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罪名。
此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对公共安全实施危害行为,可能给社会公众带来重大损失或严重危险的行为,从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
下面将详细探讨该罪名的特点和构成要件。
首先,危险方法是该罪名中的核心概念。
危险方法指的是一种行为方式或方法,这种行为方式或方法本身并不直接造成危险的后果,但却极大地增加了公共安全受到危害的可能性。
例如,破坏火灾报警装置、破坏交通信号灯等。
这些行为并不会立即产生严重的危险后果,但却破坏了公共设施,使得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
其次,危害公共安全是此罪名的受害对象。
公共安全指的是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安全。
这是社会发展和个人生活的基本条件,任何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伤害。
因此,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受到严厉打击和惩罚。
再次,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主观故意。
犯罪人故意实施危险的行为,明知该行为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但仍然故意实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阻止或减轻危险后果的发生。
二是犯罪客观方面,即危险的行为和危险后果。
这些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和危害性,能够增加公共安全受到危害的可能性。
此外,危险方法往往是表现为以违法、非法的手段来实施的行为,如使用非法爆炸物或破坏公共交通工具等。
最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一般较为严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此罪的,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对于犯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罪名的严厉处罚,反映了社会对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视和对犯罪行为的严惩。
总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犯罪罪名。
通过制定该罪名来保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知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知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知识为标题,写一篇文章。
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它是指以危险的方式威胁、破坏或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给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以下是对该罪名相关知识的详细介绍。
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范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的方式,对公共安全进行威胁、破坏或破坏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故意制造、放置爆炸物、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威胁公众安全;2.故意破坏、破坏公共设施,如桥梁、道路、铁路等;3.恶意传播虚假信息,引发社会恐慌;4.非法占用、破坏公共场所,如公园、广场等;5.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制造骚乱、暴力事件等。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后果十分严重,可能导致以下几种情况的发生:1.造成人员伤亡,甚至死亡;2.破坏公共设施,影响正常社会秩序;3.引发社会恐慌,导致社会不稳定;4.给公众带来严重心理创伤。
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罚。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责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会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轻微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加强危害公共安全的预防与应对针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加强预防与应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
以下是一些具体措施:1.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2.加强公共安全设施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3.加强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防范恶意破坏行为;4.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5.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潜在危险因素的排查和管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安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破坏、纵火、爆炸等危害行为,严重威胁乘客和乘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场所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商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给公众带来严重的生命财产危险。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桥梁、隧道、水库等公共设施上实施破坏、炸毁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正常运行。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道路、铁路、水域等公共交通设施上实施破坏、纵火、炸毁等行为,给公众出行带来极大的危险。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
例如,散布传染病、投放有毒物质等行为,给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针对以上几种情形,我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法律制裁。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司法机关将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做出相应的刑事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性不言而喻。
一旦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将给社会和公众带来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安宁。
综上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安宁。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增强法治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主要是针对那些以危险的方法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规制和惩治。
下面将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武力恐吓、骚扰等行为。
其中,爆炸罪是指故意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引发爆炸造成爆炸物损害、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或者野火蔓延造成严重火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向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可能危及社会公众的场所投放危险物质,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武力恐吓罪是指以武器、爆炸物品、毒害物品或者其他危险方法,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骚扰罪是指以滋扰、骚扰、恐吓等方式,妨害他人生活、工作秩序,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
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施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
个人作为一种主体,指的是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行为对公共安全进行威胁破坏的行为。
个人在实施此罪时,往往是以个人意愿、动机为驱动,以个人行为为基础,以达到满足个人的其中一种目的或满足其中一种个人情绪需求为目的展开行动。
组织作为另一种主体,指的是以非个人名义组织活动的集体行为,这种行为一般是有预谋的,可能是因一些利益博弈、政治目的等因素催生的,具有明确组织或共谋的一定模式。
再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犯后果不仅是直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还包括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破坏。
由于侵犯公共安全可以导致重大的社会后果,对此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非常大。
对于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旦社会因此产生不安定的现象,可能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刑法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实行了较为严厉的打击制度。
最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需要进行法律救济和惩治。
对于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仅需要对其实施者进行适当的刑事处罚,还需要对其造成的后果进行追究和赔偿。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我们来看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未发生交通事故而具有危险性行为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是比较严格的,根据不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拘役、罚金、吊销驾驶证等刑罚。
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交通安全的威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设施、器材等,造成公共安全事故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与危险驾驶罪相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加偏重于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其犯罪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国刑法对这一类犯罪也给予了严厉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危害性都是不可低估的。
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酒驾、不超速、不疲劳驾驶,同时也要增强公共安全意识,不做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总的来说,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是不可忽视的。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责任,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希望通过对这两种犯罪行为的深入了解,能够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其危害性,自觉遵守法律,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它是指在过失的情况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危害对象是公共安全,其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或个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该罪的构成要件、处罚和预防措施都有明确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该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所谓“过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违反管理规定,导致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只有当这两个构成要件齐备时,才能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
其次,我们来谈谈该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是有一定的幅度的。
一般情况下,对于该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根据其过失的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处罚。
如果行为人的过失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较轻,后果也相对较轻,那么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或者教育矫正。
总之,对于该罪的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该罪的预防措施。
预防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规章,提高公共安全的保障水平。
其次,要加强对行为人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其对公共安全的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减少过失行为的发生。
另外,还要加强对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共安全事件的损失。
总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加强预防和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危险方法的含义。
危险方法是指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进行行为,例如,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实施破坏、纵火、放毒等行为,或者以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这些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其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对象是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和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危害的对象正是这些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一旦发生此类罪行,其社会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需要依法予以严惩。
在我国刑法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我国对这类行为是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程度是非常严重的。
由于其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
重大损害,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而且,这类行为往往是有预谋、有组织的,其危害性更是不可小觑。
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严惩此类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项严重的罪行,它严重影响社会秩
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
首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行
为方式和危害后果。
主体是指犯罪人,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主体;客体是指公共安全,是指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安全以及重要的公
共设施、交通工具等公共利益;行为方式是指实施本罪的具体方式,可以
包括使用危险物质、器具、设备等手段;危害后果是指该行为造成的严重
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具体包括以
下几种常见情形:
1.制造、使用危险物质、器具或设备以及其他危险方法,危及公共安全。
2.破坏、占用重要的公共利益设施,如水坝、桥梁、道路等。
3.破坏、阻碍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如炸毁火车、飞机等。
4.对重要场所进行恐怖袭击,如宗教场所、政府机构等。
5.纵火、爆炸等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存在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对
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国家法律对该罪做了严厉
的惩治措施,以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同时,公众也应加强
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安全意识,及时报告可疑行为和情况,共同维护公共
安全。
总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构成要素、行为方式和法律后果都有明确的规定。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
法律法规的普及,可以提高公众对该罪行的认识和防范能力,从而有效地减少该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全。
试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试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文摘要]在刑法分则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有补充性的兜底性质的罪名。
因为该罪具有开放性的犯罪构成,是故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把握,既不能肆意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解释。
文章以从本罪口袋罪倾向进行分析,通过比较等方式,以期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和适用范围。
[论文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危险方法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概述(一)罪名来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自工业革命之后,近代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发展着自己的工业,并由工业来引领其他产业的发展,这些产业的发展对人类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给人类带来诸多的不安全因素,使人们生活中充满了不特定的风险。
这样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要求刑法加强对人们合法权益的保障性,是故刑法典在无法将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罗列出来的情况下,除了针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常见的危险方法设置罪名以外,还设置了制裁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却不常见的危险行为的兜底性罪名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的问题由于这个罪名所具有的概括性和补充性的特质,导致刑法条文对于本罪的具体行为之结构方式缺少明确规定,其结果是造成“危害公共安全”这一限定无法确定本罪的外延。
另一方面,本罪是重罪,起刑点位三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导致近些年来,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部分被判处此罪名。
这说明,司法实践也呈现出对其扩大适用的趋势,近些年来,社会生活高度信息化,社会热点事件传播速度之快,反响之强都是以前未曾预料的。
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最终定性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用判罚较重的罪名规制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以司法判决的结果解“众怒”,这样的做法也许得到更多公民的认可,但从法学角度上值得探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和危害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通常是指以危险方法,对公共场所、交通设施、重要设施等进行破坏或者制造危险,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极大,因此也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打击和惩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为多种情形,包括以破坏、破坏交通设施、重要设施、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损失。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处罚。
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罚,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这类犯罪行为直接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
破坏公共场所、交通设施、重要设施等,往往会给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
比如,破坏交通设施会导致交通拥堵、交通事故等,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破坏重要设施会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失。
这些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损失。
其次,这类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恐慌和不安。
由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直接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恐慌和不安。
人们在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地方会感到担忧和恐惧,生活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这种恐慌和不安不仅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困扰,还会对社会公共秩序和稳定造成严重的影响。
最后,这类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由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直接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司考解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3司考解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2.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其他犯罪,不认定为本罪。
(1)在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或者开枪射击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对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3)盗窃公路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注意: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危险驾驶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高速行驶的,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成立危险驾驶罪。
【经典考题】(2007年试卷二第58题)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解析:本题主要考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1.按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2.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其它法条对此没有规定犯罪,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成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优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优秀首先,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根
据该解释的规定,被告人行为应具备距公共场所不到100米,有引起严重
后果的危险,且具有破坏公共场所使用功能的可能性。
这一规定明确了犯
罪行为的地点、引发后果的严重性和对公共场所使用功能的破坏程度,使
得该罪名的适用更为准确和明确。
其次,该司法解释对不同情节的刑事责任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根据该
解释的规定,犯罪情节可以分为普通情节、较大情节和重大情节三种类型。
针对不同犯罪情节,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
例如,对于普通情节,判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可以并处罚金;对于重大情节,判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通过细化不同情节的刑事责任,有助于实现量刑的个案化和公正性。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对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该解释的
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范案件的发生,并在掌握犯罪
事实的情况下迅速立案侦查。
同时,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
事实、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等因素进行量刑。
通过规
定审理程序和量刑因素,能够保证案件的高效审理和判决的公正性。
总的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对该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和审理程序等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使得相关法律规定
更加完善,更好地保护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它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
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机关
应依法正确适用该司法解释,确保公共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证研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证研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的一项严重罪行,它涉及到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文将对该罪行进行实证研究,探讨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和影响,以期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该罪行的特点和应对策略。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而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非法持有、私藏、运输、制造、出售、使用危险物质或者进行危险行为;在交通要道、公共场所、重点部位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实施爆炸、放火、投毒、投放毒害物质、污染水源、破坏交通设施等行为;破坏重要设施、交通工具等;以拦截、侵扰、瘫痪电子信息系统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 爆炸、放火、投毒等行为在实际生活中,爆炸、放火、投毒等行为常常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放火烧毁公共场所或重要设施,投放有毒物质致使人员中毒等行为屡见不鲜。
这些行为不仅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而且往往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破坏交通设施、设备破坏交通设施、设备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常见表现形式。
在交通要道实施破坏交通信号灯、拆除铁路轨道、破坏桥梁等行为,都会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严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和运行。
3. 以拦截、侵扰电子信息系统以拦截、侵扰电子信息系统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现代社会的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电子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对公共安全至关重要。
而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手段对电子信息系统实施侵扰,就会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以上种种行为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际表现,它们严重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证研究不仅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该罪行的特点和表现形式,更重要的是,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到这一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性。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过失行为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违反管理规定,而导致了危及公
共安全的后果。
这种行为虽然是无意的,但由于其严重性和危害性,依然构成了犯罪行为。
比如,某个单位负责人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导致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这就属于过失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危险方法是指犯罪人采取的行为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这种危害
不一定是实际发生的,只要存在可能性就可以构成危险方法。
比如,某个人在公共场所放火烧纸,虽然最终没有引发火灾,但其行为本身就存在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因此也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后,危害公共安全是指犯罪行为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危害。
这
种危害可以是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危害。
比如,某个人因为过失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这就是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危害。
总的来说,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项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
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强对公共安全的重视,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到严格遵守,有效管理,以免因为疏忽大意而触犯法律,给自己和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这一罪名的了解,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秩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社会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以放火、决水、爆炸为最常见的手段。
这些行为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不仅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还会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
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严格依法惩处,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不可小觑。
这些行为往往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恐慌和不安,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尤其是在当今社会,恐怖袭击和暴力事件屡屡发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是成为了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
因此,必须加大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打击力度,严惩不贷,以震慑潜在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再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不仅仅是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更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
这些行为往往会引发社会的恐慌和不安,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甚至会给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
因此,必须依法严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不贷。
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才能有效地遏制和打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也需要加强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总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只有加大对这一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全社会都能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涉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组织,不论是否本意,只要其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爆炸物、放火、投毒、散布疫情等,也可以通过制造恐慌、散播谣言、恶意破坏公共设施等方式实施,其目的就是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和危害。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国家、社会和公民正常生活、工作秩序、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设施等不受破坏和侵害的状态。
公共安全的破坏和侵害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如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秩序混乱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和客观方面的危险方法。
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后果,却仍坚持实施,并且对后果予以认可。
危险方法是指犯罪主体采用的危险手段和方法,以及这些方法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问题是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组织。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自然人,对其实施犯罪的动机、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组织犯罪主体是指犯罪是由组织或集团组织、策划或实施的,对犯罪行为实施者和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行判断。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后果包括两个方面: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
直接后果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秩序破坏等。
间接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引发的其他事态发展,如引发社会恐慌、阻碍公共服务提供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和处罚力度与犯罪情节、情况有关。
一般情况下,犯罪主体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其刑罚和处罚力度越大。
同时,对于具有特殊背景、犯罪动机较轻、对危害后果有深刻悔罪、积极缓刑改造等情况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总结起来,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危害严重的犯罪行为,通过危险方法对公共安全进行威胁和破坏。
该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组织,其动机、手段和危害程度会对刑罚和处罚力度产生影响。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管理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危险方法是指那些可能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方法,比如火灾、爆炸、放射性物质泄漏等。
而严重后果则是指因此造成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只有符合了这些条件,才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我们要认识到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
一旦发生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不仅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也会给个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比如一场因疏忽大意而引发的火灾,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恐慌情绪的蔓延。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倍加警惕,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杜绝疏忽大意的发生,以免触犯法律,也以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最后,我们要加强对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预防和打击。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加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杜绝疏忽大意的发生。
对于那些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管理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和法律的严格约束,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总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项严肃的罪名,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加强对其认识,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杜绝疏忽大意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它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罪行。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而设立的,它的存在和适用,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危险方法,二是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方法是指以危险的方式,对公共安全进行危害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破坏公共设施、放火、散布瘟疫、投放危险物质等。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进行危害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等。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主观为主的罪名,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却仍然坚持实施的行为。
同时,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特殊犯罪,它要求犯罪行为必须以危险方法实施,而不是以直接危害的方式实施。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和危害。
因此,对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对犯罪嫌疑人给予严厉的制裁和惩罚,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这一罪名的认识和了解,从而增强对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防范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总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和危害。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宣传和教育,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这一罪名在刑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本文将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探讨,介绍其涉及的案件类型、危害程度以及法律对其的处罚力度。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范围广泛,包括了多种不同的行为形式。
一般来说,这类罪行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暴力或其他危险手段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是以一定方式制造、破坏或扩大危险,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具体包括,纵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等等。
这些行为不仅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也会破坏社会的正常运行和秩序。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造成的危害程度极高,其后果常常是不可估量的。
以纵火为例,一旦火势失控,往往会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而投毒行为,更是对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这些罪行不仅带来了直接的伤害,更严重地破坏了公众对安全的信心和社会的稳定。
针对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国家法律法规采取了严厉的措施进行打击和惩治。
刑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在我国的刑法中,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视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其法律后果严重。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一般来说,轻微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根据情况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值得一提的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十分明确,需要证明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
因此,对于这类罪行的定罪量刑,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依法进行的审判程序。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的案件屡见不鲜,在社会上造成了广泛的关注和震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证研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证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公共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仍然有一些人采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
本文将对这一罪行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其中的特点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以危险方法;二是危害公共安全;三是情节严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利用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物质等危险手段,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对公共财产或者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犯罪的严重程度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程度。
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证研究1.案例分析我国刑法对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界定,然而在实际的生活中,仍然存在大量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例。
一些人为了谋取私利,故意向公共场所投放易燃易爆物品,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还有一些人为了报复社会或者个人,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
这些案例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2.影响分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这种行为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这种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影响了社会的正常运行。
这种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给全社会带来了不利影响。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形象,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三、对策建议针对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存在,应该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
一是加强监管。
应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危险品的安全性。
二是严惩犯罪。
对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应该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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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
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
本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犯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
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
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
本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的范围。
也就是说,本法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无所不包的。
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如某甲为报复社会,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故意驾车撞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当,因此,行为人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在客观上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危险方法的程度较小,尚不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中毒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如出售霉变、生虫的糕点等,就不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方法相当或相类似,所以不能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表现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止单位、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对现实不满、报复社会的动机。
如姚某对领导、工作不满,驾驶出租车在大街上冲撞行人,致多人伤亡。
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并无差别,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以制、输坏血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个别不法医务人员,为了牟取非法暴利、置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于不顾,采取以支付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不断发生。
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出于牟利或报复社会的目的和动机,实施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或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出于报复社会或寻求新奇刺激的目的和动机、向人群开枪射击。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
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
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编辑本段认定(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二)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处罚依照本条和本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编辑本段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析在当前的刑法理论和实务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有不一致的认识。
有人认为,此罪中的“危险方法”是指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任何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如在公共场所施放毒气等。
也有人认为,所谓“危险方法”,是指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一样,一经实施,就有可能造成多人死伤或大范围的破坏的危险方法,如投放放射性物质、散布病菌、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私架电网以及近年来不少地方发生的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等,这些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
然而,从严格限定的角度出发,有人认为“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因为刑法将此罪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之中,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它必须与前面所列举的行为相当,即其只是这两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表述,只有那些针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列举的对象具有严重破坏性,并且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才能认定为此罪。
换言之,对那些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不相当的行为,不管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都不宜认定为此罪。
虽然上述观点都对“危险方法”作出了界定,但均未给予充分的说理和范围界定。
从司法实务看,尽管有若干司法解释规定某些行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同样未说明如此规定的理由。
例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危险方法”的界定应从以下几点来把握:(1)现行生效刑法已设置独立罪名专门规定了相关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就只应按该条处理,不能为了从重处罚而解释此种行为同时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等。
(2)“危险方法”的界定应依当时刑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解释。
在《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删除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对象要素”之前,立足于历史解释的立场和犯罪构成系统论的观点,这些“对象要素”虽然不同时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行为一一搭配(或许这是立法者予以删除的原因),如“投毒”不能作用于“公共建筑物”,但是毕竟对行为有限定性的作用。
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来看,既然对象要素不包含独立的“人”,根据犯罪构成系统论的观点,“驾车冲撞人群”的行为就难以解释在本条的“其他危险方法”之内,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没有明确列举对象要素,并且结果要素又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此种行为又可解释在“以其他危险方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