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1.22

【实施日期】2016.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NO:SC060167)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作为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