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梯检验规程与检验方法
防爆电梯的防爆要求和检验标准要求

防爆电梯的防爆要求和检验工业用电梯一般是用多根独立钢丝绳曳引轿厢升降的电力拖动垂直运输设备.电梯运行时,电动机带动曳引轮运转,利用跨越曳引轮的钢丝绳对曳引轮形成的挤压力产生曳引轮与曳引钢丝绳之间的静摩擦力带动曳引钢丝绳提升轿厢及负载。
防爆电梯的原理与一般电梯的原理一样,只是防爆电梯除了具备一般电梯所必须的性能外,还必须具有防爆性能。
隔爆与本安作为两类最通用的防爆形式而被广泛使用。
隔爆型产品是一种强度型的防爆产品,常适用于强电系统的防爆,其外壳能够承受通过外壳任何接合面或结构间隙渗透到外壳内部的可燃性混合物在内部爆炸而不损坏,并且不会引起外部由一种、多种气体或蒸气形成的爆炸性环境的点燃。
本质安全型产品是一种能量安全型的防爆产品,常适用于弱电系统的防爆,其电路在正常工作和规定的故障条件下产生的任何火花或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气体环境。
隔爆技术和本安技术结合在同一产品上是两种防爆形式优势互补的共同体,采用隔爆与本安复合型的防爆电梯,在现场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使用灵活,维护方便且成本低廉。
1 防爆要求电梯的防爆设计必须能够可靠防止危险火花引燃和危险高温引燃。
危险火花包括电气火花、机械火花(摩擦火花、撞击火花)和静电火花等.隔爆与本安复合型防爆电梯可能产生的电气火花可以采取隔爆或本安措施等实现防爆;机械火花在易产生危险火花部位采用特殊无火花材质、控制轻合金外壳含镁量等实现防爆;静电火花采用限制产生静电材质的表面电阻或用导电胶、导电漆等方式实现防爆。
而消除危险高温是将产生高温部件置于隔爆外壳内或采用散热、加注润滑油等方法实现防爆。
电梯内所有电器或部件的防爆标志一律不应低于dⅡBT4(隔爆部件)或d (ib)ⅡBT4(本安部件)等级.所有可能产生危险火花或危险温度的部件或部位都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1)电动机曳引电动机采用交流双速单绕组或特制的交流双速双绕组电梯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该电动机在绕组中和轴承两端埋有温度感应元件以防止可能的过载,并且电机应能适应电梯频繁启动、制动、快速控制和慢速控制等工作要求,具有启动转矩大、全负荷启动时启动电流小等特点.电动机及其温度控制电路的防爆标志应不低于dⅡBT4或d(ib)ⅡBT4等级。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程(doc 34页)(免费下载优秀版)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木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牧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木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周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2004年7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一般项目改造和重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应视其具体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督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当改造项目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项目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完整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行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这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围;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围;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防爆电梯检验

防爆电梯检验检测1.定义在石油、化工、冶金等企业,有一些存在着爆炸性气体(蒸汽)混合物的危险场所。
在这些场所,由电气火花、电器表面的强度以及机械摩擦和撞击产生的热量与火花都可能引起爆炸。
所以,在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存在的场所使用的电梯必须具有可靠的防爆性能,一般称这些具有防爆性能的电梯为防爆电梯。
防爆电梯除了在结构、机械和电气部分具有防爆的特殊性能外,在其他方面仍应遵守GB7588 等电梯技术标准的规定。
2、爆炸性危险区域的划分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爆炸性危险场所分为三个区域:(1) 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区域。
(2)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区域。
(3)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即使出现也是短时存在的区域。
“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一般在2区以外,没有易燃物质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人的区域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10%的区域,以及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阀门处除外),都可划为非爆炸性危险区域。
3.防爆电器标志和类级组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的明显处必须有清晰的永久性凸纹标志"Ex",小型设备也可采用标志牌焊在外壳上或用凹纹标志。
设备外壳的明显处必须设置铭牌并固定牢固,铭牌应有以下主要内容:右上方有明显的“Ex”标志;有依次标明防爆型式、类别、级别、温度组别等的防爆标志;有防爆合格证编号和其他需要标出的特殊条件以及产品出厂日期或产品出厂编号。
防爆电器的类、级、组与爆炸性气体的类、级、组相对应。
按使用场所分为:Ⅰ类: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煤矿甲烷爆炸;11类:工厂电气系统使用,适用于多种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防爆。
并根据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分成A、B、C 3级;按电气设备表面最高温度分为T1-T6 6组。
防爆电梯的检验

防爆电梯的检验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电梯,除按一般电梯技术标准检验外,还应按GB3836《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检验整机和部件的防爆性能。
1 检验防爆电梯应具有的资料和标识防爆电梯应有完整、详细的设计技术资料、图纸,电梯设备应设置标明防爆检验合格证号(其有效期为5年)、防爆型式、类别、级别和温度组别的铭牌,具有清晰的永久性凸纹“EX”标志。
某化工厂防爆电梯等级为dⅡBT4,其中d指隔爆型;Ⅱ指二类工厂用防爆电气设备;B级指灭火花安全间隙为0.5mm~0.9mm,T4指电气设备最高表面允许温度≤135℃。
2 防爆电梯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爆炸危险物质防爆电梯整体和部件的设计、制造、造型、配置和安装应符合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爆炸危险物质的类别、级别和组别的技术要求。
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0级区域是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频繁、长时间存在的场所,该区域应使用为其专门设计的特殊型电气控制设备(如将电梯机房改造成正压型防爆机房,将机房在土建上同井道隔离,在机房和井道中间有一个自然通风的空间;从物理形态上变0区机房为1区或2区或安全区机房,并使用隔爆型控制屏,隔爆型电机)与本质安全型(ia级)组成复合型整体防爆电梯。
1级区域是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该区域使用的电梯防爆型式有:(1)隔爆型与本质安全型(ib级)复合型整体防爆电梯;(2)正压型防爆机房与本质安全型(ib级)复合型整体防爆电梯;(3)其它专门为其特殊设计的整体防爆电梯。
它们的防爆特点,一是电梯机房中电梯的信号控制系统,电力拖动系统,曳引机组均采用隔爆技术处理,即用隔爆型控制屏、隔爆型电机,把隔爆控制屏、隔爆电机壳体(以下简称“屏、壳体”)内电气部件同外界爆炸性气体环境隔离。
即使在屏、壳体内产生点燃火花爆炸,也不会引起屏、壳体外环境中可燃性气体混合物的爆炸。
因为屏、壳体的隔爆接合面间隙为0.1mm~0.2mm左右,其隔爆接合面的长度可以保证火花在溢出间隙途中熄灭,使屏、壳体不承受过高的压力。
电梯检验规程TSG T7001-2004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4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Elevator Installation Supervision Inspectionand Periodicity Inspection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月日目录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则 (1)附件 1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必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7)附件 2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8)附件 3 曳引驱动式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29)附件 4 曳引驱动式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30)附件 5 无机房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35)附件 6 无机房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41)附件 7 强制驱动式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46)附件 8 强制驱动式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52)附件 9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68)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安装监督检验是指电梯在在安装(包括异地重装,下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法规以及本规则规定对其进行的强制性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法规以及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强制性检验。
第三条从事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
如果采用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检验方法,必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同意。
本规则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四条本规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电梯监督检验规范流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曳引防爆电梯安装过程检验规程

曳引防爆电梯安装过程检验规程
安装曳引防爆电梯,就是要特别小心,确保每一步都安全可靠,毕竟这是要在可能爆炸的环境里用的。
大概的检查流程可以这样理解:
开头准备:
先得确认安装团队都是懂行的,知道防爆电梯不一般。
看看安装的地方是不是真的适合,环境得达到防爆标准。
设计图、规格书这些文件得齐全,还得有官方认可的防爆合格证。
电器部分:
电线、开关这些,都得是防爆专用的,装的时候也得按规矩来,不能有一点火星闪现的机会。
电缆怎么走线,怎么接地,都得讲究,得确保不会引发问题。
牵引系统:
牵引电机这些核心部件,得严严实实地做好防爆保护,不能有一点火花。
刹车系统得特别靠谱,得有双重保障,确保电梯随时能稳稳停住。
电梯结构:
电梯井和轿厢得设计成防爆的,材料得选不易产生火花的那种。
里面的应急设备,比如对讲机、灯、报警器,也得是防爆版本的。
安全装置:
速度限制器、紧急刹车这些安全装备,每一个都要检查到,确保万无一失。
过重保护、门的安全锁定,紧急停梯功能,都得确保能正常工作。
最后调试和验收:
装完之后,得先自己试一遍,看看电梯跑得顺不顺,紧急停机能及时不。
还得模拟极端情况,看看防爆性能到底行不行。
最后,得写个详细的检查报告,交给专业的检查机构,通过他们的严格检验,拿到合格证,电梯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整个过程就像是给电梯穿上防弹衣,每个细节都不能马虎,得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护好使用的人。
论防爆电梯的防爆要求和检验

关键 词 : 防爆 电梯 : 防爆要求 : 检 验
0 引 言
只 有 防爆 电 梯 达 到 防爆 要 求 . 才 能起到预防危 险 , 避 免 造 成严 重 的后 果 。在 不 同 的场 所 , 防爆 要 求 也 有 各 自的标 准 , 设 计 过 程 中要 结 合 防爆 电梯 的 自身 特 点 , 综 合 考 虑 防 爆 电梯 拟 建 地
检 验 方 法 :查 询 资料 或 由使 用 部 门和 设 计 部 门 提 出证 明 材 料 。 确 定 电梯 及 部 件 所在 地 的爆 炸 危 险 区域 等 级 。 检 验 方 法 : 查 阅
设计资料 , 或 按 标准 GB5 0 0 5 8 —9 2确 定 。
下主要内容 : 右上方有明显的“ E x ” 标志 : 有依 次标 明 防爆 型 式 、 类别 、 级别、 温度组别等的防爆标志 ; 有 防 爆 合 格 证 编 号 和 其 他 需 要 标 出 的 特殊 条 件 以及 产 品 出厂 日期 或产 品 出厂 编 号 。
动 门代 替 机 动 门 。
的危险指数 , 设 计 出符 合 实 际 防 爆 要 求 的 防爆 电 梯 , 有 效 的 降 低 危 险指 数 , 提高安全系数 , 保 证人 们 的生 命 财 产安 全 。
3 . 4 因地制 宜的原 则
防 爆 电梯 的 设 计 过 程 中应 充 分 考 虑 电梯 设 计 所 在 地 的 密
4 . 2 防爆 电气 设备
防 爆 电机 、 电磁铁 、 断路器 、 开关 、 按 钮 等 电 器 的 防爆 类 型 与爆 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应相 适应 . 其防爆的类别 、 级 别 和 表 面 温 度 组 别 应 满 足 所 防 的爆 炸性 混 合 物 的要 求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8e046b4ce2f0066f433224b.png)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2002年1月9日国质检锅[2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骏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 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 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 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 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 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 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 工序的施工。
(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 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 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 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 (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 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 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 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 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 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 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 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 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 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 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 备存。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 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 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 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 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条 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监督检验工作方法及规程

监督检验工作方法及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梯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电梯安装是电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安装质量的监督检验是确保电梯质量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普通电梯、防爆电梯、特种电梯、杂物电梯安装质量的监督检验。
第四条售后服务部厂检应严格按照本规程,对电梯安装的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章质量监督检验的工作范围与内容第五条电梯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范围如下:1.监督检验的工程范围:售后服务部监督的电梯安装工程;2.监督检验的对象范围:电梯安装项目的安装承包方与工程实体;3. 监督检验的阶段范围:开工、安装、调试、竣工验收。
第六条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内容包括:1.对电梯安装工程承包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2.对电梯安装工程安装过程的实体质量的监督检验;3.对电梯安装工程调试、试运行过程质量的监督检验;4.对电梯安装工程中间交接、竣工验收过程质量的监督确认;5.对电梯安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售后服务部在对电梯安装质量监督检验之前,应进行的准备工作如下:1.落实项目电梯安装质量监督检验人员;2.根据安装单位提交的《电梯安装厂检申报表》,向安装单位单位发出《厂检通知书》3.编制完成项目《出差(厂检)计划》;4.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等;5.必要的文件、资料、记录表格;第八条现场质量监督检验的实施1.现场开工的监督检验(1)安装单位必须填写办理《开工告知》并经质监局审批后,报售后服务部;(2)厂检人员应审查《开工告知》的内容是否符合开工条件;(3)厂检人员审查进场人员安装证、身份证、保险证明、不合格时退回报审资料,并应一次性告知不合格项,由安装单位整改并重新提交《作业人员名单》,由厂检人员跟踪审查确认,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2.现场安装的监督检验(1)厂检人员按确定的监督检验方法对电梯安装过程进行检验、检测并如实记录;对过程检验出现的问题实施监控并如实记录;(2)质量负责人应适时组织安装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整改要求通知有关责任单位;(3)厂检人员在上述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且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可直接口头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其他的则需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安装质量整改告知书》,提出处置意见,厂检人员有权采取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并在24小时内上报售后服务部、质量部;需要对有关责任方采取处罚的,经报告质量部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4)安装单位对《安装质量整改告知书》中的问题应进行整改,按照要求填写《安装质量整改告知书改完成反馈单》,厂检人员根据情况采取书面或现场确认方式进行核查。
防爆电梯的相关技术检验

《 电气防爆》 2 1 , 0 12
防爆 电梯 的相关技术 检验
41
人 2 的场所 。 0区 该 区域 包括 与 充入 或排 放 粉尘 点 直接 相邻 的
接, 并能调节。为防止钢丝绳脱槽 , 应设置由不产 生火花 的材料制作的挡绳装置 。
33 限速 器 : 选 用 动作 时 限速器 绳 张力 较大 的 . 应
防爆电梯的相关技术检验
《 电气 防爆 》 2 1, 012
防爆 电梯 的相关技术检验
孙海 涌
( 江苏省特检院江阴分院, 江苏 江阴 243) 1 4 4 [ 关键词]防爆 电梯 ; 技术要求 ; 检验 [ 要]本文主要分析了防爆电梯的相关知识 、 摘 设计原则 , 以及防爆 电梯检验的相关要 求和具体检验方法 。 [ 中图分类号]L5 1『7 r 8 [ 文献标识码] A [ 章 ̄ - 0 — 1 ( 1 0— O 一 4 文 ] 0 91 2 1 2 0 O 0 14 80 ) 4
混合物的场所根据其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的时
数量足 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 , 但未划
[ 日 】 1— 9 5 收稿 期 2 0 0 —1 0
[ 作者简介 】 孙海涌 , ,91 男 1 年生 , 0 年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 8 25 0 助理工程师 , 主要从事机 电类 特种设 备的检验检测工作。
n p c o t d. i s e t n me o i h
O 引 言
在航空航天、 石油、 化工 、 医药、 燃气 、 矿山、 涂 料等存在易燃易爆气体 和粉尘 的场所 , 由电气火
花、 电器表面的强度 以及机械摩擦 和撞击产生 的
间分为三个 区域等级 。
0区——在正常情况 下 ,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完整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345d25452d380eb62946d70.png)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2002年1月9日国质检锅[2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骏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防爆电气设备检测检验规程

防爆电气设备检测检验规程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检测检验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安全可靠的防爆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正常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
本规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行业经验编制。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在检测检验防爆电气设备时必须遵守。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2.1 术语定义本章节列举了本规程中使用到的一些重要术语及其定义,以便于统一理解并保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准确性。
第三章:检测检验机构和人员要求3.1 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进行防爆电气设备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3.2 检测检验人员要求检测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同时,他们应该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操作检测检验设备并正确解读检测结果。
第四章:检测检验程序4.1 设备前准备在进行检测检验前,必须仔细了解被检防爆电气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设备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
4.2 检测检验内容根据被检设备的类型和用途,确定相应的检测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绝缘性能、电气安全、防护性能等。
4.3 检测检验方法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选择合适的检测检验方法进行测试,如绝缘电阻测量、接地电阻测量等。
4.4 检测检验记录对每一次检测检验的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被检设备的基本信息、检测检验方法、检测检验结果、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等。
第五章:检测检验结果评定与处理5.1 检测结果评定对检测检验的结果进行评价,判断设备是否合格。
若存在不合格或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5.2 可行性分析对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设备,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是否需要修理、更换或者进行其他的安全措施。
5.3 整改与复检针对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设备,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相应的整改工作。
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检,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章:附则6.1 监督检查对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检测检验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防爆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防爆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在对防爆电梯进行监督检验时,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检查防爆电梯的设备和安全性能、检验电梯的运行状态和性能、对电梯的维护和保养情况进行评估、对电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首先,对防爆电梯的设备和安全性能进行检查。
要检查电梯的各个部件是否正常工作,如电梯轿厢、门机、悬挂装置、驱动装置等。
同时要关注电梯的防爆安全装置是否完好,如紧急停止按钮、重载开关等,以确保电梯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停止运行,确保人员的安全。
其次,要对防爆电梯的运行状态和性能进行检验。
这包括对电梯的运行速度、加速度、制动距离等进行测试,并对测试结果进行评估。
同时要检查电梯的运行是否平稳、声音是否正常等,以确保电梯的运行状态良好,不会对乘客的安全造成任何隐患。
再次,对防爆电梯的维护和保养情况进行评估。
要检查电梯的维修记录和保养记录,了解电梯的日常维护情况,确保电梯的各项功能和设备都能正常运行。
同时,还要对电梯的保养工作进行检查,包括电梯的清洁、润滑、紧固件的检查等,以确保电梯在日常使用中能够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最后,对防爆电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要对电梯的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以确保电梯的管理工作能够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同时也要对电梯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包括电梯的载重量、乘坐人数等是否符合规定,以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
通过以上的监督检验工作,可以对防爆电梯的设备和运行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安全。
同时也能够发现和排除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电梯的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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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 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 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3 的规定, 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十条 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并安 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附录 3 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 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附录 2 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 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 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 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 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 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 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 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 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 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 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 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 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 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附录:1.电梯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2.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3.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和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附录 1:电梯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精度要求 ⑴万用表 ⑵钳型电流表 ⑶接地电阻测量仪 ⑷绝缘电阻仪 ⑸转速表及限速器测试设备 ⑹钢丝绳探伤仪 ⑺导轨垂直度测量仪 ⑻加、减速度测量仪 ⑼声级计 ⑽游标卡尺 ⑾钢直尺 ⑿卷尺 ⒀塞尺 ⒁磁力线锤 ⒂弹簧秤 ⒃放大镜 ⒄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 ⒅便携式检验灯 ⒆照相机 ⒇温湿度计 除非有特殊规定,仪器和量具的精确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a.质量、力、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检测误差应在±1%范围内; b.加、减速度检测误差应在±5%范围内; c.电压、电流检测误差应在±5%范围内; d.温湿度检测误差应在±5%范围内。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附录 2 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 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如门锁啮合深度、平层精度、平衡 系数曲线图、表等。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 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 “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2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 重要项目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 8 项(含 8 项)且满足本 条第 3 款要求时, 可以判定为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 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 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1.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附录 3 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附录 3 中未 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 3 项(含 3 项)且满足本条第 3 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 格; 重要项目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 8 项(含 8 项),经施工单位调整修复,检验 机构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 3 项(含 3 项)且满足 本条第 3 款要求时, 也可以判定为合格。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 终止检验。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 1 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 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 1 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 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 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 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 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 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凡不合格项超过规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对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 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 电梯经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 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 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