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限制(专利知识讲座164)韩晓春

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限制(专利知识讲座164)韩晓春
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限制(专利知识讲座164)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64、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限制

审查指作南第4部分第3章第3.2节规定:“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该无效请求将不予受理。对专利无效程序人们通常理解为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审查指南规定的也是“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但审查指南规定也有例外,即允许专利权人在一定的情况下,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该一定的情况或者条件就是:一是必须是全体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二是只能提出部分无效,而不能提出全部权利要求无效的请求,三是使用的证据必须是公开出版物。那么,为何作这样的规定呢?如果提出无效,必须是全体专利权人提起,这点好理解,因为专利权的部分无效涉及到对保护范围的修改,而修改必须由全体专利权人共同进行。而审查指南规定只能使用公开出版物的原因,在于防止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借无效程序,损害真正专利权人的利益。即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况下,有时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即在专利局登记的专利权人并不是真正的专利权人,而该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可能预见到真正的专利权人将要通过诉讼或其他程序,取得专利权人的地位。为了达到“我得不到,也不让你得到”的目的,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可能通过无效程序来损害真正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如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在自己启动的无效程序中,主动“承认”自己在申请日前已经对申请专利的产品进行了销售,可能事实上并没有这回事。但基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该专利权将面临被部分无效的可能。而如果使用公开出版物,则不一样了。公开出版物是客观的存在,当事人是不能假冒的。如果真有公开出版物破坏部分权利要求的专利性,则复审委员会应当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出于何种动机,客观上仍然维护了公众的利益。

那么,为何允许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部分无效?而不允许提出全部无效呢?原因是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的请求,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私有财产,如果其不想要了,完全可以通过不缴纳年费放弃该专利权。也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提出放弃该专利权的请求,而大不必通过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来“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不仅浪费专利权人自己的金钱(缴纳无效请求费),同时也浪费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法院宝贵的审查和审判资源。因此,没有必要规定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的程序,多年的实践证明这样规定是正确的。但为何允许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部分无效请求呢?这要从专利制度的设计上说起,本书的前面已经谈到,专利权是

推定有效的财产权。即如果授予专利权后,第三人发现该专利权不应当授予,或者认为授予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宽,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来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如果是专利权人自己发现自己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宽,希望通过修改程序限制自己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怎么办呢?或者在授权后才发现,专利文件中存在某些错误,且该错误亦是可以修订的,专利权人希望修改这样的错误怎么办?如果出现上述需求,在有些国家可以通过授权后的相关程序来满足专利权人的需要。如美国专利法规定有再颁专利制度,再颁的专利享有原专利的保护期限。而笔者认为日本专利法规定的授权后的“订正”程序更能说明这一问题。根据日本专利法第126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如果在授权后,发现其专利文件存在问题,需要修改,可以向日本特许厅审查部提出“订正”请求,订正的范围限于“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订正误记误译、解释不明确的记载”。当然,同时规定如果已经处于无效程序,将不允许提出订正程序,因为专利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来完成该订正。如果审判部驳回了专利权人的订正请求,专利权人不服时,还可以向东京高等法院起诉。订正后的文本特许厅要重新公告,而且针对订正后的文本,人们仍然可以提出无效请求。由此可以看出,专利授权后,对授予的专利权的相关文件,专利权人存在客观上修订的需要,以使授予的专利权更为准确。但在我国的专利制度中,并没有日本的“订正”程序,也没有美国的“再颁专利”程序,那么,专利权人有这样修订专利文件的需求,怎样来满足这一需求呢?按现行法的规定,只有通过专利权人宣告自己的专利权部分无效来实现。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专利权人宣告自己专利权部分无效的程序,其实质是提供给专利权人一个修订专利文件的机会,即专利权人“搭无效宣告程序的车”,来达到修订专利文件的目的。但笔者认为,目前的制度毕竟是“搭车”,不如将来修改专利法,象日本一样,专门规定一个授权后专利权人“修订”专利文件的程序。理由是:审查指南中规定的无效程序主要是为双方当事人设定的程序,对专利权人针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部分无效并不适用。即在目前,缺失专利权人宣告自己专利权部分无效程序上的保障。二是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进行修订,放在无效程序中也不符合法理原则。无效程序本质上是为第三人提供的救济程序,并不是为专利权人自己提供的修订程序。无论是专利权人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在法律和逻辑上均讲不通。因此,建议将来修改专利法,将专利权人宣告自己的专利权部分无效,从无效程序中“剥离”出来,而专门开设一个“修订”程序,以保证专利文件授权后的质量,更好的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我国专利制度起步晚,有些制度在实践中摸索并逐步完善亦是正常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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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发明专利是国家对申请的专利人的一种奖励政策,有利于人们进行发明专利。作为专利权人,有自己专有的权利,可对专利进行转让。那么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哪些呢?下面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包括两方面: (1)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的专有权利,或者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使用权和销售权; (2)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特权。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转让权 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

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许可实施权 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 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 请求保护权是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利。保护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并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6、放弃权 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人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后,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

最新司考专利法考点:专利权的限制汇总

2015司考专利法考点:专利权的限制

2015司考专利法考点:专利权的限制 2015司考专利法考点:专利权的限制。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专利权的限制,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而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1、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1)强制许可的概念。 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特定的民事主体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该主管部门依据公权力授予其实施该项专利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2)强制许可的类型: A、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条件: a、必须是申请人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b、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c、必须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 B、反垄断性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C、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礼仪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D、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条件: a、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b、一项专利的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为了公平起见,在后一专利权人获得强制许可的前提下,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E、对于药品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3)关于强制许可的注意事项。 A、由强制许可获得实施专利权利的,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实施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B、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C、强制许可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D、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构成垄断情形。 E、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但是针对药品的强制许可和基于垄断的强制许可除外。 F、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用尽。

知识产权简答题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简答题) 1、如何认识“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这一命题? 2、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3、简述着作人身权的内容。 4、简述着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5、什么是着作权的集体管理及其特征。 6、比较着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7、简述着作权许可使用与着作权转让的差异。 8、简述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9、简述合理使用制度需具备的条件。 10、我国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11、简述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2、简述专利实施许可的特征。 13、简述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实行专利的强制许可? 14、简述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必备条件。 15、简述商标与商号的区别。 16、简述注册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 17、简述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8、简述商标的特征。 19、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哪些因素? 20、简述商标侵权的特征。 参考答案: 1、如何认识“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这一命题? 答:(1)知识产权首先是一种财产权。(2)知识产权的“无形”既不等同于非物质性,也不是指其与有形财产毫无联系,甚至根本对立,主要在于其保护对象——信息——的无形性,它没有较为固定的形状,不占据空间,但是知识产权最终仍需由有形物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通过报纸、书籍、电视等媒介的传播。 2、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答:知识产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对象的独立性。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与其他民事权利对象相比,具有其独特之处。(2)内容的支配性。知识产权从权利的内容看主要是一种支配权,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进行全面支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3)产生法律效力的地域性。包括: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知识产权可分地域行使。(4)权利主体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质的民事权利,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5)受法律保护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间及限度,包括历史时间性和法定时间性两层含义。 3、简述着作人身权的内容。 答:(1)发表权,指作者享有的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内容完整不受歪曲窜改的权利。 4、简述着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费用是多少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费用是多少 专利变更是专利申请人经常需要处理的问题,例如转让进行转让或者授权时,就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而专利进行变更的时候,就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那么专利著录项目变更费用是多少?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专利著录项目变更费用是怎样的 发明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变更,变更费为200元。申请人变更代理机构的,包括解除委托外系以及中途委托代理机构的,变更费为50元。其他变更不需要缴纳变更费。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缴费时间: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二、专利权人变更的基本程序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提供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是指: (一)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

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起诉的,调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原调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 提醒您注意: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向专利局提交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转让方属于中国大陆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章订立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包括两方面 (1)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的专有权利,或者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使用权和销售权; (2)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特权。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是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利。保护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并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6、放弃权: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人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后,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专利权即可终止。 放弃专利权时需要注意:a、在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有时,必须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才能放弃;b、专利权人在已经与他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情况下,放弃专利权时应当事先得到被许可人的同意,并且还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被许可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否则专利权人不得随意放弃专利权。 7、质押权:根据担保法,专利权人还享有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依据专利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专利年费又叫专利维持费。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交纳年费。 2、不得滥用专利权的义务:不得滥用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应当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其利用专利权的方式并适度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出师表

简述专利权的内容及限制

简述专利权的内容及限制 一)专利权的内容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二)专利权的限制 1.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 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3.(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6)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3.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专利的强制许可和政府征用许可制度。

变更专利权属协议书(4)

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书 (1) 专利权变更协议书 (4) 专利权转让合同书 (4) 专利权转让协议书 (9) 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书 鉴于转让方(姓名或名称注:必须与所转让的专利申请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专利申请名称必须与专利申请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申请,其专利申请号(九位),公开号(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请日为,公开日并拥有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鉴于受让方(姓名或名称)对上述专利申请的了解,希望获得该专利申请权;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希望获得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也转让给受让方;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 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等。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申请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申请维持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法律状况登记簿)。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条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付资料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费后日内,转让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日同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受让方将转让费交付给转让方后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2.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转让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三条专利申请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申请的,合同可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申请。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转让方应停止实施该专利申请。可约定转让方继续实施并免交使用费等情况。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第四条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专利申请人一定是专利权人吗

一、专利申请人一定是专利权人吗 专利申请人,是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 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可以一样也可以不一样。一般来讲,专利申请成功后,专利权没有被转让的话,专利申请人便是专利权人。 二、如何主动撤回专利申请 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无论申请人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都必须出具申请人签章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材料。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两人以上的,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交经全体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经审查合格后,作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该声明;除非在申请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权真正拥有人(必须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该声明。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报编辑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审查程序终止。对于已经公布的专利申请,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被撤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三、专利权人的义务 1、充分公开发明内容的义务,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如果专利权人不履行此义务,其发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缴纳年费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逾期不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摘要】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既有法定的权利限制,也有意定的权利限制。权利限制制度的创设旨在权利人与社会大众之间保持一种利益上的衡平关系,基于同一目的,也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予以限制。选择权利限制时应当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和权利限制引发的成本。 民法崇尚“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念,充分体现了权利本位的思想。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自由行使,因为权利意味着自由,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然而,因应社会的发展,权利绝对自由的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任何权利皆应受到限制,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 一、权利限制的表现形式 权利限制即是指权利诸方面受到的来自权利人以外的约束,既有来自公法上的约束,也有来自私法上的约束。就知识产权而言,其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 1、权能的限制 知识产权既为私权,按常理说,其权利种类和内容可自由创设。然而,同物权一样,知识产权也奉行了权利法定主义,权利的种类和内容非由法律规定则不能随意创设。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显而易见,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权就没有许诺销售权。 2、行使的限制 前已述及,权利意味着自由,权利人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我认为,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即是对行使著作权予以限制的典型,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制度则是对不行使专利权予以限制的典型。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作品使用人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条件,著作权人就不能以行使著作权为由干涉使用人的正当使用;于此情形中,著作权的行使,就受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中,强制许可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并获得了专利管理部门的准许,就可以在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不能以权利人自居,不许可申请人使用其专利技术;于此情形中,专利权人不行使专利权的自由就受到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同样道理,法定许可制度也构成了对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限制。 3、时间的限制 按理说,权利应与权利客体共存亡;客体存在,权利就应存在,客体灭失,权利自无存在的理由,正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言。知识产权则不然,其客体具有永久性,不会灭失。但知识产权却不能永久存在,否则,公共知识就不能丰富。依专利法为例,第43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怎么查看专利是否已经变更了专利权利人

怎么查看专利是否已经变更了专利权利 人 查询专利权利人变更的方法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中国专利网的官方网站,进入到官方网站以后按照网页的指示进行查询,但必须要知道专利号或者专利名称。而且,专利的查询并不是免费的,为了避免节外生枝,想要查询专利权利人变更的,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大厅办理。 ▲一、怎么查看专利是否已经变更了专利权利人? 国家专利发明的查询方法 1、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中国专利网”网站 2、点击右边的专利检索版块的“高级检索” 3、输入知道的关键词,如专利号或者专利名称或产品,点检索按钮 4、得到所有相关专利检索表单,选择一个专利进入该专利具体的扉页面 5、如果提示安装插件,则按要求安装否则无法浏览说明书 6、点击专利号下方的说明书按钮进入说明书页面,即可浏览具体内容 7、点击最上排的保存按钮选择下载路径,选择确定即下载成功注:若已经申请,则按步骤进行,若无申请,则无

法查询 ▲二、什么是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类型专利权人包括三种类型: 1、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 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2、发明人、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共同发明人、共同设计人。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创造,完成此项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除另有协议外,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共同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共同发明人共有。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限制(专利知识讲座164)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64、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限制 审查指作南第4部分第3章第3.2节规定:“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该无效请求将不予受理。对专利无效程序人们通常理解为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审查指南规定的也是“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但审查指南规定也有例外,即允许专利权人在一定的情况下,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该一定的情况或者条件就是:一是必须是全体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二是只能提出部分无效,而不能提出全部权利要求无效的请求,三是使用的证据必须是公开出版物。那么,为何作这样的规定呢?如果提出无效,必须是全体专利权人提起,这点好理解,因为专利权的部分无效涉及到对保护范围的修改,而修改必须由全体专利权人共同进行。而审查指南规定只能使用公开出版物的原因,在于防止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借无效程序,损害真正专利权人的利益。即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况下,有时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即在专利局登记的专利权人并不是真正的专利权人,而该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可能预见到真正的专利权人将要通过诉讼或其他程序,取得专利权人的地位。为了达到“我得不到,也不让你得到”的目的,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可能通过无效程序来损害真正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如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在自己启动的无效程序中,主动“承认”自己在申请日前已经对申请专利的产品进行了销售,可能事实上并没有这回事。但基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该专利权将面临被部分无效的可能。而如果使用公开出版物,则不一样了。公开出版物是客观的存在,当事人是不能假冒的。如果真有公开出版物破坏部分权利要求的专利性,则复审委员会应当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出于何种动机,客观上仍然维护了公众的利益。 那么,为何允许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部分无效?而不允许提出全部无效呢?原因是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的请求,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私有财产,如果其不想要了,完全可以通过不缴纳年费放弃该专利权。也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提出放弃该专利权的请求,而大不必通过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来“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不仅浪费专利权人自己的金钱(缴纳无效请求费),同时也浪费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法院宝贵的审查和审判资源。因此,没有必要规定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的程序,多年的实践证明这样规定是正确的。但为何允许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部分无效请求呢?这要从专利制度的设计上说起,本书的前面已经谈到,专利权是

论专利权的界定和限制(一)

论专利权的界定和限制(一) 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了解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限制,对于判断某种行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正确处理专利纠纷是非常必要的。 专利权的界定 怎样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59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采取了基本相同的界定方法,而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则采取了另一种界定方法。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由于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以技术方案的形式体现的,因此各国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通常都是采取基本相同的方法,并且都是把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所提出的权利要求作为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但是在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上,各国的方法却不尽相同。这大致可归纳为三类: ①周边限定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作为权利要求的周边范围,并且要求只能根据权利要求书用词的字面意义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以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这种界定方法使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非常明确、具体、一目了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也较快速、简洁。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因为对绝大多数专利申请人来说,撰写权利要求书时要做到文字表达精确无误、完美无缺是很困难的。如果在界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完全采用“抠字眼儿”的方法,将保护范围严格限定在权利要求书所记载内容的字面含义上,而不考虑其完整、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保护就可能留下漏洞,使权利保护的范围变得过窄,这显然是不公正的。因而也是不太可取的。 ②中心辐射的方法。这种方法原则上认为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为基本依据,但同时又认为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全面考虑技术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等。这种界定方法的实质是将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作为权利要求的中心,但同时又将这个中心周围的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括到了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内。这种作法虽然对专利权人较为公证,但却可能因为专利保护的内容的一部分在权利要求书中(甚至在全部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记载,因而使他人感到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不好确定而无所适从,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处理起来也较复杂和困难。因此这种界定方法也不够理想。 ③折衷的方法。即把周边限定的方法和中心辐射的方法相折衷而产生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记载内容所使用的措辞为准。权利要求书没有记载的内容不予保护,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才被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如果遇到权利要求书的措辞不够准确而发生异议,则可以引用说明书及附图中的相关内容来解释。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权利要求的措辞不够准确而使专利权人本应受到保护的部分权利得不到保护的不公正现象,同时又不至于使专利保护的范围界定过于模糊,他人无所适从,纠纷处理困难的现象大量发生。因而相对来说是界定专利范围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方法。我国专利法即采用了这一方法。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里所说的“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必须以权利要求书中所提到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依据。如果是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提到的内容,即使在说明书中作了说明,并且也确定是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的一部分,也不能受到专利保护。这部分未被写进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创造,通过说明书被公开后,应被认为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如果这部分发明创造的内容不仅未被写入权利要求书中,甚至也未被写入说明书及其他专利申请文件中,那就更不能进入专利保护的范围。这

(完整版)专利权转让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权转让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 篇一:专利权转让合同签订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制 专利权转让合同 签订指南 前首(鉴于条款) ―--鉴于转让方(姓名或名称注:必须与所转让的专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 拥有(专利名称注:必须与专利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其专利号公开号〔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公告号(八位,包括最后 一位字母、申请日_____,授权日____,公开日____ ’专利权的有效期为______。 ―--鉴于受让方(姓名或名称〉对上述专利的了解,希望获得该专利权。 ―--鉴于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 利权转让给受让方。

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1 .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 请文件〈附件1〉,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 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 等〈若申请的是?还要包括所有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 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 等。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 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 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 证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中国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做出 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条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付资料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费后_____日内,转让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 ______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受让方将转让费交付给转让方后一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 付其余的资料。 2.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转让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并 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 方式递交给受让方。 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三条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专利权评估的要点及方法

专利权评估要求 专利权概述 专利权价值评估 专利权评估描述 如何对专利进行评估? 影响专利价值的几个方面 专利权概述 专利权价值评估 专利权评估描述 如何对专利进行评估? 影响专利价值的几个方面 专利权概述 专利释义 “专利”即是指专有的利益和权力。如此巨大的信息资源远未被人们充分地加以利用。 事实上,对企业组织而言,专利是企业的竞争者之间惟一不得不向公众透露而在其他地方都不会透露的某些关键信息的地方。因此,企业竞争情报的分析者,通过细致、严密、综合、相关的分析,可以从专利文献中得到大量有用信息,而使公众的专利资料为本企业所用,从而实现其特有的经济价值。 专利分类 1、发明专利 多数国家的专利法没有给发明下定义,可以认为,发明是发明人运用自然规律而提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所以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指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人只有将这种技术方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特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申请人还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和缴纳当年年费,这项发明专利申请才能正式成为一项具有专利多种属性的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形状, 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3、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专利权价值评估 专利权评估目的 一、专利权增资 1、解决了企业以全部货币资金出资的难度,可以腾出部分货币资金进行企业日常运转或继续研发新技术; 2、对于拥有知识产权但没有充足资金对其进行运作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通过与别人合资合作的形式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投入公司,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从另一角度看,公司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最高为70%。也就是说1000万的注册资金本,我们可以用货币出资300(30%)万,利用无形资产出资700(70%)万,以此类推。实现对自己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作和对公司股权的控制; 3、解决企业进行项目招投标时市场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4、可以将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资本化。

试论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 【论文关键字】专利权限制先用权权利穷竭强制许可 【论文摘要】专利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权,对专利的保护有利于更好地激励发明成果的产生并推动发明的商业化。但如果对专利权的保护超过了“度”的限制, 所损害的就是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不同程度地对专利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确保在授予社会个体专利独占权的同时不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我国《专利法》亦规定了具体的专利权限制制度,但仍存在若干不足之处。我国《专利法》应明确定位先用权制度的利益倾向,应明确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原则,应增强强制许可制度的可适用性,从而使我国的专利权限制制度更加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一、对专利权合理限制的必要性 专利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权,是国家对发明人进行创造性劳动取得智力劳动成果并将其公布于众的回报。专利权是一种私权利,但专利权人往往从自身利益考虑,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采取不实施专利或者不愿意充分实施,或在专利许可中不正当的限制交易等方法,以保护其独占权以期在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专利得不到实施不但不能推动社会发展,反而会阻碍技术应用。于是,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专利权人私人利益之间便在发生了利益冲突。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可以协调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平衡专利权人

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有利于缓解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 乃是有关正义的主要考虑之一。” [1] 2003年12月,韩国爆发大规模禽流感,禽流感病毒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蔓延。治疗禽流感的药品由瑞士罗氏(Roche)公司生产。罗氏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自身生产能力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依据其药品专利权人的地位,拒不授权其他制药企业生产,拒绝提供专利所保护的配方和生产工艺。之后,罗氏公司在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和世界各方的压力下,态度才有所改变。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排他性是它的必然属性, 保障专利权的独占性自然是保障创新的重要手段, 但如果对专利过度保护, 甚至连基本的生命保障都受到威胁时, 可能是重新思考专利权的定位的时候了。因此,对专利权进行合理的、科学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对专利权限制的若干制度,如对专利权客体、授予条件、期限的限制制度,专利权的效力终止制度,宣告无效制度,强制许可制度,先用权制度,善意侵权制度,权利穷竭原则,计划实施许可制度,临时过境制度,专利侵权豁免制度等等。但是笔者认为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专利权限制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先用权制度定位不明确 所谓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独立研究出与申请专利发明同样的发明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知该发明创造内容的人,在国内已

专利发明人可否做变更

专利是指专属的一种权利,专利有发明专利、实用型技术专利和外观专利三种,专利是由人发明的,发明人可以对专利进行注册,注册后其他人要使用专利的,需要专利人的同意,那么专利发明人可否做变更?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专利发明人能不能做变更 专利发明人可以更改,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因为漏填或者是错填发明人而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 发明人变更: (1) 因发明人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 因为漏填或者是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 (3)因发明人资格纠纷提出变更请求的,可以参照“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转移该如何处理”的内容。 (4)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发明人声明。 二、专利有哪些特征 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

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三、发明人与专利权人有什么区别 专利权人是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专利权的所有人。要想成为专利权人,有两种方法: 1、自己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符合授权的条件,依法授予专利权。 2、通过继承或交易成为专利权人。公民或法人死亡或终止时,其合法的继承人得成为专利权人;通过买卖交易,他人也得成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可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专

专利权归属协议

专利权归属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是的专利发明人,乙方参与专利发明工作,现就在工作中涉及到甲乙双方相关成果的专利权归属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专利权 本合同所提及的专利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类: 1. 。 2. 。 第二条专利权归属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提及的专利权的所有权归甲方享有。 2.甲方有权以其名义单独进行专利权的申请以及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 4.乙方享有其上述专利权的署名权。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应是自主开发完成的产品及相关资料。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如果是在第三方享有权利的基础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产生的再创造,应当告之甲方有关该第三方的相关权利及信息,并提交该第三方对乙方的授权许可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没有侵犯任何人

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和其他人身权或财产权。 2.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应当不包含带有政治敏感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内容,因出现上述内容而引发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泄露给他人或擅自提交第三方阅览使用;亦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上述产品及资料。 4.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上述产品及资料发表、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出租、展览、演示、改编、翻译;不得以其名义就上述产品进行商标权、专利权的申请,不享有上述产品所产生的商标权益和专利权益。 5.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向有权了解该等资料信息的其他人员提供以外(如法官、检察官等),非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各自的义务履行本合同,如因违反其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处理费用、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由对方承担的赔偿金额等。 2.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应及时协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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