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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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调查报
告
调查人:马忠利
调查时间: -6-05
调查地点:宁夏银川贺兰县部分乡镇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自八五年以来中国普法宣传已经深入基层,法律开始走进并更近的影响农民的生活,在中国不断与世界扩大交流的今天,农民的法律意识状态如何呢?她们的权利意识、法律保护意识和民主意识状况如何呢?对此,我在6月对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宝山镇、等地的部分居民就各种法律问题进行社会调查。
一、对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调查
1.调查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目的和意义
经过对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了解现今中国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经过了解进而加强和增进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扫除法盲。经过普法工作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进行,使得法律知识在普及,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在提高,进而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对法律保持正确的态度,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2.调查地和调查对象的选择
调查对象是宝山镇等地的村民和干部。所被调查的的人群中无文盲人员,文化程度在小学到大专之间,年龄在18岁到60岁之间。因此她们都具备理解和回答问题的能力。
3.调查程序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的是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因为被调查对象人数较多,因此采用的是以问卷调查为主,访问调查为辅的调查方法。
二、社会调查的结果与分析
1.调查问卷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问卷主要是面向农民发放的。在内容上主要分为七部分,分别是:法律知识及获得途径部分;法律理
念部分;对法律功能的认识部分;对法律实施的评价部分;对法律的信任程度部分;纠纷解决途径部分;对村委会的认识和评价部分。为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被调查者的思想和观点,我们在设计问卷时充分考虑到被调查者的文化水平的参差不齐,尽量做到文字的浅显易懂,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80份,,因为采用了当场收回式,因此80份问卷全部收回。
2.访谈的基本情况
有些问题的设计旨在确定被调查农民的初步的法律知识水平及她们获得这些知识的途径,从而得出国家进行普法宣传所起到的效果,而且有助于找出能够更好的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方法。经过对比不同文化程度的农民的测试结果,来观察知识水平是否对于农民接受法律意识有促进作用。有几个题的设计就从不同的角度来测试农民的法律理念。经过对比能够发现,各个阶层的居民较之从前的法律意识有一定的提高,但总体来讲还是比较落后的,特别表现为教育程度的差异导致法律知识掌握程度的差异。
2.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现及成因分析。
由于法律意识具有复杂、多样的内涵和外延,要想准确把握公民的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其特征,是比较困难的。
这里只对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总体特征,作一些大致评估与分析。
(1)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交织
中国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在传统的法律意识里,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若干传统观念相交织的状况,特别是存在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公民仍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她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甚至给“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的武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存在,给某些公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律观念的动摇成为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2)积极态度与消极态度并存
由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中国居于统治地位,因此,中国公民对现行法律的态度总体上还是积极的。在对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