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朝的监察制度中浅析明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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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代的监察制度中浅析明朝中后期吏治

腐败的原因

【摘要】:

明朝监察制度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得比较完备的形态。它体系严密,纵横交错,既包括对人的监察,也包括对事的监督。在如此完备的监察制度下,明代在中后期任然出现了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吏治极端腐败的现象。上至天子,下至县令,受贿行贿已是司空见惯。太祖朱元璋定下的严刑峻法也不过三代便在贪墨之风中为人所淡忘。这一现象是由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本文主要从明代的监察制度中浅析明代吏治腐败的原因,希望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可以为当代我国官僚的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明代监察制度吏治腐败原因

近二十年来明代监察制度学术研究回顾:

明代的监察制度作为中央集权模式系列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的重视,近二十年以来许多专家学者对明代的监察制度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组织构成的研究。

关于这方面内容的研究比较出名的有罗辉映先生关于明代监察内外系统的研究;丁易先生关于特务政治的研究;钱晓鸿关于广义与狭义监察概念的研究;方志远、林乾、刘秀生等学者关于督抚的研究以及明朝监察机构特色的研究等等。这些研究主要是针对明朝监察组织构成中的一些疑惑而进行的。

二、对明代监察制度中内阁、言官与皇帝的关系的研究。

随着对皇帝与皇权研究的深入,监察与皇权的关系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皇权与科道监察的关系上主要以言官与皇帝的关系为研究的主流。在这方面的研成果有很多。涉及此类研究的文章也比较多。如:余兴安《明代考选科道制探析》;孙与常《明宣宗对监察职官的考核与罢黜》等。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三、关于明代监察目的的研究。

关于明代监察目的的研究,主要是从监察作用的划分,明代中后期言官在政治制度中的作用等方面的研究。在这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是侯明先生。

总的说来,关于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还是比较多的,但研究主要集中在监察制度本身的层面上。大多数学者都是把它放入中央集权模式的系列研究中,很少有学者将明代的监察制度作为另一社会现象产生的的原因来进行研究。因此,从明代的监察制度中探析明代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还是比较有创新意义的,同时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明代监察制度是在总结历代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完善的,无论其组织机构、官员设置、职权范畴等都较为严密、科学。有自己的独到之处。她在260余年的明朝中央集权统治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但是就在这样一个比较完备的监察制度下,明代在中后期任然出现了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吏治极端腐败的现象;上至天子,下至县令,行贿受贿已是司空见惯。太祖朱元璋定下的严刑峻法也不过三代便在贪墨之风中为人所淡忘。从监察制度的角度来看,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下两个方面,即:一、由封建监察制度的通病造成;二、由明代监察制度自身的缺陷造成。

监察制度的通病主要在于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能偏重与作为皇帝耳目、皇帝心腹。因此作用有限。而明代监察制度自身的缺陷则比较多。如:监察机构设置重叠、权利重复;监察官员职权过重、监察过苛、威福过甚,影响了正常行政;巡按御史权利的膨胀;明朝中后期监察官员在党争之中充当重要角色,监察官员个人在政权中的腾达和监察制度的日渐式微等等。下面就主要从以上几个方面简要分析明代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

一、从封建监察制度的通病中看明代吏治腐败的原因。

封建监察制度的通病主要在于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整个监察过程都必须清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御史只是皇权的御用工具。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中的一切弊病均由此派生。明代的监察制度也有这一通病。明代皇权至重,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能偏重与作为皇帝耳目,皇帝心腹,因此他们的作用是很有限的。叶盛曾说:“初,凡有弹劾,必六科先承密旨,十三道则因之,若不

由先言,实自盛等始。”1《明史·叶盛传》也说道,叶盛勇于建言,“凡六科联署建言,盛每先发言,往复论难。”2由此我们不难发现监察权最终归于皇帝,监察官必须按皇帝说的办,皇帝并不在被监察之列。又例如:英宗复辟,为报于谦拒其还京之仇,决意杀于谦,并使夺门之变成为合法。便指使刑科都给事中王镇上奏举劾,诬陷于谦意欲谋逆,将其下狱杀害3。这个例子说明在皇权高度膨胀的情况下,明代的监察官员很难正常的发挥他们的职能。

从上面两个例子中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两个大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监察权牢牢被皇帝把持,皇帝不在被监察之列。也就是说皇帝受贿是没人可以管的,官员们可以随意向皇帝行贿。而明朝中后期的皇帝们大多数都是昏庸无能的。当大臣们以各种形式向皇帝行贿时,他们自然不会拒绝。更不会惩罚这些大臣。相反,是重用这些大臣。当然这里大臣向皇帝行贿的绝非是一般的金银财宝,而是以“献”的名义投其所好,向皇帝献奇珍异宝、美女、宠物等,千奇百怪。皇帝受贿后一高兴就胡乱奖赏,最常见的就是给行贿者升官,重用他们。上行下效,向皇帝行贿的大臣手中权力一旦扩大便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利用职权之便谋取私利、接受下级官员的行贿,如此恶性循环必然会导致上至天子,下至县令无人不贪的局面,行贿受贿成为司空见惯的

1引自《明代政治制度研究》;关发文、颜广文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9月第一版;第170页

2引自《明史·叶盛传》

3引自《明史》卷170《于谦传》

事。而行贿受贿盛行时往往也会出现徇私枉法之事,因为受贿者必然会给行贿者一些“好处”,这些所谓的“好处”必然包含了徇私枉法的内容。

第二个问题就是在皇权高度膨胀的情况下,监察官的职权成为了皇帝的御用工具,权利滥用现象严重。从于谦的例子中我们不难看出,至高无上的皇权使皇帝可以滥用职权,公报私仇。并且监察官成为皇帝公报私仇的工具,皇帝凭借个人喜恶来决定监察官的职责,这样就很难使监察官们可以正常发挥他们的职能,再加上明朝中后期的皇帝大多昏庸无能的史实,监察官在明朝中后期就更难发挥他们的正常职能了。当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之后必然就会出现权力的滥用情况。而权力的滥用就必然会导致行贿受贿、徇私枉法之风的盛行。

因此,从从封建监察制度的通病中看明代吏治腐败的原因主要在于皇权的高度集中迫使监察机构完全沦为皇帝的御用工具,不能正常发挥其职能,最终导致权力监督不当,行贿受贿以及徇私枉法等行为没有得到恰当监督和适当的处罚。

二、从明代监察制度自身的缺陷分析明代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

明王朝监察制度自身存在很多缺陷,尤其是到了明代中后期,这种缺陷表现得越来越明显。监察机构重叠、权力重复;监察官员职权过重,监察过苛,威福过甚,影响了正常行政;巡按御史权利的膨胀;明朝中后期监察官员在党争之中充当重要角色,监察官员个人在政权中的腾达和监察制度的日渐式微等等。正是由于这些缺陷的大量存在导致明朝中后期对官吏的监察不力最终导致了官吏权力的滥用,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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