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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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1】45号文件

国办发【2011】45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发布时间:2011-09-28 文档来源:《中国建设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9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0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备案的函
11 关于建设系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情况的函
12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3 关于对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24 对四川省富顺县代寺区乡镇建设房地产管理所的复函
25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26 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27 对莒县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复函
28 对上海市第三建筑发展总公司的复函
29 对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30 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31 对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的复函
##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 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
##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 转发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 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
## 关于对《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 关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条款问题的复函
## 关于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压力式储罐与铁路防火间距问题的答复
## 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的复函
48 对枣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49 对湖北省罗田县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办监字[2012]82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办监字[2012]82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办监字〔2012〕82号)辽宁省、黑龙江省、湖南省、四川省林业厅,龙江森工集团: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12〕5号)要求,根据国家林业局党组部署,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林业局纪检组、监察局将会同国家林业局计财司等有关单位对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相关调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重点和调研内容(一)2011年底以前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国家计划任务执行情况,包括各项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公平分配情况、已竣工入住及在建情况、工程质量情况、面临的困难及所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二)2012年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包括前期工作情况、保进度、保质量的措施等,特别是建设用地落实情况、省级政府配套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资金落实情况。

(三)近年来地方林业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情况,资金项目监管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各级财政投入资金拨付发放到位情况,是否有贪污、浪费、截留挪用等问题,保证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强资金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方式(一)听取汇报。

听取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及被检单位关于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相关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资料。

查阅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计划管理、资金监管、政策文件、制度建设、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及竣工验收、分配管理等档案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浙政办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要求,适应新型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把城镇住房保障作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基本实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基本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基本完成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逐步实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的相互衔接和融合,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困难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突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2012年上半年深圳房地产政策

2012年上半年深圳房地产政策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发布施行
对旧住宅区改造模式进行调整,规定全市旧住宅区优先通过综合整治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对于环境非常恶劣、配套设施极其缺乏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的,由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计划受理单位也不再受理市场主体上报的旧住宅区改造申请。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运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和细化,部分环节予以了简化。
2012-2-24
央行:2月24日起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月18日晚8点发布消息决定,从2012年2月24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12-2-2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通知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5方面对户籍问题进行了规定阐述。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将分为总体目标、改革重点、改革内容及进度、改革保障措施4个部分。
2012-6-7
国土部正式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012-6-8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将于7月上旬正式实施。
2012-7-5
央行下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自2012年7月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31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加大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和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

各级政府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及其增值收益要转化为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到2015年,每年新增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力争达到当年新增保障性住房总量的1/3。

到“十二五”末,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省住房保障覆盖面基本达到20%。

二、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设区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改建、长期租赁等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工业用地,要统筹规划,在总用地面积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内集中建设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出租。

设区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鲁政办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广泛覆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增加政府投入。

省级财政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有关政策,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严格落实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的政策。

资金仍有缺口的地方,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比重,在按规定程序使用年度超收收入时,要相应增加资金投入,不留资金缺口。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昆政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昆政发〔2012〕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31日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安置性保障房管理,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性保障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置性保障房是指纳入省、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安置性保障房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总量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障房公司”)作为“投、建、管”一体化运作的专业化实体公司,通过商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对安置性保障房统一进行投资、建设开发和运营管理。

第五条按照《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市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

按照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保障房公司等部门,编制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年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应当列入省、市两级棚户区改造任务。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管理、服务自查工作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管理、服务自查工作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管理、服务自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同政办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管理、服务自查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2012]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2008年以来,我市建设了大量的保障性住房,解决了一大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全面完成并做好2012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按照2012年1月14日郝月生副市长办公会议的要求,同时为了迎接国务院督察组的督查,市政府决定全面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管理、服务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通过自查,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总体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

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有关单位要全力予以配合,抽调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参与自查,确保真正能够发现存在的问题,实现市领导提出的“内容要全面,重点要突出,问题要清晰,措施要管用,时限要明确,预算要细化,解决要彻底,验收要合格,督查要严格”的总要求。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管理、服务自查及做好迎接国务院督查准备工作领导组。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汴政[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汴政[2012]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开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2012年1月30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开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把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每年向群众承诺要办的实事之一,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支持,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要求,现就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切入点,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是打好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有力支撑。

各县区、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大规模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广覆盖、多途径、保基本”的原则,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把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放在突出位置,积极发展廉租住房建设,稳步发展经济适用住房,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积极探索和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全面完成2012-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工作目标。

李克强:扎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李克强:扎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就 ,阐述 在推进工业化 城镇化进程 中继 续做 好 :“ 三农”工作需要把 握好 的若干 和 程序 进行 了完 善。首 先 ,构 成 闲置
重 大 问题 时 说 出这 番 话 的 。
土地 的,国土部 门将下达 一份通知 书,
温家宝 总理说 ,3 来数亿农 民进城 ,既 改变 了亿 万农民 的命 运 ,更 为经 督 促 土地使 用者 要在 3个 月 内动 工开 0年
济发展注入 了强大动 力。要使进城农 民工真正成 为城镇 居民 ,绝不是 改变一下户 发 建 设 。 目前 ,对 于 土 地 闲 置 的 理 由 ,
籍那 么简 单。我 国人 1规 模巨大 ,只靠几个城市 圈和少数经济 发达地 区不可能 完 很 多开 发 商推 托 是 政府 原 因造 成 的 , : 3 成人 口的城镇 化。要合理引导人 口流向 ,既要采取 措施让具备条件的农民工在就 在新 办法 中 ,对于 政府 行 为造成 的动 业所 在地 逐步 安家落户 ,又要引导产 业向内地 、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 转移 ,让 更 工延 迟 ,首次 明确 认 定标 准 ,包 括政 多农 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 府调 整规 划 政府 未按 合 同时 间交付
F rng t 周 ・ o t ih 双 时政
☆ 温家宝 :农 民合法士地财产权 任何人无权剥夺
详 细 的规定 。办法 拟规 定 ,在 闲置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在 2 1 年 1 01 2月 2 7日于北京 出席 中央农村工作会 议时强 土 地 认 定 通 知 书 下 达 后 , 国 土 部 门 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收益分配权等 ,是法律赋予农 民的合 应 当与 土地使 用者协 商,共 同拟订 闲
法财产权利 ,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 以此来作基本保 障,也无论他们是 留在农村还 置 土地 处置 方案 ,报 本级 政府 批准 后

XX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XX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XX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XX2XX保障性安居工程(XX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项目规模:小区道路总长8261.5m,总面积40252.65m2;供热管网2×8137.5m;给水、消防管网7633m,排水管网5314m。

3、项目建设单位及法人:XX4、项目主管单位:XX5、项目咨询单位:XX省XX建筑设计研究院6、项目工程总投资:2783.06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国家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

第1章概述1.1 项目概述1.1.1.项目名称:XX2XX保障性安居工程(XX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1.2.项目建设地点:XX团部1.1.3.项目主管单位:XX1.1.4.项目实施单位:XX1.1.5.项目性质:小区基础设施新建1.2 工程项目建设必要性和项目研究过程1.2.1 项目的提出兵团《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兵建电[2012]99号)明确指出,“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国家进一步加强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合理分配和使用补助资金,解决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科学合理落实好项目”以及第一师建设局“关于对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外配套设施项目申报要求的通知”师建电【2012】70号。

为此,一师师建电[2012]66号、师建电【2012】70号文明确了本次申报项目的原则、要求,七团高度重视,特此委托我院完成《XX2XX保障性安居工程(XX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1.2.2 项目的背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科学发展、安定有序、维稳优先的方针,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社会保障是保持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和谐的长效机制,如果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享有可靠的社会保障,就可以安居乐业。

因而,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物质基础和保障制度,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2012-77号文件

2012-77号文件

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来源:本网站作者:办公室时间:2012-8-7建质安总〔2012〕77号签发人:郝恩海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监管部门,各相关单位:按照市质安监管总队《2012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百日大检查计划》要求,定于8月份,对天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依据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建设施工21条禁令等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建筑市场行为,重点治理钢筋进场验收、预制桩焊接接桩接头、钢筋焊接工艺试验、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工艺检验、钢筋位置、混凝土施工缝和后浇带留置处理、混凝土养护以及混凝土结构缺陷处理等八个突出质量问题,重点检查防高空坠落、防坍塌、防机械伤害、防触电、防物体打击、防火灾等六防情况。

三、检查安排检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自查阶段,第二阶段为区县支队抽查阶段,第三阶段为市总队专项检查阶段。

第一阶段:8月8日至10日,各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对本单位的项目进行自查,自查情况报责任监管部门。

第二阶段:8月10日至13日,各监管部门要成立检查小组,在受监工程自查基础上进行抽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一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

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质量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努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效能“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3600万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约束性指标。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工程质量要求高、管理任务重。

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是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的重要保证,是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

各地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牢牢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千方百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

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大技术革新力度,创新管理措施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苏建函质〔2012〕380号

苏建函质〔2012〕38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建函质〔2012〕380号关于开展2012年第一次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巡查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委):根据年度工程质量监督巡查计划,为确保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我厅定于6月下旬开展2012年第一次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巡查范围13个省辖市2012年1月1日以来竣工及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巡查内容(1)法定建设程序执行情况;(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情况;(3)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以及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4)现场使用建筑钢材质量情况,重点检查钢筋、商品砼和建筑用砖质量;(5)抽测在建工程实体质量;(6)分户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现场抽查分户验收实施、相关资料、实物质量、管线标识、空间尺寸和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牌等。

三、时间安排本次巡查从6月25日开始至30日结束。

原则上每半天检查一个工程项目。

检查结束后,现场交换检查情况,下发巡查意见书。

四、抽查工程数量此次巡查每个省辖市抽查3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其中在建的2项,竣工的1项。

五、有关要求1、请各省辖市质监站认真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内容包括: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质量受控情况、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主要原材料抽样检测情况、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状况等。

2、请各省辖市质监站准备好2012年1月1日以后竣工工程和在建工程项目表,并注明施工进度情况,以便于抽查。

3、被查项目确定后,各省辖市质监站要及时通知被检查工程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审图、质量检测、桩基检测机构携带相关单位资质、人员资格、质量文件和工程资料到场,以配合检查。

4、本次巡查组具体分组、人员组成、抵达各地时间和日程安排由各组组长另行通知。

5、各地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接待工作从简。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抄送:各省辖市质监站。

2012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2012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支持合理住房需求的相关政策
12.02.06
李克强主持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工作座谈会
要继续坚持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巩固调控成果
中央关于房地产调控不放松
12.02.06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
保障性安居工程;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
12.03.07
发改委副秘书长李朴民解读计划报告
完善鼓励居民购买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贷款优惠政策,支持居民的合理购房需求;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
支持合理住房需求的相关政策
12.03.08
姜伟新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限购令”短期内不会有所微调和放松;楼市调控不会再出新招,
但也绝对不会放松;我们有信心在今年让几个一线城市的房价水平
发改委《关于发展改革系统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等部门
做好建设资金平衡工作,积极协调落实政府财政性资金、企
业债券、金融机构贷款等方面资金。
要创新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用,通过直
接和间接融资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鼓励引
关于房地产调控表态
.07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
继续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适时适度进行预调微调。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加强对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
关于房地产调控表态
12.01.31
国务院常务会议
继续严格执行并逐步完善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的政策措施,促进房价合理回归。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普通商品房供给。

2012年度宏观经济政策

2012年度宏观经济政策

目录(一)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2)(二)2012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五大重点”-------(3)(三)2012年保障房建设管理的新举措----------------(6)(四)上半年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8)(五)央行2012年首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10)(六)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政策调整--------------------(11)(七)申报创建----------------------------------------(12)(八)节能减排---------------------------------------(14)(一)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于2月1日由新华社正式发布。

这是新世纪以来第9个指导“三农”工作的文件。

文件紧紧围绕保障农产品供给,突出强化农业科技创新,提出了一系列理论性、指导性强的新观点、新论述,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新政策、新举措,有不少新的亮点。

在政策设计上,明确“三大指向”,强农惠农富农,就是强化农业基础、惠及农村发展、富裕农民生活;在总体思路上,提出“三强三保”,强科技保发展、强生产保供给、强民生保稳定;在“三农”投入上,要求“三个持续加大”,持续加大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持续加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对农业农村的投入、持续加大农业科技投入,确保增量和比例均有提高;在农业科技定位上,界定“三是三性”,农业科技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支撑,是突破资源环境约束的必然选择,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决定力量,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在提升农技推广服务能力上,集中出台“三大政策”,即实现在岗农技推广人员工资收入与基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平均水平相衔接,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基本覆盖农业县(市区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覆盖全部乡镇,集中解决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人员待遇低、推广经费缺、工作条件差的问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吉建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建规〔2012〕4号)各市州、县(市)规划局(住建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要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超前做好规划设计、实施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积极有序地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二、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具体要求(一)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各地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优先编制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以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为原则,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城市环境整治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解决“城中村”问题相结合,与历史文化街区和重点文物的保护相结合。

对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进行同步建设,优化人居环境,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严格遵守标准规范,切实保障公众利益。

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编制必须严格遵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科学制定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公共绿地等标准要求。

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切实保证群众的切身利益。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九府厅字[2012]6号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19
【实施日期】2012.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2012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根据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赣建保〔2012〕2号)文件精神,2012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竣工总目标
任务分别为100676套(户)和86504套(户)(含2011年续建项目全部竣工)。

其中,开工建设廉租住房20984套,竣工19002套;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41497套,竣工35497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5900户;城市和棚户区改造14630户,竣工15044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045户,竣工885户;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912户,竣工1680户;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5708户,竣工14396户(各地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切实加大推进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继续纳入省、市对县(市、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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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投资[2012]32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展改革系统要继续
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
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保障工作座谈会的精神,为全面完成2012
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发展改革系统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有关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的认识。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201 2年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也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明确了要求。

正确处理好速度、结构、物价三者的关系,保证经济发展“稳中求进”,扩大内需是战略基点,而保障性安居工程是现阶段扩大内需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增长、结构、物价三者的平衡,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的第二年,是在建工作量最大的一年,也是开工、竣工、分配、管理任务并重的一年,需要充分估计困难,以坚定不移、坚韧不拔、
坚持不懈的精神和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加以应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作为份内之事列入工作日程,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计划落实力度。

2012年中央进一步加大了资金支持力度,地方政府也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等部门做好建设资金平衡工作,积极协调落实政府财政性资金、企业债券、金融机构贷款等方面资金,加强建设资金统筹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

要创新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用,通过直接和间接融资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

要按照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尽快将中央补助投资和省级配套资金分解下达到市、县,落实到项目。

分解下达的计划要与已签订目标责任书相应的建设任务相衔接。

三、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

为保证保障性住房建成后尽快投入使用,2012年中央专门安排投资支持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建设项目,中央补助投资要统筹用于去年已开工和今年拟开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与此无关的其他市政设施,北方地区要重点用于配套的供热设施建设。

中央投资支持的项目要统筹考虑市县的建设任务、资金筹措能力等,优先安排特殊困难地区。

四、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好加快进度与规范管理的关系,千方百计采取措施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认真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缩短周期,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加强部门间的衔接,发挥综合部门职能优势,协调促进规划、计划、土地、资金等条件的落实,为项目早日开工创造条件。

五、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2012年是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关键一年,既要加强新开工项目工作力度,也要抓好在建项目的建设。

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建设资金监管,狠抓工程质量。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督促项目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完成竣工目标。

六、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监督检查。

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系统要充分发挥稽察队伍的作用,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年度稽察的重点,对疏于管理、进度缓慢、配套资金落实不力、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确保这项重大民生工程办好办实。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实现经济发展预期目标,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住房保障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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