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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 纷,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 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二、诉辩事由 3.发生医疗损害时,患者可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也可 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患者一方起诉时没有明确是要求医疗事 故损害赔偿还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的,应要求其予以明确。 4.患者一方起诉要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患者一方有权变更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 患者一方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的,应准许医疗机构以双方争议 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出抗辩。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四、医疗鉴定
10.对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双方有权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或者进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其他医疗鉴定。
15.当事人没有明确是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其 他医疗鉴定的,应要求其予以明确。
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 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不作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患儿吴某某、男、3岁,2005年9月7日17时 30分左右进食其母从无证摊贩处购买的煮毛鸡 蛋近3个,约10分钟后出现皮肤青紫、腹痛症状。 18时许在某过路司机帮助下将患儿送到某卫生 院(A医院)请求救治,但该卫生院以无小儿科 为由拒绝救治,让患儿母亲自己送患儿到其他 医院治疗。患儿后经其它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该院负次要责 任。
构成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
•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违法、违规行为
二、过错 [主观故意、过失(作为、不作为; 盲目自信、疏忽大意)]
三、损害后果(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失)
四、因果关系(直接、相当、推定因果关系)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03 年 4 月 25 日下午,原告田某和张某8岁的儿子张兵在玩耍时不
慎吞下笔帽,当时呼吸急促、脸色苍白。田某夫妇见情况不妙,立即将孩子送往山西 省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在耳鼻喉科,一位实习医生开了透视单,透视结果显示为 气道异物。实习医生立刻去找值班大夫任某。但任某已离开自己的岗位,在不远处的 家中看电视。实习医生将情况说明之后,任某很不高兴地说:“没有床,不能救,叫 他们走”。后来患儿的大舅也赶到任某的家中哀求,约20分钟后,任某穿上白大褂, 不急不忙地赶到医院。此时,患儿的病情更加危重,他不停地蹦跳、脸色青紫,呈现 出缺氧状态。但任某没有对患儿立即进行检查和治疗,连科室的门都未进,靠在门框 上,只对患儿的父母说:“我说过了,没有床,你们走吧”。患儿的父母苦苦哀求, 甚至不惜下跪,任某仍是无动于衷,不予救治。田某夫妇无奈之下只好抱着患儿前往 山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患儿经救治无效,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
6.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7. 残疾赔偿金 8. 丧葬费
9. 死亡赔偿金 10.精神损害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的影响
一、统一了医疗损害诉讼的案由 二、减轻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54条)ຫໍສະໝຸດ Baidu三、引进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概
念,因此,既不可过高要求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 也不能免除医务人员医疗水平低下的责任(57条) 四、明确了未尽到知情同意义务的侵权责任(55条) 五、增加了无证执业、超范围执业的风险(58条) 六、不再使用医疗事故的概念 七、法医鉴定可能难以保障鉴定的科学性 八、赔偿标准有所不同
举证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三、举证责任 6.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 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了医疗损害。 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鉴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11项: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权责任法》第16、22条规定的赔偿项目有10项
1. 医疗费
2. 护理费
3. 交通费
4. 康复费
5. 误工费
16.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就医疗 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 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 必要的应予支持。
无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 (四)款规定,无 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 任原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 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 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 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 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侵权责任法》PPT课件
侵权责任法与现行医疗纠纷审理 相关规定的几点明显区别
一、案由: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二、举证责任 三、医疗损害鉴定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59条) 五、赔偿标准
案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一、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判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抢救危急患者是医疗机构的
职责所在,这既是《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赋 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作为医务工作者执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治危急病人,导致患者变成植物人这一严重后果,具有不 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患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二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 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6万元。
二、诉辩事由 3.发生医疗损害时,患者可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也可 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患者一方起诉时没有明确是要求医疗事 故损害赔偿还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的,应要求其予以明确。 4.患者一方起诉要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患者一方有权变更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 患者一方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的,应准许医疗机构以双方争议 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出抗辩。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四、医疗鉴定
10.对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双方有权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或者进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其他医疗鉴定。
15.当事人没有明确是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其 他医疗鉴定的,应要求其予以明确。
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 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不作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患儿吴某某、男、3岁,2005年9月7日17时 30分左右进食其母从无证摊贩处购买的煮毛鸡 蛋近3个,约10分钟后出现皮肤青紫、腹痛症状。 18时许在某过路司机帮助下将患儿送到某卫生 院(A医院)请求救治,但该卫生院以无小儿科 为由拒绝救治,让患儿母亲自己送患儿到其他 医院治疗。患儿后经其它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该院负次要责 任。
构成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
•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违法、违规行为
二、过错 [主观故意、过失(作为、不作为; 盲目自信、疏忽大意)]
三、损害后果(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失)
四、因果关系(直接、相当、推定因果关系)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03 年 4 月 25 日下午,原告田某和张某8岁的儿子张兵在玩耍时不
慎吞下笔帽,当时呼吸急促、脸色苍白。田某夫妇见情况不妙,立即将孩子送往山西 省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在耳鼻喉科,一位实习医生开了透视单,透视结果显示为 气道异物。实习医生立刻去找值班大夫任某。但任某已离开自己的岗位,在不远处的 家中看电视。实习医生将情况说明之后,任某很不高兴地说:“没有床,不能救,叫 他们走”。后来患儿的大舅也赶到任某的家中哀求,约20分钟后,任某穿上白大褂, 不急不忙地赶到医院。此时,患儿的病情更加危重,他不停地蹦跳、脸色青紫,呈现 出缺氧状态。但任某没有对患儿立即进行检查和治疗,连科室的门都未进,靠在门框 上,只对患儿的父母说:“我说过了,没有床,你们走吧”。患儿的父母苦苦哀求, 甚至不惜下跪,任某仍是无动于衷,不予救治。田某夫妇无奈之下只好抱着患儿前往 山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患儿经救治无效,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
6.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7. 残疾赔偿金 8. 丧葬费
9. 死亡赔偿金 10.精神损害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的影响
一、统一了医疗损害诉讼的案由 二、减轻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54条)ຫໍສະໝຸດ Baidu三、引进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概
念,因此,既不可过高要求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 也不能免除医务人员医疗水平低下的责任(57条) 四、明确了未尽到知情同意义务的侵权责任(55条) 五、增加了无证执业、超范围执业的风险(58条) 六、不再使用医疗事故的概念 七、法医鉴定可能难以保障鉴定的科学性 八、赔偿标准有所不同
举证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三、举证责任 6.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 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了医疗损害。 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鉴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11项: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权责任法》第16、22条规定的赔偿项目有10项
1. 医疗费
2. 护理费
3. 交通费
4. 康复费
5. 误工费
16.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就医疗 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 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 必要的应予支持。
无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 (四)款规定,无 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 任原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 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 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 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 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侵权责任法》PPT课件
侵权责任法与现行医疗纠纷审理 相关规定的几点明显区别
一、案由: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二、举证责任 三、医疗损害鉴定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59条) 五、赔偿标准
案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一、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判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抢救危急患者是医疗机构的
职责所在,这既是《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赋 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作为医务工作者执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治危急病人,导致患者变成植物人这一严重后果,具有不 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患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二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 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