条铁路公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巡逻、巡查、监控系统,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
第三章治安管理第十三条铁路公安部门应当对车站、车厢等地方进行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铁路公安部门应当对涉及铁路安全和秩序的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并予以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铁路公安部门应当负责安排警力,维护车站的治安秩序,确保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铁路公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旅客和职工的安全意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七条铁路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八条铁路公安部门应当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提高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旅客列车乘务民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七章 防爆防火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对列车上易发生爆炸、火灾的部位,列为防爆、防火的重点,会同列车长、检车员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八条 协助列车长、检车员对列车的消防器材、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保持设备齐全有效,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
第五十九条 协同乘务员检查旅客携带的危险品。妥善处置查获的危险品。依法处理违法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有危害的精神病和醉酒的人。可以按规定采取约束措施。
第二十七条 制止外籍旅客的违法犯罪活动,查明情况。收集证据,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上级指示做好相应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使用佩发的武器、警槭。
第四章 勤务制度
第二十九条 旅客列车公安乘务工作实行固定乘警包乘和巡警机动添乘相结合的勤务制度。
第六十六条 调查、审查、控制犯罪分子、肇事者或嫌疑人。
第九章 站车交接
第六十七条 凡列车到达设有派出所的车站时,乘警均应下车与车站民警办理交接事项。
第六十八条 站车交接工作,应遵循团结协作、照章办事、以站保车、顾全大局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 乘警与车站派出所接车民警交接的主要事项是:
1.列车上抓获的犯罪分子、犯罪嫌疑分子及作案工具、赃款、赃物;
第五十四条 对案情重大、性质严重的案件。在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乘警队和经由地铁路公安机关报告,请求支援。
第五十五条 对于当场捕获、旅客扭送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员,要采取措施。严格看管。防止发生逃跑、自杀、行凶、串供、毁番毁灭证据等问题,并及时搜集证据,按规定移交前方站铁路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退乘后,对值乘中受理的案件、移交车站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必须如实汇报。严禁隐瞒不报,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第三章 铁路建设第四章 铁路安全与保护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条 国家重点发展国家铁路,大力扶持地方铁路的发展。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条 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车站、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八条 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技术管理办法,参照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制定。
第九条 国家鼓励铁路科学技术研究,提高铁路科学技术水平。
铁路公安管理制度
铁路公安管理制度一、基本概念铁路公安是维护铁路安全、保障铁路运输秩序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专门警种,主要职责是开展侦查、警务和保卫工作。
铁路公安管理制度是指依法建立和完善铁路公安组织体系、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体系。
二、制度建设1. 组织体系铁路公安机构设置应当与所辖区域内的铁路交通运输实际情况相适应,依法设立总队、支队、大队和派出所四级机构,确保公安机构行使职权的专业性、权威性和高效性。
同时,加强协调合作,与铁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实现铁路公安的整体效能。
2. 职责权限铁路公安职责主要包括侦查、警务和保卫三个方面。
侦查工作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展相关侦查活动,依法查处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警务工作是指开展日常巡逻防控、突发事件处置、旅客安检和普及法制宣传等工作;保卫工作是指加强对铁路线路、车站和车辆等重要物资的保护和安全防范。
3. 工作程序铁路公安处置案件的工作程序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在日常工作中,铁路公安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确保工作的高效和有序进行。
4. 人员管理铁路公安人员应当符合公安机关录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形象。
同时,铁路公安应当注重对干警的学历和培训,保障干警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三、问题与建议1. 铁路公安的力量补充随着铁路交通运输的不断发展和壮大,铁路公安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也日益繁重。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保障铁路安全,需要适当增加铁路公安的力量,提高队伍建设的专业性和素质水平。
2. 铁路公安的技术装备铁路公安应当加强科技装备的投入,提高侦查、监控和信息化水平,以应对各类犯罪和安全威胁。
同事,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实现铁路公安的整体效能。
执法与安全高铁乘务员的法律知识
执法与安全高铁乘务员的法律知识第一段:执法与安全高铁乘务员的法律知识随着高铁的快速发展,高铁乘务员在维护旅客安全和维护法律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高铁乘务员来说,了解并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至关重要。
只有在熟悉执法程序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乘务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高铁的安全和秩序。
因此,高铁乘务员的法律知识对于确保顺利旅行和现场处理问题至关重要。
第二段:乘务员的职责与执法相关的法律知识作为高铁乘务员,他们的职责不仅仅是在列车上维护旅客的基本服务,还负有保护旅客的安全和财产,维护车厢的秩序等重要责任。
在履行这些职责时,乘务员需要了解和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以便正确有效地执行各项服务和保护措施。
例如,乘务员应熟悉乘客人身安全的保护法规和流程,了解如何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并能够根据法律程序报告和处置相关问题。
第三段:执法知识在维护高铁秩序中的重要性高铁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不仅需要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也需要保证秩序良好的旅行环境。
乘务员在维护高铁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熟悉执法知识使得乘务员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例如,警告违规旅客、制止不文明行为、处理纠纷等。
只有通过合法合规的行为,乘务员才能有效地维护高铁上的秩序,并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旅行环境。
第四段:持续学习以提升执法与安全技能由于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和新情况的出现,高铁乘务员需要持续学习以提升执法与安全技能。
随着乘客需求的提升和社会环境的变化,高铁乘务员可能会面临各种不同类型的情况和挑战。
通过参加法律培训和持续教育,乘务员可以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己在维护高铁秩序和处理突发事件方面的能力。
只有不断提升自我,乘务员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确保高铁乘车的安全与顺利。
(注:此文已按要求完成,并通过AI助手生成,但仍需注意人工审查和修改以确保准确性和流畅性。
)。
铁路法律条文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某,男,35岁,某市居民。
乙某,男,28岁,铁路客运段乘务员。
2019年3月1日,甲某乘坐某铁路局开往某市的列车。
在列车行驶过程中,由于乘务员乙某操作不当,导致甲某在车厢内被撞伤,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甲某因此向铁路客运段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甲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铁路客运段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三、法律条文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旅客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旅客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人身伤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赔偿旅客因治疗、护理、交通、住宿等费用。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是由于乙某操作不当所致,乙某的行为属于铁路客运段工作人员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铁路客运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甲某的伤情、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综合考虑,判决铁路客运段赔偿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铁路客运段作为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旅客甲某遭受人身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铁路客运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充分考虑了甲某的伤情、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也提醒铁路运输企业在日常运营中,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
六、启示1.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
乘警抓捕规范标准最新
乘警抓捕规范标准最新乘警,作为铁路、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执法人员,其抓捕规范标准对于保障乘客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最新的乘警抓捕规范标准:1. 执法依据:乘警在执行抓捕任务时,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2. 警情判断:在发现可疑行为或接到报警后,乘警应迅速判断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抓捕行动。
3. 安全第一:在抓捕过程中,乘警应始终将乘客和自身的安全放在首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4. 非暴力原则:除非必要,乘警应尽量避免使用武力,优先采用口头警告和非暴力手段控制嫌疑人。
5. 合理使用武力:在嫌疑人反抗或企图逃跑时,乘警可根据情况合理使用武力,但应控制在最小必要限度内。
6. 现场控制:在抓捕过程中,乘警应迅速控制现场,防止嫌疑人逃脱,并确保其他乘客的安全。
7. 证据保全:在抓捕过程中,乘警应采取措施保全现场证据,为后续的调查和诉讼提供依据。
8. 法律告知:在抓捕嫌疑人时,乘警应告知其法律权利和义务,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9. 紧急处置:对于紧急情况,乘警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疏散乘客、封锁现场等。
10. 记录和报告:抓捕行动结束后,乘警应详细记录抓捕过程,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11. 后续处理:乘警应按照法律程序将嫌疑人移交给有关部门,并协助完成后续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2. 培训和演练:为了提高抓捕效率和安全性,乘警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并参与模拟演练。
13. 技术支持:乘警在执行任务时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如监控设备、通讯工具等,以提高抓捕的准确性和效率。
14. 公众合作:鼓励乘客在安全的情况下,与乘警合作,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15. 持续改进:乘警抓捕规范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反馈不断进行评估和改进。
这些规范标准旨在确保乘警在执行任务时既能够高效地维护公共安全,又能尊重和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不断的培训和实践,乘警能够更好地适应各种复杂情况,为乘客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
铁路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铁路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铁路行业作为我国重要的交通运输部门,其运营管理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维护安全、提供高效的服务。
在铁路运营过程中,如若发生违规行为,就需要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对铁路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进行探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是铁路行业最基本的法规,对铁路行业的行政处罚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铁路工作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可以受到行政惩罚,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罚方式。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罚,如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是铁路行业的专门法规,对铁路行业的安全管理及行政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条例,铁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确保铁路运输活动的安全。
如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人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停业整顿等。
三、《铁路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铁路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铁路行业的具体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进行了细致划分。
例如,超速行驶、超重载、运输危险品不按规定管理等行为,在该办法中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处罚的程度也会有所不同。
四、《铁路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铁路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针对铁路行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行政处罚进行了具体规定。
无证驾驶列车、擅自停运列车、无证施工等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铁路运输安全,保障乘客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铁路行业还需要遵守其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铁路行业自身的规章制度。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旨在建立规范的铁路运输秩序,并保障铁路行业的安全稳健发展。
综上所述,铁路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对完备,对于铁路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旅客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公安处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开展人身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单位为铁路公安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身安全包括旅客和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四条人身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依法运作原则。
铁路公安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共同维护铁路运输环境的安全。
第二章旅客人身安全管理第五条旅客在进入铁路车站或乘坐铁路运输工具前,必须通过安全检查。
第六条安全检查包括人身安全检查和行李安全检查。
1. 人身安全检查包括对旅客身穿的衣物进行检查,禁止携带一切危险物品进入铁路站场和车厢。
2. 行李安全检查对旅客携带的行李进行检查,禁止携带一切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进入铁路站场和车厢。
行李安全检查要确保旅客行李的真实性,防止非法携带或藏匿违法违禁物品。
第七条在乘坐铁路运输工具期间,旅客应当遵守车厢秩序,不得进行下列行为:1. 违反火车乘车秩序;2. 在车厢内吸烟或使用明火;3. 非法携带或者散发危险物品;4. 违反车厢内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5. 非法侵占座位或者扰乱他人正常乘车。
第八条铁路公安处应当加强对旅客人身安全的巡查和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旅客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遭受人身威胁或遇到意外事件时,可以向车站工作人员或列车工作人员报告并求助。
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职工人身安全管理第十条铁路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必须佩戴工作证明,身份明确且合法。
铁路职工应当按照工作需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佩戴防护用品和安全装备。
第十一条铁路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熟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具备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铁路公安处应当对职工进行定期的身体检查,确保职工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安全工作。
铁路劳动安全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铁路行规
铁路劳动安全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铁路行规铁路运输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大众化的交通工具,其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铁路劳动安全不仅关系到铁路职工的生命健康,也直接影响到铁路运输的效率和质量。
为了保障铁路劳动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铁路行规。
一、铁路劳动安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适用于包括铁路行业在内的各个领域。
该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急救援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对于铁路企业来说,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职工的劳动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铁路劳动中,职工的工作强度、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措施等都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要求,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于铁路工作环境的特殊性,一些职工可能面临职业病的风险。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预防、控制和消除方面的责任,要求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治疗等。
铁路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要求,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
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这是专门针对铁路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对铁路建设、线路安全、运营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其中,对于铁路劳动安全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如规定了铁路从业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要求,以及劳动安全设施的配备和使用等。
二、铁路行规中的劳动安全规定1、作业安全制度铁路行规对各种作业的安全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在铁路线路维修作业中,规定了作业前的准备工作、防护措施的设置、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作业后的清理和检查等。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作业安全制度,才能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
2、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铁路行规明确了不同岗位职工应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安全鞋、手套等,并规定了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维护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关于协助执行执法机关扣留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关于协助执行执法机关扣留铁路运输
货物的通知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铁运函[1995]327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6.19
【实施日期】1995.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关于协助执行执法机关
扣留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
(铁运函[1995]327号)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最近以来,不少铁路车站接到有关执法部门因各种原因要求协助执行扣押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有的因无章可循,车站工作人员无所适从,致使执法机关扣押货物的要求未能得到执行;有的因个别执法人员不了解铁路运输特点,在运输中途站强行扣押货物,影响铁路运输生产;有的还造成运输合同纠纷。
为协助执法机关做好这项工作,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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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法律、法规及部颁文件目录.doc
铁路工程法律、法规及部颁文件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1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号4.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7.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1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15.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1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1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1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1.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二部分建设管理一、建设管理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年7月16日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通知发改交运[2004]159号 2004年1月21日3.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 1996年4月6日4.铁道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铁计[1996]55号 1996年5月31日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计建设[1996]1105号 1996年6月14日6.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1999年7月29日7.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家计委令第6号 2000年8月17日8.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铁道部铁建[1998]66号 1998年5月22日9.新建铁路命名的暂行规定铁道部铁计函[1998]375号 1998年12月28日10.铁道部关于加强合资铁路工作的通知铁计[1999]155号 1999年12月1日1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 2003年7月31日12.铁道部关于加强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和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铁计函[2003]564号 2003年12月31日13.铁路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铁道部铁建设函[2004]47号 2004年1月31日14.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铁道部铁建设[2004]45号 2004年4月13日15.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道部铁科技[2004]78号 2004年7月13日16.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职责分工的通知铁计函[2004]393号 2004年7月23日17.铁道部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管理改进评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4]89号 2004年8月10日18.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4]93号 2004年8月23日19.铁道部关于发布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铁计函[2004]554号 2004年10月10日20.铁道部关于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管理的若干规定铁办[2004]108号 2004年10月18日21.铁道部关于执行或采用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铁建设[2004]140号 2004年11月30日22.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2004 ]143号 2004年12月13日2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2001年7月4日24.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 2003年2月13日二、建设用地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2001年4月30日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2004年10月21日3.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国土建字[1992]144号 1992年10月27日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999年3月2日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1999年4月28日6.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发[1999]15号 1999年9月7日7.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86号 2000年6月20日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 2001年5月30日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2001年7月25日10.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2001年10月22日11.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2号 2003年3月1日12.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规定(暂行)铁道部铁运[2003]71号 2003年8月6日三、环境保护、消防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23号 1998年8月14日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1999年8月6日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2002年10月13日4.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1994] 154号 1994年11月28日5.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1995]84号 1995年6月12日6.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1995]84号 1995年6月12日7.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铁道部铁计[1995]112号 1995年8月30日8.铁路环境保护规定铁道部铁计[1997]46号 1997年4月23日9.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水利部铁计[1999]20号 1999年2月18日10.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 1996年10月16日11.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铁公安函[1999]234号 1999年7月21日12.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公安[2000]25号 2000年4月1日1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 2004年6月9日14.铁道部转发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铁公安函[2004]345号 2004年7月4日第三部分建设市场管理一、综合管理1.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 2001年10月31日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 2002年3月8日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建建[1996]240号 1996年4月22日5.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建建[1996]347号 1996年6月4日6.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 1998年1月6日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 1999年1月21日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2004年2月3日9.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1999]142号 1999年11月6日10.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铁建设函[2004]458号 2004年8月23日11.建设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4]234号 2004年12月31日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 2003年11月23日13.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建市[2004]1号2004年1月3日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2000年5月3日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2004年7月12日3.铁道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办建设发[2004]51号 2004年8月11日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2000年5月1日5.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 2000年7月1日6.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笫5号 2000年7月1日7.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关于转发国家计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工[2000]107号 2000年8月29日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 2001年7月5日10.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 400号 2001年7月27日1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 2002年1月10日1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 2002年10月15日1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2003年2月22日1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0号 2003年3月8日1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 2003年6月12日1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 2004年6月21日17.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2000]56号 2000年5月12日18.铁路建设项目利用外资土建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函[2001]333号 2001年9月14日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令8号 2002年8月24日20.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2003]20号 2003年3月19日21.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投标资格审查文件示范文本》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办建设发[2004]5号 2004年1月29日22.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道部办公厅办建设发[2004]7号 2004年1月29日23.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关于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工[2001]58号 2001年7月18日24.铁路建设项目投标承诺及合同兑现评议暂行办法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建工[2002]27号 2002年3月25日25.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进行投标人项目经理答辩的通知建工[2002]58号 2002年7月25日26.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大临等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通知铁路电报400号 2002年8月19日27.铁路工程质量与招投标挂钩办法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建建[2003]83号 2003年11月19日28.铁道部监察局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整顿和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监发[2003]7号 2003年12月25日三、合同管理1.合同鉴证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0号 1997年11月3日2。
动车乘警规章制度
动车乘警规章制度一、引言动车乘警是中国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动车安全、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制定了本规章制度。
本文档旨在规范动车乘警的工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乘客的切身利益。
二、乘警岗位职责1.动车乘警负责维护动车内部的秩序,防范和处理乘客在动车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2.动车乘警应随时关注乘客的安全情况,对轻度乘车冲突和纠纷积极加以调解和处理。
3.动车乘警负责安全检查工作,对可疑人员、行李进行及时检查,并对危险物品进行清理和处理。
4.动车乘警应提供乘车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解答乘客在乘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5.动车乘警需与车站、驾驶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做好信息交流和联动工作。
三、乘警工作要求1.动车乘警应具备扎实的法律和职业技能知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2.动车乘警应具备优秀的沟通技巧和服务意识,乐于助人,始终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
3.动车乘警需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紧急情况处理和自救逃生等应急措施。
4.动车乘警需要穿着整齐、干净的制服,佩戴好工作证件,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
5.动车乘警需要时刻保持警觉,及时发现并处理与安全有关的问题。
四、乘警工作流程1.动车乘警在乘车前需要进行自查自己的工作设备是否正常,并与其他乘警、驾驶员进行联络和交流。
2.动车乘警在动车正式发车前,需要提前登车并进行相关准备工作,例如检查车厢设施是否完好、安全设备是否正常。
3.动车乘警应与驾驶员、乘客保持良好的沟通,可以适时提醒乘客注意安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引导。
4.动车乘警应对乘客存在的突发状况和紧急情况及时作出反应,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确保乘客的安全。
五、乘警队伍建设1.动车乘警应定期参与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2.动车乘警需要与其他工作人员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发挥团队协作的力量,提高整体工作效能。
3.动车乘警应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传递安全文明的旅行理念。
4.动车乘警应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处理好工作与生活的关系,确保工作稳定和乘警队伍的团结稳定。
公安乘警的职责
公安乘警的职责
公安乘警是指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从事维护公共安全和服务旅客的警务工作的警务人员。
他们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维护车厢秩序。
公安乘警负责在车厢内巡逻,发现旅客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吸烟、大声喧哗、占用座位等行为。
同时,他们还需要维护车厢内设施的安全完好,确保旅客出行安全。
第二,保障旅客人身安全。
公安乘警在列车运行期间负责巡逻、守卫,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他们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涉及旅客人身安全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还可以协助其他执法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在紧急情况下,公安乘警还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以保障旅客人身安全。
第三,协助服务旅客。
公安乘警是旅客服务的重要一环,他们需要对旅客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解答和处理,协助旅客顺利出行。
在旅客需要帮助时,公安乘警还可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第四,参与应急处置。
公安乘警需要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保障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他们需要迅速响应,积极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损失和危害。
总之,公安乘警是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旅客出行安全的重要职业。
他们的工作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素养,同时还需要与旅客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关系,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铁路运输执法公示制度范本
铁路运输执法公示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铁路运输执法工作,提高执法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示内容铁路运输执法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执法主体。
公示铁路运输执法部门的主体名称、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以及执法人员信息等。
(二)执法依据。
公示铁路运输执法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三)执法权限。
公示铁路运输执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
公示铁路运输执法的主要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有关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救济方式。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铁路运输执法举报的方式、途径等。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条公示方式铁路运输执法公示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在铁路运输执法部门的官方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设置公示栏,公布执法信息。
(二)利用政务新媒体、报纸、电视等媒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三)在实施执法活动前,通过发放告知书、短信、电话等方式,将执法信息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四条公示时限铁路运输执法公示时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等固定信息长期公示。
(二)执法程序、救济方式等动态信息适时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公示要求(一)铁路运输执法部门应当保证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得公开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
(二)铁路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示的审核、发布机制,明确信息公示的职责分工和程序。
(三)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公示内容有疑问或者异议的,可以向铁路运输执法部门提出,铁路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六条法律责任(一)铁路运输执法部门未按照规定公示执法信息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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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乘警执法工作实践法律依据
1.身份证、证件、假币的扣押---行政强制法23条。
2.多媒体卡的扣押---治安管理处罚法89条。
3.假证、假工作证的扣押---治安管理处罚法52条。
4.当场盘问检查笔录---人民警察法第9条。
5.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和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
6.受理办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155-158、182、185、189、323-324条,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三款。
7.受理办理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6-38、40、42、48、52-55、59、88、89、188-190条。
8.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包括使用警械---人民警察法第14条。
9.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法相对应条款,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4条。
10.治安调解—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范围第3、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