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柳塔煤矿“9·4”登高作业坠落事故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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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柳塔煤矿“9·4”登高作业坠落事故调查情况
2015年9月4日12时52分,大柳塔煤矿综采一队发生一起登高作业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事故概况
事故单位:大柳塔煤矿
事故时间:2015年9月4日
事故地点:52302回顺距工作面38米水仓与顺槽交叉口处事故类别:其它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5年9月4日7点20分,综采一队正常组织召开八点班班前会,班前会由采煤技术员陈建华主持并对安全生产具体工作做了安排,书记沈永红对井下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了强调。
8点30分组织入井,人员到达工作面后,跟班队长郝俊信安排当班人员在52302运顺放绞车钢丝绳,拆卸移变轨道螺丝,为第二天拉移变做准备。
大约11时07分,班长康利军巡查发现回风巷排水管路拆除完毕,于是带着李生龙、高飞龙、张荐浩、白斌、李贤奎、王癸等7人去52302回顺距工作面38m水仓与顺槽交叉口处补打木点柱。
12点52分,打了三组六根木点柱,第七根木点柱运到位后并立起,其中4人去抬另一根木点柱,期间班长康利军安排李生龙在下面扶着木点柱,副班长高飞龙站在爬梯上扶着木点柱的上面,康利军去拿铁丝准备把木点柱固定。
随后高飞龙叫李生龙去拿木垫板和木楔子准备加固,自己一个人扶着,就在李生龙松手离开时听到
“倒了、倒了”,回头发现木点柱倾倒,高飞龙抱着木点柱摔下来,致木点柱砸在其胸部。
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施救,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将其送往神东总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13时28分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副班长高飞龙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1.副班长高飞龙违章指挥,擅自将协同作业人员李生龙派出2米处爬梯下取木垫板、木楔子,在无人协同配合的情况下违章作业。
2.副班长高飞龙在打木点柱作业时,站在2米以上的作业平台上操作时未系安全带,直接从作业平台上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综采一队未编制打木点柱标准作业流程,现场作业人员对《52302综采工作面回顺顶帮管理专项措施》执行不到位。
(1)综采一队在打木点柱作业前,未根据现场作业情况详细编制打木点柱标准作业流程,部分操作人员对打木点柱操作程序不熟练。
(2)《52302综采工作面回顺顶帮管理专项措施》中规定:“木点柱扶起后,需3人配合扶住木点柱,保证木点柱不偏头、不摆动;1人扶住爬梯,1人传递木垫板及木楔子,1人登三级爬梯用木垫板和木楔子将木点柱楔实,木点柱楔实后用铁丝将木点柱与顶板连接牢靠”。
现场作业人员操作过程中,在未将木点柱楔实并与顶板连接牢靠的情况下,班长康利军和副班长高飞龙商量决定进行下一道工序,未严格执行措施中的相关规定。
2.现场危险源辨识、评估不到位,员工对打木点柱作业时可能发生的危害认识不到位。
综采一队对打单体作业进行了详细的危险源辨识,并制定了预控措施,但未对打木点柱作业进行危险源辨识,队领导仅在班前会进行了口头强调。
现场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也未对打木点柱作业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
3.综采一队在52302工作面回风顺槽支护高度发生变化时,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2302工作面回风顺槽正常段高度4-4.2米,但事故地点巷道高度达到4.7-4.9米。
一方面,综采一队对作业爬梯未进行改制加高;另一方面,顺槽高度发生变化时,现场作业人员也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4.当班班长康利军和其他作业人员对高飞龙的违章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员工的自保、互保、联保意识差。
5.大柳塔煤矿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员工不安全行为未采取有效的管控、纠偏措施。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此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
五、防范措施
1.大柳塔煤矿要组织全员进行岗位危险源再辨识、标准化作业流程再学习,对于每一项工作任务都必须编制标准化作业流程,并培训贯彻到每位作业人员,确保全员考试过关,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作业。
2.各矿井要利用班前会、调度会,立即将本次事故通报到全体员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各生产及生产辅助单位要组织进行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