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破产案件立案指南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2022年12月1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控廉政风险,保护市场主体合理预期,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高破产审判质量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指定和监督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开、高效原则,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严格监督管理人诚信、忠实、勤勉履职,切实保障破产程序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一)协商一致方式指定;(二)随机方式指定;(三)推荐方式指定;(四)竞争方式指定;(五)指定清算组。
第四条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确定管理人人选,且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优先指定该人选为管理人。
主要债权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根据债权人有效债权凭证或者债务人财务账册资料,单独或者联合持有债权额占债务人已知负债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连带债权人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申请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关联企业债务人之间互相持有的债权不得计算,关联企业互为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第五条除采取协商一致方式指定管理人外,其他破产案件一般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破产案件流程
破产案件流程
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因无力偿还债务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我国,破产案件的流程主要包括破产申请、破产审查、破产管理和破产清偿等环节。
下面将对破产案件的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破产申请是破产案件流程的第一步。
破产申请可以由债务人自愿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
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财产清单、债务清单等资料。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证明、债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其次,经过破产申请后,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情况、破产申请的合法性等。
法院将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并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冻结等措施。
接下来,一旦破产申请获得法院受理,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
破产管理人将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评估,并制定破产清偿计划。
在破产管理期间,债务人的财产将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不得处分破产财产。
最后,根据破产清偿计划,破产管理人将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
破产清偿的优先顺序一般是先偿还破产费用、债权人的优先债权,然后是普通债权。
破产清偿的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破产案件流程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债务人、债权人和法院等多方合作。
通过破产程序,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实现债务人的破产重整或清算。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对破产案件的流程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详细版.docx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4日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通过)深中法发〔20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实质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债权审核认定流程第一节债权通知和公告第六条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第七条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
网上立案指引
网上立案流程指引1.输入网址/进入“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网站首页,点击“用户登录”进入注册界面,输入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即可完成注册。
2.注册成功后登录网站,在左侧菜单栏里点击“网上立案”,即可进入申请界面,如图所示:3.点击“我要申请立案”,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作为受理法院(本指引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根据自身的案件情况,选择案件的类型(本指引以民商事一审案件为例)。
4.选择法院和案件类型后,将会显示深圳市中级法院立案告知书(民商事)及电子送达告知书,里面涵盖诉讼材料清单指引(民商事案件)等相关信息,请仔细阅读。
5.在阅读后勾选“已阅读并同意立案登记告知书内容”、“已阅读并同意电子送达告知书内容”,按“确认”选项,进入信息登记。
根据自身的案件情况完成相关的信息登记并上传相关附件(请按照相关的要求上传材料,勿将材料打乱上传,如下图所示)。
当事人信息及诉讼信息在上传Word版起诉状后,系统将会自动提取,若提取的内容与实际内容不符,可手动进行修改。
6.完成信息登记后,可选择材料递交方式并点击“下一步”。
进入立案信息确认界面,如图所示:7.确认信息无误,继续点击“下一步”,完成电子送达确认后点击“提交立案”并完成验证即可。
8.成功提交后,网页上会出现成功提交的提示及立案登记编码,系统也会自动发短信告知,如图所示,邮寄材料时需将此编码写在邮单上。
此时,只需等待负责网上立案的工作人员审核,具体审核的结果将会以短信的形式通知您。
9.经审核后,除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及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内的案件外,一般情况下,每个案件有两次补充材料的机会。
审核法官会将所缺的材料以短信的形式告知您。
相关的文书模板也会以电子文书反馈的方式发送给您。
您只需再次登录网站,在网上立案中查看案件具体信息即可,如图一。
具体的材料模板以“反馈电子文书材料”为准,如图二。
图一图二10.案件审核通过后,将以短信形式通知您。
此时,您仅需根据您在信息登记时所选(如图),直接到现场递交或邮寄纸质版材料。
破产案件流程
破产案件流程破产案件是指企业或个人因无法偿还债务而申请破产程序,经法院审理后进行清偿债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破产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清偿和结案等环节,下面将详细介绍破产案件的流程。
首先,破产申请人需要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中需包括破产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债务情况、财产状况以及破产原因等内容。
同时,申请人还需提交债权清单、债务清单、财产清单等相关材料。
其次,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破产申请人的资格、破产原因的真实性、债务债权的清晰性以及破产程序的适用性等方面。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受理破产申请。
接下来,法院将组织债权会议,债权人将根据破产申请人提交的债权清单进行确认,并选举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将负责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协助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随后,法院将根据债权人委员会的建议,任命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算和分配工作。
破产管理人将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点、评估,并依法将破产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变现,以清偿债务。
最后,在破产清偿期间,债务人需全力配合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如实提供财产信息,并协助破产管理人进行财产清算。
同时,债权人也需积极配合破产程序,提供真实的债权情况,并参与债权会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破产案件流程包括申请、受理、清偿和结案等环节。
在整个流程中,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和破产管理人将共同合作,依法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破产财产的合理清偿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深中法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的通知深中法发〔2018〕5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已经2018年4月12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8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公布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引导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保障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应当勤勉、谨慎、忠实、高效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监督。
管理人违反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提高工作效率,遵守办案期限,降低破产成本。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应于“破”号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案件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程序终结。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管理人认为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申请法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转为普通程序后,简易程序中已经完成的事项继续有效。
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破产法庭•【公布日期】2024.05.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6•【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为正确适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及时办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防止滥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防范破产欺诈行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1.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者人员开展与破产清算程序有关的工作。
债务人应当如实陈述破产相关信息,全面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产及财产权益信息,全面申报债务信息,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情况说明。
2.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当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债务人应当知悉破产清算程序对其生产、生活、信用等方面的影响,将申请破产清算的事项告知其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者人员开展工作的义务。
3.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诚信承诺书;(2)破产清算申请书;(3)债务人社保、纳税、征信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4)债务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和需要债务人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近亲属的身份、住址(居所)、职业信息、联系方式、收入、财产和财产权益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5)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债权额、债权类型、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6)债务人拖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7)债务人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破产等法律程序的情况说明;(8)债务人有无申请社会救助的情况说明;(9)债务人是否存在犯罪记录或者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情况说明;(10)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前接受有关机构面谈辅导的证明以及辅导材料;(11)人民法院要求债务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破产案件需提交的材料(深圳中院)
破产案件需提交的材料(深圳中院)第一篇:破产案件需提交的材料(深圳中院)(二)破产案件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单;(3)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破产的决议文件;(4)企业成立时投足资本的验资报告,有追加投资的,还要提供追加部分投足的验资报告;(5)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6)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部门对企业审计后作出的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7)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8)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列明财产名称、规格、处所和价值等)、无形资产情况(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企业投资情况(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联营企业、独资公司等);(9)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的企业现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企业有固定资产的,提供相应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10)企业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11)企业债务人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12)企业债权人情况表,列明企业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13)企业为他人以及他人为企业提供担保情况;(14)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债权发生事实与证据;(2)债权人主体资格的证明;(3)债务人最新工商登记单;(4)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等情况;(5)债权明确无争议的证据,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6)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7)债务人的办公地点、负责人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公司破产诉讼流程
公司破产诉讼流程随着经济环境的不稳定和商业竞争的加剧,一些公司可能会面临破产风险。
当一家公司宣布破产时,其债权人可能会寻求通过诉讼程序来追回欠款。
本文将概述公司破产诉讼的基本流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此类情况下的法律程序。
第一步:申请破产在破产诉讼的第一步中,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这通常涉及填写一份破产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财务文件和其他必要的证据支持。
申请人还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取决于所在地法院和具体情况。
第二步:破产立案一旦破产申请被法院接受,破产案件将会正式立案。
法院将指定一位破产法官来处理该案,并发布一份破产公告,通知所有债权人有关破产程序的相关信息。
此公告可能要求债权人在特定期限内提交债权申报和证据。
第三步:债权申报和临时管理在破产流程中的下一步是债权申报和临时管理。
这意味着所有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交债权申报表格,并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
债权申报表格通常包括债权人的姓名、地址、欠款金额以及其他相关细节。
一旦所有债权人提交了申报表格,法院将任命一位临时管理人来管理公司的财产,以确保财产的公平分配。
第四步: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的早期阶段,法院将组织一场债权人会议。
这是一个债权人与破产人面对面交流的机会。
破产人将说明破产原因、财务状况和预计资产分布计划。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提出问题和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支持其债权申报。
第五步:资产清算和分配在确定所有债权申报后,法院将指定一位破产管理人或信托人来进行资产清算和分配。
破产管理人将对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包括资产的出售、债务的清偿以及剩余资金的分配。
法院将确保这一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第六步:破产程序终结一旦所有的财产清算和分配工作完成,破产程序将接近尾声。
法院将审核所有相关的文件和报告,并最终做出破产程序的终结判决。
这个决定将解除临时管理人的职责,并标志着公司正式进入破产状态。
虽然上述步骤总结了一般公司破产诉讼的基本流程,但实际的破产程序可能会因不同司法管辖区和特定情况而有所不同。
深圳法院破产案件立案指南(实务操作经验分享)
深圳法院破产案件立案指南(实务操作经验分享)破产案件立案指南一、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解案件。
申请破产应提交下列材料:1、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1)破产清算申请书。
载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证据。
(5)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
(6)债务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2、债权人申请重整(1)重整申请书。
重整申请书应列明:债权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证据材料。
(5)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证据材料。
(6)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7)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1)破产清算申请书。
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债务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会决议;债务人系国家出资企业的,应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文件。
(4)债务人职工情况及安置预案。
应提供在册职工的名单,债务人与职工的相关劳动关系材料,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职工安置预案。
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应对措施等。
债务人为非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
(5)债务人的亏损情况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审计后作出的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立案攻略3.0】深圳中院
【⽴案攻略3.0】深圳中院傲娇的本仙⼥并不想写⽂案所以想看⽂案的你还是去看序章吧哈哈哈中级法院⽴案攻略粤03该⽴案情况更新于2019年1⽉24⽇1地址和电话本部地址:深圳市福⽥区彩⽥路与莲花路交汇处6003号刑事审判区/民事档案阅卷区:深圳市南⼭区深云路10号电话:*************;导诉台电话:*************2⽹上⽴案3现场⽴案现场填写程序性资料后①微信扫⼆维码②输⼊⼿机号码取号到【材料初核】窗⼝光盘内材料顺序:(民商事或⾏政案件)(1)交纳诉讼费⽤通知书;(2)受理案件通知书;(3)送达回证(诉讼⽂书地址确认书);(4)当事⼈出具的诉状;(5)保全申请书;(6)原告⾝份证明与被告⾝份证明;(7)授权材料;(8)判决书;(9)裁决书;(10)裁定书;(11)证据(其他材料)。
光盘内材料顺序:(执⾏案件)(1)执⾏申请书;(2)申请⼈的主体材料;(3)被申请⼈的主体材料;(4)授权材料;(5)裁决书;(6)判决书;(7)裁定书;(8)调解书;(9) *地址确认书;(10)强制执⾏审批表;(11)*执⾏标的计算表;(12)被执⾏⼈信息提交表;(13)*申请执⾏收款账户确认书;(需申请⼈本⼈签名按⼿印/公司加盖公章)(14)已保全申请表;(15)其他材料;(16)送达回证;(17)保全材料。
PS:1.仲裁裁决强制执⾏申请的,应提交仲裁裁决执⾏函。
2.标*号材料在:【深圳法院⽹上诉讼服务平台 ——诉讼引导——格式⽂书——执⾏】⽂书下载区域可以找到4执⾏⽴案1.⽴案材料:(1)强制执⾏申请书(⼀份);(2)申请⼈、被申请⼈的主体资料;(3)申请⼈的委托代理材料:授权委托书、所函、执业证复印件;(4)执⾏依据:⼀、⼆审⽣效判决书、调解书/本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双⽅签收的送达回证原件/深圳市商事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须在受理法院辖区)。
PS:申请⼈须提交上述⽣效法律⽂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份,涉及深圳以外被执⾏⼈的按⼈数增加相应的份数(5)被申请⼈的财产线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2013年7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2013年第1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核的目的)为实现对管理人的科学管理,加强考评和监督,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保证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对象)对本院受理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中依法指定的管理人,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的种类)管理人的考核,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的概念)个案考核是对管理人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量化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的综合考核。
第五条(考核的主体)本院设立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人员由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和内勤组成。
考核办公室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六条(考核的原则)个案考核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办理该案件的效果。
年度考核注重考评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绩效的综合表现,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第二章个案考核第七条(个案考核办法)个案考核由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部分组成,分值为100分。
个案考核由承办该案的合议庭负责。
第八条(客观标准的评分)本院对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与否进行考核,客观标准包括管理人内部管理、日常性工作等内容,满分为75分,具体见附表1。
第九条(主观标准的评分)本院对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
主观标准包括依法办案、接受监督、维护稳定等内容,涉及加分项和减分项,加分项总分为25分,减分项总分为15分。
深圳破产申请
深圳破产申请
深圳破产申请是指在深圳市范围内的企业或个人因债务无法偿还,经过法院审理后申请破产清算的一种法律程序。
破产申请的程序相对复杂,申请人需要在深圳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正式的破产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债务明细、财务报表等相
关材料,并向法院支付一定的申请费用。
一旦申请受理,法院将会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的资产和债务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如果确认破产清算的必要性,法院将会指派一名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实施。
破产管理人将负责收集申请人的资产信息并进行清算,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深圳破产申请不仅适用于企业,个人也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通过破产申请,可以实现债务的短期暂缓或者部分减免,从而减轻自身的负担,重新开始经济生活。
总之,深圳破产申请是一种法律程序,旨在解决企业或个人因债务无法偿还而陷入困境的情况。
申请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法院的审理和评估,最终由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以实现债务的处理与解决。
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解读
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解读一、背景介绍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个人经济活动的增加,个人破产问题逐渐凸显,而我国长期以来的法律体系中仅有企业破产制度,缺乏个人破产的相关规定。
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工作指引内容1. 审判原则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重整计划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同时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
2. 申请与受理个人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符合重整条件。
3. 财产调查与评估在受理重整申请后,法院应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
这一过程旨在了解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为后续的重整计划制定提供依据。
4.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重整计划是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核心内容。
在制定重整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务人能够通过该计划公平地偿还债务。
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生效后,债务人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5. 监督与执行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法院将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发现债务人有违反计划的行为,法院将依法进行处理。
监督的有效实施是确保重整计划顺利执行的关键环节。
三、解读与思考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项创新。
通过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我们能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为陷入困境的债务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同时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的实施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
然而,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仍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确保重整计划的公平性和可行性、如何有效监督计划的执行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审判的专业化建设,并提高全社会对个人破产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深圳破产法庭:申请个人破产材料清单
深圳破产法庭:申请个人破产材料清单当事人在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时,应当明确选择具体的破产程序,并按以下内容准备申请材料。
个人破产案件采用全流程网上立案。
立案信息需要在“深·破茧”小程序填写,相关证明材料请按照小程序要求上传。
本材料指引将所需材料列明,请按要求准备所需电子资料。
一、破产清算程序1.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1)破产清算申请信息载明债务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联系方式,并说明选择何种破产程序、破产原因与破产经过;(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或公安局出具的三个月内主体证明文件;(3)债务人在深连续三年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证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4)债务人纳税证明(5)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清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载明债权信息,包括债权人姓名、联系方式、债权数额、债权证明、清偿状况材料、诉讼材料等;载明债务信息,包括债务人姓名、联系方式、债务数额、债务证明、清偿状况材料、诉讼材料等;(6)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分类载明各类财产名称、财产取得方式和时间、财产价值、是否与他人共有、是否有抵押担保等信息,并准备好各类财产证明如银行卡、存折、房产证、车辆行驶证、股权证明、保险保单等。
对于无权属证明的财产,请记录成册并附照片,并分类汇总;(7)收入状况说明及凭证载明收入类型(例如工资、租金)、收入方式(例如银行账户、现金支付)、收入数额、收入来源信息(例如雇主名称及联系方式、租户名称及联系方式),并分类提供相关凭证(例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8)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凭证载明每一个案件的案号、程序类型、生效时间,并附相应法律文书;(9)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成年近亲属的基本情况【如有】载明所扶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扶养费数额及支付时间、是否有其他共同扶养人等信息,并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0)债务人合法雇用人员的基本情况【如有】载明雇用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数额、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证明;(11)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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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立案指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4-11-21 16:45:08
一、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解案件。
申请破产应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1)破产清算申请书。
载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证据。
(5)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
(6)债务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2、债权人申请重整
(1)重整申请书。
重整申请书应列明:债权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证据材料。
(5)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证据材料。
(6)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7)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
(1)破产清算申请书。
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债务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会决议;债务人系国家出资企业的,应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文件。
(4)债务人职工情况及安置预案。
应提供在册职工的名单,债务人与职工的相关劳动关系材料,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职工安置预案。
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应对措施等。
债务人为非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
(5)债务人的亏损情况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审计后作出的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6)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
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投资情况等。
(7)债务人的银行开户情况。
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银行存款余额等。
(8)债务人的债权情况表。
应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讨偿还情况等。
(9)债务人的债务情况表。
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偿还情况等。
(10)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
应提交与担保事宜相关的主合同、从合同以及履行情况等材料。
(11)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包括债务人作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涉诉案件,如已作出裁决,应提交相关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以及是否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是否完毕等情况。
(12)债务人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有追加注资的,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
4、债务人申请重整
(1)重整申请书。
重整申请应列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债务人为国有企业的,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债务人重整的批准文件;债务人为其他企业的,应提交其开办人或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债务人重整的决议;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3)债务人的职工情况,包括职工名单、工资名册、债务人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材料、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情况。
(4)职工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再就业安排、可行性措施、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筹措情况等。
(5)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6)债务人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有追加注资的,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
(7)债务人的亏损情况及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审计的审计报告。
(8)债务人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9)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清单、投资情况等。
(10)评估机构作出的债务人现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及动产、不动产产权证明。
(11)债务人的银行开户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银行存款余额等。
(12)债务人的债权情况表,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讨时间、催讨偿还情况等。
(13)债务人为他人或他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证据材料。
(14)债务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情况。
(15)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16)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和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及与债务人重整有关的其他方案。
5、债务人申请和解
(1)和解申请书。
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本院认为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主管部门及投资人同意其和解的文件。
债务人系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会决议;债务人系国有企业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和解的文件。
(4)债务人职工情况及安置预案。
应提供在册职工的名单,债务人与职工的相关劳动关系材料,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的依据以及职工安置方案,安置费用的筹措。
(5)债务人的亏损情况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审计后作出的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6)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
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投资情况等。
(7)债务人的银行开户情况。
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银行存款余额等。
(8)债务人的债权情况表,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讨偿还情况等。
(9)债务人的债务情况表,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偿还情况等。
(10)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
应提交与担保事宜相关的主合同、从合同以及履行情况等材料。
(11)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包括债务人作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涉诉案件,如已作出裁决,应提交相关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以及是否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是否完毕等情况。
(12)债务人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有追加注资的,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
(13)和解协议草案。
应包括:(1)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即财产的总额、财产类别、财产分布,以及其他可资利用的财产,改善财产状况的措施。
(2)债务承认,应当无争议地列明其所负担的债务总额、债权性质、债权清偿期限、方式等。
对于有争议的债权,债务人应当单独列明争议债权额、争议的性质、原因等事项。
(3)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期限,应当拟出清偿债务的具体办法,如延期偿付债务、分期偿付债务、金钱清偿债务、实物抵偿债务等,明确债权人清偿比例以及清偿债务期限。
(4)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