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

合集下载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年月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庄和农村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二) 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三) 负责村镇环境保护;(四) 建立并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乡、集镇、村庄应当分别编制乡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第七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做到合理布局、抗御灾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村镇建设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村镇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零星分散的居民点,提倡适当集中。

第九条乡域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通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乡域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乡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的布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交通、供电、供水、邮电、能源、文教卫生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生产项目的安排等。

安徽省“十四五”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安徽省“十四五”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附件3安徽省“十四五”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防涝、污水垃圾处理和园林绿化等,是城市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

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安徽省“十四五”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主要总结“十三五”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成就,分析“十四五”发展形势,阐明“十四五”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指导未来五年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

一、规划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十三五”建设成就“十三五”期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一尊重五统筹”为遵循,以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为主线,以“四创一建”为抓手,以增强城市承载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重点,先后实施城市道路交通提升行动、城市排水防涝三年行动、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城市停车场建设行动、园林绿化提升行动,以及城镇“两治三改”三年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大力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持续向好,“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1.城市综合承载力不断增强“十三五”期间,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投资4225亿元,建设和改造了一大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城市人均道路面积、污水集中处理率、燃气普及率、用水普及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设施水平进一步提高,居全国中等偏上水平。

城市道路设施不断完善,截至2020年底,人均城市道路面积达24.29平方米,建成区道路面积率17.05%。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1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或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原总体规划未划定的,应补充划定,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总体规划的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行署应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构。

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主管全省城市规划工作。

行署、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城市规划工作。

规划部门的专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的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规划管理办法;(二)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申报和实施;(三)管理城市规划设计、科研、勘测、档案和城市规划监察等工作;(四)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实行规划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建制镇、未设镇的工矿区及其居民点的总体规划,在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专项规划的种类和内容,各地可根据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的规划期一般为五年。

安徽省望江县镇村体系规划(2014-2030).

安徽省望江县镇村体系规划(2014-2030).

类别
出口金额(万美元) 同比增加(%)
家纺
9065448
2.04
服装
5257548
2.51
产业用纺织品
3807900
1.4
• 高端精纺面料和针织品
• 针对化学物质的使用、生产过程制定法规、标准和认证。 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衣着消费情况(2012年) 单位:元
• “创造更清洁的纺织业”
城镇 农村
总平均
打造沿湖水产品产业和休闲度假产业沿江平原发展区环武昌湖特色发展区都市统筹发展区生态战略发展区第二篇发展目标与战略22发展战略精明增长空间发展县城保护利用一江环绕两湖映山的山水格局延续传承江水映城山水串乡田园农村的历史脉络宗祠文化河湖文化传统建筑文化宗祠文化传统建筑文化民俗文化吉水县城第二篇发展目标与战略22发展战略文化传承地域特色发展战略历史文化特色建设重点村镇3个华阳镇1个吉水村高士镇1个赛口社区历史文化保护建设普通村镇29个华阳镇1个清泉村慈湖村九龙村白莲洲村茶花村清平村长岭镇3个高士镇4个龙口村柏林村花园村官庄村六合村回民村第二篇发展目标与战略part城乡统筹规划31城乡空间布局32产业布局33镇村体系结构规划34综合交通规划35综合防灾系统规划36人居环境建设规划37近期建设规划38规划区范围划定39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规划用地分类面积公顷比例约束性指标公顷建设用地1831061358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149841111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28745213其他建设用地452034非建设用地11648698642水域3924632912农林用地7624065656其中耕地63272646944980334园地492036林地113349841草地11411085其他非建设用地1000074合计1347975100城乡用地现状构成表第三篇城乡统筹规划31城乡空间布局土地利用现状山水格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皖政〔2015〕101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皖政〔2015〕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现就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编制规划(一)完善规划体系。

各地要遵循《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加快健全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为统领,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核心,以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为支撑,以修建性详细规划为落脚点,层次清晰、上下衔接的城镇规划体系。

提高乡村地区规划编制水平,完善镇、乡规划编制标准,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确保城乡建设依法有序开展。

(二)强化规划衔接。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落实交通、水利、安全、消防、电力、通信、环保等经济和社会事业相关要求。

积极推进“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加快建立省域—市域—县域全覆盖的“多规合一”体系,探索建立全域覆盖、体系完善、部门联动、动态更新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健全空间规划协调机制。

(三)推动绿色集约发展。

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编制要坚持绿色、集约、安全发展原则,开展水、土地、能源、大气等环境资源要素评估,科学确定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产业和基础设施布局,落实城市安全要求,推进城镇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全面融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合理布局城乡各类空间,科学确定地块开发强度,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0,原则上特大城市、大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5,中等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2,小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0。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总体规划 相衔接 。
第六条 各级人 民政府应 当将城 乡规
责承担有关 城乡规划 管理工作。
县人 民政府所在地镇 以外 的镇 和乡人
划 的编制 和管 理 经 费纳入 本 级财 政 预算 。 县级 以上 人 民政府应 当对编制镇 规划 、乡 规划 和村庄规划给予经费支持 。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部 门应 当根据
环境 。
相关行政部 门负责人 专家 和公众代 表组 成 ,其成员 由本级人 民政府 聘任 。城 乡规
划委员会应 当根据本级人 民政府确定 的工
作职责 ,建立健全运作程序 和表决方式 等
工作规程 。 第十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 内的城 乡规划管
规划 、城市规划 、镇 规划 、乡规划 和村庄 规划 。城镇体 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 体系规

6一
《 徽 人 政 公 》 0 第1 发 省 民 府 报 2 F 1f 1
划 、区域 城镇 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 : 第八条
革 , P. ^ ‘ ^ 罐蠹H f ’ 蕞觌篝 — ’ ^港 滋 . ’ ‘ -
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 弊 ,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查 处违法 行为 ,或者
特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企业在 中国境 内设 立代表机构的 ,参照本条 例规定进行 登记
管理 。
支持 、包庇 、纵容 违法行为 的 ,依法给予 处分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 ,构 成
内的村庄 ,不单独划定规划 区。
第三条 城市和镇 、乡应 当制定 城市
规划 、镇规划 和乡规划 。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确定应 当制定 村庄
规划 的区域 。鼓励 其他村庄根据 发展 需要 制定村庄规划 。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依法需要备案的城市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法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依法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改变其规划范围,应当附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第一章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听证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城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安排城市重大工程建设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以及对报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应当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局:2010年12月1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XXX实施,对于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总结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的作用与地位,突出了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强调了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了城乡规划对城乡各项建设的指导与调控;细化了城乡规划制定、审批和修改程序,规范了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建立了完善的监督与约束体系,明确了城乡规划的责任关系;提出了具有安徽特色的规划管理要求,顺应了安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条例》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依据,《条例》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保障和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与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制定实施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皖政办[2011]44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6.13【实施日期】2011.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的通知(皖政办〔2011〕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2010-201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2010-2015年)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5)第二章发展目标(8)第三章示范区城镇发展战略(11)第一节示范区战略定位(11)第二节城镇化发展战略(11)第三节城镇空间发展战略(13)第四章示范区城镇体系优化与完善(14)第一节城镇体系空间重组(14)第二节集中区空间布局(17)第三节开发园区空间布局(20)第四节城镇规模等级优化(21)第五节城镇职能结构优化(24)第六节优化与完善策略(28)第五章示范区空间统筹与利用(32)第一节示范区区域空间统筹(32)第二节示范区区域综合交通统筹(41)第三节示范区区域性基础设施廊道控制(47)第四节示范区区域供水保障体系(50)第五节示范区区域防洪工程体系(52)第六节示范区区域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体系(54)第七节示范区区域生态保障体系(60)第八节示范区旅游发展与服务体系(64)第九节示范区信息与能源保障系统(67)第六章示范区区域空间管治(74)第七章实施规划的措施与政策(87)第八章附则(9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落实《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协调发展,优化示范区城镇体系,指导区域工业化与城镇化互动发展,统筹示范区空间利用,编制《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发挥规划先导作用 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解析

发挥规划先导作用 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解析

别 规 定 了城 镇 体 系 规 划 , 市 、 总 城 镇 体规划 , 控制 性详 细 规划 和 乡规 划 的
村, 防止 历史 文 化名 城 、 名镇 、 村保 名
护 的滞后 性 。 因此 , 例规 定 , 条 历史文
化 名城 、 镇 、 名 名村 的保 护 规划 应 当
整体利益 、 经济发 展与环境 保护 、 现代 强 制性 内容 。
本 条例 的规 定 设 置 了相应 的法 律 责
任。 1 有 关人 民政 府 、 乡规划 主管 、 城 部 门 和相 关 行 政 部 门违 反 条 例规 定
专业 性 , 作为 组织 编制 机关 的各 级人 民政 府或 者城 乡 规划 主管 部 门 。 自身 难 以承担 具体 的规划 编制 任务 。 随着 制工作 逐 步走 向市 场化 . 由政府 或者 部 门委 托 市 场 上 的 规 划 编 制单 位 承 担具体 的城 乡规 划编 制工作 。 了提 为 高这些 市 场主 体 的整体 素质 , 证城 保
化建设与历史 文化保护等 关系 ;必须
坚 持依法管理 ,逐步实现城 乡规划 的
与 城 市 总体 规 划 、 总 体 规 划 、 镇 乡规
第 四 , 强 调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 划 和 村 庄 规 划 同 步 编 制 ; 关 城 乡 规 相
应 名 镇 、 村 的保 护 规 划 与 相 关 城 划 已经批 准 的 , 当单 独 编制 保护 规 名
第 五 。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实 城 行资质管理 。
和先规 划后建 设 的原 则 重 近期 建 虑 到保 护 好历 史 文化 名 城 、名镇 、 注 名

_
~一一一 ~

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

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

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安徽省行政辖区,国土面积14.01万平方公里。

城镇化发展目标20__年,全省城镇化率51%,城镇人口3200万人;20__年,城镇化率58%,城镇人口接近3900万人;2030年,城镇化率70%-73%,城镇人口5100-5300万人。

城乡空间布局全省近期发展形成“一圈一带一群”城镇空间结构,其中“一圈”为合肥都市圈,“一带”为沿江(皖江)城市带,“一群”为皖北城市群。

在此基础上,远期:加快发展芜马都市圈和淮蚌合芜宣发展(轴)带,形成“两圈两带一群”的城镇空间结构。

城镇规模与功能规划2030年城镇人口规模500万以上城市1个,300-500万的城市1个,200-300万的城市4个,100-200万城市8个,50-100万的城市3个,20-50万的城市5个;规划20-50万的县城40个,10-20万的县城7个,5-10万的县城6个,以及700个左右镇。

区域性特大城市为合肥和芜湖,区域性中心城市为蚌埠、阜阳、安庆、黄山;地区性中心城市为马鞍山、铜陵、宣城、六安、池州、滁州、淮南、淮北、宿州、亳州。

综合交通体系推进交通运输方式的结构调整,合理发挥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管道等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建设安全、低碳和便捷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加快三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建设。

形成以国家铁路网、高速公路网、国家高等级航道网为主骨架,以城际铁路、公路、水运和支线航空交通为补充的交通通道,重点建设安徽中心城市与长三角中心城市之间的快速交通系统,全省形成沿江、东部、北部、西部四个交通走廊。

片区发展指引皖北片区加快皖北城市群建设,着力建设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示范区,规划至2030年片区总人口达到2570万人左右,城镇人口1670万人左右,城镇化率65%左右。

皖中片区形成以合肥为中心的环巢湖区域性特大城市,进一步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鼓励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域特色和传统风貌,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经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城市规划主要内容有空间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化植被和水体规划等内容。

那么你对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了解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城市规划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增强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维护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的城市规划公示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公示工作,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市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应作为修改、完善和审批、实施城市规划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规划公示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公示工作。

第四条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公示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公示分为审批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告两个阶段。

第六条城市规划审批前公示,应印制征求意见表,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公众意见汇总表应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同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第七条下列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应进行批前公示:(一)城镇体系规划;(二)城市总体规划;(三)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四)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五)城市分区规划;(六)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七)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城镇体系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

图纸主要为:城镇体系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空间划分与管制图、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图、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区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1]2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1]2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1〕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实施城镇化战略,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已翻印下发)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进行,并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要以实现全省城镇化发展目标为重点,合理确定本区域城镇化发展目标、城镇等级规模结构和城镇空间布局,明确发展重点和规划实施措施。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提出城镇化发展目标,确定城镇等级规模结构,围绕中心建制镇建设和发展重点提出发展要求;要结合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城乡居民点的布局。

重点地区的城镇体系规划要以强化区域中心城市集聚辐射功能和协调区域城乡发展为主要任务,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切实解决跨行政区域基础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环境共保等问题。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后,逐级上报审查和审批。

各市、县要于2002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审和报批工作。

二、抓紧做好城镇总体规划编审工作城镇总体规划是指导城镇合理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抓紧做好城镇总体规划编审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6•【字号】皖政办[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皖政办[200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六日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1、前期工作。

对有关市完成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建设厅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有关市政府要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2、申报工作。

有关市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省政府。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3、审查工作。

省建设厅接到省政府交办的审查文件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分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然后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审查。

4、报批工作。

省建设厅应将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有关规划材料,一并报送省政府审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1、前期工作。

对有关县完成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有关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有关县政府应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2、申报工作。

有关县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