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27附件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定点零售药店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38 管 理
附件: 附件:
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定点零售药店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Leabharlann 考核内容 二 、标准分
扣分标准
得分
1.定点零售药店未按照规定时间与市医保中心进行结算的扣2分; 核 3 2.网上结算的定点零售药店无故不通过网上进行结算的或将不正确的结算信息进行数据申报的扣1分;
管 理
1. 未按照政策要求或未及时进行程序改造和调整的扣1分; 2. 未经过甲方同意擅自更改医保相关数据和配置信息的扣0.5分;
得分
一 、
5.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场所、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未及时通知市医保中心进行登 记备案的扣3分; 6.定点零售药店把个人账户基金兑换现金,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或变相支付化妆品、食品、日用品等费 用的扣3分; 7.定点零售药店发现购药人员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保险卡购药未予以制止,造成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 金丢失的扣3分; 8.定点零售药店不配合市医保中心检查、未及时提供相关原始凭据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扣3分; 9.定点零售药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药品的扣3分; 10.定点零售药店未严格遵守医疗保险规定,替非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机构或其它单位划卡的扣5分; 11.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二次(含二次)以上的扣5分; 12. 定点零售药店因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扣5分。
附件: 附件:
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定点零售药店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
标准分
扣分标准 1.定点零售药店未在店内显著位置悬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牌匾的扣2分; 2.定点零售药店未在店内显著位置设置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公示版的扣2分; 3.参保人员持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未能得到与用现金购药相同的药品优惠价格的扣2分; 4.定点零售药店没有为使用医疗保险卡结算的参保人员提供真实的购药明细、信誉卡的扣2分;
沈阳医保定点医院名录
沈阳医保定点医院名录————————————————————————————————作者: ————————————————————————————————日期:ﻩ沈阳医保定点医院名录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特大型三级和平区三好街36号ﻫ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特大型三级沈河区文化路83号ﻫ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特大型三级和平区南京北街155号ﻫﻫ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三级铁西区兴顺街18 8号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三级皇姑区北陵大街33号ﻫﻫ辽宁中医(住院) 三级辽宁省肿瘤医院三级大东区小河沿路44号ﻫ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三级皇姑区黄河南大街20号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三级铁西区南七西路5号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三医院三级大东区小河沿路46号ﻫ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02医院三级和平区光荣街5号ﻫ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三级皇姑区黄河北大街60号ﻫ沈阳医学院沈洲医院三级和平区北九马路20号ﻫ辽宁省妇幼保健院三级和平区砂阳路240号ﻫﻫ辽宁省人民医院三级沈河区文艺路33号ﻫ辽宁省金秋医院三级沈河区小南街317号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三级和平区十一纬路35号ﻫ沈阳医学院沈洲医院(北院区)三级皇姑区岐山路64号ﻫﻫ鞍山市汤岗子医院三级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三级ﻫ医院名称医院等级详细地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三级ﻫﻫ沈阳市铁西区妇婴医院区属二级ﻫﻫ辽宁高科技肿瘤研究所肿瘤医院区属二级ﻫ沈阳市东陵区中医院区属二级东陵区南塔街26号ﻫﻫ沈阳市西城中医医院区属二级铁西区沈辽中路65号ﻫ沈阳市于洪区中医院区属二级于洪区沈大路25号辽宁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附属医院区属二级皇姑区蒲和街10号ﻫﻫ沈阳市沈河区中医院区属二级铁西区齐贤街32号ﻫ辽宁省东方医药研究院临床医院区属二级ﻫ沈阳中医结石病医院区属二级ﻫ沈阳市大众医院区属二级皇姑区巴山路5 4号ﻫﻫ辽宁省糖尿病治疗中心区属二级ﻫ沈阳市东陵区人民医院区属二级东陵区东陵路2 0号ﻫ沈阳市铁西区精神病医院区属二级于洪区沈新路59号ﻫﻫ沈阳市和平区中心医院区属二级和平区同泽街79号ﻫ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医院区属二级沈河区正阳街2 00号沈阳市大东区人民医院区属二级大东区津桥路19号沈阳东药医院区属二级铁西区重工北街37号沈阳市皇姑区中心医院区属二级皇姑区昆山中路169号ﻫ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病医疗中心区属二级苏家屯区雪松路49号ﻫ医院名称医院等级详细地址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中心医院区属二级铁西区建业路8号沈阳市铁西区华康医院区属二级铁西区卫工北街28号沈阳市于洪区人民医院区属二级于洪区沈大路112号沈阳市虹桥医院区属二级铁西区虹桥路38号ﻫ沈阳市安宁医院区属二级东陵区三洼街丙-95号ﻫ沈阳市铁西区中心医院区属二级铁西区云峰南街5号沈阳市大东区中医院区属二级大东区小东路189号ﻫﻫ沈阳市东陵区中心医院区属二级东陵区泉园二路87号ﻫ沈阳二○四医院区属二级大东区和睦北二路2号ﻫﻫ沈阳阜康中西医结合医院区属二级沈河区南山东堡路62号ﻫﻫ沈阳市博爱专科医院区属二级皇姑区岐山中路6号ﻫ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区属二级ﻫ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工人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属二级ﻫ沈阳奥新口腔医院区属二级沈河区大南街196号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心医院区属二级ﻫﻫ沈阳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区属二级ﻫ沈阳市和平区节育技术服务中心区属二级沈阳市沈河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区属二级ﻫ沈阳市大东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区属二级ﻫ沈阳市铁西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区属二级沈阳市皇姑区生殖健康服务中心区属二级沈阳市于洪区妇幼保健所区属二级沈阳市妇幼保健所区属二级沈阳市浑南新区医院区属二级沈阳市公安医院区属二级沈阳市沈河区妇幼保健所区属二级沈河区团结路103号沈阳市苏家屯区妇婴医院区属二级沈翔七○五医院区属二级沈河区万柳塘路51号沈阳市皇姑区中医院区属二级皇姑区黄浦江街11号沈阳市沈卫医院区属二级沈阳市和平区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属二级新民市人民医院区属二级新民市西城区康复街新民市妇婴医院区属二级新民市南市东路新民市第二人民医院区属二级新民市铁道北辽中县中医院区属二级辽中镇政府路北辽中县人民医院区属二级辽中镇南二路法库县中心医院区属二级法库镇河南街法库县中医医院区属二级法库镇团结街康平县人民医院区属二级康平镇内康平县中医医院区属二级康平镇内新民市东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属二级新民市东城区辽中县骨伤科医院市属二级苏家屯区中医院市属二级康平县精神病防治院市属二级新民市康复医院市属二级辽宁省友谊医院市属二级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7巷20号沈阳市儿童医院市属二级沈阳市皇姑区妇婴医院市属二级辽宁省奉天中医院市属二级沈河区风雨坛街127 -1号沈阳市妇婴医院市属二级沈河区青年大街90号沈阳市沈河区牙病防治所市属二级沈河区朝阳街53号沈阳二四五医院市属二级大东区长安路75号沈阳何氏眼科医院市属二级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28号沈阳市口腔医院市属二级和平区中山路138号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市属二级和平区东纬路13号沈阳市传染病院市属二级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5号沈阳市骨科医院市属二级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15号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属二级东陵区孤家子路232号沈阳市胸科医院市属二级大东区北海街11号辽宁电力中心医院市属二级沈河区文化路67号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市属二级沈河区中山路389号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市属二级大东区大北街清泉路67号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市属二级铁西区南十一西路18号沈阳市德济医院市属二级大东区傍江街54号沈阳市中医院市属二级和平区三好街23号北方医院市属二级皇姑区香炉山路7号沈阳市老年病康复(济仁)医院市属二级于洪区陵东街135-8号沈阳二○一医院市属二级大东区新东一街12号中国航空工业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职工医院市属二级沈阳市急救中心市属二级南八马路137号沈阳市肛肠医院市属二级沈河区北京街51号沈阳二四二医院市属二级皇姑区乐山路3号沈阳市一五七医院市属二级大东区文官屯街241号沈阳市益民医院市属二级新城子区虎石台镇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医院市属二级沈阳市妇儿医疗保健中心市属二级沈阳市第十人民医院市属二级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市属二级沈阳七三九医院市属二级沈阳市爱尔眼视光医院(有限公司)市属二级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1号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慢性病院市属二级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中西医结合分院市属二级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沈东医院市属二级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皇姑屯医院一级沈阳医学院沈洲医院沈北分院一级辽宁省马三家劳动教养管理所医院一级沈阳市于洪区红十字会医院一级沈阳市皇姑区红十字医院分院一级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卫生院一级于洪区造化镇沈阳市天华医院一级铁西区凌空二街13甲辽宁省中医药学会建大中医院一级铁西区建设东路27号沈阳市沈河区大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沈河区大西路316号沈阳市沈河区大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沈河区热闹路111号沈阳市沈河区回民医院一级沈河区小西路28号沈阳辉山医院一级沈阳市痛伤病研究所中医门诊部一级沈阳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一级铁西区兴华北街8号沈阳华泰医院一级皇姑区崇山中路49号沈阳市和平区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沈阳矿务局红菱煤矿职工医院一级苏家屯区红菱镇中心街48号沈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林盛煤矿职工医院一级新城子清水二井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二井医院一级沈河区市府大路366号沈阳仁济医院一级沈河区小北关街208号沈阳市松辽激光医院一级沈阳市交通医院一级沈阳市沈河区结核病防治所一级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一级沈河区文化路72号沈阳市和平区牙病防治所一级和平区北二马路21号沈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水煤矿职工医院一级新城子清水镇沈阳矿务局前屯矿职工医院一级新城子清水镇民航沈阳医院一级沈阳市和平区济德医院一级和平区抚顺路54-6号沈阳第四橡胶厂卫生所一级南八马路137号沈阳市大东区中医骨科医院一级大东区津桥路4号沈阳市大东区红十字会医院一级大东区兆昌街81号沈阳市铁西区结核防治所一级铁西区云峰街南八东路34号沈阳市皇姑区结核病防治所一级皇姑区乌江街22号沈阳市皇姑区牙病防治所一级皇姑区华山路41号沈阳松陵医院一级皇姑区三台子梅江西街28号沈阳康民医院一级铁西区云峰北街4号沈阳市皇姑区红十字会医院一级皇姑区明康路45号沈阳市沈河区妇婴医院一级沈河区沈阳路78号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所一级沈河区南关路118号沈阳市沈河区第五医院一级沈河区南乐郊路32号沈阳市康宁医院一级和平区西安街171号沈阳市大东区结核防治所一级沈阳市大东区第六人民医院一级沈阳市大东区第二人民医院一级沈阳市大东区第三人民医院一级沈阳市铁西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中国航空工业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职工医院一级皇姑区塔湾街40号沈阳卷烟厂职工医院一级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6号辽宁省邮电医院一级皇姑区黄河北大街黄山路4号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一级大东区东山嘴子14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卫生所一级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中共沈阳市委员会卫生所一级沈河区青年大街150号辽宁**机关门诊部一级沈阳化工研究院卫生所一级铁西区沈辽东路8号沈阳星光玻璃有限公司卫生所一级新城子区虎石台镇建北三路6号沈阳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卫生所一级铁西区北二西路12号沈阳市西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朝鲜族医院)一级和平区西塔街85号沈阳市和平区马路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和平区嘉兴街70号沈阳市和平区砂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和平区砂阳南路3号沈阳市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一级和平区和平北大街76号沈阳市沈河区正阳精神病防治站一级沈河区正阳广顺恒巷6-1号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人民医院一级于洪区长江北街44号沈阳市铁西区城西医院一级于洪区沈辽路124号沈阳市皇姑区龙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皇姑区宁山东路33号沈阳热电厂综合门诊部一级铁西区北二中路26号沈阳电业局门诊部一级和平区八经街94号沈阳电力机械总厂卫生所一级铁西区肇工北街6号沈阳造币厂615医院一级大东区区大东路138号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沈河区奉天街60号沈阳东方医疗服务集团妇婴医院一级和平区和平南大街72号沈阳市和平区妇婴医院一级和平区和平南大街72号沈阳市铁西区兴华门诊部一级铁西区兴华南街54号沈阳市大东区小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沈阳市大东区万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大东路70号沈阳市大东区大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沈阳市大东区牙病防治所一级大东区大东路15号1门。
沈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院及编号
2213 沈阳市沈河区皇城街道翠生社区卫生服务站
2214 沈阳市沈河区滨河街道六合社区卫生服务站
2215 沈阳市沈河区滨河街道祥顺社区卫生服务站
2216 沈阳市沈河区山东庙街道三八社区卫生服务站
2217 沈阳市沈河区山东庙街道兴胜社区卫生服务站
2041 沈阳市妇婴医院
2046 沈阳东方医疗服务集团妇婴医院
2047 沈阳市和平区妇婴医院
2048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49 辽宁省妇幼保健院
2050 沈阳市肛肠医院
2051 辽宁省人民医院
2052 沈阳市急救中心
2053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医院
2054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医院
2152 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沈东医院
2153 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皇姑屯医院
2154 沈阳医学院沈洲医院沈北分院
2155 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2156 辽宁省马三家劳动教养管理所医院
2157 沈阳市皇姑区北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158 沈阳市皇姑区妇婴医院
2159 沈阳市铁西区妇婴医院
2093 沈阳市沈河区第二人民医院
2094 沈阳市铁西区结核防治所
2095 沈阳市皇姑区结核病防治所
2096 沈阳市皇姑区牙病防治所
2097 沈阳松陵医院
2098 沈阳康民医院
2099 沈阳市一五七医院
2100 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2101 沈阳市皇姑区红十字会医院
2102 沈阳市沈河区妇婴医院
2226 沈阳市和平区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沈阳统筹区定点医院药店名单
89 89 沈阳市天天康大药房
90 90 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沈阳太原街分店
91 91 沈阳维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兴大药房
92 92 沈阳同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市店
93 93 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沈阳北京街分店
94 94 辽宁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沈阳哈尔滨路分店
95 95 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广场分店
36 36 辽宁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丹东十街分店
37 37 丹东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山下街分店
38 38 辽宁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丹东中心店
39 39 丹东市振兴区桃铁大药房
药店地址
鞍山市立山区灵山街道昊园小区1号楼 鞍山市立山区北胜利路312号 鞍山市铁东区二道街58号 鞍山市铁东区站前街民丰巷3号 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24号 本溪市明山区金帝花园广场9栋2号公建(1-3)层 本溪市明山区联胜街1号楼-7-8-9 本溪市明山区明东街9栋9-10号 本溪市明山区体育路48-1栋1层4号 本溪市明山区新华街 本溪市平山区解放路3号环球商场 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二路和平新村6号楼公建 本溪市平山区平山路5栋1、17、18门 本溪市平山区市府路2号 本溪市平山区曙光街1号 本溪市平山区站前街平山路1号 丹东市元宝区宝山大街14-1号 丹东市元宝区北麓园小区1号楼 丹东市元宝区锦山大街82-3号 丹东市元宝区新华街44-2号 丹东市元宝山区财神庙街1号楼1-6号 丹东市元宝中富街3号楼 丹东市振兴区6纬路144号 丹东市振兴区八街三纬105号 丹东市振兴区八纬路99号107室 丹东市振兴区坝岗街金桥小区1号楼1-2号 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162-2号 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176号 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329-1号 丹东市振兴区六纬路118号 丹东市振兴区六纬路202号 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清花园34号楼2号网点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街117-7号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街119-1-9号 丹东市振兴区三纬路230医院生活区4号楼1楼 丹东市振兴区十经街14-2-4号 丹东市振兴区十一经街7-5号 丹东市振兴区四纬路100-6号 丹东市振兴区桃铁路19-4-2号
副本全局药店名单20100226
43 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沈阳太原街分店 沈阳市和平区北一马路6号 45 辽宁辽宁成大方圆医连锁有限公司医连锁有限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1号 公司沈阳大西分店 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天光小区193号 46 辽宁天士力-沈阳奉天街分店 47 辽宁天士力-沈阳哈尔滨路分店 48 辽宁天士力-沈阳塔湾分店 49 辽宁天士力-沈阳天津街分店 50 辽宁新华鲁抗大药房有限公司沈阳店 51 辽宁雪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雪松爱心大药房 52 辽宁雪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雪松海棠大药房 53 辽宁雪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雪松旗舰大药房 54 辽宁雪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雪松阳光大药房 55 沈阳百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56 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店 57 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店北行分店 58 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店东顺城店 59 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店枫杨路店 60 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店金山店 61 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店怒江店 62 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店胜利分店 63 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店苏家屯店 64 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店心合店 65 沈阳红太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胜利店 66 沈阳红太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华店 67 沈阳康隆物资贸易公司康隆大药房 68 沈阳南六成大方圆医药有限公司 69 沈阳南塔大药房有限公司 70 沈阳三好大药房有限公司长客分店 71 沈阳市东北大药房连锁店长客店 72 沈阳市和平区百草堂药房西塔店 73 沈阳市红太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富城店 74 沈阳市红太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华山店 75 沈阳市红太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京店 76 沈阳市红太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宁山店 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80号7门 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08号 沈阳市和平区北二马路33号 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78号2门 沈阳市苏家屯区香柏路26号1门 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柳街104号1门2门 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8号1门东1门 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12号8门 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91号 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15号 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96号 沈阳市大东区东顺街121号 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63号2-3门 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91号 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18号 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52号 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38号 沈阳市于洪区鸭绿江西街16号 沈阳市和平区昆明北街42号1门 沈阳市和平区集贤街27号 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4号 沈阳市和平区南六马路1号 沈阳市东陵区文化路二段十二号 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7号 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26-3号 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73号 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11号 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31号6门 沈阳市和平区南京街168号 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区定点医疗机构定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区定点医疗机构定为市级统筹定点机构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沈劳社函[2008]65号【发布部门】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8.11.07【实施日期】2008.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区定点医疗机构定为市级统筹定点机构的通知(沈劳社函〔2008〕65号)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各有关单位:根据沈阳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将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范围的通知》(沈社发〔2008〕1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
实行市级统筹后,两地参保人员可持市级医保IC卡,在全市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房,就医、购药。
为此,决定原来属两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房,全部授予市级定点机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原两区各定点机构,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计算机联网、签订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协议等相关手续。
二、原两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结算标准、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均按市级统筹的同类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三、原两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房结算办法,均按市级统筹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四、原两区的各定点机构要组织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培训,严格执行医疗和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医疗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
附:1.医疗保险定点药房名单2.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3.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结算标准等明细表二00八年十一月七日附件1医疗保险定点药房名单。
沈阳市省医保可以使用的医院名称
三级定点医院单位名称1、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电话:839562733、辽宁省人民医院电话:248061014、辽宁省金秋医院电话:24113438-22235、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电话:869029446、辽宁中医学院附属二院电话:868006607、辽宁省肿瘤医院电话:243240718、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9、辽宁中医附属二院肛肠医院10、中国人民解放军二O二医院二级定点医院1、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2、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3、沈阳市胸科医院4、一五七医院5、二四二医院6、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7、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8、沈阳市肛肠医院一级定点医院辽宁大学医院其它定点医疗机构1、省委机关门诊部电话:231284912、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一处卫生所电话:869125063、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二处卫生所电话:234480164、省委党校卫生所电话:239815585、省公安厅卫生所电话:869923296、省安全厅卫生所(不对外)7、省农科院卫生所电话:884476598、省职业病防治所电话:233974039、省直艺术团体行政处辽歌门诊部电话:8684099210、省交通专科学校卫生所电话:89872618--801611、沈阳师范学院门诊部电话:8657436912、辽宁省电力专科学校卫生所电话:86846531-211613、煤矿安全监察局卫生所电话:8484134014、中国医科大学卫生所电话:23256666-508315、沈阳农业大学卫生所电话:8842102716、沈阳药科大学卫生所17、省财政厅卫生所沈河区:东北大药房中街店(中街路103号,电话:24847699);天益堂药店二经店(十一纬路252号,电话:22843816);同仁堂药店中街店(中街路200号,电话:24863624);维康药房风雨坛分店(风雨坛路138号,电话:31001919)。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与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及年度综合考核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五章附则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3号)及《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2008〕7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评估,并与之签订《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定点零售药店政策,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及专项、综合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及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工作,包括受理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申请、注册信息变更或注销,及对其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并协助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年度综合考核及专项、综合检查等工作。
沈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
皇姑区梅江西街28号 皇姑区汾河街56-4号 沈阳市皇姑区怒江北街184号 皇姑区珠江街97号 皇姑区华山路33-7号4-1-2 皇姑区珠江街73号2门 皇姑区宁山中路25号 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69号22楼 皇姑区柴河街13号 沈阳市皇姑区乌江街32号 皇姑区昆山中路169号 皇姑区珠江街130号 皇姑区淮河南街6号6门 沈阳市皇姑区同江街15号125门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2684 沈阳市和平区集贤街道光明社区卫生服务站 2689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街道洪福社区卫生服务站 2697 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333 沈阳市和平区八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334 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道宝环社区卫生服务站 2335 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道延安里社区卫生服务站 2134 沈阳市和平区南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中医院) 2588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街道八一社区卫生服务站 2538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街道铁军社区卫生服务站 2040 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第八人民医院) 2220 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道永环社区卫生服务站 2221 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道桃源社区卫生服务站(广昌社区卫生服务站) 2219 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道青年社区卫生服务站 2053 沈阳市沈河区皇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人民医院)
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西路30-1号2-1-2/3号 和平区南六马路10号 和平区哈尔滨路60号 沈阳市和平区铁岭路14号 和平区文安路21号 沈阳市和平区保安寺街24-2号 沈阳市和平区大庆路10号8门 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小桥巷3号 和平区长白街夹河路6号 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道马总村67号 沈阳市和平区沈水湾街道圣水苑社区108 号 沈阳市和平区同泽南街79号 和平区云集街48号 沈阳市和平区南五经街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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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二○○七年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资格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二○○七年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资格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沈劳社发[2007]31号【发布部门】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7.07.23【实施日期】2007.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二○○七年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资格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31号)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年我局受理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药店148家,均取得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现将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零售药店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二○○七年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资格名单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二00七年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资格名单1、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沈阳陶瓷分店2、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沈阳辉山分店3、辽宁百盛新药特药连锁有限公司铁百分店4、辽宁百盛新药特药连锁有限公司遂川分店5、辽宁百盛新药特药连锁有限公司友谊分店6、辽宁百盛新药特药连锁有限公司朝阳分店7、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店腾飞店(加盟店)8、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店西站分店(直营店)9、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店九路分店10、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店绿阁分店11、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店华山分店12、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店沈辽分店13、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店岐山分店14、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店建设店15、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店百鸟苑店16、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店文萃店17、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店滂江分店18、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店大东分店19、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店沈大分店20、大连海王星医药有限公司沈阳五彩园分店21、沈阳泰安大药房有限公司珠江店22、沈阳市仁健药房23、沈阳市铁西区宁国大药房兴工店24、沈阳市大东区国药大药房25、沈阳市泰安大药房有限公司长江店26、沈阳市馨易康药房二部27、沈阳市馨易康药房九部28、沈阳市鑫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八王寺店29、沈阳市康隆物资贸易公司康隆大药房30、沈阳益善堂大药房有限公司31、沈阳皇姑区辽河药店32、沈阳医药集团千金堂药房二0四分店。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布部门】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7.05【实施日期】2010.07.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3号)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2008]7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原则:能够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安全;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规划、资格审定、信息发布、监督管理、年审、年度综合考核及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专项、综合检查等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书》);对其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其年度综合考核及专项、综合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定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沈阳医保办理定点零售药店所需资料(新增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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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保办理新增、变更定点零售药店需要哪些资料
《新增“两定”机构审批表(仅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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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仅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提供);
《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证副本复印件;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新增“两定”机构账号申请表(仅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提供);
《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式两份)
在市医保局业务⼯作平台上⾃⾏下载
提供资料需加盖定点零售药店公章、法⼈章。
也可带回单位盖章后,及时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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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沈劳社发[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6]61号)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我市自2001年医疗保险启动以来,定点零售药店已由启动初期的10家,增加到目前的338家。
经过各定点零售药店的积极工作,基本上满足了广大参保人员购药需求。
但是,近期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一些药店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违反医保政策现象。
为加强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现就加强定点药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资格申请条件1.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范围原则上仅限于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
不允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外的化妆品、食品、日用品等。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原则上要求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2.市内五区应具备实际使用面积200㎡以上的中西药、中药饮片经营场所,郊区为100㎡以上。
3.具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4.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证书》。
二、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资格申请受理申请定点药店需填写《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一式三份。
并附《申请表》说明中需提供的相关材料、注册资金30万元的证明材料(工商注册或评估的相关证明)一份。
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6月份的11-13日(遇节、假日顺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查。
医药连锁公司零售药店(直营)在首次申请定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资格经审查合格后,再次申请资格审查时,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辽宁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细通知
辽宁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细通知辽宁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细通知 辽宁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细通知 各区、县(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备案号:沈政法备字2011年第22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〇⼀⼀年九⽉⼆⼗七⽇ 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和规范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五号)、《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沈阳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8〕第7号令)及《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43号),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查、确认,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政策制定和资格确认等⼯作,并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执⾏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书》),并对其履⾏服务协议的情况进⾏⽇常监督和检查。
第⼆章申请与确认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认的原则:⽅便参保⼈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服务机构的作⽤,促进医疗卫⽣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医疗卫⽣资源的利⽤效率,有效地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的增长,积极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提⾼。
第六条经卫⽣⾏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均可向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定点。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定点零售药店注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定点零售药店注销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9.15•【字号】•【施行日期】201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定点零售药店注销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定点零售药店:为了进一步完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次日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将自动失效,禁止使用医保网络,如继续使用医保网络发生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当年的质量保证金不予结算。
二、定点零售药店须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定点零售药店停止医保运行申请表》(见附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停止医保运行、办理结算业务,并暂缓注销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系统中登记备案的结算账户。
三、定点零售药店取得停止医保运行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须携带《定点零售药店停止医保运行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到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手续。
四、定点零售药店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办理停止医保运行等手续的,在原地址新成立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时,与周围的定点零售药店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五、目前已注销的定点零售药店须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网站公布本通知的次日起自行停止使用医保网络,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手续。
六、此前发布的政策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定点零售药店停止医保运行申请表(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9月15日。
沈阳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沈阳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按照现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卡里的钱)归个人所有,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可以在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
“个人账户的钱不用光就不能启动医保”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为此将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公示如下:
1、个人账户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医疗费中需个人支付的部分;
2、个人帐户可以支付«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内医保类别为丙类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如镶牙费、洁牙费,牙齿矫治费、健康咨询费、挂号费、院外会诊费、体检费等;
3、个人账户可以支付国药准字号药品和疫苗接种、具有监(检)测治疗疾病作用的(食)药监械字号医疗器械费用;
4、从2011年起,退休人员个人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部分,从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扣缴;
5、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后,次月可以办理停保和个人账户返还手续;
6、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跨年度结转和依法继承。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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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新增变更业务办理使用手册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采取网上申报、实物手续复核及集中评估的方式,受理零售药店新增及变更申请评估业务。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零售药店注册及登录
零售药店可以全月在网上进行申报登记。
零售药店首次登录,需进行注册,点击注册标签,按要求正确填写机构名称、设置用户密码(图1)。
图 1
1.用户名:准确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机构名称作为用户名,不得缩写简写。
2.密码:零售药店自己设置登录密码。
零售药店注册后,即可使用登记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网上申报平台,办理网上新增或变更申报业务。
每一家零售药店只能申请办理一个用户名称,首次注册
成功后,零售药店再次办理其他变更业务时,机构名称或医保编码均可以作为用户名进行登录操作。
二、零售药店新增申请
医疗机构登录后,点击申请新增按钮(图2),打开《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评估单》,进行信息填报及材料上传。
图 2
(一)《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评估单》的填写
1.零售药店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准确填写《评估单》中相关基础信息内容,按照《开户许可证》填写开户银行名称、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账号信息。
填写信息内容不得缩写、简写。
2.第一行“申请单位”请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登记名称填写。
3.“人员构成”填写的人数,必须是已与本机构建立人事(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
4.“计算机设备及使用情况”项,填写药店配备的计算机设备数量及用途,是否配备专人管理及维护。
5.其中经营品种如没有中成药或饮片的,请填写为0。
(二)药店材料上传
将相关材料以扫描或数码照片的方式逐个制成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为jpg、rar、zip的格式,文件大小要小于5MB。
药店在《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评估单》完成信息填写后,点击浏览,选择对应附件,点击上传按钮,按《关于受理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逐个上传对应电子文件。
如图3。
图3
其中《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需单独上传文件,其他材料利用压缩工具,压缩成RAR或ZIP格式压缩包,在其他证件压缩包处上传。
药店信息填写、材料上传完成后,点击保存。
只有保存完成后,药店的申报信息才完成了有效上传。
保存后的信息,在市医保中心完成网上材料受理后就不能再进行修改。
(三)药店于网上材料申报后3-5个工作日,登录网上申报平台,查看网上申报材料受理情况。
网上材料申报不合格的,可登录网上申报平台,对原申报信息进行修改及补正,按照步骤(一)、(二)重新操作。
提示:请零售药店认真填写申报信息及材料,因个人失误造成审批、评估工作的延误由零售药店自行负责。
(四)实物材料复核
网上申报材料合格的零售药店,通过网上申报平台,获取实物材料复核的预约时间及需携带材料,
医药机构按预约时间,进行实物材料现场复核及信息确认。
复核通过的进入医保集中评估阶段。
医保中心按月组织专家对零售药店进行集中评估,此时零售药店端显示进度为待评估。
(五)社会公示
市医保中心通过医保局官网公示评估通过的新增零售药店名单,公示期限为7天。
评估未通过的,医保中心通过申报平台告知零售药店,需要补正的材料,纳入下一批次评估。
(六)获取医保编码
公示的零售药店,应及时登录申报平台查询培训通知,并获取零售药店医保编码。
零售药店对上述信息进行确认。
4。
图4
(七)零售药店基础信息建设
零售药店通过申报平台自行选择网络运营商,并按培训内容配合市医保中心完成其网络搭建、基础信息库建设等工作,此期间网上申报互动平台显示其进度状态为“评估中”。
(八)上述工作完成后,医保中心通过网上申报平台,通知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
三、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申请
定点零售药店登录沈阳市医保医药机构网上申报互动平台,点击申请变更按钮(图5),打开《定点零售药店变更评估申请表》,进行信息填报及材料上传。
图 5
(一)信息填写要求
第一行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编码及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如果此次变更涉及药店名称,医疗机构注册用户名要使用变更前名称。
提示:此处的名称变更必须是在药监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变更手续予以办理的。
2.对要进行变更的内容进行勾选。
(1)变更内容需要填写变更前及变更后两项信息内容。
(2)未发生变更项不需要在“□”中勾选,但需在原***处填写。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
定点零售药店根据自己申请的变更项目,按要求上传电子文件。
药店在《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评
其中《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需单独上传文件,其他材料利用压缩工具,压缩成RAR或ZIP格式压缩包,
(三)药店于网上申报3-5个工作日后,登录网上申报平台,查看受理结果
1.材料申报不合格的,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对原申报信息进行修改及补正。
2.材料申报合格的,按要求到医保局窗口进行实物材料复核及协议签订
(四)需参与评估的变更药店,与当月新增机构集中进
行。
(六)零售药店每月20日后登陆网上申报互动平台,查看集中评估结果,并通过此平台获得协议签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