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抗旱预案的通知(2014)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10.18•【字号】宿政办发〔2007〕164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第八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第三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报项目建议书,明确拟采用的代建方式,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四章代建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七条项目代建费由项目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向代建单位拨付代建费。
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额为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70%;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管理和使用权移交项目使用单位一个月内,代建费拨付额为代建费总额的90%;其余代建费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代建项目的奖惩规定第二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对于决算节余或超支的建设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充分发挥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建管分离,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宿政办发〔2013〕24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22日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执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市财政局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或负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市级政府预算体系。
第六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及各预算单位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信息公开。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宿政办发〔2018〕76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4日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集中组织建设,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实现“专业队伍干专业的事,专业人管专业的工作”,结合《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8〕23号)等文件规定及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立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负责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行业管理及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市代建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任及副主任分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代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是指由代建单位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建设单位的制度。
本规定所指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是指经市代建办依据《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目录库管理办法》遴选,并报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具有与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相匹配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过代建工程项目管理、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绩的独立的事业或国有企业法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宿政办发〔2016〕140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人民政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5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宿迁市人民政府奖励(以下简称“市政府奖励”)管理工作,保证奖励功能有效发挥,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奖励是指以市政府名义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较大贡献的集体、个人所实施的奖励。
具体范围包括:(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国家、省要求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二)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三)市委、市政府要求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规定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四)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五)在市政府中心工作、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攻坚中取得突出成绩,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六)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重大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七)其他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省批准我市保留的创建达标项目的表彰活动按原规定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政府奖励的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
第四条建立市政府奖励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市政府奖励事项进行扎口管理。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召集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信访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综治办、市信用办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民卡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民卡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10•【字号】宿政办发〔2014〕183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民卡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民卡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0日宿迁市市民卡工程建设实施意见为加快智慧宿迁建设,为市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管理、民生服务和小额支付服务,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宿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二五”规划》和《智慧宿迁中长期发展规划(2014-2020)》,现就推进市民卡工程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落实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提供“便民、利民、惠民”服务为宗旨,以提高城市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完善为民服务功能为目标,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兼顾各方利益,采用先进成熟的计算机技术和IC卡技术,构筑以政府公共服务和商业电子服务为主要功能的高效多用的市民卡应用信息平台,实现“一卡多用、一卡通用”和“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设计理念,全面提升宿迁市社会信息化水平和为民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标宿迁市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是由市政府授权发放给市民,用于享受政府和社会公共服务、办理个人有关事务、实现小额电子钱包交易支付,可以在全市及周边城市多领域应用的智能型集成电路卡。
到2014年底,全市要建立健全市民卡运行、管理体制和服务机构,基本建成市民卡“一个中心、三个平台”(统一的市民卡中心和统一的应用平台、信息平台、服务平台),首次发放市民卡,实现交通、旅游、医疗健康及水电气缴费等功能;与南京互联互通,实现市民交通出行同城一体化。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宿政办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0日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宿迁认真落实“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的重要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推动“强富美高”新宿迁建设再出发、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
我市地处淮河水系中游尾部、沂沭泗水系下游,境内洪涝灾害易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河湖保护压力大,保障农业现代化任务重。
水利作为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不断提升水安全综合保障能力,为宿迁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建设“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提供支撑和保障。
根据《江苏省“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宿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宿迁市水利局组织编制《宿迁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规划期为2021年至2025年,主要阐明“十四五”时期水利发展思路、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是今后五年全市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依据。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全市各级水利部门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遵循新时期治水思路,紧扣“六增六强”主线,弘扬“三真三实”作风,蹦起来干事业、弹起来守法纪,以河湖长制为统领,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河湖生态保护,强化水利管理,圆满完成了“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宿政办发〔2014〕177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预拨程序第三章一般使用程序第四章紧急使用程序第五章附则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含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足额归集并存入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应当增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意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定期检测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楼梯及扶手、天线、公共照明、消防设施、安防设施、防雷设施、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雨污管网、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对讲门铃、共用落水管、单元门、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18•【字号】宿政办发〔2014〕128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8日宿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产出租的审批和招租第三章租金收入和房产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经批准以出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技术业务用房,下同)原则上不得出租。
不适合办公需要的办公用房出租,应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调整使用功能,再履行审批手续。
闲置房产应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优先调剂行政单位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专科医院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专科医院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13•【字号】宿政办发〔2014〕124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专科医院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专科医院发展规划(2014-2020年)》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3日宿迁市专科医院发展规划(2014-2020年)为促进我市专科医院发展,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根据《宿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医院建设发展现状以及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现状全市共有专科医院26所,占医院总数11.50%,其中二级以上专科医院5所。
26所专科医院中,床位1519张,卫生技术人员1308人,执业(含助理)医师417人,注册护士637人,分别占全市总数的10.03%、5.17%、4.46%和6.28%;2013年全市专科医院诊疗人次70.35万,出院人次4.3万,分别占全市的3.10%和7.48%(见附件1)。
专科医院种类有口腔、妇产、儿童、骨科、肝胆、康复、肛肠、泌尿、眼科、五官、精神病、肿瘤、中医妇科、哮喘病和皮肤等15个专科。
专科医院建设发展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数量多、规模小。
专科医院数量占医院总数为11.50%,全省为10.87%,数量高于全省平均,但是床位数占比为10.03%,全省为13.01%,苏北为11.38%,低于全省和苏北平均水平。
和市内综合医院相比,我市专科医院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占比不到0.01%。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宿政办发〔2011〕144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依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规划核实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向规划部门提供《建筑面积计算清单》。
《建筑面积计算清单》的内容和标准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筑面积计算清单》应由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盖章。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建筑面积、容积率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工程的方案与工程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的一致性把关。
因工程结构、节能等原因确需对工程方案进行调整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凭施工图审查意见或建议向规划部门提出方案调整申请,调整方案经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施工图设计修改或变更。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许可的总平面图及建筑施工图为依据,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内容和要求。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宿政规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1日目录宿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四章特殊房屋的安全管理第五章危险房屋防治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园区和景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各级规划、公安、消防、城管、安监、教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文化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抗震、消防等有关规定,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确保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21•【字号】宿政办发〔2013〕23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21日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三章专项竣工验收第四章竣工验收备案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验管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确认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住宅工程通过了分户验收),法定建设程序符合要求,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完备。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宿政办发〔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7号)要求,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级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根据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省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的要求,各县(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协调办)负责牵头梳理编制本地区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协调办。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且不得超出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范围。
此前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的层级、方式与本次公布的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清单为准。
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当于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济发达镇、小城市不在此次清单编制范围内,按原清单执行。
二、细化统一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明确的市级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有关部门的梳理情况,制定全市统一的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参照市级做法,同步制定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明确的实施要素,下级主管部门要严格保持一致。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宿政办发〔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本办各处室、所属各单位,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现将《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目录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二、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三、学习制度四、文稿办理制度五、财务管理制度六、会务工作制度七、接待工作制度八、督查工作规则九、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十、值班工作制度十一、请示报告办理制度十二、保密工作制度十三、档案管理制度十四、文印管理制度十五、请假制度十六、后勤服务制度十七、慰问工作制度十八、车队管理制度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一)议事范围1. 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讨论决定办公室党务工作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2. 检查总结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党组有关工作任务。
3. 讨论通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4. 讨论决定办公室及办公室下属单位的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
5. 听取办公室机关党委的工作汇报,并就党委工作作出部署。
6. 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会议制度1.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组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组成员,视议题需要,也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和推荐后备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3. 党组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在讨论议题时,党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4. 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干部,必须符合《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要求。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等三项清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等三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宿政办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等三项清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宿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清单》《宿迁市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密切关注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实施成效,及时提出完善清单的意见建议。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30日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一、机关名称、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照片、简历、分工等;二、工作规则;三、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以及相关征求意见、解读、清理情况;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以及相关政策、解读;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六、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会议、重点工作、人事任免;七、政府立法计划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八、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要点(方案、措施)和年度报告;十、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和工作年度报表;十一、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解密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十二、涉及商业秘密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公开否则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十三、涉及个人隐私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公开否则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十四、行政权力、“不见面”审批(服务)、公共服务等事项清单;十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十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十七、双随机一公开情况;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或者案卷信息;十九、财政预算、决算以及政府债务、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政府信息;二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依据、标准;二十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以及实施情况;二十二、重大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二十三、扶贫、医疗、教育、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二十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以及应对情况;二十五、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二十六、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二十七、市政建设、交通出行、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公共资源、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二十八、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乡村振兴、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二十九、产业、税收、价格与收费、商贸发展、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三十、民政事务、机关事务、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事务、外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三十一、修志、科技、文体、旅游建设等情况;三十二、机构编制、改革等情况;三十三、应当公开的信用信息;三十四、应当公开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三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过程性信息;三十六、应当公开的内部事务信息;三十七、应当公开的政务数据;三十八、应当转化为主动公开的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十九、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其他政府信息;四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宿政办发〔2017〕120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8日宿迁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宿迁市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全面从严”的环境监管执法理念,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推动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执法保障。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法制化水平1.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落实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修复生态环境。
公安、环保等部门要联合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渗坑等方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批先建拒不停止建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拒不停止排污、阻扰环境监管检查等违法犯罪行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15•【字号】宿政办发〔2014〕109号•【施行日期】201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10月2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宿迁市地震应急预案》(宿政办发〔2006〕162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5日宿迁市地震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灾害分级及响应2.1 地震灾害分级2.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2.1.2 重大地震灾害2.1.3 较大地震灾害2.1.4 一般地震灾害2.2 分级响应2.3 先期响应3 组织体系3.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3.1.1 人员组成3.1.2 主要职责3.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3.2.1 人员组成3.2.2 主要职责3.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3.4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3.4.1 人员组成3.4.2 主要职责3.5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3.5.1 人员组成3.5.2 主要职责3.6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4 信息速报4.1 震情速报4.2 灾情速报4.3 社情速报4.4 舆情速报5 应急处置5.1 应急处置主要任务5.2 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或II级响应5.2.1 应急响应启动5.2.2 先期处置5.2.3 应急响应5.2.4 应急结束5.2.5 恢复生产5.3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III级响应5.3.1 应急响应启动5.3.2 指挥协调和处置5.3.3 应急结束5.3.4 恢复生产5.4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5.4.1 应急响应启动5.4.2 指挥协调和处置5.4.3 应急结束6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7 应急保障7.1 资金与物资7.2 救援队伍7.3指挥平台7.4 避难场所7.5 基础设施7.6 宣传、培训与演练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预案解释部门8.3 预案管理8.4 预案修编8.5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体系,依法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领导干部任期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宿办发[2008]98号【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1.17【实施日期】2008.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办法》的通知(宿办发〔2008〕98号2008年11月17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和政务公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有关党内和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以下简称问责评议),是指对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通过召开问责评议专题会议,公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问责评议对象)现场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代表的质询和评议,以对其任期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问责评议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问责评议在市、县(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审计结果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229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2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日宿迁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建设市场运行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单位”),以及上述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交通建设、水利建设、市政建设、农业开发、线路和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的新建、在建工程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加强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资质复查和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地财政部门应准备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对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工资金额短时难以确定的案件,可动用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减灾委员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减灾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2.04.18
•【字号】宿政办发〔2012〕91号
•【施行日期】2012.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减灾委员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市减灾委员会,现将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秦正宝副市长
副主任:刘立新市政府副秘书长
仲林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李民富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市互联网信息办副主任)
蒋卫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何健市经济和信息委副主任
马斯光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单士敏市科技局副局长
王士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单延山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太东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文市环保局副调研员
陈琳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戈亚武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周松林市农委副主任、林业局副局长
张成亮市农委副调研员
叶志才市水利局副局长
周建平市文化广电局副局长
张勇市卫生局副局长
郭训虎市安监局副局长
单东风市统计局副局长
陈慧敏团市委副书记
尹立新市科协副主席
张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蒋翠花市气象局局长助理
陆杰市国动委综合办副主任
陶增明市武警支队副参谋长
高凡龙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葛新平市红十字会秘书长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仲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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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抗旱预案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防汛抗旱【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4]221号【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10【实施日期】2014.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抗旱预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2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抗旱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0月2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宿迁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宿政办发〔2006〕152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0日宿迁市抗旱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预案适用范围2 基本情况2.1 自然地理2.2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2.3 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2.4 旱灾概况2.5 抗旱能力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3.1 指挥机构3.2 职责4 预防及预警4.1 预防4.2 预警5 应急响应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2 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5.3 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5.4 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5.5 Ⅳ级响应(蓝色预警) 5.6 突发水源事件应急响应5.7 响应结束6 后期处置6.1 损失评估6.2 灾民救助6.3 效益评估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应急备用水源保障7.4 应急队伍保障7.5 技术保障7.6 宣传与培训保障8 附则8.1 编制、审查与审批8.2 预案修订8.3 图表编制8.4 预案实施时间1.1 编制目的宿迁市地处淮、沂沭泗流域下游,属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性气候,具有较明显的季风性、过渡性和不稳定性等特征,受近海区季风环流和台风的影响,冷暖空气交汇频繁,历史上洪、涝、旱灾害频发。
为规范全市抗旱工作,促进抗旱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全面提升抗御干旱灾害能力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减轻旱灾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编制宿迁市抗旱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 工作原则本预案编制以“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及时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为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抗旱工作现代化水平;(2)坚持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分部门协作责任制;(3)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4)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5)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等原则;(6)坚持依法抗旱,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
1.3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关于加强城市抗旱工作的意见》、《宿迁市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和2014年计划》、《江苏省宿迁市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水利部淮委《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江苏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等国家与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规划报告等。
1.4 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宿迁市境内抗御干旱工作,涉及内容主要是抗旱的组织指挥、协调、宣传、预防及预警、后期处置及保障措施等。
2.1 自然地理2.1.1 地理、地貌宿迁市地处江苏省西北部,位于东经117°56′至119°10′,北纬33°8′至34°25′之间,南邻淮安,东接连云港,北连徐州,西与安徽省交界,属于陇海经济带、沿海经济带、沿江经济带的交叉辐射区。
下辖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软件服务与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项王故里景区等,全市总面积8555平方公里,其中山丘区1060平方公里,占12.4%;平原圩区5128平方公里,占59.9%;湖泊水面2367平方公里,占27.7%。
宿迁市不同地貌面积统计表宿迁市地处鲁南丘陵与苏北平原过渡带。
境内地形西北高东南低,高低起伏较大,最高点海拔高度71.2m,最低点海拔2.8m。
宿迁市地貌类型为黄泛冲积平原,1855年前黄河侵泗夺淮,挟带的大量泥沙将泗水淤塞,因长期泛滥成灾,形成两岸黄泛冲积平原。
2.1.2 气候气象宿迁市地处我国南北气候过渡地带,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多年平均气温14.4℃,7月最高,平均27.0℃,1月最低,平均0.4℃,极端最高气温41.3℃,极端最低气温-23.4℃。
年日照为2186.0小时,风速2.6m/s,无霜期208天,平均湿度74%。
多年均降雨量915.3毫米,丰水年份达1646.5毫米,枯水年份仅为500.1毫米。
且降雨时空分布不均,6-9月份降雨量约占年降雨量的66.6%,极易形成集中暴雨,春季则多干旱,是个易旱易涝、水旱灾害频繁地区。
多年平均蒸发量为1499.0毫米。
由于境内调蓄设施和能力不足,丰水年大量客水废弃,无法以丰补枯。
干旱年份,本地降雨量少,上游来量亦有限。
2.1.3 流域、水系宿迁市地处沂沭泗流域下游,淮河流域中下游,以古黄河为界,南部为淮河水系,北部为沂沭泗水系。
宿迁市境内有骆马湖、洪泽湖、淮河、中运河、新沂河等众多河湖、堤防,目前全市共有流域性河道9条,在本市境内长379.55千米;区域性河道14条,在本市境内长643.5千米。
从中央到地方几级水利部门均在我市设有管理机构,管理各类堤防、闸站,调度水源、蓄泄洪水。
(1)骆马湖骆马湖是沂沭泗流域的主要湖泊之一,位于宿迁市北部,紧临市区,承泄沂河、南四湖及邳苍地区5.12万平方公里的来水。
设计洪水位25.0米,相应库容15.03亿立方米,校核水位26.0米,相应库容19亿立方米。
(2)洪泽湖洪泽湖是我国第四大淡水湖,既承担淮河流域上中游地区15.8平方公里的洪水调蓄任务,又是苏北地区的主要水源地,正常蓄水位13.0米时,相应水面积2151.9平方公里(其中我市境内1248平方公里),库容41.92亿立方米。
洪泽湖设计灌溉面积1230万亩,实际灌溉面积约800万亩。
(3)淮河淮河全长1000公里,流域面积18.9万平方公里,我市境内从泗洪东卡子至大柳巷船闸,河道长10.5公里,淮北大堤长11.3公里。
(4)中运河中运河既承泄沂、泗洪水,又担负两岸农田灌溉、排涝的任务,是规划中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主要输水线路之一,同时又是苏北地区的黄金水道,我市境内中运河全长112公里,设计行洪流量1000立方米每秒。
(5)新沂河新沂河是骆马湖洪水的主要下泄河道之一,分泄上游地区5.12万平方公里的洪水,并承担嶂山闸到沭阳段2322平方公里的区间汇水,全长146公里,我市境内长77.8公里,两岸堤防长127.3公里,灌溉面积289万亩,排涝面积56万亩。
(6)淮沭河淮沭河全长97.6公里,设计行洪能力3000立方米每秒,我市境内长31.8公里。
在淮沂洪水不遭遇时,设计分淮入沂流量3000立方米每秒。
(7)怀洪新河怀洪新河全长126公里,流域面积12024平方公里,我市境内长26.13公里,设计行洪流量4710立方米每秒,相应峰山镇水位16.76米,双沟引河进口水位16.12米。
(8)新濉河新濉河全长173.4公里,流域面积2972平方公里,我市境内长19.0公里,河底高程10.0米,泗洪站警戒水位15.66米,保证水位17.06米。
(9)老濉河老濉河全长50.36公里,流域面积626平方公里,我市境内29.15公里,泗洪站保证水位16.86米。
(10)新汴河新汴河全长127.1公里,流域面积6640平方公里,我市境内长18.65公里,保证水位16.36米。
(11)徐洪河徐洪河是贯通三湖(洪泽湖、骆马湖、微山湖)、联通三条水系(淮河、沂河、泗水)的多功能河道,全长118.16公里,流域面积1551平方公里,我市境内长55.5公里。
(12)古黄河古黄河流经我市宿城区、市洋河新区、泗阳县等地,河道全长113.6公里,流域面积290.6平方公里。
(13)沭新河沭新河全长30公里,流域面积115平方公里,承担着向连云港送清水的重要任务。
2.2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宿迁市是江苏省发展最快的城市,也是苏北中心城市。
至2012年底,全市总面积855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571平方公里,总人口560.26万,全市共104个乡(镇)、4 个街道办事处,其中建制镇75个,村委会965个、居委会477个。
宿迁市是江苏省经济总量最小的一个市,自1996年建市以后,社会经济已取得长足进步。
2013年,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宿迁经济社会继续保持跨越攀升的良好态势。
全市小康建设25项指标中有21项达标,沭阳、宿豫有望率先通过小康考核验收。
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706.28亿元,增长12.5%;财政总收入381.94亿元,增长14.6%;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85.12亿元,增长17.1%,税收占比位居苏北第一、全省第二;固定资产投资1290.75亿元,贷款余额1281.5亿元,均实现三年翻番目标;全市14项经济指标增速位居全省前三,其中10项指标增速位居全省首位。
宿迁交通十分便利,自古便有“北望齐鲁、南接江淮,居两水(黄河、长江)中道、扼二京(南京、北京)咽喉”之称。
京杭大运河纵贯南北,京沪、宁宿徐、徐宿淮盐高速、宿新高速建成通车,新长铁路、205国道穿境而过,宿淮铁路、省道344加快推进。
西距徐州观音国际机场60公里,北离连云港白塔埠机场100公里,东到淮安涟水机场130公里。
2.3 水资源开发利用概况宿迁市水资源总量相对较丰富,多年平均年降水量915.3mm,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3.189亿m3,过境水资源量较大,其中地表水资源量13.988亿m3,地下水资源量11.092亿m3,重复计算量1.891亿m3。
全市多年平均供水量为33.608亿m3,其中地表水供水量31.241亿m3,地下水供水量2.367亿m3。
在地表水供水量中,蓄水工程供水3.387亿m3,引水工程供水14.340亿m3,提水工程供水13.514亿m3。
全市多年平均用水量32.417亿m3,其中取用地表水30.092亿m3,取用地下水2.325亿m3。
在全市各类用水量中农田灌溉用水24.99亿m3,工业用水5.073亿m3,城镇生活用水(包括公共设施和流动人口用水)1.175亿m3,农村生活用水1.179亿m3。
宿迁市地下水开采量不大,全市多年平均开采量2.325亿m3。
2.4 旱灾概况宿迁地处淮、沂沭泗诸水下游,特定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决定是干旱灾害多发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