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1)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中银信管[1998]214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7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银行【发布日期】1998.05.21【实施日期】1998.05.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998年5月21日中银信管〔1998〕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住房消费的发展,规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住房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营性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银行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受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用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普通自用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的住房信贷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建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建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保管与利用档案资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各行在经办与管理各类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根据作用与参考利用价值或者史料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储存、退回、销毁的全过程。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营部门(下列简称经营部门)、会计部门、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即在贷款本息结清或者信贷业务执行完毕往常,由经营部门、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在贷款本息结清或者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由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经营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与移交归档工作;会计部门负责重要档案的接收、入库保管、借阅、移交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或者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保管及销毁。
第五条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录入与扫描进计算机进行电子化管理的经办机构,应保证其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可靠性与完善性,严格信息录入、查询、修改等环节的人员权限设置,定期进行系统保护、数据备份与排查病毒等工作,防止信息的丢失与泄漏。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部门管理职责第六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归档范围包含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分为重要档案与通常档案。
重要档案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险单等重要物品与单证原件;通常档案指除重要档案以外的所有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具体归档范围见附1)。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8.06.19•【文号】建总发[1998]76号•【施行日期】1998.06.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1998年6月19日建总发〔1998〕76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济南、杭州分行:为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我行为住房贷款借款人提供龙卡转账还贷服务。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及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请各行遵照执行。
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分行应力争在1998年内开展此项业务。
省区分行将已开展此项业务的二级分行上报总行备案。
原则上县级行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二、凡办理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的分行,必须由主管一级分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请总行备案。
涉及其他零售业务的龙卡转账还贷可比照本规定办理。
三、选择使用信用卡进行转账还贷的客户必须与我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委托协议》(协议文本见附件)。
各行不得删减协议文本的任一条款,但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与协议文本内容不相抵触的有关条款。
四、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总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手续》(即将下发)的统一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计算机业务网络情况,对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的具体会计核算手续加以补充完善。
五、龙卡转账还贷业务是一项长期工作,有关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六、各行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为借款人提供各种还贷方式,由客户自行选择。
同时,应在严格管理制度,切实规避风险的前提下,简化对外操作手续,避免因办理龙卡转账还贷业务而使个人住房贷款手续复杂化。
附:一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在中国,购买房屋已经成为人们追求居住品质和财富增值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协助广大消费者实现住房梦想,中国建设银行推出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为客户提供了灵活的贷款方式和优惠的利率政策。
与此同时,为保证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中国建设银行也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的管理办法,其中就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一、实施背景为了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管,规范贷款发放和管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建设银行制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并于2014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该实施细则明确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主要内容、档案的组成和管理流程等,为建立健全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提供了具体实施指导。
二、档案管理流程1.档案建立建设银行应当建立每位贷款客户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档案包括申请表、面谈记录、审批表、合同及附件、担保文件、还款记录等多个方面的信息。
实施细则也规定了档案保管的地点、保密措施、档案内容的实时更新等基本要求。
2.档案管理建设银行应当每年对档案进行整理、核对和归档等工作。
同时,贷款客户有权查阅自己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并且可以要求银行提供有关贷款的情况说明。
3.档案维护建设银行应当在贷款发放前,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且向客户提供详细的贷款操作流程和相关政策。
在贷款发放后,应当及时修改和更新客户的贷款档案,保证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实施效果该实施细则的推出,有力地规范了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并且提高了贷款档案的管理水平。
该制度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保护了客户的利益和信息安全,同时也促进了银行贷款业务的良性发展。
四、总结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实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建设银行将继续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促进银行的业务规范化和客户服务水平的提升,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贷款服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三条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
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收入稳定。
借款人如单身,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如已婚,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1、贷款当前逾期;2、贷记卡当前逾期;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8、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9、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建设银行对私、对公业务题库
建设银行对私、对公业务题库《保险》知识1、投资连接保险中投资风险由( D)承担A受益人 B投保人和保险人 C保险人 D投保人2、分红保险中红利的来源是(B)A无法确定 B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 C得差益、死差益和损差益 D利差益、死差益和损差益3、在万能险中,保单可以收取的费用的种类包括( A )A初始费用、风险费用、保单管理费、手续费和退保费用B初始费用、储蓄费用、保单管理费、手续费和退保费用C初始费用、财务费用、保单管理费、手续费和退保费用D初始费用、保障基金、保单管理费、手续费和退保费用4、按照缴费方式划分,保险的种类包括(A)A 趸缴和期缴B定额和变额C个人和联合D即期和延期5、两全保险中,可能领到保险金的人包括(C)A投保人和受益人B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C受益人和被保险人D保险人和被保险人6、两全保险是将( C )相结合的保险A定期寿险和定期生存保险 B终身寿险和定期生存保险C定期寿险和生存保险D终身寿险和生存保险7、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至少将分红险业务当年度可分配盈余的分配给客户(C)A30% B50% C70% D100%8、投资连接保险中保障风险和费用由( B)承担A受益人B保险公司 C保险人 D投保人9、在人寿保险产品中经营透明度最高的是(A)A万能险 B分红险 C年金保险 D定期保险10、保险资金运用的首要原则是(A)A安全性原则 B收益性原则C流动性原则D社会性原则11、目前,我行代理销售的保险犹豫期是(10)天。
12、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不得销售的险种为(万能险和投连险)。
13、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A)的方法。
A风险管理B有效的财务安排C合同管理D分散风险、补偿损失14从经济的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B)A风险转移B财务安排C合同管理D分散风险15、储蓄与保险一样,都具有以现在的积累解决以后问题的特点,但与保险不同的是,储蓄属于(c)A互相行动B他助行动C自助行动D群体行动16、保险公司进行资金运用的可能性主要在于(D)A保险公司积聚了部分资金B满足保险监管机构的要求C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D保险费的收取和给付具有时间差17、保险费率制定的稳定性原则是指保险费在(B)内应该是相当稳定的A长期B短期C中期D一年内18、下列保险与储蓄的相同点是(D)A消费者B技术要求C受益期限D以现在的剩余资金解决未来可能发生的事19、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C)A保险人和被保险人B投保人和受益人C保险人和投保人D被保险人和受益人20、保险营销体现的是一种(B)为导向型的理念A公司B消费者C产品D市场21、营销人员在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时,不得(替客户签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8•【文号】银发[1997]171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7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1号),现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办理(城市名单附后),其他城市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二、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不得用于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更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2.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名单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货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分为六个章节内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其中,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建设银行为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建立和管理的档案,旨在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操作,保护双方的权益。
第三章中规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将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包括按借款人姓名、贷款合同编号、还款状态等进行分类。
同时,建设银行将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针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查询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根据要求,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有权查询和使用自己的档案信息,并可要求建设银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建设银行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这些信息,并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五章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保存和销毁进行了详细要求。
根据规定,建设银行应当妥善保存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并按照法定时限进行销毁。
在销毁前,需要经过审批程序,并保留档案的备份。
第六章是附则,对《实施细则》的解释和补充进行了说明。
同时,明确了《实施细则》的效力和修订程序。
总的来说,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建立、更新、管理、查询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建设银行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的权益,提高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同时,该细则的制定也为相关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并提升了建设银行的管理水平。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各行在经办和管理各类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或史料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退回、销毁的全过程。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营部门(以下简称经营部门)、会计部门、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即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前,由经营部门、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由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经营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归档工作;会计部门负责重要档案的接收、入库保管、借阅、移交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保管及销毁。
第五条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录入和扫描进计算机进行电子化管理的经办机构,应保证其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完善性,严格信息录入、查询、修改等环节的人员权限设置,定期进行系统维护、数据备份和排查病毒等工作,防止信息的丢失和泄漏。
第二章档案分类和部门管理职责第六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归档范围包括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分为重要档案和一般档案。
重要档案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险单等重要物品和单证原件;一般档案指除重要档案以外的所有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具体归档范围见附1)。
建设银行贷款产品细则.doc
建设银行贷款产品细则个人类:贷款企业类:信贷类保证类中小企业业务个人类——贷款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二、个人消费类贷款业务三、个人经营类贷款业务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1、个人住房贷款2、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3、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4、个人住房组合贷款5、个人商业用房贷款6、个人住房抵押额度贷款个人住房贷款1、贷款用途:用于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住房。
2、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3、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契约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 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建造、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低者为准)的80%;5、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
6、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利率政策执行。
7、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1)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2)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3)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合同、契约及相关批准文件;(4)借款人用于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5)房屋销(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现房)(复印件);(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住房需求的增长,个人住房贷款成为银行业务中一项重要的业务之一、为了规范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和管理,中国建设银行制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的目标是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使用和追踪,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原则: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规范性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建行内部规章制度,确保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客户至上原则:以客户满意度为中心,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风险控制原则:加强贷款风险评估和管理;-透明度原则:建立信息共享和透明的管理制度。
三、档案管理流程1.档案建立:贷款审批通过后,建设银行将为每位贷款客户建立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贷款合同、抵押物信息等。
2.档案归档:建设银行将贷款档案按年度归档,并设立专门的档案室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档案检索:客户需要查询和使用贷款档案时,可以向建设银行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查询和使用。
4.档案保管期限: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是贷款合同期满后15年。
四、档案管理要求1.完整性要求:建设银行要求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包括基本信息、贷款合同、抵押物信息、还款记录等必要信息,并保持档案的完整性。
2.安全性要求:建设银行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采取各种措施确保贷款档案的安全。
贷款档案只能由授权人员使用,不得私自复制或外借。
3.更新与变动要求: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应及时更新和变动,包括客户信息的变动、贷款合同的变更等。
4.监督检查要求:建设银行将定期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
五、档案管理措施1.建设银行将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建立、归档、检索、保管期限等相关规定。
2.建设银行将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水平,确保贷款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1. 介绍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国内知名的商业银行之一,为个人提供住房贷款服务。
为了确保住房贷款的安全和有效管理,建行制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以规范借款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和使用。
2. 档案管理目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管理旨在准确记录和归档借款人的相关信息,确保贷款程序的透明和合规。
档案管理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作为借款人的身份凭证,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资质。
- 作为贷款审批的依据,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
- 提供追索权的依据,确保借款人贷款期间的还款义务。
- 便于日后管理和更新,为借款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3. 档案内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 借款人的住房贷款申请材料,如购房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等。
- 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包括信用报告、征信查询记录等。
- 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包括还款日期、还款金额等。
- 其他与住房贷款相关的文件和信息。
4. 档案采集建行将通过以下方式采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相关信息:- 借款申请表:借款人需要填写建行提供的借款申请表,并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和贷款材料。
- 合作机构提供:与建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如房地产开发商、中介机构等,会向建行提供借款人相关信息。
- 征信查询:建行会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借款人的信用报告和征信查询记录。
5. 档案保存与保密建行将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安全保存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电子档案保存:建行将建立电子数据库保存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确保数据的容灾和备份。
- 权限管理:建行将对档案数据库实施权限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和修改相关信息。
- 保密措施:建行将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培训,确保个人贷款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6. 档案使用与更新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只能在合法和必要的情况下被使用,并且需要借款人的授权。
档案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贷款申请审批:建行可以将借款人的档案用于贷款申请审批流程。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4月4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扩建工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档案是指各级建设银行在建造、购置、租赁和管理本行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其他附属设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与载体的文件、图纸、图表、数据、声像等材料。
第三条基本建设档案作为各级建设银行档案全宗的组成部分,直接反映各级行基本建设工作情况,按照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原则,应由各级行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各级行档案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基本建设档案工作,并参加本行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基本建设档案的归档范围一、项目立项、审批及可行性研究文件;二、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三、工程管理文件;四、施工文件;五、竣工文件;六、设备管理文件;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文件;八、房屋购置、租赁文件;九、房屋管理、使用方面的文件;十、项目技术改造文件。
第六条基本建设档案平时收集和管理工作由各级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从项目申请立项起,即应开始进行基本建设档案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审查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后,完成基本建设档案材料的收集移交工作。
第七条基本建设档案立卷整理要求一、在基本建设档案材料收集齐全的基础上,各级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对应归档的各类档案材料要进行科学的整理立卷;凡归档的基本建设档案材料都应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0.09.28•【文号】建总发[2000]99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2000年9月28日建总发[2000]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住房二级市场购买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交易住房是指已经取得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可在住房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各类型住房。
第四条发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信贷规章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发放的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第七条申请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身份;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有合法有效的住房交易合同或协议;四、交易房产的产权明晰,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五、有不低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交易价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20%(含20%)的自筹资金;六、能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交易价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的80%。
第九条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超过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银行全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应坚持“便民、务实、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各类档案的及时归档、科学保存、安全保密。
第二章档案的归档管理第五条对于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客户,建设银行应按规定将其个人住房贷款相关的合同、申请表、征信报告、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归档。
第六条归档工作应遵循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归档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第七条归档时应注重分类整理和标注,确保档案的易查易取。
第八条归档后的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泄露等情况发生。
第九条对于归档后的档案,建设银行应按照规定的保密期限进行长期保存。
第三章档案的查询与利用第十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查询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的权限进行,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第十一条客户申请查询自己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时,建设银行应核实其身份信息,确保查询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客户需求、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中的重要信息变更,建设银行应及时对档案进行更新,并向客户通报相关变更信息。
第四章审计与监督第十五条建设银行应定期组织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审计,以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建设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监察和考核。
第十七条建设银行应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不断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水平。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细则由建设银行总部制定,并及时向分支机构进行通知和培训。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建设银行将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银行全体员工应遵守。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6.01.08•【文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1月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的科学管理,保障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有效地为信贷管理和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试行)和建设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银行贷款档案,是各级行在管理和经办各类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史料价值和查考利用价值的贷款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是建设银行贷款管理工作的原始凭证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建设银行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即: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各级行负责建立本行所管理和经办的贷款项目的档案,并负责对本行系统贷款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同时接受上级行对本行贷款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级建设银行应重视贷款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贷款档案工作的领导。
信贷业务部门和档案部门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使贷款档案得到完整的保存、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利用。
第五条凡是本行管理和本行直接经办的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人民币、外汇贷款项目,均属于贷款档案归档范围,均应按照本办法建立贷款档案。
其中属于本行经办的贷款项目,应保证其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属于本行管理的贷款项目,其档案资料的收集,以能够满足贷款工作管理需要为准。
对在本办法施行之日之前已收回贷款本息的国家重点项目的档案材料,亦应归档管理。
第六条贷款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一)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归档内容: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及批准文件;3.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4.项目概算资料;5.项目融资意向书;6.借款人基本情况及财务报表;7.借款申请书;8.项目评估(或贷前调查)报告;9.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风险度测试等材料;10.贷款承诺书;11.贷款审批表及贷款项目审查签报;12.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贷款计划下达文件(亦可在“贷款审批表”中注明下达贷款计划的文号);13.借款合同及担保协议、公证书;14.合同审计表;15.贷款指标通知书及贷款发放、回收的各种凭证;16.调整利率通知书;17.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动态资料;18.项目年度财务计划及财务决算;19.开工报告及批复;20.竣工验收报告;21.竣工决算及批复;22.投资效果分析报告;23.投产项目经济效益调查报告;24.重点项目的年度分析报告;25.贷款后评价报告;26.到期(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27.贷款展期申请书及审批表;28.贷款展期协议书及担保文件;29.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
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治档,规范管理;(三)集中保管,方便利用;(四)安全保密,责任到人。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建设银行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二)业务档案:包括信贷、投资、资金、外汇等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三)人事档案:包括员工档案、职称档案、培训档案等;(四)综合档案:包括会议记录、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本行档案管理制度;(三)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四)负责档案的检索、查询、借阅、利用等工作;(五)负责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六)负责档案管理的培训、宣传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各级机构应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四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范围应覆盖全行各项业务活动;(二)真实性:收集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三)及时性:及时收集应归档的文件、资料;(四)准确性:收集的档案应分类准确、编号规范。
第九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化: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重要性等要求进行整理;(二)规范化:按照国家档案标准进行整理;(三)准确性:整理的档案应准确、完整、清晰。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二)规范存放: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重要性等要求进行存放;(三)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建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2. 完整准确原则;3. 安全保密原则;4. 便于利用原则;5. 规范化、制度化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行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行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指导、监督各部门档案工作;3. 组织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4. 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5. 档案保密工作;6. 档案利用工作;7. 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2. 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目录;3. 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鉴定、销毁等工作;4. 参加档案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工作应做到全面、系统、及时、准确。
第八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1. 我行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凭证等;2. 与我行业务活动有关的内部管理文件、资料、凭证等;3. 我行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的往来文件、资料、凭证等;4. 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九条档案整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规范进行整理;2. 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清晰;3. 便于档案的保管、利用和检索。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工作应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霉变等。
第十一条档案库房应满足以下条件:1. 温湿度适宜;2. 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霉变等设施齐全;3. 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各行在经办和管理各类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或史料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退回、销毁的全过程。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营部门(以下简称经营部门)、会计部门、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即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前,由经营部门、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由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经营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归档工作;会计部门负责重要档案的接收、入库保管、借阅、移交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保管及销毁。
第五条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录入和扫描进计算机进行电子化管理的经办机构,应保证其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完善性,严格信息录入、查询、修改等环节的人员权限设置,定期进行系统维护、数据备份和排查病毒等工作,防止信息的丢失和泄漏。
第二章档案分类和部门管理职责第六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归档范围包括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分为重要档案和一般档案。
重要档案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险单等重要物品和单证原件;一般档案指除重要档案以外的所有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具体归档范围见附1)。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原则上由会计部门负责保管。
经营部门如设立了专门的信贷档案库房和专职信贷档案管理员,重要档案可由该经营部门区别一般档案负责保管。
第八条各经办行的经营部门除对所有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以外,还需设立专(兼)职贷款档案管理岗,负责接收、审查信贷经办人员提供的档案资料,做好还款阶段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档案的日常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重要档案在经营部门负责保管的,该经营部门必须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档案部门负责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管理。
第十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年,从贷款本息结清的下一年开始计算。
第三章重要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信贷经办人员收到重要档案资料,要逐项登记“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附2),同时填制“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收妥通知书”(附3)一式三联,加盖经办人名章、业务部门公章以及借款人或第三人名章,一联留底,一联给借款人或第三人,一联给保管部门。
登记簿与收妥通知书分别专夹保管。
第十二条信贷经办人员将一联“重要档案资料收妥通知书”、收妥的重要档案资料及时一并移交会计部门或经营部门的重要档案管理人员,同时将重要档案资料复印一份装入信贷档案内,以备日常查用;重要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信贷经办人员移交的重要档案资料进行复核,并“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上签字做好移交记录。
第十三条重要档案资料要实行双人管理,一人管登记簿,一人管实物,登记人员与保管人员要有明确分工,登记人员负责收到保管物品时的初点,领(转)出的复点,登记簿的登记,办理交接手续及专夹保管有关通知书;保管人员负责收到保管物品时的复点、领(转)出时的初点,登记簿的复核及有关物品的日常保管。
第十四条由于进行诉讼及其他工作需要,领用被保管的重要档案资料时,应填制“重要档案资料领用、退回保管通知书”(附4)或者“担保物、偿债物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见附5)一式两份,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章,加盖部门公章,报主管行长签批后,送保管部门领用占管担保物。
保管部门核对签章无误后加盖印章,一联退领用部门专夹保管,一联与原“收妥通知书”一同保管,按通知书内容将重要档案资料转交领用部门。
第十五条重要档案资料用后交回时,应由领用部门填制“重要档案资料领用、退回保管通知书”或者“担保物、偿债物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一式两联,经办人、部门负责人、领用部门签章后连同领用的重要档案资料送保管部门,保管部门将“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与退回的担保物和领用时填制的“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内容核对相符后,将担保物收妥保管,在“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签章后,一联退领用部门,一联与原“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与原“收妥通知书”一同保管,并在“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中签注。
第十六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重要档案管理人员凭经营部门填制的“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和贷款还款凭证或会计柜台出具的“贷款本息结清通知书”,将重要档案资料退回经营部门,并在“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中签注。
第十七条对需退还借款人的重要档案资料,经营部门开具“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清退确认书”(附6),由借款人或其受托人在确认书上签收后,将有关重要档案资料退还借款人,并在“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中登记清退日期。
“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清退确认书”补充贷款档案保管。
第四章一般档案的管理第十八条收集信贷档案资料。
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信贷经办人员应逐笔单独设立专用文件袋,将受理、调查、审批和发放等各环节形成的档案资料存放于该文件袋内,并在文件袋上注明客户名称、文件内容、收件日期等项目。
第十九条移交信贷档案资料。
贷款发放后,信贷经办人员应填写“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清单”和“合作企业项目档案资料清单”(附7)一式两份,连同全部档案资料一并移交信贷档案管理人员。
经办人员须按照“档案资料清单”规定的内容,形成多少移交多少,不得遗漏。
信贷档案资料应在每笔信贷业务发放(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移交,自发放(办理)至回收阶段的档案资料,随时形成,随时移交。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集中统一整理保管至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
第二十条档案资料的核查。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同时对档案资料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于移交的每笔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资料,必须依照清单逐份逐张的核实,并确认每份档案资料是否为原件或同意存档的复印件。
如果有缺项或缺少份数,档案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信贷经办人员及时补齐。
因特殊情况不能补齐的,由信贷经办人员在清单“缺项原因”中注明。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和信贷经办人员同时在“档案资料清单”上签字。
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信贷经办人员保留,一份有档案管理人员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档案资料整理。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接收信贷档案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理,将信贷档案资料划分为客户基本情况档案资料、信贷业务和担保档案资料三部分内容分别整理与保管,其中信贷业务和担保档案资料按照贷前、贷后两个阶段的业务操作流程,分别按顺序排列。
第二十二条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对经审核整理的信贷档案资料应及时进行立卷归档。
一、合作楼盘资料以项目为单位组卷。
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档案以笔为单位组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组合为单位组卷。
二、贷款档案采取软卷皮方式以卷为单位装订,且可以通过粘贴、折叠、缩小、扩大等方法尽量做到纸张大小的统一(软皮卷封面格式见附8)。
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多个合作项目的,以企业为单位装盒,即将项目案卷合装一个档案盒。
个人住房贷款可将若干案卷合装一个档案盒,也可以卷形式保管(档案盒式样见附9)。
三、每个案卷均应编制“信贷档案卷内目录”(附10)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放卷首,另一份作为检索工具。
四、案卷卷内每件资料首页的左上角(留出装订线)应编写与卷内目录相一致的件号,以便于保管和查阅。
五、将案卷按照“贷款品种-开发企业-合作楼盘项目-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生时间”的顺序进行分类与排列。
即:首先区分不同的个人住房贷款品种分别保管。
对有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首先区分不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然后将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项下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按不同的合作楼盘项目分开,同一合作楼盘项目下,再按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排列。
对没有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按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排列。
六、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归档号。
归档号设12位,前两位为贷款品种序号,第三位到第五位为开发企业或交易中介序号,第六位到第七位为合作项目序号,第八位到第十二位为个人住房贷款序号。
七、按以下要求逐卷填写案卷封面和卷盒脊背各项目:(一)全宗名称及全宗号:“全宗名称”一栏填写本行全称,或将本行全称印制在固定位置;“全宗号”一栏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填写。
(二)经办部门:填写经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具体部门。
(三)档案类别:填写“经营类信贷档案”(简称“个人房贷”)。
(四)客户名称: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方填写单位全称,个人类客户填写姓名。
(五)案卷标题:贷款品种及用途,合作楼盘填写项目名称。
(六)合同生效日和到期日:填写信贷合同或证书正式生效日和规定期限的到期日。
(七)保管期限:5年。
(八)信贷业务办结时间:填写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结清和业务执行完毕时间。
(九)卷内件(张)数:填写卷内实有文件件数,其数字应与卷内目录“件号”的尾数相一致。
(十)年度:填写归档年度。
(十一)盒号:填写档案盒排列的顺序号。
(十二)归档号:填写本部门统一编制的归档号。
(十三)目录号、案卷号:由档案部门统一编制。
八、立卷后,对于信贷业务发放至全部信贷本息回收期间的后续资料,信贷档案管理人员随时在“档案资料清单”中进行登记和补充归档。
在档案资料装订的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到这一需要,可以采用在资料末尾直接粘贴补充材料并增加件号,或事先预留空白页以后加贴新资料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档案资料的保管。
一、经营部门档案管理人员有义务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严密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蛀、防腐蚀。
一旦发现有丢失、毁损、违章使用等情况的,除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外,应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迅速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二、档案资料需要的原本、原稿,不得另行编写与修改。
经营部门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提供、利用、移交资料或违法、违纪牟取私利进行涂改、伪造档案。
三、建立档案管理人员变更交接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采用第三人见证制度,移交人与接收人在监交人的见证下核点贷款档案资料齐全后填制“贷款档案交接表”(附12),并专夹保管。
第二十四条档案资料的使用。
一、任何人使用档案资料,均必须经过批准后进行,并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借阅登记表”(附12)上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将资料带离现场或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