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燃气设施资料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11.19•【文号】国务院令第583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检查管理制度
燃气设施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燃气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燃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燃气设施包括燃气管道、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直接供给燃气的设备。
第四条燃气设施检查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完善监督制度,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燃气设施检查管理应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整改,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对于发现燃气设施违规使用、未经合格检测等情况,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条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检查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燃气设施检查管理制度应当依法合规,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九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燃气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按规定进行整改。
第二章燃气设施检查内容第十条燃气设施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燃气管道的安全性能和正常运行情况;(二)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设备的性能和安全运行情况;(三)燃气使用单位的用气情况和用气安全隐患;(四)燃气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及管理情况;(五)其他与燃气设施安全相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检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检查方案和周期,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检查人员应当按规定携带工作证明,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燃气设施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时做到认真细致,不遗漏任何问题,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燃气设施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必要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
第十五条燃气设施检查人员应当保守检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得泄露给外界。
第三章燃气设施检查管理流程第十六条燃气设施检查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制定检查计划: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查。
(二)组织检查人员: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骨干力量进行检查,确保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燃气基础知识第五章燃气设施
装置安全阀、放散管、压力检测装置和排污阀。 ▪ 液化石油气储罐上除设置液相、气相管以外,还应考虑设置
安全阀、放散管、液位计、压力表和排污阀。 ▪ 燃气场站生产区内严禁的行为:使用非防爆型无线通讯设备、
携带火种进入、未经批准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操作。
▪ 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地上固定容积的燃气储罐应设置的检测及控制装置:压力检
测装置、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 ▪ 燃气厂站消防系统应根据以下因素设置:燃气气质、运行条
件、火灾危险性。 ▪ 以下场所应设置低温检测报警连锁装置:液化天然气储罐区、
液化天然气气化区、可能发生低温燃气泄漏区。 ▪ 压缩天然气场站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进行加气或卸气作业:雷
于0.75时,应在箱体上、下各设不低于1%箱底面积通风口; 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箱体上部设不低于 4%箱底面积通风口。
p2 p1
(二)选择方法
换算公式 : (1)亚临界状态
(2)临界状态 ≤
式中 Q0—调压器实际通过最大能力,m3/h; ∆P—调压器实际压降,Pa; ρ0—燃气实际密度,kg/m3; P1—调压器入口燃气绝对压力,Pa; P2—调压器出口燃气绝对压力,Pa;
2.高压储罐 V
VC
P
PC P0
(1)圆筒形储罐(图5-3)(2)球形储罐 (图5-4)
高压储气罐的有效储气容积:
式中V— 贮气罐的有效储气容积(m3); VC— 贮气罐的几何容积(m3); P— 最高工作压力(105Pa); PC— 贮气罐最低允许压力(105Pa),其值取决于罐出口处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制定了《城镇燃气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1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该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效劳、节能高效的准绳。
2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群众政府燃气管理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3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4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均衡情况,构造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构造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群众政府燃气管理部分该当会同有关部分,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构造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群众政府核准后构造实施,并报上一级群众政府燃气管理部分存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11-03-01发布机关国务院法律修订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5篇)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气生产设施在安全、可靠的状态下,长周期、高效运行,对燃气生产设施实施有效控制,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子公司生产过程中所有燃气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3术语3.1.1特种设备:指涉及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3.1.2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等。
4控制程序各子公司在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使用、维护、保养等操作和管理过程中,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营运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总工办等相关部室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4.1燃气生产设施的建设4.1.1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____公司建设燃气生产设施,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骏工验收六个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4.1.3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4.1.4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4.2设备采购4.2.1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设施严格按严格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购。
4.2.2新增、更新设备入厂,需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外观、出厂资料、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等。
4.2.3新增、更新设备试车前应进行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的校验,并进行风险分析,同时进行试车验收。
4.3燃气生产设施的使用4.3.1各子公司应建立公司燃气生产设施台帐并负责监督管理。
4.3.2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表)、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可燃气体探测器、防雷、接地等安全设施的校验、检测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了城镇燃气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随意设置燃气供应站、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三是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营者责任不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服务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普遍存在;四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屡屡发生;五是缺乏必要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工程常用材料设备材料基本知识
燃气工程常用材料设备基本知识卢宗鉴第一章A 钢制管材第一章B 钢制管材的管路附件第二章 PE管材、PE管件、PE阀门第三张阀门第四章调压设备第五章计量设备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第一章A 钢制管材一、钢制管材的分类钢制管材按照制造方式分:无缝钢管焊接(有缝)钢管钢制管材按照化学成分分:碳素结构钢钢管低合金钢钢管合金钢钢管(包括不锈钢钢管)无缝钢管按照制造工艺分:热轧无缝钢管冷拔无缝钢管焊接钢管按照焊接工艺分:无填充金属焊接钢管(连续炉焊钢管电阻焊钢管)有填充金属焊接钢管(埋弧焊钢管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钢管)焊接钢管按照焊缝形式分:直缝焊接钢管螺旋缝焊接钢管无填充金属焊接钢管分:连续焊钢管电阻焊钢管有填充金属焊接钢管分:埋弧焊钢管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钢管解释:1、采用热加工方法制造的不带焊缝的钢管叫无缝钢管(热轧无缝钢管)。
2、热加工后的管状产品进一步冷加工至所要求的形状叫冷拔无缝钢管。
3、连续炉焊:在加热炉里对钢带进行加热,然后对已成型的边缘采用机械加压方法焊接在一起而成形的一条焊缝的工艺。
在此,将钢卷逐卷对接在一起,以保证焊管机形成一个连续的工艺(这种工艺是对焊工艺的一种)。
4、电阻焊:通过电阻焊接或电感应焊接而形成一条焊缝的一种工艺。
在此,待焊接边缘通过机械加压方法焊接在一起,焊接热量由电阻产生。
5、埋弧焊:此种工艺是通过一个或几个裸金属自耗电极与工件之间的一个或数个电弧对金属加热而产生金属结合的一种焊接工艺。
电弧和熔化金属被工件上的易熔小颗粒材料保护起来。
不需加压,填充金属部分或全部来自电极。
6、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此种工艺就是通过连续的自耗电极和工件之间的一个或数个电弧对金属加热而产生金属结合的一种焊接工艺。
其保护完全由外部提供的气体或混合气体来获得。
不需加压,填充金属来自电极。
7、ERW钢管:就是高频直缝电阻焊钢管,英文Electric Resistance Welding,缩写简称为ERW。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本条第三项禁止“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腐蚀性物质包括液体、气体、固体的腐蚀性物 质,这些物质与燃气设施接触,会造成设施的 保护层损害,加快或直接腐蚀燃气设施,形成 设施损坏、燃气泄漏,形成安全隐患。特别是 上述物质渗入地下后,难以检测和发现,造成 管道、阀门及连接部位腐蚀穿孔,燃气大量、 长时间泄漏,在地下扩散、集聚,在一定空间 形成达到爆炸极限浓度,遇周边的明火或者其 他活动形成的足够着火能量,都会导致燃烧爆 炸,酿成巨大的灾害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二、本条第二款是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 禁止性活动的规定。世界燃气行业燃气事 故多年的统计和我国运行实践证实,第三 方活动行为对燃气设施安全的危害占燃气 事故原因的比重超过30%,是燃气事故的 主要原因,明确第三方活动的主要类型, 有利于社会的共同参与和相关部门的行政 管理监督和对违法违规的行为的处置。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对燃气设施和安 全警示标志的禁止行为和保护义务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禁止行为 的规定。燃气易燃易爆有毒,其设施有较高的专 业性和独特性,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擅自拆 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燃气设施如需改动只能由燃 气经营者遵照本条例三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其他 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 动燃气设施(例如;建房、修墙、围栏、修通道、 堆杂物等、也包括家庭户内燃气设施)。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燃气经营者接到告知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实 施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 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制 止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并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与肇事者相应的处置。 为加强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有效保护, 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燃气经营者 应对保护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有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燃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1.1背景和意义随着燃气设施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其在生产、生活和交通等方面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但是,燃气设施一旦出现了问题,往往会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
因此,要保证燃气设施安全和稳定运行,必须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2研究目的和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燃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的研究,为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手段,为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第二章燃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2.1制度的依据燃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以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遵循技术规范和规定,确保燃气设施的使用、安全和环保要求。
2.2制度的内容(1)燃气设施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流程;(2)燃气设施技术档案的内容和要求;(3)燃气设施技术档案的保管和利用;(4)燃气设施技术档案的更新和审查;(5)其他相关要求。
2.3制度的执行制度的执行应由专门的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负责,在实际应用中应有专门的操作流程和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燃气设施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3.1技术档案的建立燃气设施技术档案应包括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等各个阶段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应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建立。
3.2技术档案的管理技术档案的管理应遵循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文件的编号、存档、借阅、复制、归档和销毁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文件管理的严谨和规范。
第四章燃气设施技术档案的内容和要求4.1技术档案的内容燃气设施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资料和文件:(1)燃气设施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2)燃气设施的验收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3)燃气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记录;(4)其他与燃气设施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4.2技术档案的要求燃气设施技术档案应具有真实、完整和准确的特点,应当是能够反映燃气设施技术状况和运行情况的真实记录,且具备保密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燃气设施汇总课件
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提出建立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加强 原材料和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检测实验室等。
实施效果
详细阐述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后的效果,如提高产品合格率、降低退 货率、提升客户满意度等。
THANK YOU
加强管道材料的检验和试验, 确保管道材料的质量和可靠性。
燃气设施的验收与维护
对燃气设施进行验收, 确保设施符合设计要 求和使用安全。
对燃气设施进行及时 维修和更换,防止出 现安全事故和影响供 气可靠性。
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 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和维护,确保设 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性。
04
燃气设施运行与管理
燃气设施的运行流程
根据燃气种类、压力、流量等参数,选择合适的设计 方案,确保供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在设计中考虑环保、节能、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提高 燃气设施的综合效益。
燃气管道材料与施工
根据燃气管道的使用条件、工 作压力、环境因素等,选择合 适的材料,如钢管、铸铁管、 塑料管等。
按照施工规范进行管道施工, 确保管道的质量和安全性。
燃气设施启动与运行
详细描述燃气设施的启动顺序和运行参数,确保设 施正常运行。
燃气设施监控与调整
对燃气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调整运 行参数,确保其稳定运行。
燃气设施的停运与维护
详细描述燃气设施的停运顺序和保养方法,确保设 施长期稳定运行。
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
80%
日常检查与保养
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清理 设备表面灰尘,检查螺栓紧固件 是否松动,检查仪表指示是否正 常等。
某燃气储配站的改扩建工程
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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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压器的选择 (一)选择调压器应考虑的因素 (1)流量:一般在最大流量的20%-80%使用 (2)燃气种类 (3)调压器进出口压力:串联 并联 (4)调节精度:稳压精度正负5-15% (5)阀座形式:柔性 刚性 (6)连接方式:法兰
1)选择调压器时应满足的要求 (1)应满足进出口最高、最低压力的要求;满足进出口 压差的设计要求 (2)计算流量应按承担管网的最大小时计算流量的1.2倍 确定 (3)应考虑燃气种类、调节精度等方面的要求 2)落地式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的要求 (1)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地坪高度30cm; (2)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规定; (3)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 (4)应设有面积不等的自然通风口。当燃气相对密度大 于0.75时,应在箱体上、下各设不低于1%箱底面积通风口; 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箱体上部设不低于 4%箱底面积通风口。
第五章 燃气设施
城镇燃气设施包括: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 站、管网、用户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城镇燃气设施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和在遭遇重大灾害后 应对其是否能够可靠运行进行评估。
燃气储罐 1.低压储罐(P<5000Pa) (1)湿式储罐 (图5-1)
(2)干式储罐 (图5-2)
V VC
第二节 燃气的压力调节与计量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各种压力级别的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相连, 以控制管道的压力。
一、调压器工作原理及构造
图2 调压器工作原理图 1—气孔;2—重块;3—薄膜;4—阀;5—导压管
二、调压器的种类
(一)直接作用式调压器: 敏感元件即为传动装置的受力元件 (1)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图5-6) (2)用户调压器 (图5-7) (二)间接作用式调压器: 敏感元件和传动装置的受力元件分开 (图5-8)
常用的燃气储气方式及特点
(1)地下储气设施 地下储气库储气量大,造价及运行费用低,一般用于储存天然气,也可储存液态 液化石油气;地下储气库主要解决城镇燃气季节不均匀性,利用地下储气库调节 日或小时不均匀性是不经济的。 (2)液态储存 以液态方式储存的主要有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还可作为城镇调峰气 源、设备大修或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供气来源。 (3)管道储气 利用高压长输管线、城市高压外环及高压管束储气是平衡城镇燃气小时不均匀用 气的有效办法。主要储存天然气。 (4)储气罐储气 建设规模不等的金属储气罐储气,以平衡城镇燃气日及小时用气的不均匀性;金 属储气罐按照储气压力可以分为高压罐和低压罐两大类。可以储存天然气、人工 燃气和液化石油气等各种燃气;储气罐储气与其它储气方式比较,金属耗量和投 资都比较大。 为防止火灾中燃气储罐支架过早失去支撑而倒塌,规范规定,地上固定容积储罐 的金属支架应进行防火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小时。 (5)其他储存方式 燃气还可以用固态储存及溶解于其他气体中的储存方式,比如液化石油气可以固 态储存,天然气可以加压溶解于液化石油气中储存等;这些储存方式技术难度大, 费用高,一般只在特殊情况下使用。
2.高压储罐 (1)圆筒形储罐(图5-3) (2)球形储罐 (图5-4)
高压储气罐的有效储气容积: 式中V— 贮气罐的有效储气容积(m3); VC— 贮气罐的几何容积(m3); P— 最高工作压力(105Pa); PC— 贮气罐最低允许压力(105Pa),其值取决于罐出口处连 接的调压器最低允许进口压力; P0— 大气压(105Pa)。 储气罐的容积利用系数,可用下式表示:
p2 p1
(二)选择方法
换算公式 : (1)亚临界状态 (2)临界状态 ≤
式中 Q0—调压器实际通过最大能力,m3/h; ∆P—调压器实际压降,Pa; ρ0—燃气实际密度,kg/m3; P1—调压器入口燃气绝对压力,Pa; P2—调压器出口燃气绝对压力,Pa; —临界压力比(音速时的压力<临界压力>与初压<入口>的比值)。
厂站内燃气储存设施的有效储气容积应考虑的因素和要求: 气源供气情况、调峰手段、调度措施、应急要求。 地上固定容积的燃气储罐应设置的检测及控制装置:压力检 测装置、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 燃气厂站消防系统应根据以下因素设置:燃气气质、运行条 件、火灾危险性。 以下场所应设置低温检测报警连锁装置:液化天然气储罐区、 液化天然气气化区、可能发生低温燃气泄漏区。 压缩天然气场站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进行加气或卸气作业:雷 击天气、有燃气泄漏、附近发生火灾。 高压燃气储罐上除设置进、出气管以外,还应考虑设置哪些 装置安全阀、放散管、压力检测装置和排污阀。 液化石油气储罐上除设置液相、气相管以外,还应考虑设置 安全阀、放散管、液位计、压力表和排污阀。 燃气场站生产区内严禁的行为:使用非防爆型无线通讯设备、 携带火种进入、未经批准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操作。
燃气调压器倍选取
四、燃气调压站及调压箱
调压站适用于规模较大、进口压力较高(P≥0.4MPa)且需要遥控调度的调压装 置。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燃气调压箱,其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于该建筑物屋檐 1.0m 。必要时燃气调压装置可以设置在地下,但对于调节相对密度大于0.75的 燃气调压装置,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体内。燃气调 压室及其他有漏气危险的房间,应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换气次数每小时应不少 于2次。
P PC P0
例:一直径为30.0m的球形天然气储罐,其最高储气 压力为1.0MPa(表压),最低工作压力为0.4MPa (表压)。计算该球罐的最大储气量为多少标准m³ ? 储罐的有效储气容积是多少?(当地大气压按105Pa 计,温度按273K计;罐内天然气按0℃计,压缩因子 Z=1)
例:一直径为30.0m的球形天然气储罐,其最高储气压力为1.0MPa(表 压),最低工作压力为0.4MPa(表压)。计算该球罐的最大储气量为多 少标准m³ ?储罐的有效储气容积是多少?(当地大气压按105Pa计,温度 按273K计;罐内天然气按0℃计,压缩因子Z=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