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和保护,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实际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社有出资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出资的社有独资企业、社有独资公司以及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和综合服务社、专业合作社等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社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各级供销合作社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1.第五条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保值增值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办社宗旨,做大做强社有出资企业,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实现社有资产效用最大化;(二)依法合规原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职责,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有效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尊重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三)市场机制原则。
重视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优化社有资产布局和结构,增强社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四)权责对等原则。
实行权利、责任和利益相统一,提高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调动相关利益主体的积极性。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实行管理、监督与运营相分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协调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雅安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雅安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雅安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增强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管理,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5号、国务院国发(1999)5号,总社供销社财字(2004)18号以及省委、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办法。
第一条社有资产的概念、范围:社有资产指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对所属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所属企业改制后的剩余资产以及依法规定的由供销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包括土地、房屋、投资、股份、办公设备和运输设备等。
第二条汇集科目列帐原则:凡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单位金额超过一定数额者均以资产科目列帐。
第三条监管:(一)市供销社主任是市社社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社有资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履职尽责,维护社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要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并按下列类别、由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投资及股份由社有资产管理科负责管理;办公设备设施、运输设备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资产的收益、监督工作由财务科负责。
第四条建档建卡:社有资产取得后,即归所属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进行财务处理,管理部门予以分类编号建档建卡。
第五条增值、营造、修缮处理: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由所属部门提出预算或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行政办公会讨论、由社领导研究决定实施。
第六条租赁或外借管理:社有资产出租或外借,所属管理部门应按程序报社领导核准后方可办理。
并应制定契约,副本送财务部门以备核对。
第七条减损管理:社有资产拟报废或出售,应由所属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拟定报废或出售报告、方案,送社主要领导审核,经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想要知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新内容吗?下文是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展和壮大合作经济,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四)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五)指导和促进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九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机制,依照有关的建议;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三)提出向参股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和保护,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实际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社有出资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出资的社有独资企业、社有独资公司以及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和综合服务社、专业合作社等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社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各级供销合作社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1第五条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保值增值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办社宗旨,做大做强社有出资企业,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实现社有资产效用最大化;(二)依法合规原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职责,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有效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尊重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三)市场机制原则。
重视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优化社有资产布局和结构,增强社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四)权责对等原则。
实行权利、责任和利益相统一,提高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调动相关利益主体的积极性。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实行管理、监督与运营相分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协调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供销社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供销社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直属公司、厂、直管基层供销社(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社有资产收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文件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社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决定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社有资产属于各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三条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四条各企业经营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任务。
第五条各企业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第六条各企业按规定向上级社报告社有资产运营情况,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各企业认真做好社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综合评价等工作,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第八条企业承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经济业务,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供销合作社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第九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供销合作社有权抵制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等的不法行为。
因城镇建设、道路拓宽需要拆迁或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尽量要求建设单位按当地城建统一规划要求,安排供销合作社在原有的地段自行建设,确实无法安排供销合作社自建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或安排适当的地段还建,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制、改革。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供销财字〔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财字〔202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为加强和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修订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经总社七届理事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和2020年第3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2月4日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供销社对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护和增值资产,经市供销社董事会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供销社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有资产指市供销社所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章资产管理原则第四条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市供销社的社有资产。
(二)加强市供销社资产投资的风险控制和经济效益评估。
(三)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增加市供销社的收入。
(四)加强市供销社资产价值的保护和增值。
第三章资产管理机构第五条市供销社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和流程,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年度资产管理计划和预算,监督执行情况。
(三)对市供销社的社有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和登记,并建立资产档案。
(四)定期对社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监督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和经济效益。
(六)监督对外招商引资和资产处置的程序和规范。
(七)观察和分析市场状况,提出合理的资产配置建议。
(八)协助董事会进行资产决策和风险评估。
第四章资产管理流程第七条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资产盘点和登记1. 每年年初,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社有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和登记,确保资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盘点和登记结果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确认,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资产评估1. 每年年底,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社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
2. 资产评估结果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确认,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资产配置和投资1. 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状况和经济效益,提出合理的资产配置建议。
2. 资产配置和投资应经过董事会批准,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规范进行。
(四)资产处置和交易1.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组织社有资产的处置和交易。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逐渐认识到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作为联合组织,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存在市场竞争、内部管理不规范和资金缺乏等问题,一些供销合作社出现了盲目扩张、不良资产、财务问题等,给社会和农民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针对这些问题,《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应运而生,为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农民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总则《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管理,促进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的供销合作社。
二、思路与措施1.思路该办法要求各级商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充分认识社有资产的重要性和价值,明确社有资产分配的基本原则,做好社有资产的分类管理和利益分配。
2.措施(1)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分类管理。
根据《供销合作社条例》的规定,把社有资产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共有资产,包括社员出资的共有基金和社员赋值资产;另一类是集体资产,包括供销合作社及其联合组织经营、管理和服务所形成的业务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2)加强利益分配制度为了强化社有资产管理,该办法规定了加强利益分配制度的具体措施。
首先,要根据《供销合作社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产权份额的比例分配供销合作社的红利和收益;其次,要完善决算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用途、预算等方面的要求,并开展监督检查,确保经营业绩真实可信。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社有资产投资收益的管理,规定了职工福利制度,确保了合法权益。
(3)严格落实社有资产的安全保管社有资产的安全保管是供销合作社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
该办法明确了社有资产的保管责任人,要求保管人严格遵守社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和正常生产,避免资金损失和不良后果。
(4)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办法还规定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的职责,明确了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针对涉及职务、业务、经济、用途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销合作社健康稳定发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04〕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展和壮大合作经济,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四)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五)指导和促进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九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机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推荐全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二)提出向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
XX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XX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本级社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社有资产收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xx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XX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市供销社实际占有或依法享有所有权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市供销社向社有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层社)、农合联等出资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市供销社所有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市供销社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包括市供销社出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以及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合伙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社有企业,是指市供销社拥有控制权的出资企业,包括市供销社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子企业。
第三条社有资产属于市供销社集体所有。
市供销社依法行使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市供销社依法享有社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社有资产管理原贝心遵循为农服务和为民服务原则,为城乡居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遵循风险控制原则,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专业服务等方式,防止社有资产流失,防止廉政风险与法律风险;遵循保值增值原贝1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实现社有资产效用最大化。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市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负责管理本级社属资产,依法依规对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社有资产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市供销社成立的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资委),按照理事会授权,加强对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的监管。
社资委的具体职责、人员任免等由市供销社决定。
第七条社有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应当接受市供销社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市供销社、监事会报告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财务状况,并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进行收益分配,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1996年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索引号005291011/2016-00072主题分类发布机构荥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键词法文号成文日期体裁生效日期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地防止社有资产流失,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巩固和发展供销合作经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权益和供销合作社依法认定取得的权益,具体表现为社员股金、社员社股金、供销合作社资本、理事会拨入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维护所有者权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明确理事会与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入社社员共同所有资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二)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第五条根据供销合作社的经济性质和组织体制,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实行入社社员集体所有,各级理事会依法管理,所属企事业单位经营、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资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资产)所有权的代表和资产的管理者。
为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各级供销合作社应成立社有资产管理专职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拟定社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二)组织清产核资,协调、处理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登记等工作中的问题,保护合法权益;(三)建立社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制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考核办法,促进企业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四)负责向理事会报告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04〕18号)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04〕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展和壮大合作经济,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四)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五)指导和促进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九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机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推荐全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设;(二)提出向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三)提出向参股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2013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3-07-24 16:35字体:缩小增大繁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供销合作社科学发展,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及其出资企业和事业单位(如无特指,以下统称供销合作社)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前款所称出资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出资的社有独资企业、社有独资公司、社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以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的参股企业。
第三条土地资产的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土地资产。
上级供销合作社对下级供销合作社的土地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剩余土地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管理。
第五条土地资产受法律和政策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六条对在土地资产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确权登记第七条土地资产应当依法登记。
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据《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的有关要求完成地籍调查后,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的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领取土地权利证书。
第八条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申请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
前款政策,包括《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以及土地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的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04〕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展和壮大合作经济,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四)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五)指导和促进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九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机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推荐全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二)提出向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直属公司、厂、直管基层供销社(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社有资产收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文件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社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决定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社有资产属于各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三条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四条各企业经营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任务。
第五条各企业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第六条各企业按规定向上级社报告社有资产运营情况,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各企业认真做好社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综合评价等工作,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第八条企业承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经济业务,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供销合作社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第九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供销合作社有权抵制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等的不法行为。
因城镇建设、道路拓宽需要拆迁或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尽量要求建设单位按当地城建统一规划要求,安排供销合作社在原有的地段自行建设,确实无法安排供销合作社自建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或安排适当的地段还建,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制、改革。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想要知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新内容吗?下文是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展和壮大合作经济,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四)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五)指导和促进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供销》
【年(卷),期】2004(000)001
【摘要】为了推供销合作社改革,促进合作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制订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供销财字[2004]18号文将该办法印发各地,要求各地供销社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送总社。
【总页数】5页(P58-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1.2
【相关文献】
1.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J],
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J],
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推进农膜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J],
5.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业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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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能力,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的意见》(云发〔1995〕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2〕11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供销社“二次创业”的意见》(云发〔2008〕14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具体表现为供销社资本、社员(社)股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归属于供销合作社的权益,以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政策优惠形成和其他合法方法获取的归属于供销合作社的权益,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形成的资产,接受资助、捐赠形成的资产,被投资企事业权益中归属于供销合作社的权益,以及其他应归属于供销合作社的权益;其存续形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是以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对社有资产的获取、投资、运营、拨付、收回与处置、资本收益、监管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的管理。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遵循如下原则:(一)保值增值原则。
对社有资产实施各种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二)分级管理原则。
各级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各级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级社)社有资产,享有和支配资产运营收益,维护本级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山东省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20年4月2日,山东省供销社印发了《山东省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鲁供发〔2020〕2号),推动供销社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构建以管资本为主的社有资产监管体系。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近年来,省供销社系统聚焦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市场运作”的发展理念和“扶优扶强、以强带弱”的工作思路,以“农民得实惠、供销社得发展、员工得保障”为目标,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省系统改革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
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社有资产管理,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促进全省供销合作社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以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促进社有资产资本化、社有企业股权多元化,适应市场化、法治化发展要求,针对当前社有资产监管缺位、错位问题,《办法》从管理体制、产权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社有资产收益、社有企业管理者的任免和考核、社有资产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全方位规定。
包括从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转向更加强调基于出资关系的监管,从关注企业个体发展转向更加注重社有资产的整体功能,从习惯于行业指导转向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从关注规模速度转向更加注重提升质量效益。
问:《办法》的出台将产生哪些积极影响答:《办法》的出台,一是明确了社有资产管理组织机构,有效减少了决策层级,决策效率明显提高;二是初步构建了“管资本”的架构体系,社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三是科学明晰了责权利的关系,社有资产监管进一步规范。
各层级严格按照《办法》,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确保了社有资产在阳光下运行,对构建社企分开、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模式,促进社有资产增值、避免社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办法》对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有什么总体考虑答:按照《办法》规定,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架构为“省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资本投资公司”三级,各级架构各负其责,职责明确,高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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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04〕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展和壮大合作经济,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四)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五)指导和促进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九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机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推荐全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二)提出向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
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三)提出向参股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向所出资企业选派的董事、监事等出资人代表的主要职责:(一)依法维护出资人利益,接受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监督管理;(二)按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三)按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要求定期汇报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报告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四)恪尽职守,勤勉务实,忠实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
第十一条供销合作社所出资企业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全资及控股企业要制定本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资产经营和产权管理第十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加强对本级供销合作社所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的管理,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合作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经营战略规划,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机制,大力发展社有资产与其他资本共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形式。
第十三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社有资产产权登记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负责办理,或授权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和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社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社有资产经营主体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可以授权其他机构进行社有资产经营。
第十五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直接投资、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再投资必须符合合作经济发展规划,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实施科学、民主决策,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全资及控股企业投资设立企业,必须报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对企业注册的供销社资本实行保全原则。
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供销社资本除依法转让外,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不得随意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全资及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损失未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审核批准,不得冲减所持有的供销社资本。
第十七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根据企业资本积累情况,依法对企业作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全资及控股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要按规定报经本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根据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转让所出资企业中归属于本级供销合作社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合理调整社有资产结构。
社有资产在不同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实行有偿转让,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依法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企业开展各项经济业务签订合同时,要加强风险评估。
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的利益。
全资及控股企业未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负责指导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推进以产权多元化改造供销合作社企业,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企业改革,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增强合作经济的活力,提高为农服务实力。
全资企业进行重组或股份制改造,改造方案可由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拟定,拟定方案报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批准,未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批准不得实施。
全资及控股企业进行分立、合并、增减资本等方式重组,全资企业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必须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本金核定,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结果、资金核实、产权界定及资本金核定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全资企业解散或破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解散或破产清算,并按规定顺序进行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支出,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后的剩余净资产所有权属于供销合作社,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依法进行处置和管理,可以采用收回或有偿转让、转作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暂留给改制后企业有偿使用等方式处置。
全资企业进行重组或股份制改造,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对职工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基层社改造、撤消、解散或破产的资产处置,对于清偿债务、清退股金、安置职工后的剩余净资产应当移交当地上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可以继续用于重新组建基层社和兴办其他合作社,进一步改善为农服务条件。
第二十四条县级联合社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经济合理、有利于完善为农服务功能的原则,对一些规模较小或未按经济区域设立的基层社进行整合,组建中心社。
第二十五条供销合作社承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经济业务,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
第二十六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抵制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等的不法行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拆迁补偿或还建,并做好职工安置。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恶意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原则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制、改革。
第二十八条对于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待界定资产,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仍由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章社有资产收益第二十九条社有资产收益归本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社有资产收益包括所出资企业应分配给供销合作社的利润、股利、红利,授权社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上缴的社有资产收益,社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资产租赁收入等。
第三十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加强对社有资产收益的管理。
及时、全面了解所出资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按照供销合作社章程或企业利润分配决议及时确认并收缴社有资产投资收益。
投资项目结束后,做好投资清算,及时、足额收回投资及投资收益。
第三十一条供销合作社所出资企业应缴社有资产收益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的社有资产经营机构集中管理,收缴的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合作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社有资产收益转作投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备相应手续,防止造成社有资产收益体外循环或形成账外投资。
第三十三条全资及控股企业年度税后分配方案报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绩效评价第三十四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要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核实确认所出资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社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和减值结果。
第三十五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建立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依据所出资企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激励与约束。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采取包括年薪制、持有股权、股票期权等激励手段。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约束手段主要有管理制度、风险抵押金、业绩目标和解聘等,针对不同的企业形式采用相应的约束方式。
第三十六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建立全资及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签订业绩合同,实行年度经营效益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据业绩合同和审计结果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年度考核以经济效益质量为重点,任期考核则以资本净积累为重点。
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的财务考核,主要包括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等四个方面指标的考核。
第六章责任第三十七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要以壮大合作社事业为目的经营和管理社有资产,并对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全面负责。
供销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有资产安全完整。
对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由理事会责令改正,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选派到所出资企业的出资人代表、聘任的经理有下列行为的,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一)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社有资产严重损失;(二)未完成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或编报虚假财务报告掩盖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及社有资产流失情况;(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四)擅自转让、处置社有资产;(五)其他违反社有资产管理权限和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