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驳复仇议翻译
驳《复仇议》阅读答案附翻译
驳《复仇议》阅读答案附翻译驳《复仇议》[唐]柳宗元臣伏见天后①时,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予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日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②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③之道,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
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文言文《驳复仇议》原文及作品赏析
《驳复仇议》原文及作品赏析【作品介绍】《驳复仇议》是柳宗元的一篇高扬以人为本思想的光辉篇章。
它以对弱者的深切同情,批驳初唐陈子昂“既诛且旌”的论点,并且,阐述了“调”即和谐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全文层次清楚、内容丰富,对今天的人们依然有启发。
将韩愈的《复仇状》与该文相比较,韩愈可能受到过柳宗元的影响。
【原文】驳复仇议臣伏见天后时[1],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2],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3],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4];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5]。
臣闻礼之大本[6],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7]。
旌其可诛,兹谓僭[8];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9],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10],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11],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12],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13],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14],枕戈为得礼[15],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16],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17],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18],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19],是悖骜而凌上也[20]。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21],而又何旌焉?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
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22]:“调人[23],掌司万人之仇。
陈子昂《复仇议状》与柳宗元《驳复仇议》比较阅读(附答案解析与译文)
陈子昂《复仇议状》与柳宗元《驳<复仇议>》比较阅读(附答案解析与译文)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10~14题。
材料一: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按之国章,杀人者死,元庆宜伏辜。
又按《礼》经,父雠不同天,亦国家劝人之教也,元庆不宜诛。
然臣闻在古,刑之所生,本以遏乱。
仁之所利,盖以崇德。
今元庆报父之仇,意非乱也;行子之道,义能仁也。
仁而无利,与乱同诛,是曰能刑,未可以训。
元庆之可宥,显于此矣。
然而邪由正生,理心乱作。
昔礼防至密,其弊不胜;先王所以明刑,本实由此。
今倘义元庆之节,废国之刑,将为后图,政必多难;则元庆之罪,不可废也。
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雠,其乱谁救?故圣人作始,必图其终,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
故曰:“信人之义,其政不行。
”且夫以私义而害公法,仁者不为;以公法而徇私节,王道不设。
元庆之所以仁高振古,义伏当时,以其能忘生而及于德也。
今若释元庆之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而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无生之节也。
如臣等所见,谓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
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谨议。
(陈子昂《复仇议状》,有删改) 材料二: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以向,违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驳《复仇议》原文及翻译
驳《复仇议》原文及翻译柳宗元①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予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②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日无为贼虐①,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②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③向使刺谳③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④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④,掌司万人之仇。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 《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⑤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
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⑥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柳宗元驳复仇议翻译
驳复仇议臣伏见天后时①,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②,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③,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④。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⑤,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⑥。
注释:①伏见:旧时臣下对君主有所陈述时的表敬之辞,可译为知道,了解。
天后:即武则天(624-705),名武瞾。
690年,废睿宗李旦自立为皇帝,改洛阳为神都,建立武周王朝,在位十六年。
705年,武则天病笃,宰相张柬之发动兵变,迫使武氏退位,史称神龙革命。
中宗李哲复位,恢复唐朝。
②同州:唐代州名,今陕西渭南市大荔县一带地区。
下邽(guī):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
徐元庆:当时某驿馆的服务人员,徐元庆替父报仇,谋杀官员赵师蕴案是武则天时轰动一时的谋杀案。
③县尉:县令的属官,专司当地的治安工作。
或称御史大夫。
④卒:最后,最终。
束身归罪:自首。
⑤陈子昂:(661—702),字伯玉。
武后时曾任右拾遗,为谏诤之官。
旌(j īng):表彰。
闾:里巷的大门。
⑥过:错误,失当。
译文:微臣知道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他的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害,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并且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
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将他处以死罪,同时在他的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
臣私下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①,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
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②刑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僣③,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注释:①贼虐:残害,践踏②黩(dú)刑:滥用刑法。
黩,轻率。
③僭(jiàn):越过,超出本分。
译文:臣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
柳宗元《答韦中立论师道书》原文译文赏析
柳宗元《答韦中立论师道书》原文|译文|赏析《答韦中立论师道书》是柳宗元写给韦中立的一封书信,该文选自《河东先生集》。
写于元和八年,是作者被贬永州期间给韦中立的一封回信。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答韦中立论师道书》原文唐代:柳宗元二十一日,宗元白:辱书云,欲相师。
仆道不笃,业甚浅近,环顾其中,未见可师者。
虽常好言论,为文章,甚不自是也。
不意吾子自京师来蛮夷间,乃幸见取。
仆自卜固无取,假令有取,亦不敢为人师。
为众人师且不敢,况敢为吾子师乎?孟子称“人之患在好为人师”。
由魏、晋氏以下,人益不事师。
今之世,不闻有师,有辄哗笑之,以为狂人。
独韩愈奋不顾流俗,犯笑侮,收召后学,作《师说》,因抗颜而为师。
世果群怪聚骂,指目牵引,而增与为言辞。
愈以是得狂名,居长安,炊不暇熟,又挈挈而东,如是者数矣。
屈子赋曰:“邑犬群吠,吠所怪也。
”仆往闻庸、蜀之南,恒雨少日,日出则犬吠,余以为过言。
前六七年,仆来南,二年冬,幸大雪逾岭,被南越中数州。
数州之犬,皆苍黄吠噬,狂走者累日,至无雪乃已,然后始信前所闻者。
今韩愈既自以为蜀之日,而吾子又欲使吾为越之雪,不以病乎?非独见病,亦以病吾子。
然雪与日岂有过哉?顾吠者犬耳!度今天下不吠者几人,而谁敢炫怪于群目,以召闹取怒乎?仆自谪过以来,益少志虑。
居南中九年,增脚气病,渐不喜闹。
岂可使呶呶者,早暮咈吾耳,骚吾心?则固僵仆烦愦,愈不可过矣。
平居,望外遭齿舌不少,独欠为人师耳。
抑又闻之,古者重冠礼,将以责成人之道,是圣人所尤用心者也。
数百年来,人不复行。
近有孙昌胤者,独发愤行之。
既成礼,明日造朝,至外庭,荐笏,言于卿士曰:“某子冠毕。
”应之者咸怃然。
京兆尹郑叔则怫然,曳笏却立,曰:“何预我耶?”廷中皆大笑。
天下不以非郑尹而快孙子,何哉独为所不为也。
今之命师者大类此。
吾子行厚而辞深,凡所作皆恢恢然有古人形貌;虽仆敢为师,亦何所增加也假而以仆年先吾子,闻道著书之日不後,诚欲往来言所闻,则仆固愿悉陈中所得者。
《柳宗元驳复仇议》(柳宗元)原文及翻译
《柳宗元驳复仇议》(柳宗元)原文及翻译柳宗元驳复仇议柳宗元系列:唐宋八大家文选柳宗元驳复仇议柳宗元(773—819),唐代著名散文家、诗人、哲学家。
字子厚,河东解(今山西省永济县)人。
少精敏通达。
德宗贞元九年(793)进士。
后以博学宏词,授集贤殿正字,蓝田尉。
贞元十九年(803),任监察御史。
顺宗永贞元年(805),为尚书礼部员外郎。
主张并实行政治革新。
宪宗即位,革新失败,被贬为永州司马。
十年后,转为柳州刺史,死于柳州。
与韩愈共同倡导了唐代古文运动,主张文以载道。
韩愈称其文「雄深雅健似司马子长(迁)。
」苏轼称其文「发纤浓于古简,寄至味于淡泊」,其诗「温丽清深」,著有《柳河东集》。
【原文】臣伏见天后时1,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2,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3。
臣闻礼之大本4,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5。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6,兹谓滥7,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以向8,违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9,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十,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驳复仇议》拼音版,带全文注音(柳宗元)-文言文
qiě
fú
bú
wàng
chóu
xiào
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
yě
bú
ài
sǐ
yì
yě
yuán
qìng
也;不爱死,义也。元庆
néng
bú
yuè
yú
lǐ
fú
xiào
sǐ
yì
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
shì
bì
dá
lǐ
ér
xiàn
lì
zhào
shī
yùn
suǒ
shā
zú
néng
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 shǒu
rèn
fù
chóu
shù
shēn
guī
zuì
dāng
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 shí
jiàn
chén
chén
zǐ
áng
jiàn
yì
zhū
zhī
ér
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 jīng
lǐ
qí
bù
kě
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
yǐ
wéi
diǎn
míng
yǐ
以为典,明矣。
qǐng
xià
chén
yì
fù
yú
lìng
yǒu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
duàn
sī
yù
zhě
bù
yí
yǐ
qián
yì
cóng
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
hòu
dài
qū
yì
zhě
bù
zhī
suǒ
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
柳宗元《驳复仇议》阅读答案及原文翻译赏析
柳宗元《驳复仇议》阅读答案及原文翻译赏析《驳复仇议》是唐代文学家柳宗元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批驳初唐陈子昂提出地“既诛且旌”的论点,同时,该文高扬以人为本的光辉思想,对弱者的给予深切同情。
文中还深刻阐述了“调”即“和谐”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全文立论清晰,层次分明、富有思想内涵,至今仍有启发。
【题解】这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
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
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
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
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败、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全文观点鲜明,逻辑严密,驳论有力。
【原文】臣伏见天后时(1),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2),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3),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4);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5)。
臣闻礼之大本(6),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7)。
旌其可诛,兹谓僭(8);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9),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10),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11),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12),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13),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14),枕戈为得礼(15),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16),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驳复仇议原文及翻译
驳复仇议原文及翻译柳宗元《驳复仇议》是一篇高扬以人为本思想的光辉篇章。
它以对弱者的深切同情,批驳初唐陈子昂“既诛且旌”的论点,并且,阐述了“调”即和谐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全文层次清楚、内容丰富,对今天,依然有启发。
以下是驳复仇议文言文翻译,欢迎阅读。
唐代:柳宗元臣条叶见到天后时,存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死,卒能够手刃父仇,科仿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无道而旌其闾;且恳请“编之于而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并使刺及谳其诚伪,修者其曲直,完整而谋其端的,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入公罪,师韫之诛杀,蓄财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无人知晓罪,刑官无人知晓问,上下塞冒著,吁号不言;而元庆能够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为死去功德圆满,就是守礼而行义也。
神职者宜存有忧色,将胡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且其宪曰:“人必存有子,子必存有和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砌其冤抑悲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入大戮。
而曰“彼杀死之,我实乃杀死之”。
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腰圣,不亦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大学语文13驳复仇议
(4)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 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 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 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5)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 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 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 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 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神谋,渊然而静者与心谋。不匝旬而得异地者二,
虽古好事之士,或未能至焉。
噫!以兹丘之胜,
致之沣、镐、鄠、杜,
则贵游之士争买者,日
增千金而愈不可得。今
弃是州也,农夫渔父过
而陋之。贾四百,连岁
不能售。而我与深源、
克己独喜得之,是其果
有遭乎!书于石,所以
贺兹丘之遭。
(《柳宗元集》卷二十九)
问题讨论
“唐氏之弃地,货而不售。”问其价,曰:“止四
百。”余怜而售之。李深源、元克己时同游,皆大
喜,出自意外。 即更取器用,铲刈秽草,伐去恶木,
烈火而焚之。嘉木立,美竹露,奇石显。由其中以
望,则山之高,云之浮,溪之流,鸟兽鱼之遨游,
举熙熙然回巧献技,以效兹丘之下。枕席而卧,则
清泠之状与目谋,瀯瀯之声与耳谋,悠然而虚者与
(选自中华书局校点本《柳宗元集》)
作者介绍
柳宗元(773—819),字 子厚,河东(今山西永济) 人。唐代杰出的文学家, 与韩愈齐名,世称“韩 柳”,“唐宋八大家”之 一。德宗贞元九年(793) 举进士第,后又登博学宏 词科,授集贤殿正字,调 任蓝田尉、监察御史里行。
他政治上属于以王叔文为首的主张改良革新的政治 集团,在王叔文一派执政期间,任礼部员外郎。不久革 新失败,被贬为永州(今湖南零陵)司马,元和十年 (815),又改贬柳州(今广西柳州)刺史,卒于任所
柳宗元《驳复仇议》
柳宗元《驳复仇议》原文: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陈子昂(659年-700年,有争议) ,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属四川)人。
唐代文学家、诗人,初唐诗文革新人物之一。
因曾任右拾遗,后世称陈拾遗。
陈子昂青少年时轻财好施,慷慨任侠,文明元年(684年)举进士,以上书论政得到女皇武则天重视,授麟台正字。
后升右拾遗,直言敢谏,曾因"逆党"反对武后而株连下狱。
曾两度从军边塞,对边防事务颇有远见。
圣历元年(698年),因父老解官回乡,不久父死。
陈子昂居丧期间,权臣武三思指使射洪县令罗织罪名,加以迫害,最终冤死狱中。
)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yàn(1.审判定罪;主谳者。
——清· 方苞《狱中杂记》;主谳者亦各罢去。
又如:谳词(结案定罪的文书);谳治(审理案件);谳平(审议,平议刑狱);谳事(审理案件);谳囚(审讯犯人);谳案(审理定案)2. 将案情上报;请示,若州郡县所不能决者,谳之廷尉。
——《晋书·姚兴载记》. 又如:谳奏(将案情向朝廷上报或请示);谳文(向上司申报的议刑公文)。
3. 判明,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驳复仇议》。
4. 案件,冬月请治谳,饮酒益精明。
——《汉书》又如:谳牍(判案的案卷);犯人的供词,拷治榜掠,无所得谳。
——清· 严有禧《漱华随笔·姜熊狱》。
文言文古文观止卷六唐宋文驳复仇议
古文观止卷六唐宋文驳复仇议卷六唐宋文驳复仇议(柳宗元)【题解】柳宗元(773—819),唐河东(今山西永济县)人,字子厚,唐代杰出的文学家。
累任礼部员外郎,曾参加以王叔文为首的政治改革活动,失败后被贬为永州司马,后又改任柳州刺史,卒于任所。
世称柳柳州,又称柳河东。
他的诗文皆佳,其散文形式多样。
与韩愈同为古文运动的倡导者,传世著作有《柳河东集》。
《驳复仇议》为作者针对唐初陈子昂的《复仇议》而写的奏议。
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的观点是矛盾的,是不足取的,进而提出了个人的见解。
【一段】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①,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
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②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注释】①同州:今陕西大荔县。
下邦(bānɡ):今陕西渭南东北。
②陈子昂(661—702):初唐著名文学家,其诗文开一代风气,极为唐人所推崇。
武后时官至右拾遗。
【译文】我看过则天皇后时的一些材料,有一个同州下邦人徐元庆,他的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掉。
后来他持刀杀死了父亲的仇人,投案自首。
当时的谏臣陈子昂建议,应该处死徐元庆,同时在他的家乡表彰他的复仇行为,并请求将这一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久作为国家的法典。
我私下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二段】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日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日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僭③,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④,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注释】③僭:过分,超越本分。
④制:礼法制度。
【译文】臣听说礼的根本,是为了防止乱。
如果说不允许行凶杀人的话,那么做儿子的行凶杀人就应该处死。
刑法的根本,也是为了防止乱。
如果说不允许行凶杀人的话,那么当官的行凶杀人也要处死。
《柳宗元·驳复仇议》文章鉴赏
《柳宗元·驳复仇议》文章鉴赏《柳宗元·驳复仇议》文章鉴赏臣伏见天后时①,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②,父爽为县吏赵师韫③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④,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⑤之。
臣闻礼⑥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⑦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僭⑧,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⑨,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⑩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11},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12}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13},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14}为大耻,枕戈{15}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16},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17}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18}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19}奉法之吏,是悖骜{20}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21},而又何旌焉?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
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22}:“调人{23},掌司万人之仇。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24}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25}之道,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
复仇文言文
复仇文言文1. 王安石复仇解文言文翻译或问复仇,对曰:非治世之道也。
明天子在上,自方伯、诸侯以至于有司,各修其职,其能杀不辜者少矣。
不幸而有焉,则其子弟以告于有司,有司不能听,以告于其君;其君不能听,以告于方伯;方伯不能听,以告于天子,则天子诛其不能听者,而为之施刑于其仇。
乱世,则天子、诸侯、方伯皆不可以告。
故《书》说纣曰:“凡有辜罪,乃罔恒获。
小民方兴,相为敌仇。
”盖仇之所以兴,以上之不可告,辜罪之不常获也。
方是时,有父兄之仇而辄杀之者,君子权其势,恕其情,而与之可也。
故复仇之义,见于《春秋传》,见于《礼记》,为乱世之为子弟者言之也。
《春秋传》以为父受诛,子复仇,不可也。
此言不敢以身之私,而害天下之公。
又以为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此言不以有可绝之义,废不可绝之恩也。
《周官》之说曰:“凡复仇者,书于士,杀者无罪。
”疑此非周公之法也。
凡所以有复仇者,以天下之乱,而士之不能听也。
有士矣,不能听其杀人之罪以施行,而使为人之子弟者仇之,然则何取于士而禄之也?古之于杀人,其听之可谓尽矣,犹惧其未也,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今书于士,则杀之无罪,则所谓复仇者,果所谓可仇者乎?庸讵知其不独有可言者乎?就当听其罪矣,则不杀于士师,而使仇者杀之,何也?故疑此非周公之法也。
或曰:世乱而有复仇之禁,则宁杀身以复仇乎?将无复仇而以存人之祀乎?曰:可以复仇而不复,非孝也;复仇而殄祀,亦非孝也。
以仇未复之耻,居之终身焉,盖可也。
仇之不复者,天也;不忘复仇者己也。
克己以畏天,心不忘其亲,不亦可矣。
2. 吕母报仇的文言文翻译天凤元年,琅邪海曲有个叫吕母的人,儿子是县吏,犯了个小罪,县宰就把他杀了。
吕母怨恨县宰,秘密地召集人手,计划为她儿子报仇。
吕母家中素常有钱,有数百万的资产,于是她酿好酒,买刀剑衣服。
有青年人来要酒的,都给了他们。
看他们中衣冠不整的,都借给他们衣服,不问多少。
几年后,钱渐渐用完了,青年人们要报答她。
吕母哭着说:“我给你们厚待的原因,不是要好处。
《柳宗元问战》(柳宗元)全文翻译注释赏析
《柳宗元问战》(柳宗元)全文翻译注释赏析柳宗元问战柳宗元系列:唐宋八大家文选柳宗元问战【原文】长勺之役,曹刿问所以战于严公1。
公曰:「小大之狱2,必以情断之。
」刿曰:「可以一战。
」非曰:刿之问洎严公之对,皆庶乎知战之本矣3。
而曰夫「神求优裕于飨」,「不优,神不福也」4,是大不可。
方斗二国之存亡,以决民命,不务乎实,而神道焉是问,则事机殆矣5。
既问公之言狱也,则率然曰:「可以一战」,亦问略之尤也6。
苟公之德可怀诸侯7,而不事乎战则已耳;既至于战矣,徒以断狱为战之具,则吾未之信也。
刿之辞宜曰:君之臣谋而可制敌者谁也?将而死国难者几何人?士卒之熟练者众寡?器械之坚利者何若?趋地形得上游以延敌者何所8?然后可以言战。
若独用公之言而恃以战,则其不误国之社稷无几矣,申包胥之言战得之,语在《吴篇》中9。
【注释】1长勺之役:指的是鲁庄公十年,齐国攻打鲁国,交战于长勺这个地方,鲁军打败齐军,是我国历史上以弱胜强的战例中最具典型性的一个。
曹刿:是春秋时期的鲁国人。
严公:指的是鲁庄公,东汉时候,因为要避明帝刘庄的名讳,所以改成严。
2狱:指的是案件。
3洎(ji):和。
庶:接近、差不多。
4优裕:充足之意。
飨:用酒食等东西来祭祀。
不优,神不福也:如果祭祀的东西不够丰厚的话,神灵是不会把福降临下来的。
5以:连词,相当于「而」。
民命:这里指的是百姓的命运。
不务乎实,而神道焉是问,则事机殆矣:不讲实际的而只是追求神道的,这样的战事就凶多吉少了。
殆:危险之意。
6率然:冲动地、贸然地。
问略之尤:问的太过简单了。
7怀:顺服。
8趋:占领、抢占。
延:引进、引入。
9恃:靠。
社稷:是古代帝王祭祀谷神土神的地方,后来指代国家。
无几:差不多都没了。
申包胥:春秋时期楚国的大夫,主张打仗的策略是「智为本,仁次之,勇次之」。
《吴篇》:这里指的是《国语》中的《吴语》。
【译文】长勺战役的前夕,曹刿问鲁庄公凭什么条件来打这一仗。
鲁庄公说:「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一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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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伏见天后时①,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②,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③,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④。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⑤,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⑥。
注释:
①伏见:旧时臣下对君主有所陈述时的表敬之辞,可译为知道,了解。
天后:即武则天(624-705),名武瞾。
690年,废睿宗李旦自立为皇帝,改洛阳为神都,建立武周王朝,在位十六年。
705年,武则天病笃,宰相张柬之发动兵变,迫使武氏退位,史称神龙革命。
中宗李哲复位,恢复唐朝。
②同州:唐代州名,今陕西渭南市大荔县一带地区。
下邽(guī):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
徐元庆:当时某驿馆的服务人员,徐元庆替父报仇,谋杀官员赵师蕴案是武则天时轰动一时的谋杀案。
③县尉:县令的属官,专司当地的治安工作。
或称御史大夫。
④卒:最后,最终。
束身归罪:自首。
⑤陈子昂:(661—702),字伯玉。
武后时曾任右拾遗,为谏诤之官。
旌(jīng):表彰。
闾:里巷的大门。
⑥过:错误,失当。
译文:微臣知道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他的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害,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并且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
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将他处以死罪,同时在他的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
臣私下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①,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
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②刑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僣③,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注释:
①贼虐:残害,践踏
②黩(dú)刑:滥用刑法。
黩,轻率。
③僭(jiàn):越过,超出本分。
译文:
臣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
意思是说,不要让礼受到践踏,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仇而杀了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
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
意思是说,不能让刑受到践踏,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
礼和刑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但是实际应用却不同。
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
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
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
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昭示天下,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躲避刑罚的人就不能辨别立身之道,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探究事理来制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和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向使刺谳①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②,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③,吁号不闻。
而元庆能以戴天④为大耻,枕戈⑤为得礼,处心积虑,
以冲仇人之胸,介然⑥自克,即死无憾。
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注释:
①刺:考察,刺探。
谳(yàn):审判定罪。
刺谳:审理定罪。
②原始:推究本始。
古今异义词。
③蒙冒:包庇,蒙蔽。
同义复词。
④戴天:和仇敌共存于天下。
《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
”
⑤枕戈:睡觉时枕着兵器。
《礼记·檀弓上》:“寝苫枕戈,不仕,弗与共天下也。
”
⑥介然:坚定的样子。
译文:
假如当初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它的是非,推究它的起因,那么刑和礼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
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不仕因为犯法而获罪,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处罚无罪的人,而上级州官却不治赵师韫的罪,执法官员也不过问此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
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和仇人共存于天下视为奇耻大辱,把枕戈忘眠、不忘报仇看作是合乎礼制,处心积虑的谋划,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没有遗憾,这正是遵守礼和奉行义的行为啊。
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谈什么将他处死呢?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①于法。
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②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注释:
①愆(qiān):过错。
②悖,违背。
骜(ào),傲慢。
译文: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实犯了死罪不能赦免,赵师韫杀他,并不违法,他的死也就不是死于官吏私怨,而是死于王法。
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傲慢犯上的行为。
将徐元庆捉拿归案并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又怎么能表彰他呢?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
不议曲直,暴①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注释:
①暴:欺凌,损害。
译文: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解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迷惑了。
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处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
而所谓“他杀了我的亲人,我就要杀掉他”,是不讨论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
这种曲解经书、违背圣教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调人①,掌司万人之仇。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②之道,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
不爱死,义也。
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
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
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谨议。
注释:
①调人:周代官名,负责调解民众之间的争端。
②推刃:一往一来相杀曰推刃,泛指用刀剑刺杀或复仇。
译文:
《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
”“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若报仇就处以死刑。
”“如果他人有正当理由杀死自己的亲人,自己还要反身杀死对方的,整个国家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
”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护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不应被杀害,儿子报仇是可以的。
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往来报仇是不能根除祸害的。
”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这个往来相杀的案件,就合乎礼制了。
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
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徐元庆能不超出礼法,尽守孝道,为义而死,他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人之道的人。
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他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他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义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再明显不过了。
请朝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
今后凡是有断这类案件的,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
谨发表这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