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合集下载

TL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定

TL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定

TL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定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2008年2月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SAC)依据《TL9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附录B“TL9000认证机构作业规程”实施TL9000认证。

SAC实施的TL9000认证仅限于被认可的业务范围,在经CNAS认可的TL9000认证业务范围内发布的TL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带有TL9000标志、认可机构认可标志及SAC认证标志。

1 获证组织权利1.1获得TL9000认证的组织可在其旗帜、建筑、交通工具、信笺抬头、公司简介和其它宣传材料上使用TL9000标志。

1.2 TL9000认证注册号必须和TL9000标志一起使用。

1.3 当要求提供认证证书副本时,必须把“TL9000认证/注册概况表”作为附件。

1.4 TL9000标志不得使用在产品、包装、样品或其它暗示产品符合性的地方。

1.5 TL9000标志只能在认证证书上所描述的范围内使用。

1.6获证组织不能发行或流通带有TL9000字样的产品图形。

1.7 一旦认证证书被撤消,认证证书持有人必须马上停止分发和使用所有带有 TL9000标志的信笺、宣传材料和任何宣称获得TL9000认证的资料,并及时去除固定物品上的TL9000标志性符号。

1.8 误用TL9000标志将会导致认证证书的撤回。

1.9 认证证书持有人必须遵守签发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及其认可机构的要求。

1.10 获证组织可以公告其产品是由实施TL9000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工厂生产的。

2 获证组织的义务2.1 获证组织必须遵守本规定各项要求。

2.2 获证组织在宣传组织TL9000认证资格时,不得误用认证证书和TL9000标志获使用会误导顾客的宣传语言,只可按证书规定的范围提及TL9000认证资格。

2.3 当获证组织认证资格被注销或撤销时,获证组织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和传播 任何带有印有TL9000标志的信笺,宣传材料及相应权利。

3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3.1 SAC在对获证组织实施监督审核时,应审核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如有违反应要求组织:1) 停止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错误使用;2) 在SAC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SAC将对纠正措施予以跟踪、验证。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是指对于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使用的认证标志进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真实、准确和规范使用,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认证市场的健康发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机构的资格要求:规定认证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包括组织结构、人员素质、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要求。

2. 认证证书的内容和形式:规定认证证书应当包括哪些信息,如认证机构的名称、认证标准、认证范围等,并规定证书的形式和样式。

3. 认证标志的形式和使用:规定认证标志的形式和样式,包括标志的设计、颜色、尺寸等要求,并规定标志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定认证机构需要确保颁发的证书和使用的标志真实、准确,禁止虚假认证和滥用认证标志。

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和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对认证机构的证书和标志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审核认证机构的程序和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等。

6. 违规处罚和申诉处理:规定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处罚,设立申诉处理机制,保障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是对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和使用的标志进行规范管理的文件,旨在保障认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则1目的确保获证组织有效而正确地使用本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 证书、标志的所有权CCC认证标志所有权属 CNCA,本机构颁发的其他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属本机构。

3 认证证书的使用获证组织可在文件、信笺、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上影印颁发的认证证书,但不可将认证证书使用在与被认证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认证证书如有附件,则在使用时,必须连同附件一并使用;4 认证标志的使用本机构认证标志由认可机构批准发布,由本机构监督其在各获证组织的使用。

获证组织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本机构的声誉,不应做使本机构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认证标志仅可使用于与认证范围有关的场合,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本机构认证标志分为:1) 产品认证标志(产品质量/建材环保产品/节水产品/节能产品);2) 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如果获得本机构产品认证注册证书,获证组织可使用指定的产品认证标志,该标志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及相应的宣传材料上。

如果获本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证书,获证组织可使用指定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可将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有条件的使用在产品说明书、产品标签、包装 (指最终用户不可见的包装 )上、或其它宣传材料上。

但该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能到最终用户手里的)上,或用于其它会被理解为表示产品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

不可使大众误认为产品质量获得本机构的认可。

5 国家认可标志的使用经本机构认可的获证组织可直接单独使用本机构的认证标志,也可将认证标志与国家认可标志同时使用,此时,认证标志在左,认可标志在右。

国家认可标志必须和本机构认可注册号同时使用。

获证组织不可单独使用认可标志,认可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摆放图例见附件1 获证组织不得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

6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复制方式认证标志的标准色为C100M60Y0K0,获证组织可采用其他单一色调进行复制。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1、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客户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

获证客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招/投标、证书/报告、广告/宣传品、公开出版物/网页等活动或媒介中展示认证证书或声明其认证状态,但不能用于报价单或产品上。

如果获证客户在其产品包装上或产品附带信息中声明其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则该声明必须包括:获证客户的标识(如品牌或名称)、获证的管理体系类型和适用标准、以及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客户不得将认证证书使用在与被认证的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向其客户展示的认证证书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2、CMSC的获证客户不得使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或单独使用IAFELA国际互认标识、CNAS认可标识,仅可以使用CMSC认证标识,或使用CNAS/CMSC联合标识。

证客户如需使用CMSC认证标识或CNAS/CMSC联合标识,在使用前应向CMSC提出申请并经CMSC书面许可后方可使用,但不得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使用CMSC认证标识、CNAS认可标识时应保证标识的完整,其图案必须按照标识图样的比例放大或缩小,并确保标识的颜色与徽标、标识颜色一致并清晰可辨。

3、认证证书、认证标识的使用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CMSC对获证客户出具的证书或报告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如果获证客户因使用CMSC认证证书、认证标识引起法律诉讼,应及时通告CMSC,CMSC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获证客户申请CMSC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4、获证客户的名称、地址、认证标准、认证范围发生变化时,需向CMSC提出申请,CMSC将按规定重新签发认证证书并在CMSC网页上及时公布。

被暂停或缩小认证资格的获证客户在被暂停或缩小的范围内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MSC认证的宣传;被撤销认证资格的获证客户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MSC认证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招/投标、证书/报告、广告/宣传品、公开出版物/网页等上使用CMSC认证证书、认证标识。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时间:2012-10-24 作者:国家认监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3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3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确保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公正、透明、可靠、规范进行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性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证书格式:认证证书应采用标准格式,并包括认证机构名称、认证项目名称、认证对象名称、认证标准、认证范围、认证日期、证书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2. 证书签发: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决定后合理时间内向认证对象颁发认证证书。

颁发证书前,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对象的认证结果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认证标准和要求。

3. 证书有效期:认证证书应设定有效期限,通常为一至三年,并注明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4. 证书变更和延续:认证对象如需变更证书内容或延续证书有效期,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认证机构的规定进行办理。

5. 证书管理:认证机构应对证书进行存档管理,并确保证书的准确性、可查询性和防伪性。

6. 标志管理:认证机构应合理使用认证标志,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使用认证标志。

7.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组织有权对认证机构的证书和标志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认证活动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8.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认证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撤销认证资格等。

以上是一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地区或行业而有所不同。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1 总则本规定提出了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WIT签发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应的认可标志的准则,明确了WIT和获得认证的组织管理和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权利和义务。

2获得认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2.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2.2 可以在各种宣传品上,如产品说明书、广告、信笺及名片上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

2.3 可以在展销会或其他业务洽谈会场合宣传和展示认证证书,或向需方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照片,在宣传时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作出声明。

2.4认证证书的使用必须完整,不可进行证书内容涂改。

2.5不能以任何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认证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部分,并暗示产品或服务得到认证。

2.6不可以将认证标志直接用在产品上,只有在诸如注明“本产品是在管理体系通过了XXXXXXX(如:ISO9001等)认证的工厂里制造的”情况下,方可将认证标志使用在用于运输产品的包装箱上。

2.7不可以在试验室测试或计量报告中使用认证标志或证书。

2.8 如获得认证的组织在宣传品上使用相应的认可标志时,应注意认可标志与WIT认证标志必须以能显示两者关系的恰当排列方式同时使用。

2.9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认证宣传时,应遵守WIT的规定,不得进行使人误解或未授权的声明。

2.10当获得认证的组织被WIT暂停/撤消认证资格时,该组织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并按照WIT要求交回认证证书、销毁现有的全部认证标志。

3 WIT的权利和义务3.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3.2 根据获得认证组织的需要,对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规定进行解释。

3.3 当获得认证的组织违反本规定时,有权通知获得认证的组织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或撤销认证。

造成严重后果的,WIT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4标志使用的排列方式:万泰认证标志认可标志(1)认可标志(2)认可标志(3)………若使用上述标志并需同时使用相关国际互认标志时,应将其放在WIT认证标志与认可标志之间。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标志正确使用,维护公司的信誉,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事业1、事业2各单位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有权正确使用认证证书。

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副本或复印件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但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顾客和消费者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获得认证。

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正本由档案室保存。

在顾客提出要求时,相关部门可以经过申请提供给顾客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完整复印件,或者出示证书原件,顾客检查后应及时将证书原件归还保管部门。

三、公司相关部门应避免管理体系的认证宣传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为通过体系认证的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公司可以在事业1、事业2业务范围内按以下文字描述的方式将认证证书的有关信息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以及运输产品的大包装上,如:“本公司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为xxxx”。

****:为公司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名称,如ISO9001:2000。

xxxx:为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

公司相关部门在印制认证宣传材料、包装物或做其它认证宣传时,应到总经办审核、备案。

四、公司应安排有关部门妥善保管好证书,以免丢失、损坏,对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

如发生证书丢失、损坏的,公司应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补发。

五、公司应保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管理体系运行稳定。

六、公司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报告认证机构并接受认证机构的调查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证书。

七、公司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或保持证书。

八、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准伪造、更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4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4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是指对于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使用的认证标志进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1. 证书发放要求:认证机构必须依据相关认证标准和程序发放证书,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证书内容要求:认证证书应包括被认证组织的名称、认证标准、证书有效期等基本信息,以及认证机构的名称、认证机构的可信度标识等。

3. 证书的发放和监管:认证机构应对发放的证书进行监管,确保证书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对于不符合认证标准的组织,认证机构应主动撤销其证书。

4. 证书的使用要求:被认证组织应在合法的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并不能擅自修改或伪造认证证书。

5. 证书的公示和公开查询:认证机构应将颁发的证书进行公示,并提供公开查询的渠道,使公众能够查询认证组织的认证状况。

6. 认证标志的使用:被认证组织在合法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认证标志,但不能滥用认证标志或误导公众。

7. 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监督:认证机构应对认证标志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和准确传达认证信息。

8. 违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情况,认证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暂停认证资格、撤销证书等。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可以确保认证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认证机构可能会有略微的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遵守当地的相关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工作,保证其真实、准确、可信的核心价值,加强认证服务机构的监管,进一步提高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认证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认证证书是认证服务机构为证明被认证方依照特定要求实施某项工作而签发的文书,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1 总则本规定提出了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WIT签发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应的认可标志的准则,明确了WIT 和获得认证的组织管理和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权利和义务。

2获得认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2.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2.2 可以在各种宣传品上,如产品说明书、广告、信笺及名片上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

2.3 可以在展销会或其他业务洽谈会场合宣传和展示认证证书,或向需方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照片,在宣传时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作出声明。

2.4认证证书的使用必须完整,不可进行证书内容涂改。

2.5不能以任何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认证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部分,并暗示产品或服务得到认证。

2.6不可以将认证标志直接用在产品上,只有在诸如注明“本产品是在管理体系通过了XXXXXXX(如:ISO9001等)认证的工厂里制造的”情况下,方可将认证标志使用在用于运输产品的包装箱上。

2.7不可以在试验室测试或计量报告中使用认证标志或证书。

2.8 如获得认证的组织在宣传品上使用相应的认可标志时,应注意认可标志与WIT认证标志必须以能显示两者关系的恰当排列方式同时使用,获证组织不能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

2.9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认证宣传时,应遵守WIT的规定,不得进行使人误解或未授权的声明。

2.10当获得认证的组织被WIT暂停/撤消认证资格时,该组织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并按照WIT要求交回认证证书、销毁现有的全部认证标志。

3 WIT的权利和义务3.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3.2 根据获得认证组织的需要,对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规定进行解释。

3.3 当获得认证的组织违反本规定时,有权通知获得认证的组织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或撤销认证。

造成严重后果的,WIT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4标志使用的排列方式:………5 认证标志的制作5.1 WIT 认证标志采用标准色,色值为C :100、M :80、Y :30、K :20,复制时可使用单色,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必须保持完整且不得变形。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1适用范围1(1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基本要求。

1(2本文件适用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2定义2(1认证证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2(2认证标志: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3管理要求3(1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3(2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1)认证证书名称;2)获准认证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3)“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及认可号;4)认证机构的名称及标志;5)认证证书编号;6)认证所依据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7)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8)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期;9)认证机构的印章或其代表的签字。

3(3认证证书由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办公室统一制式。

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自行设计,报认可委备案。

3(4认证证书的编号由认可委统一管理。

认证机构应将通过认证评定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上报认可委办公室,认可委办公室统一编号并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 ×××× ××××认证机构发证年份认证机构发认可注册号出的总顺序号3(5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书的控制程序并报认可委办公室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3(6认证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有效期满后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认证机构复评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未经重新复评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3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3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本管理规定范本是为了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授予、使用和管理,提高认证活动的信用和可信度,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确保认证活动的公正、科学、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二、定义1. 认证证书:指由认证机构发出,证明产品、服务、体系或人员符合特定要求的书面文件。

2. 认证标志:指通过认证证书授权使用的图标、文字或标识,用于表明相关方已经获得认证。

三、认证证书管理1. 发布认证证书的要求1.1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进行认证评审,确认其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后,方可发布认证证书。

1.2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认证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申请人名称和地址;(3)认证标准名称和版本号;(4)认证对象的描述和范围;(5)认证证书的编号、有效期和失效条件;(6)认证机构签发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2. 证书持有人权益和义务2.1 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证证书的规定,正确使用认证标志,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2 证书持有人有义务在认证周期内接受监督和审核,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配合认证机构的检查和调查。

3. 证书有效期和更新3.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认证机构应当对证书持有人进行审核和评估,确认其仍然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更新证书。

3.2 证书持有人须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及时向认证机构递交更新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应的更新费用。

4. 证书的公示和撤销4.1 认证机构应当将所有获得认证的证书公示于其官方网站上,并提供查询服务,确保公开透明。

4.2 认证机构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撤销认证证书:(1)证书持有人未按照要求正确使用认证标志;(2)证书持有人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审核和评估;(3)证书持有人在认证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四、认证标志管理1. 认证标志的设计和形式1.1 认证标志应当简洁明了、易于辨认,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CACEB:EA—220第一条为规范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正确使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加强对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认证证书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认证标志是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第三条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第四条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1.认证证书名称:ISO14001认证证书;2.认证机构标志和“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3.认证证书编号;4.获准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6.认证所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7.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期;8.认证机构的名称;9.认证机构盖章及其代表签字。

第五条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秘书处统一制式。

认证标志由机构自行设计,报环认委备案。

第六条认证证书的证书编号由环认委统一管理。

认证机构将通过认证评定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上报环认委秘书处,环认委秘书处进行统一编号并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第七条认证机构向获准认证的组织发放证书的同时,应将审核报告、认证证书副本报环认委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证书的控制程序并报环认委秘书处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

第九条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期满后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日期终止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审核后颁发新证。

有效期满后,未重新认证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第十条认证证书的使用:1. 证书持有者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 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认证机构书面允许的特定标志和宣传用语;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仅能用于与组织环境管理有关的宣传与证明,不可用作解释其产品的属性。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

泰尔认证中心公开性文件编号:TLC-GK012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2008-05-18发布2008-05-18实施泰尔认证中心修订说明本指南适用于管理体系获证客户包括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获证客户对使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指南1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1.1认证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证书名称: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获准认证组织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3)管理体系类别及其所依据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和/或其它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如有删减,应注明删减章节号);(4)证书覆盖范围:应注明所获准认证的产品/服务类别及其涉及的过程。

对于多现场认证,证书应另带附件,明确多现场的数量、名称和地址,TLC只对附件上认证现场的质量管理活动负连带责任,组织如要扩大多现场范围,需重新申请现场扩大认证;(5)颁证(或换证)日期和证书的有效期,TLC的地址;(6)证书编号:按照CNAS-GC01《认证证书管理指南》的规定,格式如下:030 XX XX XXXX R0(1、2┅) L(M、S) - X子证书序号组织规模:L-大型,M-中型,S-小型R0-初次认证,R1-第一次复评,R2-第二次复评┅TLC当年发出证书的累计号认证类型:Q1-QMS年份号认可注册号(7) TLC名称及标志;TLC采用如下图所示的中心标志作为机构的标志:TLC 采用如下图所示的标志作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8) TLC 印章和中心主任签字;(9)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认可标志及认可注册号,当TLC 颁发的证书不在CNAS 认可范围内时,证书不得带有CNAS 认可标志;(10) 在CNAS 已签署国际互认协议的领域,经CNAS 许可,可带有国际互认标识;(11) 认证范围含“通信工程设计和通信工程施工”时,在证书覆盖范围中应注明“资质证书范围内的(产品范围)”,并依据认证决定所批准的产品范围。

最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

In the era of the new economy, it is not the big fish that eats the small fish, but the fast fish that eats the slowfish.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GAC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GAC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GAC 网站: 总部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密渡桥 15 号新世纪大厦 25 楼, 邮编:310005 GAC 客户部电话:86-571-85067851、85067852、85067854、85155546、85175507、传真:86-571-85067854、85067842
GAC/QMF301I-001-009
Rev.2011A
Issue:24/03/2011
第3页共5页
4 GAC 认证证书及 GAC 认证标志、CNAS/UKAS 认可标志、国际互认标识的使用管理
4.1 证书和标志只能由经 GAC 认证注册的获证组织才能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转送、借用 或冒用;且获证组织的使用仅限于被获准认证注册的产品及管理范围之内,证书和标志不得在注册范围之 外使用,进行误导宣传。 4.2 当多场所组织的分支机构使用子证书时,其证书和标志只能用于其认证注册范围的产品/服务及其所 涉及的过程,认证范围外的分支机构,不能使用总部的认证证书和标志。 4.3 顾客要求时,获证组织应对证书的范围及适用性的有关问题作澄清。 4.4 GAC 所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不同情况下,分别带有不同标志/标识。
86571850678548506784246gac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综合要求461获证客户可按规定要求将标志标识使用在有关文件广告以及其它宣传材料上标志必须完整不得将其变形使用标志或所附文字不应使人对认证对象和gac产生歧义
GAC/QMF301I-001-009
GAC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GAC/QMF301I-001-009
Rev.2011A
Issue:24/03/2011
第5页共5页
*3 这适用于那些对其适用性有基本描述的具体形式的标志。在这个意义上,仅仅一个词语声明不能构成标志。任何这 样的措辞应是真实的,而不能提供错误的认证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1 总则
本规定提出了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WIT签发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应的认可标志的准则,明确了WIT 和获得认证的组织管理和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权利和义务。

2获得认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2.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2.2 可以在各种宣传品上,如产品说明书、广告、信笺及名片上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

2.3 可以在展销会或其他业务洽谈会场合宣传和展示认证证书,或向需方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照片,在宣传时仅
就获准认证的范围作出声明。

2.4认证证书的使用必须完整,不可进行证书内容涂改。

2.5不能以任何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认证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部分,并暗示产品或服务得到认证。

2.6不可以将认证标志直接用在产品上,只有在诸如注明“本产品是在管理体系通过了XXXXXXX(如:ISO9001
等)认证的工厂里制造的”情况下,方可将认证标志使用在用于运输产品的包装箱上。

2.7不可以在试验室测试或计量报告中使用认证标志或证书。

2.8 如获得认证的组织在宣传品上使用相应的认可标志时,应注意认可标志与WIT认证标志必须以能显示两者
关系的恰当排列方式同时使用,获证组织不能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

2.9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认证宣传时,应遵守WIT的规定,不得进行使人误解或未授权的声明。

2.10当获得认证的组织被WIT暂停/撤消认证资格时,该组织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并按照WIT
要求交回认证证书、销毁现有的全部认证标志。

3 WIT的权利和义务
3.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3.2 根据获得认证组织的需要,对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规定进行解释。

3.3 当获得认证的组织违反本规定时,有权通知获得认证的组织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或撤销认证。

造成严
重后果的,WIT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4标志使用的排列方式:
………
5 认证标志的制作
5.1 WIT 认证标志采用标准色,色值为C :100、M :80、Y :30、K :20,复制时可使用单色,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必须保持完整且不得变形。

最小应用范围为:标志左右宽度为9mm 填实底色,上反白。

5.2标志图形右下方为管理体系标准代号。

文字字体为Arial 体,字体中间横有三根线,文字不得超过地球的右边线。

5.3获多标准体系认证组织引用和制作认证标志时,以采用管理体系标准代号竖向排列组合的方式实现。

5.4 WIT 认证标志图案式样:
6 6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认可标志使用规定
6.1 使用CNAS 认可标志时,应与认可编号及WIT 的认证标志一起使用,并保证其完整和不变形,标志式样如下图。

6.1.1 CNAS 徽标的式样
6.1.2 CNAS 徽标的规格
CNAS 徽标的规格如图,可成比例放大缩小,应清晰可辨。

6.1.3 CNAS 徽标的颜色
CNAS 徽标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蓝色:C :100 M :80 Y :0 K :0 (标准色)。

黑色:
C :0 M :0 Y :0 K :100 (标准色)。

6.2 WIT 认证标志应与CNAS 认可标志并列排放,且应将认可标志置于右侧。

(见下图)。

6.2.1 万泰认证的认证标志参见5.4所示图案,图案与认证证书上的认证注册号同时使用。

认证注册号 体系认证 CNAS C015 - Y
6.2.2“C015”为万泰认证的认可流水号,“Y” 为认证领域代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QMS)使用字母“Q”,环境管理体系认证(EMS)使用字母“E”,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MS)使用字母“S”,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FSMS/HACCP)使用字母“F”,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MS)使用字母“I”等。

7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美国质量学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ANAB)认可标志
7.1 ANAB认可标志应与WIT认证标志并列排放,且认可标志置于右侧。

(见下图)
8 TL9000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a)TL9000 认证/注册组织可在其旗帜、建筑、交通工具、信笺抬头、公司简介和其它
宣传材料上使用TL9000标志。

b)TL9000注册号必须和TL9000标志一起使用。

c)当要求提供证书副本时,必须把认证/注册概况作为附件。

d)TL9000标志不得使用在产品、包装、样品或其它暗示产品符合性的地方。

e)TL9000认证只适用于证书上所描述的范围。

f)TL9000标志可用在旗帜、建筑或交通工具上。

g)组织不能发行或流通带有TL9000字样的产品图形。

h)一旦证书被撤消,证书持有人必须马上停止分发和使用所有带有TL9000标志的信笺、
宣传材料和任何宣称TL9000认证/注册的资料,并及时去除固定物品上的TL9000 标
志性符号。

i)误用TL9000标志将会导致证书的撤回。

j)证书持有人必须遵守签发证书的认可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要求。

k)获证组织可以公告其产品是由实施TL9000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工厂生产的。

l)TL9000标志见下图。

m)。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