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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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确保我省新农村建设项目建成后发挥示范效应,并为推进我省新农村建设提供经验借鉴,根据四川省投资体制改革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实施并安排投资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新农村建设项目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实施。各级发展改革委(局)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杯目建设的指导和督查。
第二章项目选择原则和申报程序
第四条新农村建设项目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比选,其选择原则:
1、群众基础好。村内90%以上的村民同意开展新农村项目建没,并自愿投资投劳参与才d内公共工程建设。
2、村级领导班子强。村“两委”班子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能带领村民开展新农村项目建设,实现项目建设的目标。
3、发展潜力大。村内有一定产业基础和条件,通过新农村项目建设,能带动产业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促进村民快速、持续增收。
4、具有示范效应。通过新农村项目建设,带动范围广、受益人口多,经济和社会效应明显,能形成可供借鉴推广的典型经验。
5、政府重视。县、乡镇政府重视新农村建设工作,项目村有新农村建设规划,县级政府将项目村作为本县(市、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村予以重点支持,并落实项目前期和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新农村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1、村申请。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向群众公布申报条件和扶持政策一犷讨论申报项一耳村建设的有关事宜,一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作出申报决定。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书面申请。
2、乡审核。由乡镇政府对项目村申报的基本条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书面申请。
3、县(市、区)推荐。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委c局)对乡镇上报的项目村进行审核、比选,’确定1个村,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向市(州)发展改革委申报。
4、市(州)申报。市(州)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的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现场论证,根据新农村建设规划,确定新农村建设项目村,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建设资金申请报告。
5.省审定。省丈展改草委根据余农村建设项目选择原则、建设内容、前期工作情况等对项目进行审定,符合要求的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实施。
第三章项目建设内容
第六条新农村项目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花架子”,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生产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是以扶持和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为目的,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以美化村庄,改善村容环境为目的的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农村安全饮水、乡村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三是以完善农村教育、卫生、广播、一文化服务为主的设施建设。
四是以培训新型农民,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为主的服务体系建设。五是以推进村民自治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为目的的设施建设。
第四章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项目村所在县(市、区)要成立有县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工作。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项目村所在县(市、区)结合项目村发展实际,根据新农村建设规划和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批,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新农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须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内容。
第十条项目建设资金在一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资金专帐,实行报账制,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委(局)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
对新农村建设项目中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单项重点工程要委托县级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建设中,适宜群众实施的工程要组织群众施工,对涉及招投标或比选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组建由村民代表参与的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对项目建设进行质量监督,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单项重点工程要委托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的资料收集和整理,科学归档,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不断总结项目建设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市、州和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第十五条县级发展改革委(局)和项目村要建立完善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运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成果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验收与后评估
第十六条新农村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经过审计部门的竣工审计,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提出竣工验收申错,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和经验材料一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建成运行以后,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进行后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项目所在县(市、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和本地实际情一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