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努力学习,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籍注册是学校对研究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对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
凡经我校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必须根据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学生注册手续,学籍注册每学期一次。
第六条研究生新生必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研究生培养处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暂缓办理入学手续。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七条研究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每个研究生的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合格并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籍 管理实施细则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华水政〔2013〕251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属各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12月27日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研究生处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学校视具体情形提请教育行政、纪检、监察和司法等部门予以查究。
第四条新生入学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复查。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生交费注册实施细则》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以下称学院)书面请假,报研究生院备案。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时间为1学年。
(一)患有疾病短期内能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需要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需休养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三)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四)因家庭或个人其他特殊原因暂无法在校学习,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2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注册后获得学籍。
如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入学申请,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是否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等。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的3个月内,各学院按照研究生院提供的合格录取考生信息对其进行复查。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保证正常的教学与管理秩序,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教育部批准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或者假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未经批准逾期一个月不交学费,不能取得学籍,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对身体条件不便或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哈工大校医院(或其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一年内可以治愈恢复的,最长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离校进行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在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或其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春、秋季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两周内持研究生证和学生卡办理注册手续,夏季学期延续春季学期注册结果。
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和有关要求到研究生院办理入学手续,交纳各项费用。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研究生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研究生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均需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等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研究生应当参加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办发[ ]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1995)4号]及其附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而制订。
第二条制订本细则旨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合格人才的中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四条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前书面向学校请假。
第五条新生中自筹经费生、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入学时必须将户口迁入南京大学;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不迁户口。
第六条凡入学前为南京市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如有特殊原因,经研究生院批准能够在入学时不迁入户口。
入学时户口不迁入学校者,在读期间不得再迁入学校。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各院系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校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复查和体检合格者发给校徽、学生证及相关材料,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委托培养与自筹经费研究生交费注册。
未经准许,逾期半月不缴费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在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下年开学前两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含体格、政治思想等),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1)健康检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2)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逾期15天不报到者;(3)有严重政治问题或经济问题或道德品质败坏者;(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校研〔20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各院(系)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通过入学考试(考核)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必须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的规定日期到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事先应向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
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病假一个月期满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各院(系)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学校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安排,登录学籍学历信息平台为新生进行学籍注册。
研究生入学后,各院(系)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录取资格、录取程序、学生身份、业务和健康等方面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第六条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到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七条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拟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入学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研究生院招生部门审核、校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一)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三)保留入学资格拟返校入学的研究生,在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入学后经复查不合格的。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旨在规范和维护研究生教育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
以下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7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研究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二条研究生入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教务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未按时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修读年限第三条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3年,最短不得少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四条研究生学术不合格的,可延长修业年限,并对其实行学术警告、降级、退学等处理。
第四章学籍异动第五条研究生因故意辍学、半年内不上课、非法打工或申请自愿退学等原因,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
研究生院核实无误后,可予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条研究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业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经研究生院批准,予以休学处理。
第七章学籍管理责任第七条学校教务部门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学籍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研究生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学术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向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应强化信息化手段,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研究生因违反学校规定,在学术研究、考试、学术道德方面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可给予扣除学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奖励评选、学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情况,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并最终解释。
以上就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规范管理,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以及研究生的权益。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本着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院、部、所、中心,下同)请假,经所在培养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请假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请假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对经学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患有疾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居住于学校。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江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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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时间: -6-25 0:00:00 点击数:4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学[ ]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一、入学与注册(一)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通知书上要求提交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到校报到,交纳培养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属学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
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按时交纳培养费,必须办理缓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报到手续。
(二)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分管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而不报到;2.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3.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4.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或隐瞒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5.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推迟入学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6.未按学校规定或约定交纳培养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档案材料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三)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由学校统一发给研究生证、校徽,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研究生证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四)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部主任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推迟入学:1.因故不能在两周内到校报到,经查实确系特殊情况;2.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确因身体原因在一个月内不能到校报到;3.在新生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在一个月内不能痊愈;4.应届毕业生,因某种原因未按期获得毕业证书。
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办发[200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1995)4号]及其附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而制订。
第二条制订本细则旨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合格人才的中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四条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前书面向学校请假。
第五条新生中自筹经费生、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入学时必须将户口迁入南京大学;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不迁户口。
第六条凡入学前为南京市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如有特殊原因,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在入学时不迁入户口。
入学时户口不迁入学校者,在读期间不得再迁入学校。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各院系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校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复查和体检合格者发给校徽、学生证及相关材料,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委托培养与自筹经费研究生交费注册。
未经准许,逾期半月不缴费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在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含体格、政治思想等),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1)健康检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2)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逾期15天不报到者;(3)有严重政治问题或经济问题或道德品质败坏者;(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在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处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两周内既不请假也不报到,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由研究生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或经政审复查核实,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者道德败坏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的健康复查由学校指定医院负责。
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经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者,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
如本人在开学后两周内未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未接到经批准的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而擅自离校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期满并经治疗康复者,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向研究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按照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级相同专业学习。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者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研发[201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新生入学第三条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以及“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新生报到单”内容,到校办妥各项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期限为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研究生新生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等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者,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应当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息。
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学习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修学时间按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二)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三)健康检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四)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五)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六)其它不符合入学资格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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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6月修订)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第21号令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由本人凭学(北京)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综合办公室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正式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必须进行入学体检复查。
入学体检复查由学(北京)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尽快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并在所属院部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研究生必须在交齐该学年应缴费用(研究生培养费及住宿费)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含2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通过学校提供的渠道申请助学贷款或办理其他形式的资助。
纪律与考勤第六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的,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将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旷课2周及2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研究生学籍。
第七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
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及各个必修环节的考试或考查,严格遵守考核纪律。
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有作弊行为者,该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根据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八条研究生要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团结、勤奋、求实、创新),尊敬师长,守纪律,爱公物,讲文明,有礼貌,遵守学术道德,遵守课堂和实验室的有关规定。
对扰乱纪律、破坏公物者,要追究责任,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要填写《学(北京)研究生请假表》;病假需附医生诊断证明。
请假1周以内由导师或辅导员批准并报所在学院(部)备案;请假1周以上由导师和学院(部)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事病假不得超过2周。
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病假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者应到研究生院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请假期满,研究生须及时向有关部门销假。
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时,须提前申请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未经批准者应按时返校。
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或擅自离校的研究生,逾期2周按自动退学处理。
凡出示假证明者,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在学期间(寒暑假除外)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和出国旅游等因私出国事宜。
因私自费出国留学者须向研究生院提出退学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其他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短期因公出国,如参加学术会议、专业技术培训、学术交流或项目合作等须持邀请函或会议通知复印件和《研究生短期因公出国(出境)请假表》到研究生院办理请假手续。
返校后须及时到研究生院销假。
短期因公出国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国家公派或校际合作出国留学时间在6个月以上者,须办理保留学籍相关手续,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按照国家婚姻法有关规定执行。
不提倡研究生在校期间生育,确需在校期间生育的,生育指标及孩子户口等生活问题由研究生本人自行解决。
生育期间,根据本人要求,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十三条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含休学);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硕博连读研究生正常学习年限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含休学)。
不能在正常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的,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期毕业。
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延期毕业申请手续。
在延长期内,不享受助学金和奖学金,住宿问题由学校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解决,无法解决时需自行解决。
不办理延期毕业申请手续者,无法进行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将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按培养方案及有关规定,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和提前申请学位。
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毕业前必须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应修学分。
跨专业录取或以同等学力报考的研究生,需补修部分本科或硕士课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每位研究生均应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应根据本学科及相邻学科的培养方案,由研究生的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会同研究生共同制定。
培养计划应对研究方向、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进度等作出规划。
培养计划要充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积极发挥研究生的特长和创造精神。
在导师指导下,新生应在入学后1个月内完成培养计划的制定,凡未按规定制订培养计划者,将无法记载所学课程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凡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
第十八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考试以百分制计分;考查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通过、不通过”记成绩。
第十九条学生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
无故不按规定时间提交作业或读书报告,或缺课学时超过本课程总学时的1/3(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未达到抽查次数2/3以上的),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凭有关证明,提前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和任课教师申请并办理缓考手续。
未提前申请缓考或申请未准者,须按时参加考核,否则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
第二十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是否可以申请重修或补考,按如下规定执行:(1)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允许重修或补考一次。
(2)学位课与必修课中,若硕士生一学期出现2门以上、博士生1门以上考核不及格者,取消重修或补考资格。
(3)硕士生一学期有2门学位课或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博士生有1门学位课或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可视情况同意其申办重修,但每门课程仅限重修一次。
(4)硕士生一学期有1门学位课考核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若补考仍未合格者,可视情况给予其一次重修机会。
(5)重修或补考课程的学分必须在研究生中期考核或中期筛选之前获得,重修或补考通过者方可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重修或补考通过的课程一律以“60分”记成绩。
第二十一条学校允许研究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在其他高等院校进行部分课程学习,考核合格者,凭有关学校研究生院(部、处)出据的成绩单取得相应学分。
但须经本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院部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重修和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按研究生院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在确保其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与圆满完成学业的前提下,经导师同意,可以按研究生课程进修生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6-8门),辅修课程不得与主修专业的课程重复。
按规定修满课程学分后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被批准者,或学校认为由于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应该休学者,可以休学。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6周的;(2)一学期请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或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3)因其他特殊原因所在院部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休学要办理休学手续。
一般由本人申请(需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导师和所在院部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备案。
院部或研究生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研究生所在院部发给学生休学通知,研究生在接到通知后到研究生院办理休学手续。
除严重疾病或极特殊原因外,研究生休学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二十七条休学时间一般以1学期为单位,累计休学一般不得超过1年。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学期开始4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八条休学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
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
研究生在应征入伍前需办理休学手续,并在研究生院备案。
复员后需办理复学手续和注册。
应征入伍研究生最长学籍以入伍前后的学籍累加计算。
第三十条休学者复学,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院部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经院部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及备案。
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2)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部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转学与转专业第三十一条学校原则上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研究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转专业的,须办理转专业申请手续,获得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审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并遵循以下原则:(1)转专业须在同一一级学科下的相关专业之间,或相关性密切的不同学科专业之间进行,同时,需要考虑不同学科专业之间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以及专业基础要求的关联性;(2)转专业必须在入学后第1学年结束以前申请,过期将不予受理;且研究生在学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3)转专业申请被批准后,须按转入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培养;需更换导师、学院的,须同时办理转导师、转学院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