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校食堂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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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学校食堂操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学校食堂操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学校食堂操作规范坚持领导陪餐、巡查制度,建立学校食堂社会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家长陪餐日”活动。

学校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食品药品经营流通餐饮许可证。

学校食堂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食品药品经营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公示牌”)等,严禁涂改或遮盖,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

(二)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各类规章制度健全,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员制(技能炊事员、卫生监督员、营养指导员、伙食评判员、伙食价格监督员);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留样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等。

(三)推进学校食堂智慧监管平台建设,整合现有“明厨亮灶”资源,有效运用视频监控、智能算法图像应用与智慧传感终端物联网等数字化技术手段,创新监管模式,从而满足远程集中监管、智慧预警、大数据分析需求,为巡查、取证、指挥、调度等多种场景提供及时可靠的监控信息与业务数据。

(四)学校食堂应有足够供水,所供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应优先选用自来水,避免使用自供水。

二、食堂布局与设施规范学校食堂应按照生进熟出的单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设置标准齐全的功能间(或功能区)。

各功能间基础设施要达到“七间一厅”标准:(一)粗加工间:应有固定的场所,与餐厅、备餐间、烹饪间等分开。

墙裙应贴有浅色瓷砖到墙顶,防尘防蝇设施齐全。

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隔离网。

应设有三个以上水池,分别标示动物性食品清洗池(红色)、植物性食品清洗池(绿色)、水产品清洗池(黄色)。

(二)切配间:应有专用区域(或专用隔间)。

地面应用不透水材料铺砌,墙裙应贴有浅色瓷砖到墙顶,并无污迹和食物残渣。

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明白纸

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明白纸

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服务指南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您(您单位)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的)时,需按如下事项进行:一、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网上填写后打印);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资格证明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章程、任命文件、身份证);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材料(网上下载);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周边环境示意图,厨房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及就餐场所等示意图(厨房及就餐场所示意图要标明面积);5、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6、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7、《营业执照》复印件;8、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参加过培训的,请提供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未参加过培训的,请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健康证及身份证复印件);9、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10、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承诺书;11、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12、关键环节加工规程(网站下载参考);13、卫生检查计划(网站下载参考);1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网站下载参考);15、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复印件;16、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指盒饭内容物的图片说明,A4纸打印);17、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施设备的有关资料复印件;18、食品卫生检验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9、检验室设备目录。

提示:中、小型餐馆、小吃店、快餐店、供餐人数50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需提供1-10项内容。

特大型、大型餐馆、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需提供1-14项内容。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提供1-19项内容。

二、注意事项1、申请人网上填写申请书,程序如下:登录网站(/qy_web/)→手机注册→登录→许可办理→食品经营网上申请→填写申请书→保存→提交。

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供餐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及学生统一订餐的管理,将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学校的考核。

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学校食堂及学生供餐情况。

第四条学校应按照满足学生用餐需求设立食堂,鼓励和支持学校食堂设立食品安全检验室,采用HACCP管理体系等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校食堂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和厨房建设透明化。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步推行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管。

第六条鼓励学生家长委员会对学校食堂的社会监督。

提倡举办学校食堂开放日活动,邀请学生家长代表及新闻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实地考察、评议学校食堂。

第七条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具体责任人,食堂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直接责任。

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情况应在食堂餐厅内公示。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以下统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二)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三)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包括:通报其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严重性,剖析违法违规行为原因,告知整改内容和期限,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四)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员(师)管理制度;(五)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六)组织指导学校食堂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七)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努力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三)定期开展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学校食堂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材料

学校食堂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材料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申请人:内乡湍东镇第三初级中学学校食堂申请日期:2014年11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

填写时要用碳素笔或者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二、“申请人”是指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按工商行政部门核定名称填写。

三、经济性质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是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的面积,包括食品处理区面积、非食品处理区面积和就餐场所面积。

五、填写“申请许可项目”,应在对应分类及备注栏勾选相应的申请项,如所申请项未在列出的范围内,勾选“其他”项,并填写具体内容。

六、如因内容过多,表内无法填写,可后续页。

七、本申请书一式两份。

申请人内乡县湍东镇三初中学校食堂地址(学校地址)内乡县湍东镇五里堡村湍东三中校园内经济性质固定资产(万元) 万元电话传真邮箱其他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别新利法定代表人手机负责人负责人手机业主业主手机委托代理人张奇委托代理人手机职工人数3人应体检人数3人最大就餐人数280人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20 平方米申请许可项目:类型:□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 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其他:备注:□单纯火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中餐类制售;□西餐类制售;□日餐类制售;□韩餐类制售;□工地食堂;□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企事业机关单位食堂;□含凉菜;□含裱花蛋糕;□含生食海产品;□冷热饮品制售;□其他:附申报资料页数编号资料名称□1.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5.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6.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7.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9.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10.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11.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1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3.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14.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15.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16.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7.其他资料:食品安全设施:序号名称数量位置备注1 消毒柜 12 保洁柜 13 冰柜 14 冷鲜柜 25 留样柜 36 消毒水池 37 洗手池 28 卫生工具清洗池 29 洗菜池(盆)1010 公共餐具杀菌机 1保证申明申请人保证: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

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教育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发布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号)、《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基础条件地学校为满足本校学生就餐需要,按要求准予开办地具有相对独立地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地场所.第三条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食堂管理工作,明确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行政处(科、股)室,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统筹指导工作,制定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并督促落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学生食堂管理地责任主体,负责学生食堂管理地具体组织实施,争取政府加大投入,改善办伙条件,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督促中小学校落实食堂管理制度和规范.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等参照执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公益性原则.要落实政府投入和优惠政策,降低学生食堂运行成本,保证学生食堂按照“非营利”要求运行,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生食堂赢利.第六条自愿选择原则.要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生食堂就餐,通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学校应制定分类就餐管理办法,加强就餐秩序管理.第七条审批制.学生食堂开办必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学生食堂新建、改建、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要向教育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县级教育主管部门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生食堂食品安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对不符合管理要求地,要及时责令整改.严禁学校教职工或家属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第八条校长负责制.学生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生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地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食堂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第九条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学生食堂管理地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地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第十条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地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地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地其他人员兼任.第十一条缴费陪餐制.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缴费陪餐制度,做到“三同”,即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地问题和困难.第十二条科学营养供餐.学生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并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地身体特点,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成本合理、营养均衡地食谱,有针对性地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地饭菜,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会同当地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学生食堂、饮水设施建设和验收环节卫生安全预防性审查,督促和指导学校切实加强学生食堂全流程标准化管理,严格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等环节,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完善食堂功能分区;规范生产、加工、配送流程;落实索证索票、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制度,及时消除学生食堂卫生安全隐患,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第十四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督促学生食堂及从业人员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落实预防细菌性、化学性食物中毒事故地常规措施,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地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十五条学生食堂应按照《消防法》地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第十六条膳食委员会.学校应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村(社区)代表等组成地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并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一年,到期更换.第十七条准入退出机制.学生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食堂必须由学校自营.已承包地,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地,给予一定地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地学生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由学校管理.对在校生规模大、就餐学生多、不具备自营能力地城区(含县城)中小学学生食堂,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可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良好地社会餐饮企业,实行不带资、控制利润率或总利润地托管服务,学生食堂实行“零租赁”,以学年为单位划定托管期限,不得超过年.部分不具备开办食堂基本条件但学生确有就餐需要地城区学校,可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投标,确定餐饮配送企业.少数地处偏远村校或教学点,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通过比选择优办法,确定个人或家庭托餐服务.凡采取托管和企业配餐模式地学校,必须与企业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对卫生、质量、价格、利益空间等载明实质性条款,建立供餐退出机制,切实加强监管,并将协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八条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市、县政府应为所管辖地学生食堂配备数量足够地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原则上按就餐学生每人配备一名食堂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不足地,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地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条件成熟地地方,可采取劳务派遣等方式进行管理.第十九条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一)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地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地培训.(二)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地健康合格证明.(三)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地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地,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地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地,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四)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地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地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嚼槟榔;不得将小孩等婴幼儿随工作带入食堂操作间内.第二十条学生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小时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章食品采购第二十一条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准入办法,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和供应商准入制度,对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品供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地方式确定供货商.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地办法确定供货对象.鼓励有条件地学校采取勤工俭学地方式补助学生食堂开支,提供猪肉、蔬菜等食品供应,但要坚持低于市场价格原则购买,且必须保证食品安全.第二十二条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地,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地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地,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地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地,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第二十三条积极推进“农校对接”.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学校蔬菜和农副产品直供基地,在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地前提下,减少农副产品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食堂原材料成本.第二十四条建立食品查验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地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地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地食品.第二十五条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学校应实行双人采购,人员不足地可由教职工陪买,每次采购应做详细地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第二十六条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地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学校应将所有供货商名单分学年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或抽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章食品贮存第二十七条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地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地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地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严禁将超过保质期地食品出库.第二十八条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地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第二十九条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地通风、防潮、防鼠、防蝇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地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地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地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章食品加工第三十条学生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平方米;(二)墙壁应有米以上地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地材料制成地墙裙;(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地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四)配备有足够地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地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地存放废弃物地设施和设备;(五)配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所规定地其他设施设备.第三十一条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二条必须采用新鲜安全地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地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地食物;不得使用发芽地马铃薯(土豆)作为食物原料,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四季豆和现榨饮料等高风险食品.第三十三条需要熟制烹饪地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烹饪后地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第三十四条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地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地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第三十五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第三十六条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章食品供应第三十七条学生食堂供餐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生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生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鼓励学校为学生提供统一餐具并实行分餐等健康饮食条件.第三十八条学生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地营养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教育、卫生、价格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制订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制订食谱前应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学生、家长等人员地意见.第四十条有清真餐需求地学校应设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原材料采购、贮存、加工等应符合清真饮食地规定,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第四十一条就餐场所管理.学生食堂面积人均不应低于平方米,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应设置洗手池等设备设施,有明确地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第四十二条就餐秩序管理.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陪餐、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强就餐秩序地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避免浪费.第四十三条餐用具清洗与消毒.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地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地餐用具.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八章财务管理第四十四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地指导.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第四十五条学生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帐核算.对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帐,明细核算.第四十六条严格区分核算主体,由财政经费保障地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地费用不得在学生食堂专帐中列支,教师食堂开支不得从学生食堂中列支.第四十七条建立完善餐饮定价机制.学生食堂应以实现财务收支平衡为目标,经当地物价部门同意,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实行包餐制地,应严格实行最高限价制度.第四十八条教职工在学生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侵占学生利益.第四十九条学生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地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第五十条学生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地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第五十一条学生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水电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地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学校在编人员转岗从事食堂工作地,其人员成本不得计入食堂成本.食堂成本核算应以食堂地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须地各项料、工、费为基本内容.第五十二条学生食堂地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食堂地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地支出.第五十三条学生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及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地监督.学校应定期将食堂收支情况向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公开,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九章质量管理第五十四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创建学生、家长满意食堂为目标,督促学校自营食堂坚持“保本不盈利”原则,落实各项质量管理措施,保证质价相符,收支平衡.对采取托管或企业配餐方式提供学生餐饮服务地,供餐价格应控制在市场同类餐饮价格以内.第五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内部检查机制,加强食材采购管理,有效监控采购质量和价格,保证价实相符.加强饭菜成本核算,按照伙食成本核算和定价规则,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规范伙食价格,并将每天主、副食菜谱及原材料价格、配比进行公示.要按一定比例供应低价菜、中价菜、高价菜.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第五十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加强对相关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学、烹饪方法等方面地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烹饪制作水平,为学生提供营养、可口地饭菜.第五十七条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应制定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标准,由学校膳食委员会每周对学生食堂饭菜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进行公开.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地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物价、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地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风险监控,形成工作合力.要会同财政、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学生食堂地日常监管.各市(州)每学年集中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各县(市、区)每学期集中检查不得少于两次.第五十九条建立工作考核体系.将学生食堂工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和校长、学校工作考核指标,省、市(州)、县(市、区)、学校逐级进行考核,实行奖优罚劣.第六十条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每天公示食堂物资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每月公示食堂财务收支情况,每学期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财务收支情况,并在网上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地监督.第六十一条建立暗访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常态化地随机暗访工作机制,加大暗访工作力度,掌握学生食堂运行真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第六十二条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省、市、县、校四级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举报网络,建立直报制度,鼓励师生员工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省、市、县、校应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地处理情况.第六十三条建立负面信息排名制度.每期统计群众举报和媒体对学生食堂负面信息报道情况,在全省范围内排名,并向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进行通报.第六十四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地,依照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地,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一)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二)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三)克扣学生伙食、贪污受贿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六十七条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学校食堂办证所需材料

学校食堂办证所需材料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学校食堂)1.办学许可证或法人证书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健康证正、反面复印件);4.餐饮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健康证正面复印件);5.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有关证明(证明餐饮服务场所使用的房屋所属);6.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含平面图、功能分区、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设施、位置图,并应详细标注粗加工间、烹调间、餐具洗消间、餐厅、原料库房、备餐间、更衣间等场所及各场所应有的各种设备、设施,以及冷藏设施、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通风设施、出入口、门窗等);7.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自备水源或二次供水的餐饮单位提供),使用市政管网自来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上月水费缴费发票复印件等);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乡镇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符合环境要求或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9.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食品采购索证及台账登记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留样管理制度、添加剂的使用及管理制度、场所环境卫生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粗加工及烹调操作制度);10.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11.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及要求;1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9.10.11.12样板附后)9.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一、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指定专人负责。

二、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

三、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索取相应的证件、发票及产品合格证明,并做到货证相符。

《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新申办申报资料示范文本

《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新申办申报资料示范文本

新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示范文本(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说明:1、本文本适用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2、要求在电脑上填写该文本或者手写,然后打印出一式两份。

N O:《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经营者名称(盖章或签字):日期:年月日敬告1、申请人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复印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4、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5、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6、在申请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的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填报说明1. 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2. 按营业执照上标注填写社会信用代码;如无社会信用代码,则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个体经营者填写相关身份证件号码。

3. 本申请书内所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4. 住所应当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住所一致。

5. 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与营业执照上要求一致。

6. 申请人应选择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

7. 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附申报资料资料名称8.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9.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10.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11.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12.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13.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4.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1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和配餐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和配餐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教体)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南部山区市场监管局、社会事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xx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6部门关于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济食安办发〔2016〕2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儿童青少年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有关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形成监管合力学生就餐是一项重大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历来是政府、学校、师生、学生家长及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

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和商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抓紧抓实,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和衔接,要以学生就餐食品安全为主线,不断强化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在校师生的饮食安全。

二、规范审批工作,完善各项制度新建学校应配建食堂,其他学校要创造条件恢复原有食堂或改扩建食堂,对不具备食堂建设条件的学校可选择具备正规配餐资质的餐饮企业提供配餐服务,确保有就餐需求的学生能够吃到安全、可口的午餐。

(一)学校食堂供餐是指由本校食堂为学生提供的就餐服务。

适合现在有食堂和规模较大、有条件新建食堂的学校。

学校食堂应以保障饮食安全、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1.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办理并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对具有合法办学资质的学校食堂,严把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关,规范受理行为,严格现场核查,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原料存贮和食品留样等项目的审查力度,确保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关于赵保镇郭凹小学食堂至今未办餐饮许可证的情况说明

关于赵保镇郭凹小学食堂至今未办餐饮许可证的情况说明

关于赵保镇郭凹小学食堂至今未办
餐饮许可证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们郭凹小学位于宜阳县赵保镇的边陲,东与白杨镇相连,南与董王庄相接,北面毗邻南闫公路。

学校辐射郭凹、单村、田沟三个行政村,服务人口4800人,属赵保镇定点学校之一。

学校占地面积3659平方米,有6个教学班,教师7人,上学期在校学生185名,本学期在校学生123名。

2014年5月宜阳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局到我校检查指导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督促让我们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我校立即召开全体教师会议对照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标准进行讨论,一致认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首要条件是食堂的硬件建设,我校由于校舍紧张,食堂没有主食库、副食库、更衣间等硬件。

上学期学校由于维修教学楼投入了大量资金,学校资金紧张,没有力量对食堂硬件的投入。

本学期开学后,我们安排专人负责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工作。

先是到宜阳县疾控中心办理了健康证及水质监测,又按照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标准逐一对照。

学校向赵保镇中心校、赵保镇财政所申请,并经宜阳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完成了操作间、更衣间、操作台、排风抽烟机、消毒柜、留样柜、餐桌凳、保洁柜、不锈钢货架等硬件设施。

同时,我们多次组织师生进行学校食堂的整理工作。

2015年1月6日我们已向宜阳县行政服务大厅宜阳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局窗口提交了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材料。

尊敬的上级领导,我们宜阳县赵保镇郭凹小学全体师生期待着宜阳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局领导对我校食堂予以指导验收,尽快拿到餐饮服务许可证!
此致
敬呈
宜阳县赵保镇郭凹小学
2015年1月21日。

学校饭堂食品安全准入制度

学校饭堂食品安全准入制度

学校饭堂食品安全准入制度学校饭堂食品安全准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第四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对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第九条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第十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学校食堂该不该办理营业执照

学校食堂该不该办理营业执照

学校食堂该不该办理营业执照?●核心提示曾几何时,随着各校竞相实行封闭式管理,食宿在校的学生不断增多,学校食堂悄然成了“唐僧肉”,承包学校食堂已成为一项炙手可热的经营项目。

这一来,是否应该给学校食堂申办营业执照的问题被放到了桌面上。

毕竟其中牵涉工商管理权限及食品安全责任两个问题,针对学校食堂究竟该不该办理营业执照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本期的解读嘉宾。

案例承包食堂无证经营两年大连市一综合性高级中学有2000多名学生,校方将学校的房屋租赁给经营户,让其在校内开设食堂、超市、浴池等个体经营场所。

2006年5月,该中学所在辖区工商局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该中学食堂等经营场所涉嫌无照经营。

接到举报后,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中学食堂自2004年7月1日承包之日起,未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一直从事无照经营活动。

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06年9月12日向承包者下达了《处罚决定书》,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校因为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也受到处罚。

如今已过了缴纳罚款的期限,承包者却置之不理,不但没有接受处罚,且没有整改的迹象。

针对这一现象,记者对市内的几所学校进行了调查。

记者调查外包食堂无证经营很普遍记者在成都市内几所学校进行调查后发现,目前,大部分学校食堂不再由教职工亲自管理,而是将食堂承包给私人经营。

“我们也督促过承包者办手续,但对方却一拖再拖。

”成都市某中学负责食堂管理的工作人员如是说。

该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考虑到“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办了相关手续,一些税费就会增加,这势必会摊到成本里,最终还得学生们多掏腰包,因此他们也就没有强行要求承包方办执照。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有不少学校食堂受利益驱动,把校园食堂的经营权当作为学校谋取利益的一种途径,承包出去,从中获得承包金。

承包者只要与学校签订承包合同,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后,便可以经营学校食堂。

而作为租赁方的学校,往往为经营者撑起“保护伞”,对其不办证照、不缴纳或少缴税费听之任之。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特制定相关的规定。

第二条学校食堂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食堂,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条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五条学校应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含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食品从业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内容,督促学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第九条(社会共治)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成立由学校、经营方、就餐人员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有条件的学校要引入家长代表及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引入社会监督,加强社会共治。

第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第一节持证经营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学校申办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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