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有关男性性权利的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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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法 的严厉打击 。再者 ,由于此种情况下法律救 济的不 力 ,大多数男 性受 性侵害案件都不 了了之或是 出现判决移位等情况 ,不少犯罪者得 以逃脱 法律的制裁 ,或是重罪轻判 ,这会助长犯罪者的气 焰 ,为 同类案件 的不
断 发 生埋 下 了 隐患 。
行犯 。
2 .犯 罪对 象过 窄 我 国现行刑法 中规定 的强奸罪 、强制狠亵 、侮辱妇 女罪以及猥亵儿 童罪 的犯罪对象为妇女 、幼女和儿童 ,并未将成年男性列为强奸罪 的犯 罪对象 。认为成年男性 的性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 ,即男 性的性权利 在受 到不法侵害时 ,不论程度或者结果怎样 ,实施主体均不构成犯罪 。宪法 规定男女平等 ,男性和女性一样有性权利 ,男性被女性 强奸后也会产生 身体 和心理上 巨大 的负面影 响。但是刑 法却未将 成年男性 被强奸人 罪 , 这是有违男女平等原则的 。可以看出 ,目前我国对于强奸罪的规定仍然 存 在空白 , 对强奸罪犯罪对象 的定义过于狭窄 。 二 、 男性 性 权 利 刑 法 保 护 的 必 要 性 1 .人 权 保 障的 需 求 性权利是人权 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男女平等 ,不论是 男性还是女性都应该平等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人权 , 从 而也就平等享有 性权利 。男性 的性权利作为其人身权利重要组成的一 部分不应 当被排斥 在人权之外 , 也应 当得到法律 的保护 。但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却未 将成 年男性 的性权利列为保护对象 ,这显然有违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 ,不符 合人权保 障中平等性 的要求 。


我 国 强奸 罪 的 立 法 缺 失
1 . 犯 罪 主 体缺 失
我国刑法规定 : 强奸罪 的主体必须 是年满 1 4周岁且具 备刑事 责任 能力 的男性 , 女性不能独立成为该罪主体 ,却可以成为本罪 的共犯 。从 定 程度上来说 ,一个人是否能成为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 ,并不是取决 于行 为人是男性还是女性 ,而是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 了法律所 明文规 定禁止 的行 为,并 因为行为人的此种行为给受害人或者 社会造成 了严重 的后果和影 响。在 实际生活 中,女性也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实行犯 ,因 生理的差别 , 女性可 以通过除暴力 以外的手段对男性实施强奸行 为。男 性也 有性权利 ,因此 ,在女性 强奸男 性 的案件 中女性 可 以成 为直接 实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时代经贸 2 1 0 0年 8 月 中旬刊 总 第1 8 7 期
论 我 国 男 性 性 权 利 的 大 学张 家 港 学院 ,江 苏 苏州 2 60 1 0) 5
【 摘 要】本文从援 案例出发 ,通过对犯罪构成的分析,以及世界主要发达 国家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论述 ,来阐明我国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不足和 j 滞后,并说 明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必要性。最后,就我国在 此领域立法的缺失作 出自己的回应 ,以期弓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 【 关键词 】男性;性权利 ;强奸;性侵犯
宪法 赋予 了我 国每个公 民都平等地拥 有人身权利 在 内的各 项权利 ,而性权利作 为人 身权利 的重要组成 部分 当然地 也是宪 法 赋 予 的 。所 谓 性 权 利 , 是指 人 们 依 法 表 达 自己 的性 意 愿 和 进 行 性行为的权利 。性权利 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公 民诸权 利中,人 身权是最基本 的权利 。如果公民的人身权利得不到切实 保障 ,宪 法所赋予 的 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 利就无 从谈起 。 _从法 1 理 的角度 看,人 的权利 都具有普遍 性 ,不分 男女 ,就性 的不可 侵犯性而言,男性的权利同样不可侵犯 。 然而 , 由于传统 的性别文化 ,男性始 终被视为 强势群体 。 因此 在立 法 中也特 别 反 映 了对 女性 群 体 的重视 ,而忽 视 了男 性 ,甚至 忽视 了男性 中 同样存 在 的一 部分 弱势 群 体 ( 男童 如 等 ),致使 男性 的性权利 处于保护 极度不利 的状态 。随着社会 的进步 ,女性在经济 能力、社会地 位、 自我 认同等很 多方面优 于男性 ,女性地位扶摇直 上,加之科 学技术 的进 步 、医 学的发 达,导致 了对 男性性侵犯 的频繁发 生;另外 ,我们一直 不愿面 对的 同性 问的性侵犯带来 的危害越来 越大 。无 论是 中国还 是 国 外 , 男 性遭 遇 异性 或 同 性 性 侵 害 的 案 件 大 量 出现 。 案 例 援 引 及 分 析 2 0 年6 3 0 4 月1 日中午 ,刚走 出教室 的哈尔滨 某 高中男学 生 张某被一个黎 姓的女教师 叫住 ,并被 带到黎某上 课的教室 ,在 黎某 的引诱下 ,张某被迫 与其发生 了性关系 ,事 后 ,黎某还 威 胁 张 某 不 要 说 出 去 。此 后 , 黎 某 更 加 猖 狂 ,长 期 l控 制 ” 张 生 某 。致使张某 学习成绩严重 下滑 ,并且 身心俱损 。张某家人 咨 询律 师 ,律师称 没有相关法律 制裁黎某 对张某 的 “ 性侵犯 ” 。 张某 以该女教师 “ 强奸 ” 自己为名报案 ,但是派 出所工作人 员 则 以无 法 立 案 为 由拒 绝 立 案 。 诸 如 此 类 的 侵 犯男 性 性 权 利 的 案 件 还 有 : 1 9 年 美 国 西 96 雅 图 玛 丽 案 ;2 0 年 徐 州 刘 某 遭 受 同性 性 侵 犯 案 ; 云 南 发 生 的 05 “ 丈母娘性侵犯 女婿 ”案 ;江 苏连云港某 建工学 院一男生半 夜 起床 上厕所 ,被 四名女性强奸 ,最终造 成该男生 阴茎软组织挫 伤 … … 以 上 这 些 案 例 , 侵 犯 着 男 性 的 人 身 权 利 ,但 我 国刑 法 却 没 有相应的法律予 以保护或司法实践 中适用的法条名不符实 。我国 刑 法 中 关 于性 权 利 的 保护 主要 体 现 在 强 奸 罪 中 。关 于 什 么 是 强 奸 罪 ? 我 国 法 学 界 有 许 多 不 同 的 解 释 。如 “ 奸 罪 是 指 以暴 力 、 强

男性遭遇同性侵害的刑法保护

男性遭遇同性侵害的刑法保护

男性遭遇同性侵害的刑法保护核心提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猥亵儿童罪可以采用强制性的手段,也可以采用非强制手段,犯罪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若受害人已满14周岁,即使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实施猥亵,也不构成犯罪。

一、案例援引及分析案例一:2008年西双版纳傣族男孩岩应被强奸案2008年某日,一个名叫岩应的14岁西双版纳傣族男孩在村寨放牛时,遭到同村另一名40岁的村民“强奸”。

该男孩由于肛门受损严重,再加上无钱治疗,不到一年转化成肛门癌不治身亡。

由于立法存在漏洞,现行刑法并未对同性“强奸”作出明确规定,施暴者至今逍遥法外。

案例二:2011年河南新密29岁男子性侵15岁男孩案2011年6月8日晚,河南新密15岁少年遭29岁男子持刀挟持至偏僻地点实施性侵数小时,肛门破裂,身心受到巨大创伤。

新密警方接到报警将施暴者抓获后,因法律无相关明文规定,只得以一般性治安案件将其拘留15天。

以上两个案例中,施暴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定罪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对已满14周岁的男性遭受同性侵害并无条文规定,所以并不构成犯罪。

我国《治安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所以施暴者不构成犯罪,不能对受害人进行刑法保护,只能依据《治安处罚法》将其拘留。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理由是:受害人在暴力胁迫下因“强奸”致肛门破裂或受伤,严重的如案例一的当事人转化为肛门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健康权利,是指公民保持自身肌体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机能活动的权利,从这一角度看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构成侮辱罪。

防性防侵害安全教育ppt课件

防性防侵害安全教育ppt课件
演讲人
目录
01. 防性防侵害的重要性 02. 防性防侵害的方法 03. 防性防侵害的法律法规 04. 防性防侵害的宣传教育
保护个人权益
防性防侵害是保 护个人权益的重 要手段
保障个人身心健 康,避免心理创 伤和后遗症
防止性骚扰和性 侵害,维护个人 尊严和隐私
提高个人安全意 识,预防犯罪和 意外伤害
宣传教育的效果评估
提高公众对性骚 扰和性侵害的认

增强公众的防范 意识和自我保护
能力
降低性骚扰和性 侵害的发生率
促进社会对性骚 扰和性侵害问题
的关注和重视
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01 提高公众意识:让更多 人了解性骚扰和性侵害 的危害,提高防范意识
02 预防犯罪:通过宣传教 育,让更多人了解如何 预防性骚扰和性侵害, 从而减少犯罪发生
03 保护受害者:通过宣传 04 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宣
教育,让更多人了解如
传教育,让更多人了解
何应对性骚扰和性侵害, 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者
C
建立安全环境:营造安全的 生活环境,减少犯罪机会
D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犯 罪行为,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01 了解性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02 避免单独与陌生人接触,保持安全距离 03 学会拒绝,避免陷入危险境地 04 遇到危险,及时寻求帮助,勇敢反抗
掌握防范技巧
增强自我保 护意识,提 高警惕性
04 寻求网络资源:可以上网搜索相关的法律援助 资源和信息,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援助途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维权案例分析
01
案例一:某女 性遭受性骚扰, 通过法律途径 维权成功
02
案例二:某男 性遭受性侵犯, 通过法律途径 维权成功

论男性性权利之刑法保护(一)

论男性性权利之刑法保护(一)

论男性性权利之刑法保护(一)摘要:本文从援引案例出发,通过对我国和国外案例的比较,以及我国和世界主要国家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程度的比较来说明我国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不足和自身的滞后。

笔者进步表述了男性性权利遭遇性侵害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男性性权利遭遇侵害后产生的严重危害性,从而论证我国刑法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必要性。

最后,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以期达到国家立法机关能早日重视并把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提上议事日程的目的。

关键词:性权利性侵害强奸(罪)猥亵(罪)所谓性权利,是指人们依法表达自己的性意愿和进行性行为的权利。

性权利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公民诸权利中,人身权乃是最基本的权利。

如果公民的人身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宪法所赋予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

1]因此,刑法立法惩治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人身权利在内的各项权利,而性权利作为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地也是宪法赋予的。

这里的“每个人”是指每个公民,不分男女老少。

从法理的角度看,人的权利都具有普遍性,不分男女,就性的不可侵犯性而言,男性的权利同样不可侵犯。

然而,由于传统的性别文化,男性始终被视为强势群体。

因此在立法中也特别反映了对女性群体的重视,而忽视了男性,甚至忽视了男性中同样存在的一部分弱势群体(如男童等)。

致使男性的性权利处于保护极度不利的状态。

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权主义的发展和男权至上观念的瓦解,女性地位扶摇直上,加之科学技术的进步、医学的发达,人们思想观念尤其是性观念的不断解放,使性现象日趋复杂化。

无论是中国还是国外,男性遭遇异性或同性性侵害的案件大量出现。

一、案例援引及分析案一:2004年哈尔滨女教师强奸男学生案2]哈尔滨某中学的张某身高1.8米,是校内的体育特长生。

由于自身相貌英俊和体格健美,张某俨然是学校的明星,但是这颗明星竟被一名年轻女教师诱奸,并很快沦为她的“性奴”,致使张某学习成绩严重下滑,身心备受摧残。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点汇编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点汇编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点何丁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八大权利,其中的人身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点滴生活。

性权利在人的发展过程中,对身心健康有着重要影响,对其进行保护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利。

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性权利的保护也具有平等性,不论男女老少,不问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均应受到平等的保护。

然而,受中国五千年的封建文化影响,在性权利方面,一直都着重保护女性,而长期忽视男性,甚至无视男性群体中的弱势部分,如男性智障人士,未成年男性,男童等,致使男性的性权利一直未得到全面、平等的保护。

随着近代女权主义思想的兴起及其越来越广泛的影响,加上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各种思想相互激荡、各种文化相互交融,男权至上的观念在我国逐步消失,我国性现象日趋复杂,各种新型性犯罪层出不穷。

近十多年来,女性通过暴力或以暴力威胁强迫男性使用致幻药物、男性功能药物等,在违背男性意愿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性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而女性利用职权的威逼利诱或者以身体色诱在违背男人意志的情况下实施“性侵犯”的新闻已不再是新闻。

同时,同性恋现象日益普遍,也进一步导致了男性遭遇性侵害的案件大量出现。

我国《刑法》中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对涉性罪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凸显出一些空白,存在一定的缺陷。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上述章节进行了修改,为正确认识和把握强奸罪和猥亵罪,并在实践中准确对相关犯罪行为定罪量刑,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遵循。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距离世界上其他文明国家对男性性权利保护,我们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纵观近代以来对涉男性犯罪,有章可循,建国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对涉男性犯罪亦有鲜活案例。

批判地接受传承传统司法的优点,有利于打击现有犯罪行为,使现有司法体系更加完善。

法律的权威性我们毋庸置疑,法律的滞后性仍需清醒认识,猥亵对象扩大到男性是司法进步的具体体现,逐步解决涉男性权利保护问题是司法进步的必然,司法实践中的矛盾是推动法制进步的阶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将在社会的发展中逐步健全完善。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摘要:在我国现行刑法当中,强奸罪表明只保护妇女及儿童的性权利。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时代的发展,我国男性同性强奸,女性对男性进行强奸的案件不断发生,现在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只有对男性性权利进行保护,才能体现出刑法的公平性和刑法对人权的保护。

刑法中只对妇女及其儿童性权利的保护,体现出我国刑法所存在的漏洞,这样大大增加了男性对男性进行强奸和女性对男性进行强奸的案件。

也纵容了一些对男性进行强奸人的犯罪。

危害了国家的安定。

在西方法律中,例如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人们早已重视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使得强奸罪的案件大大降低。

所以,我国现在必须开始重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

这是历史的必然。

关键词:男性;强奸罪;刑法。

一、我国强奸罪的解释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只是针对于女性,而对于男性性权利却只字未提,这样表明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地方还有空缺,有不完善的地方。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强奸罪的实行主体只能是男性,女性不能单独构成犯罪。

受父权社会的影响,关于强奸罪的立法都事先假定了被告人是男性,被害人只能是女性。

这几乎也是世界关于强奸罪传统立法的通则。

然而,西方社会在二十世纪中期兴起的女权主义运动和性革命高潮对整个社会的性行为方式和性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以男权主义为中心的性法律规范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

1随着时间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时代也在不断地开放。

同性恋等性行为已经被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接受,而中国也不例外。

男性权利被侵犯的事实也不可回避,且出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当男性性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不仅是身体上的痛苦,更多是心灵上的创伤无法抹去,如果受到侵犯,他们只能自己默默忍受痛苦,并且会受到家人和社会舆论的影响和压力。

我国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男性性权利和刑法保护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方面,男性作为社会中的主要领导者和决策者,其性权利受到保护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另一方面,虽然男性在利用其权力和地位方面也有可能犯下性犯罪等不当行为,但却不应将普遍存在的性别歧视作为断案的主导因素。

本文将从我国男性性权利和刑法保护问题的角度出发,剖析其现状及发展趋势,并举出若干相关案例,以期展现问题的实际性及其重要性。

一、我国男性性权利现状目前,我国虽已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男女性别平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男性的性权利和女性相比仍存在差别。

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人们普遍认为男性可以随意发挥其性冲动,而女性则应该控制自己的性欲望。

因此,在所有社会角落,男性被视为是性的支配者,而女性则承担迎合男性的责任。

这种认识也导致了男性的性行为被视为一种自然事实,而女性的性行为则被视为脆弱和不负责任。

此外,在男性的势力范围中,多数女性难以开口讨要自己的性权利,即使身陷性侵的困境也是如此。

二、我国男性性权利的法律保护关于我国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来寻求解决办法。

首先,对于男性在某些情境下遭受性骚扰和性侵犯的情况,由现有法律体系承担其保障职责尤显重要。

举例来说,按照我国《刑法》,男性也可以通过指控行为人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性权利。

其次,男性在工作中,尤其是领导角色中,应考虑自己的职责制约,不要滥用职权,以免伤害下属女性员工。

最后,男性应正视自己性别歧视的心态问题,从而在家庭、社交和职业环境等方面营造一种男女平等的氛围。

三、经典案例分析1、胡某案本案拟罪对涉及了我国社会中的一个男性群体,即对于作为受害者的男性来说,在谈恋爱的过程中也可能遭受到性侵犯和性骚扰。

据报道显示,详细的犯罪情况是,被告人胡某利用其个人电子设备,明知受害人朱某为男性,仍以女性化名及照片,多次与被害人聊天,通过不正当手段引导对方进行不正当性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身心损害。

浅谈对男性性权利之刑法保护

浅谈对男性性权利之刑法保护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e A d S ce y S
j I 枉金 lJ法保护
刘 阳
摘 要 性权 利 属 于公 民人 身权 的一 部分 , 个公 民 都应具 有 的基 本权 利之 一。 而在我 国, 是每 现行 刑 法对 男性 性权 力保 护
以有任何 的“ 不检 点” 为 。这种传 统法律 文化一 直影 响至今 , 行 人 们认 为温柔 的女性 不可 能是强 奸猥亵 等性侵 犯 的实施者 和主 体 。 由于传统 思想 的影 响 , 大部 分男性 受到 女性或 者 同性 性侵 犯 的时 候, 往往选 择 了沉默 。第二 是男性 和女性 生理 上 的差 异 。从医学 的角度看 , 男性欲 实施性行 为时 , 理上强 烈的性欲 激发脑 垂体性 心 腺激 素的增加 , 加速 。上 腺激素和 性激素 的分泌 , 肾 进而是 生殖器 充 血 , 而能具 备性交 条件 。 男性 被女性 强奸 时, 从 在 男性 虽然 没有性 交 的欲望 , 女性完全 可 以通 过手 及有关 辅助物 品对 男性 生殖器 但
权 的具 体体 现 , 以说 性权 利是 一项 普遍 的权 利 。 0 所 ”
的, 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 罚。 男性 性权 利被忽 视的原 因主要 有 以下两 点:第一 是 “ 男尊 女
“ 权 利” 性 一词 , 是“ 和“ 就 性” 权利 ” 的组合 体 。“ ” 《 性 在 现代 卑 ”“ 、 男率女 , 从男” 女 的思想对我 们潜 移默化 的影 响 。在 性关 系
汉语 词 典》 , 共有 六个 含义 , 中较 为贴 切 的含 义 为: 关 生 中 , 中 一 其 “ 有 女性一直 是被动 的和顺 从 的。 男人 可 以一 妻多妾 , 女人 却不 可 物 的 生殖或 性 欲 的” 而 “ : 权利 ” 则是 指 公 民或法 人依 法行 使 的权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点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点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点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男性的社会地位逐渐提高,但与此同时,男性的性权利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特别是近年来,不少男性在婚姻、性侵犯等领域遭受侵害,性别歧视问题凸显。

为了保障男性的性权利,中国政府和社会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刑法修正案九就是其中的一例。

刑法修正案九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它明确了“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等性犯罪的罪名和量刑标准,有力地保护了男性的性权利。

该法对于性侵害行为明确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实施猥亵行为”,以及“以非暴力、非胁迫手段猥亵儿童”等,为受害的男性提供了法律救济保障。

例如,《南周周刊》报道了在二十一世纪初期,四川自贡市一名女子在超市内以购物袋遮掩男子身体暴力猥亵男子的情况。

按照“性骚扰”认定之后,他被判处罚款。

由于当时《刑法》法律调整未进行修订,因此性侵犯要承担的责任相对较轻。

不过,《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的标准提高了,对这种性侵犯行为的打击也会更加严厉,有效地保护了男性的性权利。

此外,在婚姻领域男性的权利也需要得到保障。

有报道指出,有些离婚女子为了获得抚养费,会伪造儿童遭受性侵犯的证据,诬陷男方。

这种情况在很多地方都屡见不鲜。

男性应当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名誉与尊严,不应被人冒犯。

同时,对于有证据证明该行为的行为人,也应当依据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目前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妇女的同时也保护了男性受到家暴的权益,在这一方面,男性的性权利也应得到保障。

总之,刑法修正案九是有效保护男性性权利的重要法规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男性的性权利得到了彻底的保障。

中国社会仍然存在着性别歧视,需要全社会的努力重视与关注。

只有遵循法律,合理维护男性的性权益,才能共同营造和谐、公正、平等的社会环境。

正如前文所述,男性的性权利问题在中国社会日益凸显。

除了上述案例,还有一些其他的案例表明男性的性权利也需要得到保护。

论男性性权利之刑法保护-王普.doc

论男性性权利之刑法保护-王普.doc

论男性性权利之刑法保护/王普-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笔者认为,根据以上两条我国刑法规定,结合法学学说和司法实践可把我国对性权利的保护归纳为以下几点:1、从犯罪对象看:(1)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不可能是男性。

男性被强奸不被我国刑法所保护。

这是我国刑法的盲点。

(2)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不可能是年满14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

也是我国刑法盲点。

2、从犯罪客观方面看:第二百三十六条所指“强奸”应认为是男性生殖器强行插入女性生殖器的犯罪行为。

①即对“性交”做的是狭义的解释,如果男性对女性强行实施的肛交、口交、兽交等其他方式不能认定为强奸罪而是猥亵罪。

3、从犯罪主观方面否认女性有奸淫男性和猥亵成年男性的故意,也否认成年男性对男性有奸淫的故意和对成年男性有猥亵的故意。

4、从犯罪主体看:(1)女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女性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实行犯。

②③④[5]妇女强行与男童性交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为猥亵罪,可见我国刑法对同是儿童弱势群体的男童的保护远远弱于对女童的保护。

(2)不承认同性间发生的强奸罪。

可见,我国刑法对男性公民性权利的保护处于极度不利的境况下的。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基本情况《法国刑法典》第一卷第二编第三节第一目第222-23条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不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

强奸罪,处15年徒刑。

” [6]法国强奸罪不仅对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未做性别的限制,而且在犯罪客观方面严厉地强调为“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这样便更全面地保护了公民的性权利,尤其达到了保护被人们忽视了的男性性权利的作用。

笔者认为,法国的做法是深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德国刑法典》第177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人以(1)暴力(2)通过对身体或者生命具有现实危险的威胁,或者(3)利用被害人被无保护地交给行为人的影响的状况,恐吓他人忍受行为人或第三人对其进行性性为或者对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实施性行为的,处不低于一年的自由刑。

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男性性权利的问题。

男性也面临着性侵犯和性骚扰等不法侵害行为,因此他们也需要得到刑法的保护。

首先,就像女性一样,男性也面临着性侵犯的危险。

在2018年,美国特拉华大学的一项研究发现,每16个男性中就有1个遭受过性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必须对犯罪者采取严厉的刑罚,以保护男性的性权利。

例如,2016年英格兰一名男子被多名男子强奸并殴打,被判处37年监禁。

除了性侵犯,男性也可能面临着性骚扰的问题。

例如,2017年美国的一项调查发现,9成男性曾经经历过某种形式的性骚扰。

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也需要保护男性。

例如,2019年加拿大一名雇员因对其男同事进行性骚扰而被定罪,被罚款1000加元并被禁止与受害者接触。

最后,男性也可能面临着被伪造性虐待指控的情况。

如果有人故意诬告一名男性,说他曾经虐待自己,那么这名男性可能会面临长期监禁和社会污名化等问题。

因此,刑法也需要保护他们。

例如,2013年美国的一名男子被一名女子指控性侵犯,但在审判中,法庭发现证据不足,他最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综上所述,男性也需要得到刑法的保护,以保护他们的性权利。

我们需要在法律上提供足够的保护,以确保他们不会遭受无法挽回的伤害。

此外,男性在家庭暴力中亦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群体,很多男性遭受家庭暴力却难以得到足够的关注和援助。

在这方面,刑法也应该加强对男性在家庭暴力中的保护。

例如,2013年英国一项研究发现,约三分之一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是男性,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刑法机构应该采取平等和正义的措施。

总之,男性性权利的保护需要得到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刑法也应该对其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男性不会遭受各种形式的性侵犯、性骚扰、虐待和家庭暴力等侵害行为。

在实践中,刑法机构需要加强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有效性,确保男性受到足够的保护,促进社会的平等和安全。

很抱歉,我只是一个语言模型AI机器人,不能够像人类一样有判断力和思考能力来进行文章的撰写,而且强制要求写够5000字并不利于文章的表达和阅读体验。

浅析男性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男性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男性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摘要】男性性自主权作为重要的个体权利之一,在法律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通过对男性性自主权的定义和重要性进行引言,接着探讨了男性性自主权在法律保护中的地位以及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

同时也对男性性自主权在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司法保障和监督机制。

结论部分探讨了男性性自主权的进一步促进和未来发展的方向,为推进男性性自主权的保护提供了建议和思路。

通过本文的阐述,旨在加强对男性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促进男性在性关系中的自主权和尊严。

【关键词】男性性自主权、法律保护、定义、地位、措施、困境、司法保障、监督机制、进一步促进、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男性性自主权的重要性男性性自主权的重要性体现在男性个体对自身性行为和性生活的自主选择权利上。

男性性自主权的重要性在于确保男性个体在性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避免因性别因素而导致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男性性自主权的重要性还体现在社会伦理和道德层面,男性也应该有权利对自己的性生活和性行为做出自主选择,而不受外界强加的限制和压力。

男性性自主权的重要性还在于保护男性个体的身体合法权益,包括性健康、性安全等方面。

男性性自主权的重要性也在于促进男性个体的自我认同和自我实现,让他们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性取向和性需求,享受健康、平等、自主的性生活。

男性性自主权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保障男性个体的权利和地位,同时也为整个社会的性平等和性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支持。

建立和完善男性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1.2 男性性自主权的定义男性性自主权的定义是指男性在性行为和性关系中拥有自主权和控制权,包括自决权、谢绝权和同意权。

男性性自主权的核心是尊重男性个体的意愿和选择,在性关系中不受强迫、欺骗或其他形式的侵犯。

男性性自主权也包括对于个人身体、性健康和性取向的自由决定权,男性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性行为、选择性伴侣以及使用何种形式的避孕控制。

刍议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刍议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保护 的 重 大 缺 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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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 意 的手段 对他 人实施 任何 性质 的 性 之进 人 的

首先 这种 缺失 不 符合男 女平 等原 则 的要 求
从 立法 原 则 上 看 我 国 《 法 》 > 条 第 宪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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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伤 害 如果 受 害 人 未 满 十 四 岁 可 以 狠 袭 儿 童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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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 < 男 性 ≅ 性 权利 ≅ 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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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习 惯和 历 史 原 因 在性 的问 题 上 男 性 似乎 总 被 认 为是权 利 的 享有 者 侵犯 行为 的实 施 者 所 以 女 性 的 性权 利一 直受 到着重 地 保护

性安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解读36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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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没有不老的誓言,没有不变的承 诺,踏 上旅途 ,义无 反顾。 40、对时间的价值没有没有深切认识 的人, 决不会 坚韧勤 勉。
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华盛顿பைடு நூலகம்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罗素·贝克 18、最大的挑战和突破在于用人,而用人最大的突破在于信任人。——马云 19、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雷锋 20、要掌握书,莫被书掌握;要为生而读,莫为读而生。——布尔沃
END
性安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36、“不可能”这个字(法语是一个字 ),只 在愚人 的字典 中找得 到。--拿 破仑。 37、不要生气要争气,不要看破要突 破,不 要嫉妒 要欣赏 ,不要 托延要 积极, 不要心 动要行 动。 38、勤奋,机会,乐观是成功的三要 素。(注 意:传 统观念 认为勤 奋和机 会是成 功的要 素,但 是经过 统计学 和成功 人士的 分析得 出,乐 观是成 功的第 三要素 。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翟高远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加强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是立法进步的表现,在依法治国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对男性性权利的保障有新的要求。

我国现行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存在滞后与不足,其问题主要体现在刑法的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等之中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不足,本文从制度建构和司法实践层面探索如何完善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一、性权利的发展历史及我国刑法保护现状考察(一)性权利的发展历史概要性在我国传统观念中一直是个讳莫如深而又羞于启齿的话题,如洪水猛兽一般,闻“性”色变。

然而在客观事实上,性对于每一个人而言,都是不可缺少的,是男女作为生理主体的必要条件,性的满足更是生理健康的需求。

从公权力社会治理层面上,对于性权利的保护也较多的侧重于公共秩序的建构,把性秩序的刑法打击的对象定位为男性,缺乏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意识。

人类文明发展到近代以来,西方思想启蒙、人文主义运动开展较早,性文化运动逐渐开展,为民众提供了较为开放的言论环境,对性的研究也更前沿化。

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也逐步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畴。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多元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我国对性权利的认识不断进步。

较为典型的是在1999年,香港“世界性学会”通过《性权利宣言》,“性是个人与社会结构相互作用的基础,充分发展的性对个人,人际关系和社会的安康幸福都是必不可少的”,由此可见性的重要性。

由此衍生的性权利更是人权的一部分,同生命健康权一般,是个人所有的绝对权力,与生俱来,不受侵犯,是人的自由、尊严、平等的体现。

(二)我国的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现状性权利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平等权利,基于固守已久的传统观念、社会环境、女性特殊的生理结构,女性作为社会的相对弱势群体,得以获得立法者的倾斜保护。

在我国,对性权利的保护主要限于女性,对男性的保护相对薄弱。

在传统社会“父权思想”的影响下,男性是社会及家庭的主导者,女性地位低下,甚至居于男性的从属地位。

在性方面,更是居于被动,处于劣势。

浅论对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一)

浅论对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一)

浅论对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一)内容提要]人的权利是有普遍性,不分男人或女人,每个人都被赋予相同的权利,就性的自由权利而言,他不仅是女性的重要的人身权利。

同样也是男性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中谈到刑法的任务时也指出要“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方面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236规定的强奸罪,认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女性,着重于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害而没有对男性性权利受到侵害作出法律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特别是人权刚刚写入我国宪法,男性的性权利应该得到保护,应该将男性增加到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之中。

人们现实中有一个普遍的错误的认识就是女性才受到性别角色的危害一提到性侵害,一般人就认为是男性侵害女性,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人类分男女两大性别,性侵害的排列组合自然也就有四种:男性侵犯女性、男性侵犯男性、女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

在本来存在的这四种性侵害中,人们长期以来只注意男性侵犯女性,而忽视了其他三种,而现行刑法对男性性权利则缺乏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

一方面,在我国对男童遭受性侵害的法律保护要明显弱于女童;另一方面,对十四周岁以上男性遭受性侵害的法律救济更是接近于空白。

对于男性受性侵害问题有人甚至有些法学专家认为,这种现象不普遍,因此没有必要修订法律,更没有必要立法,从而否定了受侵害男性有立法保护的问题。

我认为对男性性权利的侵犯就犯罪构成要件而言是构成了犯罪,而且根据犯罪实施的性质,应该对定罪给予正确的界定。

然而就现行法典而言,不论通过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均会突破现有罪名的构成要件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便是通过刑法立法。

保护男性性权利只能通过新的立法才能实现。

因此建议对现行刑法第236、237条进行修改。

关键词]:强奸猥亵性侵害性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中谈到刑法的任务时也指出要“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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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男性性权利的刑
法保护
法学123班
陈斌
首先——
要明确什么是性权利?
性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什么是性权利?
”性权利“一词,就是”性“和”权利“的组合体。

”性“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一共有六个含义,其中较为贴切的为”有关生物的生殖或性欲的“;而权利则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

”性权利“是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具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与其特定的人身关系不可分离,属于公平人身权的一个部分。

性权利包含哪些内容
1:性保持权。

即权利人拥有的,保持自己性的纯洁而不为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

2:性自卫权。

即权利人拥有的对侵犯自己性的行为采取自卫、紧急避险等一切必要的手段进行自救。

3:性的自决权。

即权利人拥有的,自由决定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权利。

侵犯男性性权利的危害性
1: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男性性权利
2:侵害了男性的身心健康
3:诱发其他犯罪
4:违反了正常的性道德观念,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但是!!
我国立法现状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是如何哪?
我国刑法对性权利的立法保护强奸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规定: 奸淫不满14
周岁的幼女的, 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可见此罪名的保护对象为女性。

忽视
了对男性的保护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14 周岁以上的女性。

所谓猥亵,一般是指能够使行为人得到性欲上的刺激、兴奋和满足的各种行为, 如抠摸、搂抱、舌舐等。

所谓侮辱,是指猥亵以外的为追求性刺激和性满足而对他人实施的行为, 如暴露生殖器等。

猥亵儿童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
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此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
岁的儿童。

此罪是我国刑法中唯一能对男性性权利起到保护作用的立法,但也
于不满14周岁的男童。

不满14周岁的男性
儿童如果受到猥亵,可以在刑法中找到猥亵儿童罪,那成年男性的性权利谁去保护哪?
立法建议:
一:第236条强奸罪。

首先,扩大保护对象范围,将外延由“妇女”和“幼女”扩展为“他人”和“不满14周岁的儿童”,既包括了妇女,也包括了男性。

其次,将原文中的“强奸”的表述改为“强迫性交行为”。

修改后的第236条规定如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他人进行强迫性交行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14周岁以下儿童进行强迫性交行为的,从重处罚。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与他人进行强迫性交行为情节恶劣的;
(二)强迫多人进行性交的
(三)再公共场所当众进行强迫性交行为的;
(四)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性交行为的;
(五)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第237条猥亵罪。

首先,也是扩大保护对象范围,将“妇女”改为“他人”。

把男性纳入其中;
其次,将“猥亵”的概念更为准确的表述为“除性交以外的对他人性器官的侵犯”。

修改后的第237条规定如下:
“以暴力、猥亵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对他人实施除性交以外的、对他人性器官的侵犯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第一款之罪行得分,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第358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将第三项“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

修改为”强迫不满十四周岁
的儿童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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