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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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导读: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构成商标的一些符号或者说是元素是否是自创原创的,所包含的意思与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能具有明显的相似性。

商标显著的话,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因为商标如果和他人的商标相似,那么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

一、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除外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有显著性?

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有显著性?

广义上将商标的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和获得性显著性,商标的最本质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所谓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强弱就是该商标诞生之日起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能力的上强弱,从正面理解似乎有些抽象,从反面来看,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越强,相关公众便越不会将它当做该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型号和图形或者品质、原料、重量等直接特点。

商标之所以有获得显著性,原因在于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并非一成不变的死水,它是流动的,随这个商标的知名度的增长或是衰退,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也随之增长与衰退。

从这意义上说知名度较获得性显著性似乎更能表达其真意。

我们狭义所说的显著性都是指代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即商标诞生之日起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能力的上强弱。

在学理上根据固有显著性的强弱大致将商标分为以下四类:一、臆造性商标简单来说,在臆造商标创造之前从没有这样一个“东西”,这个东西被创造出来唯一的意义就是作为这个商标。

譬如,海尔、柯达在其商标诞生之前,这两个词汇并无任何含义,作为商标后,其作为商标的含义成为了唯一的含义,那么这样的商标可以称之为臆造商标,臆造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最强。

二、任意性商标任意性商标就是在已知的和自己行业无关联性的现有词汇(为了便于表述,仅仅以词汇为代表,实际上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都涉及显著性问题)中任意选择一个作为商标,要素有二,首先这个商标要是要是已知的词汇,其次这个词汇要和商标代表的商品和服务无关。

苹果、小米就是典型的任意性商标。

三、暗示性商标暗示性商标的是通过一定程度的暗示,需要消费者施加一定想象力才能将该商标与商品与服务联系到一块。

如“ThinkPad”其意为“会思考的小本子”乍一看可能会摸不着头脑,细细才能品得滋味。

四、描述性商标对商品或服务质量、原料、功能或重量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譬如在羊毛上的“纯毛”、在果汁上的“苹果”、在哑铃上的“10KG”等,都是对商品或服务的直接表述。

五、通用名称即一类事物的一般称呼或图形,譬如买苹果的用“苹果”或者“苹果图形”以上分类,自上到下是固有显著性不断减弱的过程,一般臆造、任意和暗示性商标都可以注册而描述性商标和通用名称只能通过获得显著性取得注册。

商标的显著部分观察要如何判断

商标的显著部分观察要如何判断

商标的显著部分(要部)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

我国商标实务部门在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时,通常采用所谓“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方法对两商标进行比较,其中的“要部观察”即对商标的显著部分的观察。

那么,对商标的显著部分观察要怎么判断,下面一探究竟。

商标的显著部分(要部)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

要判断一个商标是否近似,首先要看显著部分是否相似,接下来给您介绍几个判断“显著部分”是否相似的要点。

一、确定何为商标的“显著部分”?1、在商标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

商标中元素具有支配地位的特征,主要为在商标中能够明显体现商标整体含义。

2、在商标设计中给个人整体印象较为突出。

二、“显著部分”的读音相似,可以初步判断商标近似。

1、读音近似应当结合文字进行判断,打乱文字排序的相同读音未必能够判断为近似商标。

2、读音近似的判断,尽量结合商标显著部分含义进行。

三、“显著部分”的外观近似,判断商标近似的可能性大。

商标的外观即为商标的表现形式,也是对大众第一印象的“形状性”信息的体现。

商标的外观,实务中常见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排列结构”、“要素组合”、“图形”等。

而在商标显著性部分的外观近似判断中,既要把握商标整体外观,也要以“部分比对”的方式进行判断。

四、区分“显著部分”的含义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点。

商标含义是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区别性标识的主要体现,商标通过不同的外在形式表达其独特含义,从而使消费者易于识别,起到商标的基本区分作用。

无论商标是以图形、文字、臆造词等何种方式进行表现,认为均是其特点“含义”的体现。

综上,商标“显著部分”是判断商标近似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比较商标“显著部分”的读音、外观、含义是一个科学的方法,可以有效迅速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从而更好的认定注册商标侵权行为,运用法律维护自家注册商标的权益。

如何界定商标的显著性-赵志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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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显著性或者显著特征的判断
(二)具有显著特征的正面判断 与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情形的直观性相比,从正面判断显著特征具有明显的抽象性,但
其判断毕竟有相应的方式,实践中也进行了相应的归纳总结。 臆造、任意、暗示和描述性商标与商品的关联度依次增强,其显著性依次降低,但暗
示性商标是固有显著性商标的边界。
(四)最低限度的显著性
商标注册只考虑显著性的有无,而并不要求显著性的强弱。只要具有最低限度的显著 性,即符合商标注册显著性的条件,或者说只有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才能作为商标获得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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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暗示性与描述性商标的区分
暗示性商标与描述性商标既是邻居,又是同有显著性与获得的显著性的重要分界线。 暗示性与描述性商标的基本界限乃是其构成要素对于指定使用商品的特性的描述是否 直接、具体和明显。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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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显著性来源
商标是依靠显著性而获得识别能力的,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规定性。
如何界定商标的显著性
赵志业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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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条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 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 权利相冲突。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美国对于描述性与暗示性的区分隋况实际上更为复杂。例如,联 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归纳了四项标准,即词典含义、联想标准、竞争者需要标准 (Competitors’Need Test)和竞争者使用标准(Competitors’Use Test)。”。美国商标 审查部门适用后三种标准,即联想程度、竞争者需要标准和竞争者使用标准。

商标显著性的审查标准

商标显著性的审查标准

商标法(2014)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传统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及其组合
2、非传统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
商标审查的是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显著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
一是:商标既不能太简单或者太普通,从而不具备任何特点;也不能太复杂,过多的内容掩盖了商标的特征。

二是指商标的文字与图形不能是本商品或者行业中通用或常用的标志。

关于显著性审查: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例如:APPLE指定在鲜水果上,因为APPLE是水果的一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例如六基色指定在电视机上,六基色是彩电的技术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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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商标显著性

如何判断商标显著性

商标注册一般要经过实质审查,那么审查商标显著性,这个是怎么审的呢?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有显著特征,方便识别,同时不能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从整体上理解本条规定,商标的显著性是既包含可识别性,还需要包含与其他商标的区别性,就是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显著性是商标法上一个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

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显著性的判断与定义是有分歧的,具有市场上与主观性的影响因素。

商标的显著性有两种方向,一是固有显著性,二是获得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1、商标有别于非商标标识非商标标识不仅包括与商品生产经营无关的标识即特殊标志,还包括与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非商标标识,如商品的特定名称、企业字号、商务标语等。

2、商标是独立于商品的包装装璜或外观设计的包装装潢是在商品或其包装上加以文字、图案、色彩或其排列组合,旨在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它主要包括商标、商品名称、商品性能、商品形象、商品特征、商品规格、厂名、地名等等。

获得显著性获得显著性是指本来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通过长期作为商标使用而被市场认同为具有区别商品来源和出处的能力或者特性。

商标需要是经过长期而广泛的使用。

但“长期”究竟以多长时间为准,是很难具体界定的。

如果符号本身在外观上欠缺商标的显著性,但经过长期实际,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或者具有公众知名度,那么该符号具有了商标的显著性。

根据商标的相关规定以及商标审查的经验来看,商标显著性的别的注册起来成功率是比较大的,建议是包含了自身可识别性与他人可区别性。

因此,在注册商标时,商标的显著性需要要符合要求,可以让商标主体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并且被公众所知。

以上就是商标显著性浅析,如有其它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知墨墨!。

申请商标注册该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申请商标注册该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申请商标注册该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注册该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此外第11条规定一些标志缺乏显著特征,如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的标志等,这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可见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时,若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性,商标定会遭遇驳回,不予核准注册。

那么进行商标注册该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呢的相关内容就由呱呱知道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申请商标注册该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从法理上而言,商标显著性可细分为固有显著性和经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

其中固有显著性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三维标志、声音等要素具有区分和识别作用,这些要素大致是臆造的、任意的、暗示性的或纯描述。

如“澄之”、“婺美”、“斑励”等都属于臆造性词汇,若用于申请商标,其显著性十分突出,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

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指某些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但是该商标被长期使用于某商品或服务之上,并被广泛宣传,因而商标渐渐具备了相应的显著性,相关公众可以将商标和所标识的商品、服务联系起来,识别该商标。

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商标多为描述性商标,如“六个核桃”商标,“六个核桃”是其标识的核桃牛奶商品的主要原料,并不具备相应的显著性;但是“六个核桃”商标标识的商品远销全国众多县市,市场知名度极高,并且被被河北工商局认定为知名商品,因此“六个核桃”商标可视为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可以被核准为注册商标。

概而言之,若商标名字为臆造性、暗示性等词汇,商标具备较高的固有显著性,可成功申请为注册商标概率颇高;若商标原有显著性很弱,但是商标已经被持续的使用宣传,具备了相应的知名度,此商标可视为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亦可以申请为注册商标。

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憨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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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
2016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为一名男生的咳嗽声想要申请声音商标,但是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男人咳嗽声)使用在第42类云计算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予以驳回。

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的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其中,“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指的就是商标的显著性,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能够建立起该标志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联系。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注册的核心要件,正因为如此,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独特性不等于显著性
一般而言,具有显著性的商标通常也是独特的,但设计独特的标识却未必都能构成商标,因为商标的显著性不但要求独特,还要起到启示消费者这是商标并引导知其来源的作用。

而实践中的部分商业标识,独特性有余而显著性不足。

商标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包含两层含义:
一、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某种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
二、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

由于商标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并表明商品来源,因此当一个商业标识甚至让消费者都不能意识到是商标时,自然不符合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

遵循同样的逻辑,人们倾向于将商品标签或者外包装上看到的具有显著性的标识默认成商标。

商标具有显著性是什么与如何判断

商标具有显著性是什么与如何判断
什么是商标显著性
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
商标显著性的划分
(1)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自创无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的,则属于强商标,例如使用在“冰箱”上的“海尔”商标、使用在“彩色胶卷”上的“柯达KODAK”。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其符号要素的内容上,还体现在符号要素的表现形式上。以文字商标为例,其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字词组合上,还体现在其表现形式上即含有一定设计成份的字体或者组合形式,如特殊字体、手写体(含签名)等。一般而言,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性越大。
在实践中,常常会产生这样的误解。认为竞争者没有使用的词汇往往具有显著性.而竞争企业频频使用的词则不可能具有显著性。但实际情形却并非如此。首先,竞争者并未使用某一词汇的事实并不影响该词汇的描述或显著属性。竞争企业并未使用某一词汇的事实只与判断该词是否属于通用名称相关。但对于固有显著性的判断则不产生任何影响。其次,竞争企业也在使用某个词的事实并不足以推翻其显著性。
显著性存在一个程度问题,凡是达到最低限度之显著性要求即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事实上商标显著性的程度往往远远超过这一标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某一标志不存在明显的瑕疵,显著性是可以推定的。在实践中,“商标显著性判断的一般采用反证法,即排除某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从立法上看,各国商标法有关显著性规定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禁止性条款,即直接将那些不合格的标志排除在商标保护之外。就学术研究而言,“显著性商标之构成,既不易由正面予以明确界定,则由反面加以剖析,将更有助于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要件之认定。”显著性是动态的、可变的,本来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可能会因为长久的使用而具备了显著性,反之,一个本来具备显著性的标记也会由于使用不当丧失显著性。这就涉及到获得显著性问题。

论商标显著性的判定标准

论商标显著性的判定标准

论商标显著性的判定标准作者:周莉来源:《大东方》2019年第01期摘 ;要:商标显著性的认定在商标法律制度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但我国立法对判定商标显著性的规定太过于原则化,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商标显著性又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两者是相互排斥的关系,故两者的判定标准自是不同。

笔者认为,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可以适用“同行业竞争者必需”标准,对固有显著性的审查宜采用整体认定的方法;商标的获得显著性,应借鉴域外国家的先进立法及司法实践,从相关消费者的认知情况、该标志在商品或服务实际使用的时间长短和知名度的情况、结合商品或服务本身特点、结合商品或服务广告宣传、结合相关行业或组织认可和保护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关键词:固有显著性获得显著性认定标准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标示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属性。

判定商标显著性既是商标立法实施的前提,也是商标纠纷裁决的基础,理应被清晰厘定。

一、我国商标显著性的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9条、第11条、《商标审查以及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对显著性进行了规定1,纵观这些规定,我国对商标显著性的判定标准的规定太过于原则化,不利于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司法裁判,为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境遇,理应确定可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根据一般理论,商标的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因商标的获得显著性是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之后才具有的,故笔者认为获得显著性和固有显著性的判定标准也是彼此独立,以下笔者将分别论述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的判定标准。

二、商标固有显著性(一)商标固有显著性的规则所谓固有显著性,是指一个标志由于正确选用而具有能标识产品或服务出处并区别于他人产品或服务的属性。

由于法律无法从正面对商标显著性作出规定,因此各国商标法的规定均从反面列举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凡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被认为具备固有显著性,允许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商标缺乏显著性被驳回?显著性到底在哪里找!

商标缺乏显著性被驳回?显著性到底在哪里找!

商标缺乏显著性被驳回?显著性到底在哪⾥找!商标被驳回时,申请者会发现驳回原因除了相同或近似以外,还有另⼀个原因就是商标缺乏显著性,造成群众混淆,到底怎样取名商标才具备显著性呢?(1)避开⾏业的通⽤名称或描述性商标我国《商标法》第⼗⼀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产品的通⽤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必须注意的是,⾏业不⼀样,其通⽤名词和描述性的词语也各有不同,因⽽,在⼀些状况下也许同⼀商标在A类注册是不具备显著性的可是在B类却具备显著性。

这些状况必须申请者依照⾃个想要申请的商标类别(或是所在的⾏业)做好判定。

(2)不可以暗⽰产品特性指对其使⽤产品的性质或是质量具备影响或是暗⽰作⽤的商标。

⽐如⽤在洗发⽔上的“飘柔”(差别于直接描述型的词汇“柔顺”),⾹皂上的“舒肤佳”(差别于“舒服”)。

(3)与产品和服务不相⼲的名字具备显著性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是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产品或是服务不相⼲。

⽐如⽤在电脑上的“苹果”商标;⽤在汽车上的“壁虎”商标;⽤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

(4)没有含义的词具备显著性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是字母组合⾃⾝在词典上毫⽆含义,是⾃个独创的。

⽐如,微信、微软、新浪、搜狐、华为。

那么,显著性不那么“明显”的商标,有可能通过商标使⽤来获得显著性吗?从《商标法》规定来看,还是有可操作空间的:商标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仅仅直接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第⼗⼀条第⼆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在判断标志是否通过使⽤获得显著性时,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考量:1、该标志实际使⽤的⽅式、效果、作⽤,即是否以商标的⽅式进⾏使⽤;2、该标志实际持续使⽤的时间、地域、范围、销售规模等经营情况;3、该标志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4、该标志通过使⽤具有显著性的其他因素。

商标显著性 认定标准

商标显著性 认定标准

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

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在市场上能够被公众识别和区分的程度。

在商标法的适用和商标注册的审查中,商标显著性认定是一个重要的标准。

那么,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首先,商标显著性的认定需要考虑商标的整体构成。

商标的整体构成包括商标的字形、图形、颜色、组合等元素。

商标如果具有较为独特和个性化的设计,能够在众多商标中脱颖而出,那么它的显著性就会更高。

例如,苹果公司的苹果图案商标,就因其独特的设计而具有很高的显著性。

其次,商标显著性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商标在相关商品或服务行业中的普遍认知程度。

如果一个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已经被广泛认知,能够代表一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那么它的显著性就会更高。

比如,耐克的“Swoosh”标志在运动鞋行业中已经被广泛认知,因此具有很高的显著性。

此外,商标显著性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公众对商标的认知程度。

如果公众对一个商标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和关联,能够清晰地辨识出该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来源,那么它的显著性就会更高。

例如,可口可乐的商标在全球范围内都被广泛认知,因此具有很高的显著性。

最后,商标显著性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商标的注册情况和使用情况。

如果一个商标已经在相关国家或地区注册,并且在市场上有着持续的使用,那么它的显著性就会更高。

因为注册和持续使用能够增加商标在公众心目中的认知度和关联度。

总的来说,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标准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商标的整体构成、在行业中的认知程度、公众对商标的认知程度,以及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情况。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商标才能被认定为具有显著性。

因此,在商标的设计和使用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提高商标的显著性,从而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商标显著性的理解

商标显著性的理解

商标显著性的理解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的重要概念,它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认知能力,消费者能够根据认知识别出相关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原则,它的作用是确保消费者从事正当的贸易行为,同时也使供应商受到合理的保护。

国家法律规定,商标只有在注册前有显著性时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因此,用于维权的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否则就不具有保护力度。

显著性不仅取决于商标的外观,而且还取决于流通环境、受众和其他因素,比如商标是否经常使用,是否独特,以及是否有效地连接目标受众和商品或服务。

显著性是普遍认可的,无论是从社会的角度还是从商业的角度,以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都不能忽视商标显著性的重要性。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显著性可以让他们更容易理解和认可某种商品或服务,以达到更好的保护效果。

从商业角度来看,商标显著性可以让企业在市场上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从而实现更强大的经济效益。

法律规定,商标显著性的评价将基于以下几个标准:(1)商标是否独特,不与其他商标相同;(2)商标是否具有有效的连贯性;(3)商标是否有足够的知名度;(4)商标是否经常使用。

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提交有关文件和证据,以证明其商标在注册前就具有显著性,以便得到商标法律保护。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中不可缺少的概念,它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的核心概念,也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原则。

因此,企业应该通
过经营行为加强商标显著性,减少侵权行为,确保商标被合理的保护,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

商标的显著性怎么判定

商标的显著性怎么判定

商标的显著性怎么判定
商标标识具有显著性是商标能够核准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网友咨询:
商标的显著性怎么判定?
律师解答:
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旨在让商标具备让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不过,商标显著性的判定不是一个客观因素,而是融合了人的主观意识的。

商标显著性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判定:
首先,需要判定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可识别性;
其次,需要判定商标标识是否具有独创性;
最后,需要判定商标与指定商品或服务是否有关联。

一般而言,商标标识与商品或服务属性关联越密切,显著性反而越弱,对近似标识的排斥力也越弱;而商标标识与商品或服务属性关联越弱化,显著性反而越强,对近似商标的排斥力更强。

律师解析:
注册商标的流程如下:
1、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2、由商标局在九个月内进行审查;
3、审查完毕后可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如果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就可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标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显著性法律规定(3篇)

商标显著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品牌发展等功能。

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与保护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注册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

本文将从商标显著性的概念、法律规定、审查标准及典型案例等方面对商标显著性进行探讨。

一、商标显著性的概念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是商标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基本特征。

商标的显著性分为两种: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

1. 固有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指商标本身具有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无需经过使用而具有显著性。

这类商标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商标,如“可口可乐”、“苹果”等;(2)具有显著特征的图形商标,如“耐克”标志、麦当劳的M标志等;(3)具有显著特征的数字、字母、颜色组合等,如“123456”、“红蓝”等。

2. 获得显著性获得显著性是指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使消费者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从而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

这类商标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等经过长期使用而具有显著性的商标;(2)地理名称、姓氏等经过长期使用而具有显著性的商标;(3)通过广告宣传、商业推广等方式使消费者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的商标。

二、商标显著性法律规定1.《商标法》第四条《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商标法》第十一条《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商标法》第十二条《商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应怎样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应怎样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应怎样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的、间接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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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怎样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程度下取决与使⽤的情况。

⼀般情况下,以下⼏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第⼀、以本⾏业通⽤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第⼆、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字、图形作商标的;
第三、以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途等特点的⽂字或图形作商标;
第四、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第五、商标的⽂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繁多称谓的图形;
第六、以极其简单的⼏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条直线,⼀条曲线,⼀个规范的三⾓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第七、使⽤国家或⾏业颁布的统⼀专⽤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程度下取决与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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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商标的显著性-赵志业ppt课件

如何界定商标的显著性-赵志业ppt课件

相对不具有区别能力是指因与他人商品建立固定的联系而不再可能与申请人的商品建立
联系并标识其商品来源;绝对不具有区别能力则是不能与任何人的商品建立区别关系,
既包括法律上的绝对不能,如《商标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禁用标志,又包括事实上的
绝对不能,如通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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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显著性或者显著特征的判断
(一)显著性的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
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 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标志中 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是以独特方式 进行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该规定 既包括根据哪些主体进行判断,又包括涉及商标构成要素属性的一些具体判断隋形, 但还不是判断标准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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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显著性与显著特征
(一)本体与具象的关系
显著性作为一种抽象的定性,必然具有其外部表征,需要通过具体的外部表现或者特 征展示出来,进行认识、认定和把握。显著性与显著特征具有实质与形式或者本质与 现象的关系。显著性是本体,显著特征是具象。
(二)区分显著性与显著特征的特别意义
“要成为注册商标,就应当具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能力,这是商标的本质特征, 也是建立商标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研究商标的显著性在不同的语境中有着不同的含义,举其要者有三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9条的规定,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应是他人申请在先的商标权利或者他人申请在先并已获得注册的商标权。

因此,从整体上理解本条规定,商标的显著性不仅包含识别性,还包含与其他商标的区别性,即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第三,“一个商标越知名就越显著”。

换言之,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显著性越强。

此处的显著性为知名度所吸收,商标的显著性通过使用取得,即因商标知名度的提高使商标显著性获得提升。

本文主要探讨商标的识别性、区别性及区分商标显著性强弱的意义。

一、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识别性商标具备识别性是其获得注册保护的前提条件,如果“商标”缺乏识别性,就不能承担其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也不能达到与他人商品相区别的效果。

换言之,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只是符号,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商标。

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首先就是对商标显著性的审查。

我国《商标法》在第9条规定“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的基础上,以第11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符号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商标由其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构成的;商标直接表示其指定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但显著性是一个抽象的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商标法不可能穷尽商标缺乏显著性的情形。

因此,我国商标局在商标审查实践的基础上,制订了商标显著性审查标准关于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外观构成说,认为显著性是指商标本身的构成而言,即构成商标的符号便于识别,能够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该符号就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至于该符号作为商标能使消费者识别该商品的来源,即所谓自他商品识别力,只是显著性的结果而已。

二是自他商品识别力说,认为显著性乃商标借以识别自己与他人商品之能力,是一相对的概念,须考虑该商标使用的商品、商品的消费者等因素,故只能在个案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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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的审查
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时,所提交的商标图样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是最重要的审查内容之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授予商标专用权。

商标的显著性特征,通常是指商标为实现其功能所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以“纯绵”与“雅儒”两个商标为例,两者都申请注册在服装商品中。

我们可以发现,“雅儒”商标易于在商标与商品提供者之间建立唯一的联系,适合做为商标以便于消费者区分商品的来源,所以我们说这个商标具有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而“纯绵”商标,由于在服装行业中,纯棉是服装面料的主要原料,又是服装厂商在对产品的营销宣传中经常使用的字眼,其含义泛指某一种材料,而无法实现有针对性的指向某一个厂商,加之“纯绵”与“纯棉”从字型和读音的角度观察极为近似。

所以类似于“纯绵”这样的商标,就不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

如果市场上所有的消费者都意识到某个商标所标示的是相关产品的制造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就可以说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那么,如何判定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关于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有以下几个原则:
(1)以相关公众为认定主体原则。

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一般来说,就是指相关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

(2)整体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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