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料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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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资料检查制度

项目公司管理文件及工程资料管理工作标准,规范相关资料检查及管理程序,实现公司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建设工程资料是工程建设全过程、全方位活动情况的记录,反映工程建设过程质量管理水平;工程资料是工程质量评定、工程建设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2、建设工程资料包括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和项目管理文件两部分;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即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资料、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四部分;项目管理资料是指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全部建设管理文件资料。

3、工程资料检查活动采取定期检查及专项检查两种形式;检查过程应坚持“重实据、求真实、讲实效”基本原则,完整实现对建设工程资料的全覆盖查验,保证建设项目如期竣工验收和移交。

4、本公司执行工程资料三级查验制度;构建和完善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及分包单位项目部三位一体的建设工程资料管理体系,明确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管理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划分,完成建设工程资料编制、分类、整理、审核、汇总、审查、验证相关工作。

二、工程资料检查依据:

1、《地方性市政工程资料管理技术规定》;

2、《地方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规程》;

3、《地方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

4、《地方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5、国家、行业、地方“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相关技术规定;

6、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文件;

7、审批后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相关工作记录;

8、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具体

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站要求进行检查)

三、职责划分:

1、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为工程资料监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工程资料检查依据”等规定,对资料管理状况实施定期或随机巡查和专项检查;对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或存在问题向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提出限期整改书面意见(或签发限期整改通知单),责成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外,按规定时限对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整改结果组织复查;当确认工程实体质量满足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要求,施工质保资料、项目管理资料满足相应“工程资料检查依据”后,由承包单位对合格的工程资料进行整

理、归档。

工程质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施工质保资料不满足“工程资料检查依据”的工程,不得审签当期工程进度款及当期监理费支付申请单。

工程全部完工后,按规定时限组织核查施工,办结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竣工规划验收证明、竣工质量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等文件;按规定时限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2、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为工程资料责任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工程资料管理依据”等规定,接受项目公司对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管理资料、施工质保资料的检查和指导,按月向项目公司工程部报送资料月报,真实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料管控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须依据委托施工合同、“工程资料检查依据”等,定期(每月申报工程计量前、分部及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前、竣工质量验收前)对项目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质保资料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程发现的不符合项或存在问题向项目承包单位提出限期整改书面意见(或签发限期整改通知单),按规定时限对责任单位整改结果组织复查;当承包单位确认工程实体质量满足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要求,施工质保资料、项目管理资料满足相应“工程资料检查依据”后签署检查意见,按规定时限报请项目公司工程部进行工程资料检查。

监理单位负责人须严格执行工程资料签字人责任制度;对签认后的工程检验申请单、中间交工证书、施工质保资料、项目管理资料等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质量未经检验或未按规定频次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质量验收;当工程质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施工质保资料不满足相应“工程资料管理依据”时,不得审签当期工程计量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单。

3、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为施工资料直接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工程资料检查依据”等规定,接受监理、建设单位的施工质保资料检查活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据施工合同、工程月施工进度及工程实体质量自检状况、同步编制、整理工程项目施工质保资料;当自检确认工程实体质量满足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要求、施工质保资料满足相应“工程资料检查依据”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认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监理单位审查;对监理单位审查提出的限期整改事项,按要求组织限期整改,经内部复查确认合格后报请监理单位组织复查。

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执行施工质保资料签字人责任制度;对签认后的工程检验申请单、中间交工证书、施工质保资料等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质量未经自检或未按规定频次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质量验收;当工程质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施工

质保资料不满足“工程资料检查依据”时,不得申报当期工程计量及工程款支付申请单。

工程全部完工后,按规定时限完成全部施工资料并自检合格,在规定时限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四、资料检查的时限界定:

工程资料检查时限分为:阶段性检查和随机性检查;

1、阶段性检查包括:

⑴施工准备阶段(开/复工资料)的资料检查:

对承包单位是否具备开/复工条件进行检查、对承包单位审批开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⑵施工过程控制阶段(过程资料)的资料检查:

施工月工程计量前、分部及主体工程完工后质量验收前、竣工质量验收前的资料检查及月查。

⑶竣工质量验收阶段(竣工资料)的资料检查: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前,对各责任主体的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2、随机性资料检查:

结合工程实际需要,对各阶段形成的资料进行不定期检查。

3、项目管理资料检查:

工程正式开/复工前、每年6月中旬、每年冬期暂停施工前、工程项目全部完工后进行检查。

4、承包单位组织的工程资料检查时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资料检查基本程序:

1、工程准备阶段资料:

⑴项目公司审查合格,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签认。

⑵承包单位审签后报送项目公司检查。

2、施工质保资料:

1承包单位自查合格,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签认;

2承包单位审查合格,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签认;

3承包单位审签后报送项目公司检查。

3、项目管理资料:

⑴项目公司自查合格;项目经理按月抽查、签认;

⑵项目公司按规定时限组织检查;

⑶项目管理工作全部完成后三个月内,经承包单位自检合格、项目经理签认后,报工程部核查、归档。

六、工程资料检查要求:

1、检查方、受检方均需端正态度,认真对待资料检查

工作。

2、资料检查活动记录并一式二份,由当事双方各保存一份;

3、资料检查活动开始前一周,检查方应告知受检方所需检查资料内容、时间和参加人员;受检方应按告知事项做好相应准备。

4、参加资料检查活动人员须按时到场,因故不能到场

人员应

提前2天告知检查方并请假;无故不参加检查活动或未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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