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建制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79号各市(州)、扩权县国土资源局:城镇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市场价格管理体系,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强我省城镇基准地价的调整和公布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国家审计署2010年第六号审计公告对全国部分地方未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并要求整改。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务必将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作为土地管理的日常工作来抓,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列入财政预算,认真组织实施,将基准地价调整与地价动态监测结合起来,增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能力,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二、工作任务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地价动态监测成果,组织力量及时对本辖区各城市(包括县城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
调整基准日为每年1月1日。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在2011年1月底前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仍按原要求报省厅审查验收,更新后纳入调整范围。
更新基准日为2011年1月1日。
1. 成果基准日在2007年1月1日之前的;2. 原有基准地价成果采用的评估和更新技术路线以及基准地价内涵与《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不一致的;3. 规划发生重大调整、城市发生大规模拆迁改造以及其他需要更新基准地价的情况。
(二)调整成果应当于调整年度的1月底前报省厅备案,同时抄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备案资料为一张图、一张表,即包含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基准地价图和基准地价表(格式详见附件)的纸质和电子成果(GIS平台数据格式)。
(三)各地应在2011年1月底前完成基准地价调整工作,以后统一每年调整一次。
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将辖区内所有乡镇列入基准地价调整范围。
县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
**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前言**县于1995年进行了首次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对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引导和规范土地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几年来,由于经济迅速发展及法规、政策的逐步完善,原有的基准地价已不能适应当前城市发展的要求,为了使城市土地得到可持续利用,使建设得到健康发展,地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有必要对基准地价成果进行更新。
为了使估价成果符合地产市场的客观实际,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在影响地价的各种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对地价进行重新评估,及时更新基准地价成果。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国土资源局与**组成课题组,开展了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课题组自2007年7月开始,经过组织、技术准备、技术方案确定、软件编制、资料收集、整理、测算、图件编制、报告撰写等工作,于2008年5月提交了全部成果,历时10个多月。
本次基准地价评估在统一基准地价内涵的基准上,深入研究了城市各类用地质量的空间差异,采取综合定级方法,合理测算确定两人商业、工业、住宅综合土地级别;通过各类实地调查、资料查询、个别询问等方法,采集样点数据资料,运用规范的地价内涵,评估测算了各用途土地的基准地价。
本次基准地价评估采用GIS进行辅助计算与制图,实现了土地级别的调整和基准地价的更新,建立了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形成了完善的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体系。
城镇土地定级估价更新工作的完成,将为本县土地有偿使用提供全面、科学的技术依据,标志着土地管理工作由资源管理向资产管理迈进了更重要的一步。
同时,也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向深层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必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本次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中,课题组得到了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各位领导及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在此,谨向各单位、领导、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中心的感谢。
建制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
2017年东明县建制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东明县国土资源局二〇一七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工作报告 (1)第一节工作概况 (1)第二节工作步骤 (2)第三节工作结果 (5)第四节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经验体会 (8)第二部分技术报告..........................................................................- 11 -第一章概述...........................................................................................................- 13 -第一节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 (13)第二节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概述 (23)第二章资料调查...................................................................................................- 34 -第一节工作底图数据收集与整理. (34)第二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评估资料调查 (36)第三章土地定级...................................................................................................- 41 -第一节土地定级的基本方法. (41)第二节定级因素、因子体系的建立 (43)第三节土地定级因素整理与分析量化 (47)第四节土地级别划分 (67)第四章基准地价更新...........................................................................................- 75 -第一节基准地价更新评估的主要步骤. (75)第二节基准地价评估参数的确定 (75)第三节样点地价的测算 (82)第四节地价样点的检验与剔除 (89)第五节基准地价的综合确定 (91)第六节基准地价成果分析 (93)第五章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的建立................................................................... - 100 -第六章更新成果及应用...................................................................................... - 116 -第一节更新成果. (116)第二节成果特点与应用 (117)第三部分附件················································································ - 122 -第一部分工作报告第一节工作概况东明县建制镇上一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于2014年完成,基准地价成果公布实施后,对全面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调控土地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29•【文号】[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施行日期】199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积极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和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
”“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地价管理,切实做好地价评估,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
现就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地价管理与土地估价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
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
为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国家土地管理局已组织开展了土地定级估价工作,颁布了土地定级、估价的规程,制订了土地估价人员、机构资格考试、审核与管理办法,与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公司使用土地的确权、估价、土地估价的收费和土地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备案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把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工作抓住不放,并不断总结提高。
二、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为满足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
东明县建制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
东明县建制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2017年东明县建制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东明县国土资源局二〇一七年十二月目录1-第一部分工作报告第一节工作概况东明县建制镇上一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于2014年完成,基准地价成果公布实施后,对全面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调控土地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基准地价的时效性一般只有三年,现行的基准地价至2017年1月1日已到更新期限。
为保持建制镇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发挥建制镇基准地价在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6]5号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5]498号)和《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菏国土资发[2016]189号)文件精神要求以及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部署,为保持城镇基准地价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开展东明县建制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本次工作主要涉及原有9个建制镇(东明集镇、刘楼镇、三春集镇、菜园集镇、马头镇、武胜桥镇、陆圈镇、沙窝镇、大屯镇)的更新和新增1个建制镇(小井镇)的基准地价制订。
第二节工作步骤结合东明县的实际情况,整个工作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听证、验收、公布实施阶段。
一、准备阶段(一)任务的提出和报批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5]498号)和《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菏国土资发[2016]189号)文件的精神,结合东明各建制镇实际,东明县国土资源局以《关于开展东明县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请示》,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东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7]2号)开展东明县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制订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及市区部分建制镇(街道办事处)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及市区部分建制镇(街道办事处)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确定调整我市城区及市区部分建制镇(街道办事处)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
现将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公布如下:
一、城区基准地价调整范围:东至东巨野河、历城与章丘市行政界;南至狼猫山水库、向西沿绕城高速公路南环线至港沟立交,沿南部山体至长清区南部城市规划边界线;西沿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叶庄至玉清湖水库东;北接黄河大堤南岸、沿绕城高速公路北环线北、济青高速公路并向东北延伸至遥墙机场。
市区以下12个建制镇(街道办事处)驻地基准地价一并进行调整:天桥区大桥镇、桑梓店镇;历城区仲宫镇、西营镇、柳埠镇;长清区归德镇、万德镇、五峰山街道办事处、张夏镇、马山镇、孝里镇、双泉镇。
二、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和区片基准地价标准,以及市区12个建制镇(街道办事处)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详见附件。
三、本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济政发〔2007〕31号文件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表一
济南市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表二
济南市城区商业用地区片基准地价表
表三
济南市城区住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表。
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
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在土地管理及宏观调控中的积极作用,科学合理地使用城镇土地,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促进土地市场价格均衡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1 1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 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胜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发资发2006 307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 7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更新调整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工作安排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 102号,以下称102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一)指导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土地市场管理客观要求、并有效促进城市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凸显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现势性,指导性,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土地价格体系,积极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
(二)工作原则1、科学评估、有效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镇城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立足实际要求,做到科学性、现势性、可操作性有机结合,积极服务政府宏观调控,维护正常土地市场秩序。
2、开拓创新的原则在原有综合、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定级估价基础上,探索公共场所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胜地、特殊用地定级估价的思路和办法,形成完整的城镇建设用地定级估价方法体系。
采用计算机、地理信息系统等机关报技术、新手段,实现地价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
3、与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相衔接的原则落实国家的省有关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新政策、在分析上一轮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基础上,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政策规定合理有序衔接。
4、与当地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招待省厅文件、并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组织实施更新调整工作,提高成果的应用价值。
辽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
附件2辽宁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要点一、更新范围本次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范围是:全省范围内的城镇(市、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的建成区及近期规划建设用地区,且不小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扩大基准地价覆盖范围。
二、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四)《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五)《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1009-2007);(六)《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七)《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三、更新原则基准地价更新过程中,除《城镇土地估价规程》4.1规定的估价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
应采用多种方法对地价进行测算,分析比较确定地价,以确保更新后的基准地价能够客观地反映土地资源在估价期日的价格水平。
(二)重点性原则。
应根据城区规划范围以及城区土地利用1的空间变化情况,对变动较大区域的地价给予特别重视,使其能够反映土地价值演变的真实情况。
(三)协调性原则。
进行地价的差异分析,同时与同类型或相邻城镇的地价水平进行比较,以保证地价水平的合理性。
(四)指导性原则。
确定城镇基准地价时须充分考虑城市总体发展战略的变化对地价的影响和基准地价对稳定地价、房价方面的指导作用。
四、基准地价的内涵基准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一)基准地价更新基准日本次基准地价更新的基准日统一设定为2014年1月1日。
(二)基准地价的土地开发程度基准地价的土地开发程度应当根据城镇开发水平和土地用途来分别确定,土地开发程度设定应为当地能够满足现状需要的各级别平均开发程度。
浅谈建制镇基准地价评估
管 理 部 门 掌 握 的土 地 交 易 数 据 少 且 不 准 确 ,不 能 为 建 制 镇 的 基 准 地 价 评 估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 回 时 有 些 调 查 对 象 不 愿 提 供 真 实 情 况 , 使 信 息 严 重 失 真 , 评 估 工 作 致 给
保险费) 1 . 宅 用 地 地 价 测算 方法 .2 2住 住 宅 用 地 估 价 方 法 主 要 有 :房 屋 契 价 剥离 法 、租 金 剥 离 法 、 余法等。 剩 建制 镇 商 品 房 销 售 情 况 少 , 且 住 宅 出租 较 少 , 并 而且 租 金 也 偏 低 . 算 出 的地 价 明显 不 符 合 实 际情 况 。据 此 , 宅 用 地 测 住 基 准 地 价选 用 房 屋 契 价 测算 法进 行 评 估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土 地 价格 : 地 交 易 价格 ( 价 ) 房 屋 现值 一 金一 理 费 房 契 一 税 管 而 普通 情 况 下 的房 屋 交 易 中 ,税 费 一 般 由 买 方 缴 纳 。 因 此. 土地 价 格 的 求 取 值需 减 去 房 犀 的 现值 , 计算 公 式 为 : 土 地 价 格: 屋 交 易 价 格 ( 价 ) 房 屋 现值 房 契 一 12 工业 用 地 地 价 测 算 方法 .3 _ 工 业 用 地 估 价 根 据 其 本 身 的特 点 采 用 成 本 法 进 行 测 算 。 成 本 法 估 价是 在 求 取 估 价 对 象 房 地 产 价 格 时 ,以 开 发 或 建造
2 1 第 4 试 周干 0年 1 1 期 u
浅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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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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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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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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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技术方案
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技术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源发[2006]307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更新调整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工作安排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02号)精神,为更好地完成全省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统一技术标准,在<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基础上有所创新,提高质量和科技含量,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城镇土地级别更新调整1.1城镇土地级别更新调整的范围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并结合我少实施,本次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范围是: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城镇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旅游区等用地一同参与评定。
1。
2 城镇土地级别更新调整内容城镇土地级别更新调整包括城镇土地分类级别更新或证定和综合级别更新调整(综合定级是城镇国有划拨土地基准地价评估的基础). 分类级别更新调整是指按照《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2001]255号)规定的城镇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二级类,并适当取舍三级类,即:⑴商服用地:包括商业、金融保险、餐馆旅馆、其它商服用地;⑵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创储用地、矿区用地;⑶住宅用地: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⑷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瞻仰景观休闲用地;⑸公共建筑用地:机关团体、教育、科研设计、文体、医卫、慈善用地等;⑹交通运输用地: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民用机场中的站场用地;⑺水利设施:水工建筑设施用地;⑻特殊用地:军事设施、宗教、监教场所、墓葬地。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永州市中心城区及15个建制镇基准地价的通告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永州市中心城区及15个建制
镇基准地价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2.12
•【字号】永政函〔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
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永州市中心城区及15个建制镇基准
地价的通告
永政函〔2019〕11号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公布实施2018年永州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函》(湘自然资函〔2018〕5号),现将永州市中心城区及15个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告。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2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及15个建制镇基准地价
一、商服用地基准地价
注:所有界线须结合图件确定。
商服用地级别涉及跨路的,按进深50米计。
二、住宅用地基准地价
注:所有界线须结合图件确定。
住宅用地级别涉及跨路的,按进深100米计。
三、工矿仓储用地基准地价
四、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
说明:
1.基准地价基准日为2018年3月31日。
2.级别范围相关图件资料由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公布。
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汇报ppt
(四)定级因素的整理与量化
因子类型 因子名称 衰减模型 影响方式
商服繁华影响 度
幼儿园 点状因子 小学 中学 医院
指数衰减
线性衰减 线性衰减 线性衰减 线性衰减
内部均匀分布,外部以设施边界为基 础在服务半径内向外衰减
以中心为基础在服务半径内向外衰减
客运站
线状因子 道路通达度 供水 面状因子 排水 供热 绿地覆盖度
二二oo一四年八月一四年八月某某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某某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一工作概况一工作概况二城镇土地定级二城镇土地定级三基准地价更新三基准地价更新四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四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五成果分析五成果分析六成果应用建议六成果应用建议某某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某某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定级影响因素分析权重确定定级影响因素分析权重确定运用定级软件运用定级软件进行计算进行计算确定土地级别面积量算确定土地级别面积量算市场资料调查市场资料调查建立基准地价建立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修正体系验证验证调整调整yesyes编制成果图件编制成果图件计算样点地价计算样点地价样点地价修正样点地价修正分用途选择因分用途选择因素确定权重素确定权重样点剔除样点剔除yesyesyesyes编写文字报告编写文字报告成果验收提交成果验收提交确定基准地价确定基准地价分用途计算样分用途计算样点地价点地价计算级别平均计算级别平均地价地价某某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某某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某某市开展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某某市开展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技术流程工作技术流程基础资料收集基础资料收集工作准备资料收集工作准备资料收集某某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某某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某某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某某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1为全面掌握城镇土地质量及利用状况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为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各项土地政策和调控措施为土地估价土地税费征收和城镇土地利用规划等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73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79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省内所有县及县级以上城市(包括县城所在建制镇),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辖区内乡镇纳入基准地价调整范围。
二、技术方法各城市要建立和完善城市(镇)地价动态监测工作。
通过设立地价监测点(即标准宗地)、划分地价区段等,以建立地价动态监测体系;根据对地价动态监测体系的日常维护,以测算城市地价的水平及分析地价变化趋势,并依据地价动态监测成果按时调整城镇基准地价。
三、备案程序各地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基准地价调整工作。
其调整后的成果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并于每年2月15日前上报省厅备案。
经评估,地价水平未发生明显变化,基准地价保持不变的,仍需对现行成果进行备案。
全省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将同时在省厅和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布。
各地应通过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公共媒体平台及时公布实施。
四、备案材料各地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备案资料只提供最终成果,包括文字材料、表格成果、图件成果三大部分。
上报成果除文字报告外,只需提供电子数据(CD/DVD光盘)。
1.文字资料:包括备案申请、当地政府批复;2.表格成果:包括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备案表、城镇基准地价结果一览表、基准地价修正体系表(具体包括城镇各类各级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城镇各类各级基准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各类用地容积率修正体系表、土地开发程度修正体系表等)、当年度地价指数表等;3.图件成果: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图。
基准地价成果必须二到三年更新及验收依据
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及验收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2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2、《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公布。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4、《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体的地价体系。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由设区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上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5、《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五、加强地价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
凡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标准,尽快评估确定;已经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要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标准。
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
6、《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三、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四)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要以适当形式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查询。
四、限期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开展基准地价更新是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限期完成。
浅谈城镇基准地价成果与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的运用
浅谈城镇基准地价成果与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的运用在计划经济时代,各单位使用土地基本上都是行政划拨,所以也就不存在地价的概念,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伴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地价概念应运而生,国家先后制订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为基准地价的评估、更新提供了技术依据,截止目前,各地基准地价成果已经历了数次更新,覆盖面从刚开始的城市已扩展到建制镇,基准地价成果已深入人心,在许多方面都得到了有效应用。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作为国土资源大调查的子项目,从1999年开始启动,自2008年起,在原有50个重点城市的基础上,按照“重点区域,重点监测”的原则,将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覆盖范围扩大到105个城市。
与城镇基准地价工作开展情况相比,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已作起步,覆盖面小,因此,研究两种地价成果的应用只能以既有基准地价成果又有地价动态监测成果的城市为基础。
一、城镇基准地价成果的应用分析基准地价是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各土地级别区域内,在一定土地开发程度、一定土地利用条件下,评估出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分等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对应的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期。
基准地价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成果由政府调认可后公布。
基准地价是我国当前地价体系中区域平均价的最常见形式,其成果在地产市场管理、征收土地税费、合理进行城市规划等市面都起到了明显作用。
1.城镇基准地价成果具有公示参考作用,能够合理引导投资和土地利用方式因为基准地价成果由政府定期更新并公布,政府相关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可以参考相关土地资产的数量,便于发挥土地资产的作用。
另外,也可以使土地使用者和投资者了解各区域不同用途的地价水平和利用价值,对其选择投资方向、地点及土地利用方式有重大参考作用,同时也有利用增强政府的透明度,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发挥经济导向作用,合理引导土地使用者的投资方向和利用方式,最大程度地挖掘土地利用潜力。
2023年度基准地价更新报告
2023年度基准地价更新报告近年来,随着城市规划与经济发展的快速推进,土地资源的价值不断攀升,为了合理引导土地市场的发展,及时调整地价,使其与市场需求保持一定的平衡,各级政府部门每年都会进行基准地价的更新。
本文将对2023年度基准地价进行更新报告,以供您参考。
一、基准地价的定义与作用基准地价是指在特定时期内依据法定程序确定地块在适当条件下的最佳利用方式,并参考市场需求及土地特征等因素进行计算得出的价格基准。
基准地价的更新是政府调整和引导土地市场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以下作用:1. 合理引导土地市场:基准地价的更新可以对土地市场进行引导,避免过热或过冷的市场情况出现,保持市场价格的合理稳定。
2. 资源配置:基准地价的更新可以根据不同地块的特征和用途,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 经济发展:基准地价的更新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调整地价,可以增加土地使用效率,提高城市的发展潜力。
二、2023年度基准地价更新情况2023年度基准地价的更新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基准地价的更新过程应当公开透明,通过积极公告和媒体宣传等方式,告知市民相关信息,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
2. 客观科学:基准地价的更新依据市场需求和土地特征等客观因素进行计算,避免人为干预和偏差,确保价格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区域差异:基准地价的更新要考虑不同区域之间的差异性,确保各地区的发展需求和土地资源的特点得到充分的体现。
根据以上原则,我们对2023年度基准地价进行了相应的更新。
具体情况如下:1. 商业用地:根据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我们在城市中心区域的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上调了5%,以适应日益繁荣的商业环境和需求增加的情况。
2. 住宅用地: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住房需求的不断上升,我们对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平均上涨了8%。
3. 工业用地:根据对工业发展趋势的预测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我们适当降低了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以促进工业的持续发展和吸引更多的投资。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及市区部分街道(建制镇)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及市区部分街道(建制镇)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济政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及市区部分街道(建制镇)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济政发〔202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确定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及市区部分街道(建制镇)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
现将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公布如下:一、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调整范围:东边界沿321省道向东,向南沿济南高新区代管行政村界、济高高速公路、历城区与章丘区行政界;南边界沿鸡山村、马头山村、庄科村、史家峪村、东彩石村、西彩石村行政界线,向西沿绕城高速公路南环线至港沟立交,沿二环南高架路至扳倒井立交,向南沿二环东高架路、小岭村、兴隆二村、兴隆三村、花山峪村、大涧沟东村行政界线至南绕城高速公路,沿南绕城高速公路向西至市中立交,沿魏家村、刘家林村、罗而村以及市中区与长清区行政界线至崮云湖水库,向西沿山脊线、山峪村、东苏村、西苏村、水鸣庄、南关村、北门里、刘庄村行政界线至平孝路;西边界沿平孝路向北至玉符河,沿睦里庄村行政界线至津浦铁路,沿津浦铁路向北直至黄河;北边界沿京沪高铁向北至绕城高速公路,沿绕城高速公路向东至石济客专,沿石济客专向南至桑梓店街道行政界线,向东沿黄河至321省道。
市区10个街道(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一并调整,涉及市南部山区仲宫街道(含锦绣川办事处)、柳埠街道、西营街道,长清区归德街道、五峰山街道、万德街道、张夏街道、孝里街道、马山镇、双泉镇。
二、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和区片基准地价标准,以及市区10个街道(建制镇)驻地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详见附表。
湖南永州基准地价
永州市基准地价
表
永州市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
表5-3 建制镇商业用地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
表5-5永州市乡镇住宅基准地价表
表5-6 永州市乡镇工业基准地价表
蓝山县基准地价
表4-20 蓝山县城区基准地价(区片价)(元/平方米)
东安县基准地价
表4-21 东安县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
建制镇商业用地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
表
表6-13东安县乡镇住宅基准地价表
江永基准地价
表4-17 江永县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
表6-3 建制镇商业用地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
表江永县乡镇住宅基准地价表
表江永县乡镇工业基准地价表
宁远县基准地价
)
表4-20
双牌县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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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县建制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2017年东明县建制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东明县国土资源局二〇一七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工作报告 (1)第一节工作概况······················································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工作步骤······················································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工作结果······················································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经验体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部分技术报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资料调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工作底图数据收集与整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评估资料调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土地定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土地定级的基本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定级因素、因子体系的建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土地定级因素整理与分析量化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土地级别划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基准地价更新··················································错误!未定义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