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婕: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涵化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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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婕: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涵化理论分析丁婕: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涵化理论分析
2009-01-06 20:44:40 来自: 小象
[摘要] 二十年来,中国电视法制节目发展迅速,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不良趋势:题材选择和处理手法的刺激性倾向。涵化理论在问世的四十年来也不断被质询、批评。本文试图从涵化理论及其发展入手,将涵化理论应用于中国的电视法制节目,对其进行效果分析,引起对电视法制节目的不良趋势——在追求收视率的同时过多地进行“犯罪展示”——及其可能对观众产生的不良影响的深入认识。本文首先对涵化理论和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历史简单回顾,肯定了电视法制节目的积极作用,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对目前比较成熟的法制节目形式进行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目前电视法制节目可能给观众带来的不良影响。在文章的最后对电视法制节目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电视法制节目涵化理论犯罪案例
美国的大众传媒理论很多都论述或涉及了三个“现实”之间的复杂关系——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媒介反映的“符号现实”,以及传媒受众所理解和阐释的“观念现实”。在过去的大约30年中,涵化理论主导了大众传播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关于电视对受众所产生的效果的一个很有影响的分析研究,是基于以下的设想,即黄金时间的电视节目描绘了一个充满威胁的世界,比我们大部分人实际居住的这个世界的威胁要多[1]。然而,涵化理论自问世以不断被质询、批评,八十年代后期,国际学术界对涵化理论曾经一度冷落,但近年来的实证研究再一次将人们的目光聚集于涵化理论的检验和发展。
涵化理论是美国教授Gerbner和他的合作者在1969年开始实施的名为“文化指标”的大型研究项目的核心部分。这一理论产生于美国举国上下对60年代和70
年代特有的暴力影响的关注。其中心内容可表述如下;1.电视观众有关社会现实的观念更接近于电视所表述的符号现实,而并非客观现实。电视反映了占主导地位的文化和社会价值观念;2.这种倾向在收看电视时间多的人中间要比在收看电视时间较少的人中间更为明显[2]。由此也可以推断:人们看电视的时间越多,他们对社会现实的观念就越能反映他们所看的电视内容。当然这个观点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受到了很多的质疑,但是它的重要性是无法否定的,并且对我们现在反思电视节目的制作,尤其是近年来中国电视屏幕上广泛出现的法制节目的创作有着重要意义。
据统计,在美国传播界围绕众多模式发表的大量论文中,有关涵化理论的论文在数量上仅次于“议程设置”理论而居第二位[3]。但长时间以来,虽行研究是有实际意义的。
一
1985年上海东方电视台《法律与道德》栏目的创办,标志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产生。近十几年来,中国电视法制节目发展很快,呈现出繁荣发展的大好形势,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电视台法制节目不断涌现,而且纷纷扩版增容,创办了一批倍受广大群众欢迎的,产生了广泛影响的法制节目,如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经济与法》、重庆电视台《拍案与法》、山东电视台《评案说法》、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等。到2004年,全国已有八家电视台开办了法制专业频道,全国共有六七十个法制节目,法制类电视节目的收视率非常的高,几乎占有整个专题类节目的近19%,播出量占专题类节目的10%[6]。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主任姚广宜将我们目前的电视法制节目分为六种类型:举案说法类,演播室讨论类,纪实性公安题材
类,益智互动类,竞技挑战类和庭审直播类。纵览国的电视法制节目,我们发现其中比较成熟的种类是举案说法类和纪实性公安题材类。以下的分析也将集中讨论这两个种类的电视法制节目。
在国外,犯罪新闻(crime news)作为电视新闻的一个种类,由于其社会现实等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犯罪新闻报道的话题主要是“警察和安全、司法、腐败和恐怖主义,以及个人犯罪,而且包括对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的报道:街头犯罪、恐怖主义、腐败、毒品以及经济犯罪”[7](Graber, 1980, pp.24,36)。但在中国并没有这样的分类,有关犯罪题材的新闻根据其具体性质往往会被归为社会新闻或经济新闻等种类之中。然而目前在中国大受欢迎的电视法制节目则与国外研究中的犯罪新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法制进程等问题固然是中国法制节目的重要内容,但是我们不难发现更多的时候法制节目是通过犯罪案例来说法、普法,可以说犯罪新闻是法制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
比较成熟的纪实性公安类节目,如中央电视台的《法制在线》、北京电视台的《法制进行时》是以生性见长,几乎和发生的时间同步,甚至是现场目击式的报道,它们可以被看作法制新闻。除了这种时效性以外,它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服务性。比如像北京电视台的《法制进行时》,它的节目内容甚至告诉观众,最近在哪儿发生了几起抢劫案,引发人们的警惕。这类节目的地域性、实用性很强,在地方电视台有较大的生存空间。这些就与国外的地方新闻中的大量存在犯罪新闻有相似之处,当然从出发点来看,这些法制新闻是具有服务性的,但是其负面影响是我们无法忽视的,法制新闻和犯罪新闻之间的度必须很好的把握。
举案说法类节目可以说是发展最好的法制节目,比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经济与法》。这类法制节目是对案件的报道和对案件的权威分析,有一定的时效性,侧重通过对案件的揭示达到普及法律知识,澄清模糊认识,做出符合法律法规的评判的目的。这类节目是具有一定深度的,要对案例进行层层深入的剖析,要把这些事件和政治、经济、道德、文化、社会、历史、现实联系起来,运用冷静的理性的思考,去寻找事件发生的症结。然而也正因为如此,法制节目在处理这些内容时,应当首先重视的是法律对权力的保护这类的法制内容,其次才是对犯
罪违法等内容的揭示,如果本末倒置就会出现“罪恶展示”的现象,成为对犯罪行为的详细展示,而法制节目也就不成其为法制节目。
二
从中国法制节目的创办初衷来看,是为了普及法律知识,和国家的法制宣传教育紧紧相连。1985年,我国全面普法工作正式全面展开,中宣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即“一五普法”,要求“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都要由专人负责,办好法制宣传栏目”[8]。同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要求“报刊、通讯社和广播、电视、出版、文学艺术等部门都应当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作为经常的重要任务”[9]。二十年来,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呈现出日益繁荣的局面,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建设的进程,增强了国民的法制意识。但是电视法制节目在承担法制启蒙功能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在题材方面倾向于刑事、民事案件,对于煽(情)、色(情)、腥(味)等这样具有刺激性的题材报道多;在处理这些案例的时候往往更加重视其故事性,对曲折复杂的案例进行详细地描述,在法制节目中,有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案例和法律点。法制节目创办是希望通过案例讲解法律点,向观众普及法律知识。在涵化理论研究中,人们关注的重点就是人们观看电视节目的多少是如何影响人们对社会现实的看法的:“其基本的假设就是观看大量电视节目的观众会更
倾向于根据电视世界中最为反复出现的描述来看待这个真实世界”[11]。近年来一些学者在对经典的涵化理论批评的过程中也对涵化理论提出了一些的发展:有些学者对经典的涵化理论研究者所强调的电视内容统一性问题提出批评,发现某些节目类型与涵化效果的关系比收看时间的长短与涵化效果的关系更为密切(例如,,awkins ,,ingree ,1981;,eaver,,akshlag,1986;,otter,,hang,1990) [12]。这被称为“延伸的涵化理论”。而麦克劳德等人的研究又进入了电视新闻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