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奖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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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建设项目

《施工现场管理奖惩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加强施工管理,促进工程进度,实现安全文明施工,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各类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施工现场环境污染,保证项目建设期间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研究所怀来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奖罚细则。

第二章、目的

实行奖惩制度的基本目的是:建立制度完善、责任明晰、奖惩分明、实施有效的制度,通过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办法,充分调动参建单位积极性;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规定的参加单位及个人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章、惩罚规定

第一条、不遵守现场作业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须缴纳罚款50元/次:

(一)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坐、踢安全帽,穿高跟鞋、拖鞋及光膀子等,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者、带儿童进入作业区。

(二)非专职电工私拉乱接电源。

(三)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或电动机械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四)高空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或只系不挂,使用破损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五)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施工材料或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在高处进行嬉戏等。

(六)违规拆除模板、脚手架等高架物,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整体推倒,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梯脚无防滑措施。

(七)在施工现场吸烟;在易燃易爆物品旁吸烟者,处罚加倍。

(八)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培训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未持证上岗而从事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作业时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九)非机电设备操作人员,操作机电设备;非本机操作人员而且不熟悉机器性能,操作其他设备,造成事故追究责任。

(十)从上向下乱抛物品,并令其清理所抛物品。

(十一)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私自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指示标志;造成事故,另行追究其责任。

(十二)私自动用和拆卸机电设施或拆除其安全防护、安全信号装置。

(十三)使用物料提升机后不关机械安全防护门;机械有限位的,限位失灵,机械继续运行。

(十四)凭借栏杆、脚手架、未经检验的架体起吊物件,搭乘载货提升机。

(十五)起重工作业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旗子、袖标、对讲机、口哨),作业危险区无防护,警示标志,盲目指挥。

(十六)大型机械操作人员在驾驶室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十七)使用砂轮机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十八)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十九)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二十)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

(二十一)乙炔、氧气管混用,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乙炔瓶无回火阀,用天燃气和液化气代替乙炔使用。

(二十二)高处焊接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二十三)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二十四)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者,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以致留下火种。

(二十五)施工中发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的驾驶室有无关人员。

(二十六)乙方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的每发现一例按以上标准的双倍进行处置。

(二十七)不听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或打骂现场管理人员,不接受监理工程师指挥、指导、纠正错误,造成后果自负。

第二条、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须缴纳罚款500元/次: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执行责任制。

(二)乙方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和安全员),或配置数量未达到规范要求。

(三)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监理工程师出具《整改通知单》,并根据现实情况订出整改期限。在到达整改期限最后一天,由监理方、乙方安全员共同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1)若已落实,双方人员签字;

(2)若因特殊情况未能落实,必须写明情况和限定整改期限;

(3)无特殊情况未能落实,罚款 500元/次;

(4)连续两次未能落实,罚款1000元/次。

(四)分部(分项)工程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的。

(五)模板支撑架、外墙脚手架搭设不符合现行规范、技术规程要求的;未按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方案执行的,加倍处罚。

(六)脚手架钢管壁厚、直径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未按要求退场,处500元/天罚款。

(七)可调U托伸出、插入长度不满足规范要求的。

(八)后浇带支撑体系未单独支设的。

(九)水平、竖向剪刀撑设置;抛撑不符合要求的。

(十)安全检查: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安全检查无记录的、对于“工程项目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记录表”所列项目未如期完成的。

(十一)安全教育:未按规定进行各类安全培训教育、教育记录不齐全的。

(十二)“班前讲话记录”不齐全或没有。

(十三)特殊情况一:因乙方原因造成本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

于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设备质量安全事故、其他质量安全事故等)或发生火灾,出现人员受伤、残疾等情况,未被政府职能部门勒令停工或未被媒体报道,罚款¥1000元/人/次,因此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乙方还应自行赔偿;建设单位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罚款,乙方的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十四)特殊情况二:因乙方原因造成本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设备质量安全事故、其他质量安全事故等)或发生火灾,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未被勒令停工或未被媒体报道的,罚款¥10000元/人/次,因此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乙方还应自行赔偿;建设单位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罚款,乙方的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十五)特殊情况三:乙方人员未按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出现野蛮施工,罚款¥500元/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经建设单位、监理书面确认后方可复工,合同工期不顺延。

第三条、不遵守安全防护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须缴纳罚款100元/次:

(一)患高血压、心脏病、晕高等不适宜高空作业的病症,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二)作业人员应远离电气设备,在未采取安全防护设施的带电设备附近作业。

(三)因施工作业面较高,楼层需搭设临时脚手架,在搭设及拆除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作业,严禁违章。

(四)洞口、临边按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护不到位,违反规范要求。

第四条、不遵守施工用电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须缴纳罚款100元/次:

(一)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二)现场金属架构物(照明灯架、垂直提升装置、超高脚手架)和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三)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各级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并在电箱正面门内绘有接线图。

(四)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固定式配电箱应设围栏,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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