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
1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简本)

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湖北中企安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2012年11月目录第一章审核准备 (1)1.1取得领导的支持 (1)1.2组建清洁生产审核机构 (1)1.3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 (1)1.4宣传和教育 (1)第二章预审核 (2)2.1企业概况 (2)2.1.1 企业简介 (2)2.1.2 企业位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主要产品及技术经济指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产品种类及工艺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 产品产量及产值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 原辅材料消耗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2.6 主要耗能设备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2.7 能源利用状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2.7.1 近三年能源资源消耗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

附件1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推进清洁生产,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指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在企业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方案及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审查的过程。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后,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实现情况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企业,其他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全部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工作,并列出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清单;(二)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已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能源使用情况和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
以上应选取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前12个月内的数据。
(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要求,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和工艺设备,或者虽有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设备,但已列明并提出调整改造计划;(四)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向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三)清洁生产审核前企业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或者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数据,监测数据选取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前12个月内的数据。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技术规范

重庆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规范(试行)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工业各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编制。
畜禽养殖业以及服务业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编制可参照本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HJ 469—2009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制定技术导则《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 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08] 60号)《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 54 号)《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 2011] 148号)《企业清洁生产审计手册》(国家环境保护局编)《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简本)》(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渝府发[ 2011] 102 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环发[ 2006] 45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渝环发[ 2008] 38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清洁生产审核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3.2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通常采用三种方法,即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排放系数法。
3.2.1 实测法指通过实地测量排污单位排放废气、废水(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出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其中某污染物的绝对排放量。
清洁生产审核指南

清洁生产审核指南清洁生产审核指南武汉市清洁生产中心郭学荣20113>.1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第一篇清洁生产概述一. 清洁生产的涵义;二. 清洁生产的产生和发展;三. 实施清洁生产的目标和意义;四. 实施清洁生产的途径和工具;一. 清洁生产的涵义UNPE(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6)定义为: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创造性思想,该思想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地运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提高生态效率和减少人类及环境的风险。
——对生产过程,要求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削减所有废弃物的数量和毒性;——对产品,要求减少从原材料获取到产品最终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对服务,要求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定义为: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清洁生产”定义的解读思想本质:创新性的环境战略;核心要素:源削减、污染预防;实施对象:生产过程、产品、服务;运用要求:对生产过程—节能、降耗、减量、降毒、替代、淘汰;(全过程)对产品—防治整个生命周期可能产生的危害;(全周期)对服务—将一切可能产生的危害,纳入环境保护范畴;(全范围)工作宗旨:环保设计、节约、替代、再利用;过程控制;提高生态效率,减少环境风险。
基本特征:预防性、系统性、实用性。
创新:与企业成本控制有机结合的环境风险防治模式。
二. 清洁生产的产生和发展1. 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二战以后,由于发达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忽视对工业污染的防治,致使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公害事件不断发生。
典型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病事件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是1952年12月5日-9日发生在伦敦的一次严重大气污染事件。
宝马评估意见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东北部的沈海工业区内,是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和宝马荷兰控股共同投资成立的合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5亿欧元,各拥有50%的股份。
公司主要从事BMW品牌汽车的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
生产销售宝马轿车及其零部件和配件,并就其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公司产品为BMW3系和新5系的乘用轿车,年生产能力为41000辆,主要在国内销售。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在2009年提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于2009年11月启动至2010年5月历时7个月完成了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按照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的要求,辽宁省清洁生产指导中心于 2010年12月29日在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了该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评估会议,与会评估专家组及相关人员在前期阅卷的基础上,听取了企业和咨询单位的汇报,考察了企业现场,审查了相关资料。
依据《辽宁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辽环发[2006]78号)的要求,经与会专家认真讨论,形成如下评估意见:企业领导对清洁生产工作重视,对企业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状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形成的企业污染源清单翔实。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反映的物料平衡与企业实际生产过程,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相一致。
提出了清洁生产方案,清洁生产审核档案健全。
报告编写符合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的要求。
本轮清洁生产审核经筛选共提出方案29项,其中无/低费方案24项,中高费方案5项。
已实施方案26项,其中无/低费方案23项,中高费方案3项。
公司共投资218万元,创造经济效益140余万元;降低污泥产生量30%,降低漆渣固废产生量20%,单车能耗下降5%,减少有机废气产生20%以上,节约用电3%,节约用水1万吨,降低物料消耗成本50多万元。
建议:1、根据《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HJT293-2006)逐项对比分析本项目所能达到的清洁生产水平。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环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当前,全国污染减排任务十分艰巨。
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通过清洁生产核算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总量减排量的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明确环保部门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清洁生产审核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督促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效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是环保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监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通称“双超”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通称“双有”企业,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见附件一)及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1号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要求公布重点企业名单,督促企业按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完成。
山东省环保厅关于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环保厅关于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鲁环函[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保厅关于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09〕14号)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附件1)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保部门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评估、验收,是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重要环节。
通过组织评估、验收,一是帮助企业明确产排污各环节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持续做好清洁生产,通过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有效的推动生产全过程的污染物减排,真正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二是科学、客观地评估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规范审核行为,不断提升我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要认真履行职责。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和环保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有关规定,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能,认真履行好职责,指导、督促辖区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减排中的重要作用。
三、严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应具备《指南》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指南》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区(县)环保局预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材料报市环保局进行初审合格后,由市局将企业材料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件2)一并报省局。
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规

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l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 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 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 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 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 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 致癌、致畸等物质。
路漫漫其悠远
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规
实施清洁生产的激励性政策
l 1.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
l 2.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以及实施清 洁生产重点技术 改造项目和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有关技术进步专项 资金的扶持范围。
l 3. 国家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实施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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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规
如何促进实施清洁生产
l 14.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 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洁 生产宣传和培训;新闻出版、文化系统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l 15.各级政府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 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并宣传、鼓励公众购买。 (第十六条)
8. 县以上政府合理规划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资源高效 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 第九条 )
9. 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 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提供清洁生产技术、政策支持。 ( 第十条 )
10.国家经贸委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 环保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行业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 实施清洁生产。 ( 第十一条 )
关于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0]231号各市环保局及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委、环保部下发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8]60号)等文件,进一步规范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经济建设中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作用,现将清洁生产审核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审核报告编写要求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单”的企业必须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可全公司进行,也可以分公司进行,但审核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应已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2、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程序执行国标《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制定技术导则》(HJ469-2009)附录C《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表》内容。
3、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要如实报告以下内容:(1)污染物产生部位和排放。
以基准年为准、明确各类污染物的产生部位和排放量,要按照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的各个环节,通过监测查清污染物产生的部位和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
杜绝以环评报告、可研或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内容代替现状分析;(2)查明产生污染物的原因和种类。
针对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原辅材料及能源、技术工艺、设备、过程控制、产品、污染物、管理、员工素质等各个环节深入分析污染产生原因,找出企业存在的问题;(3)全面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
水平评价要对照国家清洁生产行业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没有以上标准、指标依据的可采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类比的办法进行,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析,从而找出进行清洁生产的潜力;(4)提出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目标。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 54号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
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
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 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 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 定的奖励。
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 规
路漫漫其悠远
2024/2/8
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 2003年1月1日施行)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2004年8月)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环保部 环发〔2005〕151号) [2005]
3. 产品和包装的设计应当考虑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 影响;优先选择无害、易于降解或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合理 包装。(第二十条)
4. 机电产品应在产品的主体结构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第二十一条)
5. 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饲料添加剂,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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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技 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名录。 ( 第十二条 )
12.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节能、节水和废物再生利用的环 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制定相应的标准。 ( 第十三条 )
13. 县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 推广工作。 ( 第十四条 )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 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国家推行清洁生产的有关政策

国家推行清洁生产的有关政策文件2003年以来,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部分重要规定:(1)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推行清洁生产纳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文);(3)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若干意见》(环发[2003]60号文);(4)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2004年8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5)2005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文),这标志着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被纳入了全国环境管理工作范围,带动了清洁生产各项工作的全面推进。
(6)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的要求,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7)2007年6月3日,国务院下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并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扩大到“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8)2008年7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文)中提出,各地可根据污染减排工作的需要,将国家、省级环保部门确定的污染减排重点污染源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该文件还明确了环保部门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同时也给出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实施指南,是环保部门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省、市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都应按照文件的要求逐条贯彻落实;(9) 2010年4月22日,环保部下发《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此文件是推动清洁生产审核最严厉的文件,其保障措施重点包括:通知第六条:完善促进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应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作为《名录》所列行业的重点企业申请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前提条件,作为申请各级环保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等各方面环保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作为审批进口固体废物、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和新化学物质登记的重要参考条件。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汇总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甘肃省格瑞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前言清洁生产是一种全新的环境保护理念,是从全世界范围内从单纯依靠末端治理逐步向主动预防过程控制的战略转变,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对策演变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其核心是突破过去以末端治理为主的环境保护对策的局限,改变以往被动滞后的污染控制手段,将污染预防原则应用于生产全过程,通过不断改善管理和技术进步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从源头上降低生产和服务对人类及环境的危害程度。
它借助于各种相关力量和技术,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采取“预防”措施,将生产技术、生产过程、经营管理及产品等方面与物流、能量、信息等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并且优化运行方式,从而实现最小的环境影响、最小的资源能源使用、最佳的管理模式以及最优化的经济增长水平。
清洁生产审核作为推行清洁生产最主要和最具操作性的方法,通过一整套系统而科学的程序,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评估,从而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通过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废弃物的产生,以增加生态效率和降低环境风险。
2009年4月23日,我公司接甘肃省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甘环科发[2008]14号《关于公布甘肃省2008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将我公司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要求我公司在一年内委托咨询机构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按要求实施节能减排措施。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发(2008)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精神,公司积极与当地环保局联体系,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开展各项工作:2008年10月,成立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小组;2009年4月30日: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上报甘州区环保局;2009年5月22日:在《张掖日报》上进行了公示;2009年10月18日:与兰州朗德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2008年11月开始:协助工委托单位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资料编制工作。
【实用文档】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pdf

附件1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推进清洁生产,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指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在企业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方案及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审查的过程。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后,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实现情况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企业,其他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全部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工作,并列出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清单;(二)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已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能源使用情况和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
以上应选取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前12个月内的数据。
(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要求,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和工艺设备,或者虽有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设备,但已列明并提出调整改造计划;(四)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向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三)清洁生产审核前企业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或者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数据,监测数据选取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前12个月内的数据。
清洁生产文件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100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环境保护部)
《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若干意见》(环发【2003】60号)
《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新环控发[2008]334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环控发〔2008〕33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以下简称通知)是指导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对现有环境保护制度的补充,各级环保部门应担负起法律和国家赋予的职责,为进一步推动我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现予转发,并结合我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通知如下:一、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要结合自治区节能减排、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源调查工作,建立地州市重点企业污染源动态档案,要切实履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定职责,制定辖区内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分年度实施工作计划,力争五年内,完成全区重点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各地州市环保局初选上报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和数量,要充分满足当地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和指标的要求,并将国家、自治区环保部门确定的污染减排重点污染源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
要围绕石油、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建材、化工、轻工等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加快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国家、自治区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重点污染企业和各地州市环保部门限期治理企业应同时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要通过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评估、验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其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应作为核的排污减排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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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当前,全国污染减排任务十分艰巨。
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通过清洁生产核算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总量减排量的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明确环保部门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清洁生产审核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督促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效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是环保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监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通称“双超”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通称“双有”企业,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见附件一及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1号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要求公布重点企业名单,督促企业按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完成。
各地公布的重点企业名单和数量,要充分满足当地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和指标的要求。
地方环保部门应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考核体系,积极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开展。
“十一五”期间,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围绕火电、钢铁、有色、电镀、造纸、建材、石化、化工、制药、食品、酿造、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和“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加快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各地也可以根据污染减排工作的需要,将国家、省级环保部门确定的污染减排重点污染源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
二、抓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我部监督和管理全国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将逐步建立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公报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见附件二)的要求,开展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并以此作为核算清洁生产形成的COD、SO2减排量各项参数的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本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的情况报送我部。
三、加强清洁生产审核与现有环境管理制度的结合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清洁生产审核与现有环境管理制度的结合。
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考虑清洁生产的相关要求;限期治理企业应同时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其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应作为核准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污量的依据。
未能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要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保完成减排任务。
四、规范管理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提高审核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应按照机构申请、专家评审、省级环保部门推荐、对外公示的程序确定。
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进行定期评审,表彰优秀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
评审内容可包括咨询机构履行合同情况,在清洁生产审核各阶段所起的作用,根据物料、水平衡和能量平衡发现企业清洁生产潜力,独立提出清洁生产方案的能力及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评估。
发现咨询机构不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或者技术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在两年内不得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五、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奖惩措施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其清洁生产审核费用、实施清洁生产方案费用优先享受地方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技改资金、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和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
对公布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视情况由省级环保部门在地方主要媒体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并依法进行处罚。
我部将组织对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督导和抽查。
对未按要求公布重点企业名单,不能及时组织实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不能按时上报本辖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总结以及下一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的地方环保部门,将予以通报。
附件:1.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2.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二○○八年七月一日主题词:环保清洁生产审核通知附件一: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序号物质名称物质来源1 精(蒸)馏残渣炼焦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有机化工及其他非特定来源2 感光材料废物印刷、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电子元件制造3 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在金属羰基化合物生产以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羰基化合物成分的废物、精细化工产品生产—金属有机化合物的合成4 有机磷化合物废物有机化工行业5 含醚废物有机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醚类残液、反应残余物、废水处理污泥及过滤渣6 废矿物油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精炼石油产品的制造、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及其他非特定来源7 废乳化液从工业生产、金属切削、机械加工、设备清洗、皮革、纺织印染、农药乳化等过程产生的混合物8 废酸无机化工、钢的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性洗液、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子元件制造9 废碱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纸浆制造及其他非特定来源10 废催化剂石油炼制、化工生产、制药过程11 石棉废物石棉采选、水泥及石膏制品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12 含有机卤化物废物有机化工、无机化工13 农药废物杀虫、杀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物调节剂的生产14 多溴二苯醚(PBDE)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及其他非特定来源多溴联苯(PBB)废物附件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重点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确保取得清洁生产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也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
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开展的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各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机构的评估、验收能力进行考核。
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第五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报告。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4.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评估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评估申请(企业需在上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提交评估申请);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
省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过程1.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
2.召开评估会议,企业主管领导介绍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初步成果、无/低费方案实施情况、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及计划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主要人员介绍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主要内容等。
3.资料查询及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为无/低费和已实施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问询,查看工艺流程、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等。
4.专家质询,针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
5.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报告书质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并形成评估意见。
第九条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标准和内容: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全员参与,进行了系统的清洁生产培训。
2.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方法合理。
3.审核重点的选择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不存在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
4.提交了完整、详实、质量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产排污现状,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不存在物料平衡、水平衡、能源平衡、污染因子平衡和数据等方面的错误。
5.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落实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6.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科学、合理、有效,通过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预期效果能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能够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7.企业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第十条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