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限制(专利知识讲座164)韩晓春
2016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6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C2.D3.B4.B5.C6.A7.C8.A9.D 10.A 11.B 12.A 13.C 14.A 15.B 16.C 17.D 18.D 19.C 20.A 21.B 22.C 23.D 24.A 25.B 26.D 27.D 28.D 29.D 30.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BC 32.ABC 33.AD 34.ABCD 35.AC 36.ABCD 37.AD 38.ABD 39.BD 40.CD 41.ABC 42.AD 43.AB 44.BCD 45.AC 46.BCD 47.AD 48.BD 49.AC 50.AD 51.AD 52.BCD 53.BD 54.BC 55.AC 56.AC 57.ABD 58.BC 59.ABD 60.AB 61.ABC 62.ABCD 63.BC64.ACD 65.ACD 66.AD 67.ACD 68.AC 69.ABD 70.BC 71.BC 72.AB 73.ACD 74.BC 7 5.ACD 76.CD 77.AD 78.AC 79.AC 80.AC 81.AD 82.AC 83.BC 84.AD 85.BD 86.BD 87. BC 88.AD 89.BC 90.BC 91.ACD 92.BD 93.BC 94.BD 95.ABD 96.AB 97.BD 98.BD 99. ABC 100.ABD一、单选题1. 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答案】C评析:A项:发明专利申请满18个月公布,而不是公告授权,A错误。
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文件的修改(专利知识讲座166)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66、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文件的修改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这是各国专利法均允许的。
在前文笔者已经谈到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的问题,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和第三人提出无效请求时,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
对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细则第69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专利审查指南对修改问题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包括修改的原则和修改的方式。
1、修改的原则:(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该规定是指,如果原来是产品权利要求,不允许修改为方法权利要求。
原因是如果允许改变主题,必然造成改变原专利的保护范围,而改变原专利的保护范围,本质上仍属于扩大范围,是公众从原保护范围中无法预见的,会损害公众的利益,故不允许。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意思是说,如果修改,只能作缩小保护范围的修改,而不能扩大原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原因在于维护政府公告的公信力,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授权公告中告知公众了该保护范围,公众(厂家)就会在该范围外从事生产活动,而如果扩大了保护范围,则公众在范围外从事的生产活动原来不构成专利侵权,而一经修改反而构成了专利侵权,这显然是不能允许的。
所以,修改只能缩小保护范围,不允许扩大保护范围。
而无论修改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或者说即使修改并未超出原始记载、公开的范围,也不允许。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这也是当然的,这是指,在无效程序中,只能对权利要求进行缩小范围的修改、或者对说明书中明显错误的进行修改,如更改错别字,修改语法上的错误,订正错误的、不明确的记载等。
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专利知识讲座178)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78、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侵犯,向侵权人提出交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权人、法官或者被控侵权人先作什么,后作什么,就是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
就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讲,侵权判断的步骤大体如下:1、确定相关的权利要求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通常权利要求有好几项。
因此,在指控他人侵权时,首先就要确定他人侵犯了哪一项权利要求,或者哪几项权利要求。
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也是这样,要向法官陈述侵权人侵犯的是你的哪项权利要求。
比如,一项发明专利包括两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一是产品权利要求,一是方法权利要求。
如果侵权人并没有使用专利方法,但制造了专利产品,这时,专利权人就应当向法官明确表示,其产品权利要求受到了侵犯,而方法权利要求并未受到侵犯。
当然,产品权利要求也往往不止一项,产品权利要求也会有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是否也要向法官明确是侵犯了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侵犯了从属权利要求呢?回答是肯定的,专利权人应当向法官或被控侵权人明确是侵犯了自己的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是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因此,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比从属权利要求来的宽。
但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更为下位,在被控侵权人反诉专利权无效时,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几率更高。
因此,是选择独立权利要求还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要具体分析。
侵犯独立权利要求时,未必侵犯从属权利要求。
如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手表,而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是带有星期日历功能的手表。
从属权利要求比独立权利要求多了星期和日历的装置,如果侵权人没有制造带有星期和日历装置的手表,这时,专利权人只能确认侵犯了其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确认侵犯了从属权利要求。
但是,如果侵权人制造了带有星期和日历装置的手表,是确认侵犯了独立权利要求,还是确认侵犯了从属权利要求呢?这时,专利权人在法院面前可以作出选择,如果选择了从属权利要求,则被控侵权人反诉该专利权无效就困难一些,专利权有效几率就高一些(选择了从属权利要求,等于同时也选定了独立权利要求,因为从属权利要求是包括独立权利要求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
2017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7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答题须知: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要求应试者在机考试卷上选择答案。
3、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A2.C3.C4.C5. C6.C7.D8.B9. D 10.B 11.B 12.D 13.C 14.A 15.D 16.D 17.B18.C 19.D 20.B 21.B 22.D 23.D 24.A 25.C 26.B 27.C 28.D 29.B 30.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ABCD 32.ABD 33.ABCD 34.ABCD 35.BC 36.BD 37.AB 38.ABCD 39.CD 40.BD 41.AC 42.ABD 43.ABC 44.ACD 45.ACD 46.BD 47.ABD 48.BC 49.ABCD 50.ABCD 51.BCD 52.ACD 53.ABD 54.AB 55.CD 56.ABC 57.ACD 58.AD 59.BCD 60.ABCD 61.BC 62.AB 63.BCD 64.ABCD 65.ABD 66.ABCD 67.ABCD 68.ACD 69.AB 70.ACD 71.CD 72.BC 73.ABD 74.AC 75.AD 76.AB 77.BCD 78.CD 79.BCD 80.BD 81.BD 82.AC 83.ABC 84.BC 85.ABD 86.BCD 87.ABCD 88.ABD 89.ABC 90.ABCD 91.ABD 92.ABCD 93.CD 94.ABC 95.AD 96.AB 97.ABD 98.ABCD99.ABCD 100.BCD一、单选题1、下列哪个机关依法具有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职能?A.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B.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C.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D. 国家知识产权局【答案】A解析:专利法第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细则第79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7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答题须知: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要求应试者在机考试卷上选择答案。
3、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A2.C3.C4.C5. C6.C7.D8.B9. D 10.B 11.B 12.D 13.C 14.A 15.D 16.D 17.B18.C 19.D 20.B 21.B 22.D 23.D 24.A 25.C 26.B 27.C 28.D 29.B 30.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ABCD 32.ABD 33.ABCD 34.ABCD 35.BC 36.BD 37.AB 38.ABCD 39.CD 40.BD 41.AC 42.ABD 43.ABC 44.ACD 45.ACD 46.BD 47.ABD 48.BC 49.ABCD 50.ABCD 51.BCD 52.ACD 53.ABD 54.AB 55.CD 56.ABC 57.ACD 58.AD 59.BCD 60.ABCD 61.BC 62.AB 63.BCD 64.ABCD 65.ABD 66.ABCD 67.ABCD 68.ACD 69.AB 70.ACD 71.CD 72.BC 73.ABD 74.AC 75.AD 76.AB 77.BCD 78.CD 79.BCD 80.BD 81.BD 82.AC 83.ABC 84.BC 85.ABD 86.BCD 87.ABCD 88.ABD 89.ABC 90.ABCD 91.ABD 92.ABCD 93.CD 94.ABC 95.AD 96.AB 97.ABD 98.ABCD99.ABCD 100.BCD一、单选题1、下列哪个机关依法具有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职能?A.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B.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C.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D. 国家知识产权局【答案】A解析:专利法第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细则第79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禁止反悔原则(专利知识讲座18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80、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禁止反悔原则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禁止反悔原则在我国专利法中亦未规定,但是在最高法院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中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即是禁止反悔原则。
比如在专利申请中,申请人表示产品是由材料A制成,并明确排除材料B。
而材料B可能是材料A的替代材料。
但在该申请授权后,权利人却指控他人使用材料B构成等同侵权。
则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判决被控侵权人不构成侵权,而尽管B材料可能是A材料的等同替代材料。
在专利侵权判断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已经成为各国通行的作法。
理解禁止反悔原则,还应当把握如下两个问题:1、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条件,即在什么情况下,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1)只有侵权行为没有落入字面侵权,并且可能构成等同侵权时,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也就是说,假如申请人在审查程序中,以意见陈述的方式,曾经放弃过某一技术方案,但最后该方案又出现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中,则不能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理由是申请人最后还是选择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方案。
尽管申请人在审查程序中有反复的情况,但这种“反悔”并未最后成为事实。
(2)如果是应审查员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假如审查员的意见是错误的,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如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权利要求A、B、C不具有专利性,但事实上是具有专利性的。
申请人为了获得授权,将权利要求修改为A、B、C’,在授权后,他人实施A、B、C方案,不构成侵权。
权利人不能以审查员的意见是错误的为理由而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理由是当初如果申请人认为审查员的意见不正确,完全可以通过后续的复审程序、甚至复审诉讼程序来获得救济。
申请人并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只有自己承担该不利的后果了。
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专利法知识讲座作者的话本讲座是基于专利代理人考前培训的课件整理而成,共225个知识点。
但增加了许多考试范围以外的内容,理论深度上也要超过课件内容。
因此,本讲座同时也适合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家、学者、大学在校学生研读和参考。
基础知识部分,也可作普及读物。
在本讲座中,有不少笔者个人的学术观点,还望引起讨论。
韩晓春2015年6月23日目录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2、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民法‛3、知识产权是‚准物权‛4、专利法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法规范5、专利权是行政授权产生的民事权利6、专利权‚授予‛和‚登记‛的区别7、专利权是推定有效的财产权8、专利权不仅是专有权,更是排他权9、专利权是狭义的无形财产10、专利权的时间性11、专利权的地域性12、专利权的可复制性13、专利权使用价值让渡的多元性14、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模糊性15、专利权的可恢复性16、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公示性17、申请专利的主体18、申请专利主体中的自然人19、港、澳、台同胞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20、外国自然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1、外国法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2、无国籍和双重国籍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3、专利法中规定的四种共有关系24、权利人可以约定按份共有25、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和退出共有权26、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7、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专利侵权诉讼28、专利的共有与有形财产共有的异同29、职务和非职务发明30、职务发明中约定的报酬标准31、职务发明中单位制定的报酬标准32、职务发明中的‚一奖两酬‛33、职务发明纠纷的处理34、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35、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36、合作和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的归属37、专利代理的概念和代理人资格38、专利代理权和律师代理权产生的异同39、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40、专利代理是公法上的代理41、发明专利的客体42、产品发明特点和种类43、方法发明特点和种类44、用途发明是一种特殊的方法发明45、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和范围46、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在保护上的交叉47、实用新型专利权带有‚自负其责‛的性质48、外观设计概念和保护的客体49、外观设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50、外观设计的保护特点51、外观设计不保护的客体52、构成外观设计的六种组合53、局部外观设计54、外观设计和实用美术作品的关系55、外观设计和立体商标的关系5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权57、违反法规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58、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59、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60、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61、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64、不符合发明定义的不能授予专利权62、什么是先发明原则63、什么是先申请原则64、禁止重复授权原则65、先申请原则与禁止重复授予原则的关系66、先申请、禁止重复授权和抵触申请的关系67、申请阶段申请人相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68、申请阶段申请人不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69、授权后阶段权利人相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70、授权后阶段权利人不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71、国际申请进入中国的禁止重复授权72、避免重复授权的‚衔接性‛放弃73、优先权的含义和类型74、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在先申请的条件75、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办理的手续76、要求优先权的基本逻辑要求77、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78、优先权也是一种财产权79、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正规申请和第一次申请80、程序和实体意义上的优先权及其法律效力81、优先权类型的转换82、本国优先权的特点和条件83、本国优先权出现的几种特例84、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好处85、初审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6、实审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7、无效程序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8、优先权核实时PE类文件构成的两种情况89、对新颖性概念的理解90、现有技术概念的含义91、抵触申请的含义和构成特点92、本人申请构成抵触申请的理由93、抵触申请与丰富现有技术94、国际申请构成本国申请的抵触申请95、在先申请构成国际申请的抵触申请96、审查员对抵触申请的检索97、判断新颖性的三种标准98、出版、使用和其他方式的公开99、判断新颖性应遵循的规则100、涉及数值范围的新颖性判断101、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102、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法律效力103、创造性是高度上位和抽象性标准104、几种不同类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105、判断发明创造性时考虑的其他因素106、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107、判断创造性应遵循的规则108、判断创造性的步骤109、创造性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110、实用性判断的特点111、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112、外观设计专利性标准的变化113、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标准114、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标准115、外观设计‚抵触申请‛的构成116、外观设计重复授权的构成117、‚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118、外观设计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119、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120、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及其逻辑关系121、权利要求撰写范围与实际保护范围的关系122、权利要求的内容及特点123、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124、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125、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126、申请专利的途径和审查文本127、专利申请日的意义128、保密专利申请及其意义129、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130、专利申请的单一性13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合案申请132、发明专利合案申请的六种形式133、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案申请13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案和原因13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分案和原因136、分案时是否需要修改原申请的两种情况137、分案享有原申请日及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138、专利申请分案的时间139、专利申请分案的手续140、几种不同的专利审查制度141、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142、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143、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144、专利申请授权的条件、手续和专利权期限145、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中止和财产保全146、权利和期限的恢复147、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148、专利复议机构和原处分部门149、专利行政复议程序150、专利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51、专利行政复议和复审、无效程序的异同152、中日两国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比较153、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54、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155、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156、专利审查中具体行政行为157、专利复审的性质、主体和客体158、专利复审的前臵审查159、专利复审的代理、合议和审查流程160、专利复审期间对文件的修改161、专利复审决定的类型、法律效力和司法审查162、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相当于一个司法审级163、专利无效的性质、主体和客体164、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的限制165、专利无效程序的证据规则166、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文件的修改167、专利无效的类型和法律效力168、专利无效决定的司法审查169、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170、专利权所覆盖的产品171、权利转让的三个阶段和法律效力17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的法律效力173、专利局登记行为的公信力174、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确定175、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176、专利权人的禁止请求权177、专利权人的赔偿请求权178、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179、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等同原则180、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禁止反悔原则181、构成专利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况182、专利侵权赔偿责任构成183、专利侵权的赔偿范围184、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185、专利侵权诉讼的司法管辖186、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人187、专利侵权诉讼前的临时禁令和证据保全188、专利诉讼的类型189、地方局对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190、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191、先用权的抗辩192、在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使用不视为侵权19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194、为审批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专利不视为侵权195、专利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196、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197、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198、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199、专利权评价报告200、强制许可的性质和种类201、强制实施许可的程序202、专利技术的出资203、专利权的质押204、专利技术的标准化和‚专利池‛205、专利权的夫妻共有和继承206、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207、专利局的审查部门208、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流程209、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流程210、专利申请日的确定211、专利法、细则和指南中规定的期限212、专利期限的计算213、专利费用种类和缴纳的期限214、专利费用的减缓215、通知书和决定书的种类216、专利申请号和专利文献编号、种类代码217、香港的专利制度218、台湾的专利制度219、巴黎公约220、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221、专利合作条约22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23、布达佩斯条约224、斯特拉斯堡协定225、洛迦诺协定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
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文件的修改(专利知识讲座166)(含2107年新规定)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66、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文件的修改(含2017年修改的内容)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这是各国专利法均允许的。
在前文笔者已经谈到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的问题,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和第三人提出无效请求时,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
对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细则第69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专利审查指南对修改问题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包括修改的原则和修改的方式。
1、修改的原则:(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该规定是指,如果原来是产品权利要求,不允许修改为方法权利要求。
原因是如果允许改变主题,必然造成改变原专利的保护范围,而改变原专利的保护范围,本质上仍属于扩大范围,是公众从原保护范围中无法预见的,会损害公众的利益,故不允许。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意思是说,如果修改,只能作缩小保护范围的修改,而不能扩大原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原因在于维护政府公告的公信力,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授权公告中告知公众了该保护范围,公众(厂家)就会在该范围外从事生产活动,而如果扩大了保护范围,则公众在范围外从事的生产活动原来不构成专利侵权,而一经修改反而构成了专利侵权,这显然是不能允许的。
所以,修改只能缩小保护范围,不允许扩大保护范围。
而无论修改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或者说即使修改并未超出原始记载、公开的范围,也不允许。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这也是当然的,这是指,在无效程序中,只能对权利要求进行缩小范围的修改、或者对说明书中明显错误的进行修改,如更改错别字,修改语法上的错误,订正错误的、不明确的记载等。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后的禁止重复授权韩晓春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后的禁止重复授权韩晓春在国际申请专利进入中国后,根据中国科学技术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于2024年8月23日共同发布的《关于简化和优化国际申请进入中国程序的实施办法》,对于申请人已经在国际阶段授权给了中国国内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的办理程序,禁止在中国国内再次授权给其他专利代理机构。
这一政策的目的在于简化和优化国际申请进入中国程序,提高专利申请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在过去,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后常常会出现多家专利代理机构同时代理同一专利申请的情况,导致程序复杂、耗时较长。
因此,禁止重复授权的政策的实施对于规范和精简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竞争关系,推动专利申请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积极的意义。
根据禁止重复授权的政策,一旦申请人已经与其中一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并授权进行国内申请办理,即不得再与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类似的协议。
如果违反该规定,将可能导致重复费用支付、程序混乱、申请被驳回或撤回的风险。
然而,禁止重复授权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只能与一家专利代理机构合作进行国内专利申请办理。
根据规定,一旦申请人与其中一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协议,该专利代理机构即成为唯一的代理机构,并具有代理该申请的权利和义务。
此时,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将无法再介入该申请的办理过程。
禁止重复授权的政策对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对于申请人来说,在选择专利代理机构时要谨慎,确保选择一家专业、有能力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机构。
而对于专利代理机构来说,要提供优质的服务,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尽快地、高效地办理专利申请。
综上所述,禁止重复授权是为了简化和优化国际申请进入中国程序,增加专利申请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都需要遵守该政策的规定,确保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后的办理过程顺利进行。
专利无效决定的司法审查(专利知识讲座168)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68、专利无效决定的司法审查1、专利无效诉讼的现状根据专利法第46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无效请求人如果对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人们通常概括为“专利无效诉讼”。
专利无效诉讼的原告人,既可以是专利权人,也可以是无效请求人,还可以是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同时作为原告人。
当专利权人不服宣告专利权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决定时,专利权人可以作为原告人。
当无效请求人不服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或部分有效的决定时,无效请求人可以作为原告人。
而对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可能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不服,可以作为同共原告人。
当然,该共同原告人并非是“一家人”,而是从不同角度提起诉讼的对立的双方,而被告则是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法第46条还规定,原告人以外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诉讼中“第三人”,即如果专利权人为原告人时,无效请求人就是诉讼第三人。
如果无效请求人是原告人时,专利权人就是诉讼第三人。
如果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作为原告人时,则该诉讼就没有第三人。
除了专利法第46条的规定以外,专利法并没有更多的规定专利无效诉讼的程序。
而最高院人民法院对专利无效诉讼的规定也不多,仅规定了无效案件的管辖,即由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
2014年10月国家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无效诉讼的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仍然是第二审法院。
在实践中,无效诉讼程序大多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即复审委员会要派出诉讼代理人作为被告应诉,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无效诉讼案件。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年年报的统计,2013当事人不服无效宣告决定而起诉和上诉的有794件,平均一天起诉两件,数量上是相当可观的。
对无效诉讼制度的设计,学术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
但有一点大体上是一致的,即认为现行的无效诉讼存在著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专利无效程序的证据规则(专利知识讲座165)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65、专利无效程序的证据规则虽然专利无效程序是双方当事人程序,但如前所述,仍然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程序,不能认为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就是民事程序。
但基于在无效程序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围绕争点进行的对抗,即无效请求人可能认为全部或部分权利要求不具有专利性,而专利权人认为有专利性。
这种有无专利性的争辩更多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中对抗的特征。
专利复审委员会正是凭借这样的对抗,再次审查授予的专利权是否正确。
因此,专利审查指南对无效程序中的证据规则的规定,大多具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特征。
且专利审查指南还明确规定,审查指南没有规定的,要“参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
就无效程序的证据规则来讲,我国大多规定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而并未在专利法或细则中规定。
而有些国家,如日本专利法,主要规定在专利法中,日本规定的无效程序规则亦大量引述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基于我国无效程序的证据规则规定在专利审查指南,就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
即审查指南中的证据规则如果和最高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一致,怎么办,哪一个要优先适用?笔者认为,如果发生不一致的情况,应当优先适用审查指南的规定。
理由是尽管审查指南比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律位阶低,但审查指南是对专利法和细则的细化,是专利法和细则的下位规定,并不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下位规定。
基于专利法相对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特别法,因此,审查指南的规定相对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亦属于特别法的规定。
依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规则,应当优先适用审查指南的规定。
当然,最高法院也可以针对专利无效程序采取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适用的证据规则,如果最高法院作出这样的规则,该规则应当认为是对专利法的细化,审查指南的规定则必须服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专利审查指南对无效程序中的证据规则有专章的规定,即第8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的规定”。
当然,审查指南属于部门规章,法院如果认为正确,可以在判决书中引用。
2017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7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2017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答题须知: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要求应试者在机考试卷上选择答案。
3、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A2.C3.C4.C5. C6.C7.D8.B9. D 10.B 11.B 12.D 13.C 14.A 15.D 16.D 17.B 18.C 19.D 20.B 21.B 22.D 23.D 24.A 25.C 26.B 27.C 28.D 29.B30.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ABCD 32.ABD 33.ABCD 34.ABCD 35.BC 36.BD 37.AB 38.ABCD 39.CD 40.BD 41.AC 42.ABD 43.ABC 44.ACD 45.ACD 46.BD 47.ABD 48.BC 49.ABCD 50.ABCD 51.BCD 52.ACD 53.ABD 54.AB 55.CD 56.ABC 57.ACD 58.AD 59.BCD 60.ABCD 61.BC 62.AB63.BCD 64.ABCD 65.ABD 66.ABCD 67.ABCD 68.ACD 69.AB 70.ACD 71.CD 72.BC 73.ABD 74.AC 75.AD 76.AB 77.BCD 78.CD 79.BCD 80.BD 81.BD 82.AC 83.ABC 84.BC 85.ABD 86.BCD 87.ABCD 88.ABD 89.ABC 90.ABCD 91.ABD 92.ABCD 93.CD94.ABC95.AD 96.AB 97.ABD 98.ABCD 99.ABCD 100.BCD一、单选题1、下列哪个机关依法具有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职能?A.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B.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C.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D. 国家知识产权局【答案】A解析:专利法第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细则第79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016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6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C2.D3.B4.B5.C6.A7.C8.A9.D 10.A 11.B 12.A 13.C 14.A 15.B 16.C 17.D 18.D 19.C 20.A 21.B 22.C 23.D 24.A 25.B 26.D 27.D 28.D 29.D 30.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BC 32.ABC 33.AD 34.ABCD 35.AC 36.ABCD 37.AD 38.ABD 39.BD 40.CD 41.ABC 42.AD 43.AB 44.BCD 45.AC 46.BCD 47.AD 48.BD 49.AC 50.AD 51.AD 52.BCD 53.BD 54.BC 55.AC 56.AC 57.ABD 58.BC 59.ABD 60.AB 61.ABC 62.ABCD63.BC64.ACD 65.ACD 66.AD 67.ACD 68.AC 69.ABD 70.BC 71.BC 72.AB 73.ACD 74.BC 7 5.ACD 76.CD 77.AD 78.AC 79.AC 80.AC 81.AD 82.AC 83.BC 84.AD85.BD 86.BD 87. BC 88.AD 89.BC 90.BC 91.ACD 92.BD 93.BC 94.BD 95.ABD96.AB 97.BD 98.BD 99. ABC 100.ABD一、单选题1. 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答案】C评析:A项:发明专利申请满18个月公布,而不是公告授权,A错误。
2018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7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答题须知: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要求应试者在机考试卷上选择答案。
3、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A2.C3.C4.C5. C6.C7.D8.B9. D 10.B 11.B 12.D 13.C 14.A 15.D 16.D 17.B18.C 19.D 20.B 21.B 22.D 23.D 24.A 25.C 26.B 27.C 28.D 29.B 30.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ABCD 32.ABD 33.ABCD 34.ABCD 35.BC 36.BD 37.AB 38.ABCD 39.CD 40.BD 41.AC 42.ABD 43.ABC 44.ACD 45.ACD 46.BD 47.ABD 48.BC 49.ABCD 50.ABCD 51.BCD 52.ACD 53.ABD 54.AB 55.CD 56.ABC 57.ACD 58.AD 59.BCD 60.ABCD 61.BC 62.AB 63.BCD 64.ABCD 65.ABD 66.ABCD 67.ABCD 68.ACD 69.AB 70.ACD 71.CD 72.BC 73.ABD 74.AC 75.AD 76.AB 77.BCD 78.CD 79.BCD 80.BD 81.BD 82.AC 83.ABC 84.BC 85.ABD 86.BCD 87.ABCD 88.ABD 89.ABC 90.ABCD 91.ABD 92.ABCD 93.CD 94.ABC 95.AD 96.AB 97.ABD 98.ABCD99.ABCD 100.BCD一、单选题1、下列哪个机关依法具有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职能?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B.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C.设区的市人民政府D.国家知识产权局【答案】A解析:专利法第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细则第79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7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答题须知: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要求应试者在机考试卷上选择答案。
3、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A2.C3.C4.C5. C6.C7.D8.B9. D 10.B 11.B 12.D 13.C 14.A 15.D 16.D 17.B18.C 19.D 20.B 21.B 22.D 23.D 24.A 25.C 26.B 27.C 28.D 29.B 30.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ABCD 32.ABD 33.ABCD 34.ABCD 35.BC 36.BD 37.AB 38.ABCD 39.CD 40.BD 41.AC 42.ABD 43.ABC 44.ACD 45.ACD 46.BD 47.ABD 48.BC 49.ABCD 50.ABCD 51.BCD 52.ACD 53.ABD 54.AB 55.CD 56.ABC 57.ACD 58.AD 59.BCD 60.ABCD 61.BC 62.AB 63.BCD 64.ABCD 65.ABD 66.ABCD 67.ABCD 68.ACD 69.AB 70.ACD 71.CD 72.BC 73.ABD 74.AC 75.AD 76.AB 77.BCD 78.CD 79.BCD 80.BD 81.BD 82.AC 83.ABC 84.BC 85.ABD 86.BCD 87.ABCD 88.ABD 89.ABC 90.ABCD 91.ABD 92.ABCD 93.CD 94.ABC 95.AD 96.AB 97.ABD 98.ABCD99.ABCD 100.BCD一、单选题1、下列哪个机关依法具有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职能?A.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B.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C.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D. 国家知识产权局【答案】A解析:专利法第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细则第79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017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内容(韩晓春)
2017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内容(韩晓春)2017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内容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签发了第74号局令,公布修改后的审查指南,新指南于2017年4月1日生效实施。
基于此次修改的内容比较少,且不属于对应专利法及细则的修改,故应当属于局部性的修订。
修改的主要内容:1、涉及商业规则和方法专利性问题的修改,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明确具有技术特征的商业规则和方法可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二条对发明专利作出了定义,即“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即发明专利的客体是“技术方案”。
言外之意就是如果不属于技术方案,则不能以发明专利来保护。
为了进一步明确发明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围。
专利法第25条还规定了哪些内容不属于技术方案,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技术方案,不能获得专利的保护。
而哪些内容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作了定义,并给出了例举。
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并例举“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因此,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通常人们认为商业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问题是,商业规则和方法中如果包含了技术方案,则怎么办,是否也不给予专利,此次修改就是要解决该问题。
依人们故有的观念,商业规则和方法不涉及技术问题,因此,不给专利是正确的。
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商业规则和方法中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技术手段。
而涉及技术手段的商业方法往往是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施的商业方法。
在实践中遇到此种情况怎么办,专利局往往是个案解决。
也就是说,并非一刀切的都不给,而是具体分析。
如果符合专利法定义的技术方案,仍然给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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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64、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限制
审查指作南第4部分第3章第3.2节规定:“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该无效请求将不予受理。
对专利无效程序人们通常理解为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审查指南规定的也是“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
但审查指南规定也有例外,即允许专利权人在一定的情况下,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
该一定的情况或者条件就是:一是必须是全体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
二是只能提出部分无效,而不能提出全部权利要求无效的请求,三是使用的证据必须是公开出版物。
那么,为何作这样的规定呢?如果提出无效,必须是全体专利权人提起,这点好理解,因为专利权的部分无效涉及到对保护范围的修改,而修改必须由全体专利权人共同进行。
而审查指南规定只能使用公开出版物的原因,在于防止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借无效程序,损害真正专利权人的利益。
即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况下,有时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即在专利局登记的专利权人并不是真正的专利权人,而该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可能预见到真正的专利权人将要通过诉讼或其他程序,取得专利权人的地位。
为了达到“我得不到,也不让你得到”的目的,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可能通过无效程序来损害真正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在自己启动的无效程序中,主动“承认”自己在申请日前已经对申请专利的产品进行了销售,可能事实上并没有这回事。
但基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该专利权将面临被部分无效的可能。
而如果使用公开出版物,则不一样了。
公开出版物是客观的存在,当事人是不能假冒的。
如果真有公开出版物破坏部分权利要求的专利性,则复审委员会应当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出于何种动机,客观上仍然维护了公众的利益。
那么,为何允许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部分无效?而不允许提出全部无效呢?原因是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的请求,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私有财产,如果其不想要了,完全可以通过不缴纳年费放弃该专利权。
也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提出放弃该专利权的请求,而大不必通过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来“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不仅浪费专利权人自己的金钱(缴纳无效请求费),同时也浪费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法院宝贵的审查和审判资源。
因此,没有必要规定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的程序,多年的实践证明这样规定是正确的。
但为何允许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部分无效请求呢?这要从专利制度的设计上说起,本书的前面已经谈到,专利权是
推定有效的财产权。
即如果授予专利权后,第三人发现该专利权不应当授予,或者认为授予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宽,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来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如果是专利权人自己发现自己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宽,希望通过修改程序限制自己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怎么办呢?或者在授权后才发现,专利文件中存在某些错误,且该错误亦是可以修订的,专利权人希望修改这样的错误怎么办?如果出现上述需求,在有些国家可以通过授权后的相关程序来满足专利权人的需要。
如美国专利法规定有再颁专利制度,再颁的专利享有原专利的保护期限。
而笔者认为日本专利法规定的授权后的“订正”程序更能说明这一问题。
根据日本专利法第126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如果在授权后,发现其专利文件存在问题,需要修改,可以向日本特许厅审查部提出“订正”请求,订正的范围限于“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订正误记误译、解释不明确的记载”。
当然,同时规定如果已经处于无效程序,将不允许提出订正程序,因为专利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来完成该订正。
如果审判部驳回了专利权人的订正请求,专利权人不服时,还可以向东京高等法院起诉。
订正后的文本特许厅要重新公告,而且针对订正后的文本,人们仍然可以提出无效请求。
由此可以看出,专利授权后,对授予的专利权的相关文件,专利权人存在客观上修订的需要,以使授予的专利权更为准确。
但在我国的专利制度中,并没有日本的“订正”程序,也没有美国的“再颁专利”程序,那么,专利权人有这样修订专利文件的需求,怎样来满足这一需求呢?按现行法的规定,只有通过专利权人宣告自己的专利权部分无效来实现。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专利权人宣告自己专利权部分无效的程序,其实质是提供给专利权人一个修订专利文件的机会,即专利权人“搭无效宣告程序的车”,来达到修订专利文件的目的。
但笔者认为,目前的制度毕竟是“搭车”,不如将来修改专利法,象日本一样,专门规定一个授权后专利权人“修订”专利文件的程序。
理由是:审查指南中规定的无效程序主要是为双方当事人设定的程序,对专利权人针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部分无效并不适用。
即在目前,缺失专利权人宣告自己专利权部分无效程序上的保障。
二是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进行修订,放在无效程序中也不符合法理原则。
无效程序本质上是为第三人提供的救济程序,并不是为专利权人自己提供的修订程序。
无论是专利权人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在法律和逻辑上均讲不通。
因此,建议将来修改专利法,将专利权人宣告自己的专利权部分无效,从无效程序中“剥离”出来,而专门开设一个“修订”程序,以保证专利文件授权后的质量,更好的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
我国专利制度起步晚,有些制度在实践中摸索并逐步完善亦是正常和必要的。
(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