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定解读
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定解读施工工程中的分包与转包是常见的现象,但是在实践中会涉及到一些法律法规和规定。
本文将对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定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规定。
一、分包与转包的定义和区别1. 分包:分包是指将原本由总包方承担的工程任务分割出去,由其他承包方来完成的行为。
分包方在承接工作时,应遵守合同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
2. 转包:转包指由总包方将自己合同中承担的工作再次转包给其他承包方完成。
转包方在与其他承包方进行转包时,仍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分包与转包之间的区别在于,分包是总包方将工程任务部分承接方分出去,而转包是总包方将自己合同中的工作再次转包给其他承包方。
在分包和转包中,承包方需遵守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分包与转包的法律法规依据我国建筑工程分包与转包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建筑法》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承包施工任务不得超出其施工资质等级,并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3.《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将合同让与或者再分包。
三、分包与转包的合同要求在具体实施中,分包与转包必须符合以下合同要求:1. 合同独立性原则:分包和转包合同应作为独立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书面化原则:分包和转包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合同内容、承包范围、合同价款等。
3. 无权分包与无权转包原则:若原合同中无明确规定分包或转包的权利,分包方或转包方无权将工作再次分包或转包出去,以避免风险的扩大。
四、分包与转包的风险和应对措施分包与转包可能存在以下风险:1. 质量风险:分包与转包后,可能出现难以监督和控制的情况,从而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
2. 供应链风险:分包与转包环节增加了工程层级,可能导致物资供应链的延长和不稳定,增加施工风险。
如何界定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
如何界定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分包是常见的一种合同关系形式。
分包可以帮助总包商分摊工程规模,降低风险和成本。
但是,分包也有一些不合法的形式,例如违法分包和转包。
这篇文档将介绍分包类型的定义和区别,并详细说明违法分包和转包的概念和危害。
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的定义和区别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指总包商将工程的部分劳务工作或者劳务工人委托给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
劳务分包的特点是较为简单明确,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对劳务人员的负担,劳务人员与总包商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总包商与劳务分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主要以服务形式和劳动关系代理形式为主,并且双方互不干涉。
专业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总包商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按照专门技术和工种要求完成工程中的一段工作。
与劳务分包相比,专业工程分包的受托人应属于具有特殊技术或行业资质的企业,其分包的范围较广,是总包商咨询的一种与业务无关的工作类型。
区别总的来说,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的区别在于所委托的各项工作的区别。
劳务分包着重于确保分包商的员工像普通的劳动力一样参与到工程中,而专业工程分包则依靠对特定领域的专业技术的展示。
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概念和危害转包转包是指分包商未经总包商许可,将工程中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给其他个人或单位完成。
转包在分包上进行,可能使总包商的压力过大,分包商在工程管理工作方面出现问题时,可能会影响总包商的整体质量。
违法分包违法分包是指未经许可或无资质地进行分包活动。
在建筑工程中,违法分包的危害在于其容易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由于合同关系有难以说清的原因,很难回溯与分包商之间的经济责任。
危害转包和违法分包都会影响分包工程的质量与成本,并产生质量责任的不确定性。
其次,过度的分包会影响工程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如果分包商超出自身能力的范畴进行施工,必然会产生管理难题。
总包商需要管理合同约束分包商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工期的执行。
再者,转包和违法分包还可能使分包商不得不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支付额外的成本,从而降低利润和效率。
如何界定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
如何界定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一)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界定的法律依据从我国立法层次或司法来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都对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的界定都有所涉及。
主要有《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
(二)相关概念的定义及其认定1、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行为。
“包工包料”与否是认定劳务分包的关键。
当然劳务分包中也不是说不能包料,在实际的劳务分包中,应当允许有“包工包辅料”存在。
而将某项工程打包进行“劳务分包”,可以认定为借劳务分包之名,行违法分包之实。
另外,当确需劳务分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时,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更为妥当,否则就会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违法分包合同或者工程转包合同的情形,而后者实为违法的,是无效合同。
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了以下13种企业资质:木工作业资质、砌筑作业资质、抹灰作业资质、石制作业资质、油漆作业资质、钢筋作业资质、混凝土作业资质、脚手架作业资质、模板作业资质、焊接作业资质、水暖电安装作业资质、钣金作业资质、架线作业资质。
2、专业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认定为专业工程违法分包: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③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⑤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建筑工程合同分包和转包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建筑工程合同分包和转包的认定及法律后果建筑工程合同中,分包和转包这两个词,说起来让人眼花缭乱,听着也有点头大。
你可能会想,“这俩有啥区别呢?不就是把活儿外包出去嘛,没啥大不了的吧?”哎呀,别小看这个问题,这两者的法律后果可不容小觑。
随便分包、随便转包,搞不好你就掉进坑里,吃亏的是自己。
今天咱就来聊聊这个事儿,看看什么是合法的分包,什么是“黑”转包,千万别让自己栽了跟头。
说白了,分包就是当你接了个大活儿,觉得自己干不过来,可以把一部分活分给其他专业公司来做。
比如你接了一个大楼的建筑工程,但你自己不做电梯或者电气安装,没问题,找个有资质的公司来帮你做这块。
按理说,这样的分包是合理合法的。
不过,关键是,你必须要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自己不能随便找人替代,这可不是随便交换个工人的事儿。
你想想,要是没经过业主同意,你让别人来做活,别人搞砸了,最后老板找谁算账?当然是找你了,别想着推卸责任。
可是,转包就不太一样了。
转包这事儿听着就有点不靠谱。
简单来说,转包就是你拿了个项目,自己啥都不干,直接把所有的活都甩给别人。
这么做不仅违法,还可能被业主一脚踢开。
你本来是承包方,结果什么都不做,找了一个第三方来做,这种行为就属于“转包”了,而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不受欢迎。
一旦被查出来,后果可不是闹着玩的。
比如,业主可以终止合同,要求赔偿损失,这不就是坑自己嘛。
有的朋友可能觉得,哎呀,反正大家都这么做,大家都不告密,谁能查得出来呢?这个想法可是大错特错!现在国家对建筑工程的监管越来越严格,特别是在分包和转包这块,监管机构的眼睛简直能盯到你的每一步。
不是说谁都能做监理,谁都能瞎搞分包和转包的事。
你一旦违反了相关法规,不仅要承担项目的法律责任,还要面临行政处罚,甚至严重的,可能还要吊销你的资质证书。
这个代价可不是闹着玩的。
问题来了。
假如你是承包方,怎么才能让自己不被“坑”呢?其实挺简单的,要清楚自己到底能分包哪些活儿,哪些是绝对不能分包的。
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问题及法律规定
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问题及法律规定施工过程中,分包与转包是常见的合作方式,可以有效提高施工效率。
然而,与此同时,分包与转包问题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争议。
本文将就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展开讨论。
一、分包与转包的定义与区别1. 分包:分包是指总包单位将工程的部分或所有工作内容委托给其他承包商进行承接。
分包单位被委托完成的工作可包括某个施工阶段的具体任务,比如建筑结构、装饰、机电安装等。
2. 转包:转包是指承包商将自己获得的承包合同转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执行,原承包商仍然对业主负责,具体的施工过程由转包单位或个人完成。
二、分包与转包的优势与风险1. 优势:a. 提高施工效率:通过分包与转包,承包商可以将任务分解给专业的子承包商或个人,提高工作效率。
b. 降低成本:通过选择合适的分包商,承包商可以降低施工成本。
c. 减少风险:若承包商承担的任务超过能力范围,通过分包与转包,可以减少风险。
2. 风险:a. 没有全面了解分包商能力:分包商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总体工程质量,若没有对分包商的资质进行充分评估,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b. 信息断层:分包与转包会增加信息交流的难度,引发信息不对称问题,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把控。
c. 法律风险:若分包和转包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引发法律责任。
三、分包与转包的法律规定在国内,施工行业的分包与转包行为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规范。
以下是几项重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该法的规定,承包商在进行分包与转包时,需要保证分包商或转包商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且需经业主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该法明确规定,分包商或转包商必须与承包商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该法还对分包和转包行为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招投标过程中,分包和转包行为也受到了一定的法律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明确规定分包和转包的范围和要求,同时要求分包商和转包商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工程转包与分包的区别在哪里
工程转包与分包的区别在哪里转包和分包是工程建设中的常见现象,这样可以加快工程的完成速度,但是如果接受转包和分包的公司并不能及时完成,就会因此产生工程转包纠纷。
工程转包和分包是不一样的。
那么,作为当事人需要了解一下转包与分包的区别是什么。
一、在工程转包纠纷中,转包是非法行为(一)在工程转包纠纷中,转包的定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二)在工程转包纠纷中,转包的形式转包主要有全部转包和肢解分包两种形式。
不论是哪种形式,转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所以,转包不存在合法与否,只能是非法的。
(三)在工程转包纠纷中,转包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法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据此,以后的工程实务中不能再把劳务分包看作转包而认定无效。
二、在工程转包纠纷中,符合法律的分包是合法行为分包从法律的角度上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从内容上分为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
这两类情况在工程中尤为常见。
(一)在工程转包纠纷中,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都需要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而且必须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的活动。
也就是合法的分包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公司。
反之则是违法分包。
(二)在工程转包纠纷中,分包包括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78条第2款规定,违法的分包主要是指以下情况:1、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方合同中没有约定,但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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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主旨]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将建设工程肢解后进行分包的亦应认定合同无效;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也应认定为无效。
而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将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是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二次分包,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
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
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发包人及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劳务作业承包人对其承担的劳务作业向劳务作业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向发包人就建设工程进行负责,但其中劳务作业部分由劳务作业承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向发包人负责。
[理解与适用]一、关于劳务分包的基本问题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其中: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即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依照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专业分包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送变电工程等60种方式的专业承包。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篇一: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提出的新问题、新对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20XX年11月27/28日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及其重点难点条款1、关于合同效力:△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2、关于合同的解除权: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3、关于质量问题:☆△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4、关于工程期限问题:△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
5、关于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格结算;☆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6、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
7、生效时间:△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详见附件一)说明:1、以上打“☆”者共16条均与工程造价有关,与解决拖欠工程款有关,是重点条款;2、以上打“△”者共15条均系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是难点条款。
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法律规定
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法律规定施工工程中的分包与转包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能够提高工程的效率与专业性。
然而,分包与转包也涉及到法律规定,合同约束以及相关责任。
本文将对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法律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分包与转包的定义与区别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与转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分包指的是总承包商将承包的工程项目的一部分分派给其他承包商或专业分包商来完成。
而转包则是指承包商将已经承包的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人继续承包。
二、法律要求与合同约定在进行分包与转包时,承包商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与合同约定。
首先,承包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确保分包或转包的工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承包商还需要根据合同的规定,明确分包或转包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的履行。
三、承包商与分包商的责任在分包与转包中,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存在特定的责任与义务。
首先,承包商对承包工程的进度、质量,对分包商的施工管理与工程验收负有监督责任。
分包商则必须按照承包商的要求,按时、优质完成分包工程。
此外,分包商还需承担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包括对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承包商与转包商的责任如果承包商选择进行工程转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包商在转包过程中必须进行合理的选择,确保转包商具备相应的资质与能力来承担工程。
承包商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包商的责任范围与限制条件,确保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五、违约与争议解决分包与转包合同如出现违约行为或发生纠纷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寻求解决办法。
当分包商或转包商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包商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同时,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争议,必要时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六、合同生效与变更分包与转包合同的有效性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
合同的生效应满足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并经过合同的签订与盖章等形式要求。
如果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经过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手续。
七、相关法律法规在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中,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七条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七条
一、主旨
本条是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因出借资质造成的发包人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二、内容
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解读
(一)挂靠概念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的行为。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是挂靠人。
出借资质的单位是被挂靠人。
(二)挂靠的特征或认定
1.挂靠人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且与被挂靠人无劳动关系或隶属关系。
2.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承揽工程。
除此之外,被挂靠人一般会向挂靠人收取管理费、挂靠费等费用,但是否收取费用不是认定挂靠的必要条件。
(三)合同效力
1.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挂靠协议或借用协议无效。
2.被挂靠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无效。
(四)赔偿损失的范围
本条规定的发包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赔偿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损失必须是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与出借借用资质行为必须有因果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转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分包与转包是常见的合同法律问题。
在实践中,分包和转包容易混淆,但在法律上,它们有明确的定义和区别。
分包是指承包商将自己所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工作交给其他承包商或者分包商来完成。
分包是合法的行为,只要分包商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且经过了发包人的同意。
分包可以有效地分担承包商的工作压力,提高工程效率,同时也可以促进专业化分工,提高工程质量。
转包则是指承包商将自己所承包的工程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承包商,而转让的行为并未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转包是违法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转包容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也会给发包人带来损失,因此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在实践中,有些承包商会采取借名、挂靠等方式来进行转包,这些行为同样是违法的。
此外,如果承包商在承接工程后,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未派遣项目管理班子、未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也将被视为转包行为。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发包人应当确保承包商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且不得要求承包商进行违法的分包或转包。
承包商也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如果发包人发现承包商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承包商因违法分包或转包给发包人造成了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分包与转包是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和区别的。
分包是合法的行为,可以有效地提高工程效率和质量;而转包是违法的行为,容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发包人的损失。
在实践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资质借用问题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出借方与借用方之间存在借用资质的行为,且因此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出借方与借用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出借方与借用方的连带责任,有利于保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以根据该条规定,要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发包人的利益。
此外,该条规定还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
在建筑市场中,出借资质、借用资质的行为屡见不鲜,这种行为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
通过规定出借方与借用方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有效地遏制这种违法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该条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因出借资质导致的质量问题,可能会影响农民工的工资支付。
根据该条规定,出借方与借用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有助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第七条规定,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相关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出借方与借用方的资质情况,以及借用资质是否导致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如果认定出借方与借用方存在过错,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那么出借方与借用方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资质借用问题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与转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与转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分包与转包是两个常见的概念,但它们在法律和理论上的性质和内容尚未有一个完全统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
一、分包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监理人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
分包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工程任务,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在分包过程中,分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工程建设的责任和义务。
分包的特点是承包人将工程的一部分任务交给第三人完成,但承包人仍然对整个工程的建设进行管理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包可以有效地分担承包人的工作压力,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同时也可以促进市场竞争,降低工程成本。
二、转包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任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转包时,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转包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但在工程建设领域,它是一种被禁止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
这是因为工程建设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转包行为容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三、分包与转包的区别分包与转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承包人是否将全部工程或工程的主要部分再次发包给第三方。
如果是全部工程或主要部分,则属于转包行为;如果是次要工程或少部分,则属于分包行为。
2. 承包人在将工程再次发包后是否还对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是,则属于分包行为;如果不是,则属于转包行为。
四、分包与转包的要求在进行分包和转包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要求。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1. 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
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责任及法律后果
建设⼯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责任及法律后果建设⼯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责任及法律后果建设⼯程施⼯过程中存在着⼤量转包、分包和劳务分包⾏为,他们的概念、法律关系、效⼒、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有什么区别呢?本⽂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下:1.⼯程转包的定义与法律特征《建筑⼯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程后,不履⾏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转包给他⼈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的⾏为。
”显然,⼯程转包的本质就是转包⼈不履⾏原合同中全部的建设⼯程任务,⽽由转承包⼈完成原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建设⼯程任务,在转包⼈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与原合同的发包⼈建⽴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程转包的法律特征:①转包⼈不履⾏建设⼯程合同义务,不成⽴项⽬部,不委派技术⼈员和管理⼈员对⼯程建设进⾏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式,将全部⼯程转让给转承包⼈。
②转包⼈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转承包⼈与原合同发包⼈之间建⽴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转包后,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程任务均由转承包⼈完成。
③转包⼈与转承包⼈就建设⼯程的质量对原合同发包⼈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建筑法》(2011年)第67条第2款规定:“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为的,对因转包⼯程或者违法分包的⼯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程分包的定义与法律特征《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程中的部分⼯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总承包的,建筑⼯程主体结构的施⼯必须由总承包单位⾃⾏完成。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承包⼈经发包⼈同意,可以将⾃⼰承包的部分⼯作交由第三⼈完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何认定转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转包问题一直是建筑行业中的焦点问题,如何认定转包行为成为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实践中,转包行为常常涉及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多个方面,对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双方的权益保障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准确认定转包行为,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了解转包的定义。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某个建设工程项目后,将其全部或部分工程任务再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在转包过程中,转包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方与发包方建立新的合同关系。
然而,并非所有的转包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转包行为是无效的: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此外,在认定转包行为时,还需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承包人是否将全部工程或工程的主要部分再次发包给第三方;2. 承包人在将工程再次发包后是否还对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 是否存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要准确判断转包行为,还需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承包人可能会采取分包的形式来进行转包。
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监理人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
与转包不同的是,分包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的,但也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规范转包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对转包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制,对于非法转包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其无效,并对此类行为进行了列举。
在合同管理中,一旦发现转包行为涉嫌违法,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认定转包行为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关注承包人的资质等级、工程任务分配、合同管理责任等方面。
同时,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确保合同管理的合法性和工程质量的安全性。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区别建设工程肢解
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称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所谓肢解发包,就是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导致工程管理上的混乱,不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容易造成建筑工程工期的延长,增加建设成本。
为此,规定禁止肢解分包。
但不等于禁止分包,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总包(包括施工总包)单位有能力井有相应资质承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和清运渣土的,应当由其自行组织施工和清运;若总包单位须将上述某种工程分包的,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亦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必须由总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切实承担总包责任。
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明确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除总包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单位。
但是,若总承包。
工程 转包、分包的认定、区别及处理(法律条文)
谈谈关于建设工程中非法转包的认定及法律处理原则一、转包的定义及法律特征(一)转包的定义关于对转包的界定,我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均有涉及,早在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建施(1992)第189号《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所称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
”这里的倒手转包就是建设工程实务中的转包行为。
1998年颁布施行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筑法》《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转包的定义,但却明确规定了法律禁止的两种转包行为。
根据《建筑法》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建筑法》及《合同法》对转包行为界定的基础上明确对转包的定义作出了界定,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因此转包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二)转包的法律特征及本质属性1.转包的法律特征根据转包的概念并结合建设部体改法规司1996年颁发的(96)建法法字第14号《关于如何界定工程转包和分包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转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
最高院最新施工合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施工任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出现问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施工合同:(一)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全部或者部分完成;(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四)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施工合同的履行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要求,完成施工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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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司法解释原文]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将建设工程肢解后进行分包的亦应认定合同无效;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也应认定为无效。
而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将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是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二次分包,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
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
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发包人及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劳务作业承包人对其承担的劳务作业向劳务作业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向发包人就建设工程进行负责,但其中劳务作业部分由劳务作业承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向发包人负责。
[理解与适用]一、关于劳务分包的基本问题1、劳务分包的概念。
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其中: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即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依照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专业分包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送变电工程等60种方式的专业承包。
每种专业承包对承包人都有相应资质标准的要求。
劳务作业分包人既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
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的同意,但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专业分包工程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即工程发包人的认可。
劳务作业分包与专业分包的共同点是,两者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承包的工程或者任务。
同时,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及劳务作业承包人。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
(2)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作业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2、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要求。
虽然劳务分包作业是相对简单的劳动,但仍然要求劳务分包企业需要相应的资质。
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001年3月8日)的规定中,对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及各种类企业的资质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劳务作业分包包括如下十三种,即:(1)木工作业;(2)砌筑作业;(3)抹灰作业;(4)石制作;(5)油漆作业;(6)钢筋作业;(7)混凝土作业;(8)、脚手架作业;(9)模板作业;(10)焊接作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12)钣金作业;(13)架线作业;每种作业的承包人都分别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及作业的具体范围。
以木工作业为例,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为:(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lOO%。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lOO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为:(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不少于1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OO%。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木工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一级企业作业分包范围为: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级企业作业分包范围为: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在上述规定中,部分分包作业由于过于简单不分等级,如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务分包合同虽然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要简单,但有一些特殊性的规定也需要注意。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8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表述,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有:(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主要是指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分包范围、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4)质量标准。
其中,有些特殊的约定项目,如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
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5)关于工程承包人义务主要是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义务主要为: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6)劳务报酬计算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固定劳务报酬、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的工时计算及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7)禁止转包或再分包,即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除上述合同约定外,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一般还包括如下合同附件: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以及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二、劳务分包合同与转包、分包的区别和联系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
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称为总包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为分包合同。
虽然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也不一致,但合同的标的是有联系的,即分包合同的标的是总包合同的一部分。
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基于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形成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首先,对于全部工程建设任务,总承包人都应当对发包人负责,无论其中某一部分的工程是否由分包人完成;其次,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人仍然是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对交由分包人完成的部分工程,总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再次,分包人虽然不是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但其与总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分包人就与总承包人共同成为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的共同债务人,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即转承包人)。
转包后,转让人即承包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即转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履行行为不承担责任。
转包在理论上称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合同一经转让,转让人即退出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转包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经常发生的违法现象,也是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
分包和转包既有区别,又有相似的地方: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由第三人完成建设工程的部分工作。
区别则主要在于:在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是在分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法律所允许,转包则为法律所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通常认为上述规定是法律关于禁止工程转包或者肢解分包的规定。
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区别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称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所谓肢解发包,就是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导致工程管理上的混乱,不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容易造成建筑工程工期的延长,增加建设成本。
为此,规定禁止肢解分包。
但不等于禁止分包,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总包(包括施工总包)单位有能力井有相应资质承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和清运渣土的,应当由其自行组织施工和清运;若总包单位须将上述某种工程分包的,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亦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必须由总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切实承担总包责任。
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明确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除总包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单位。
但是,若总承包单位出于某方面的考虑,需将上述某种工程分包的,根据合同约定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亦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必须由总包单位统一进行管理,切实承担总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