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广西公积金管理条例
广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九十年代初吸收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住房保障体制,是我国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必不可少的一项社会制度。
关于广西公积金的措施大家知道有什么吗?下文是广西公积金管理条例最新版,欢迎阅读!广西公积金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区直房委会字〔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23〕18号各有关单位:《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2023年8月17日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南宁市所辖城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区直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及其他在南宁市灵活就业居住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符合自治区和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在南宁市所辖城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并能在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统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自住住房。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单位名称源自变更前变更后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电话
单位经济类型
单位地址
受托银行名称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证件号码
经办人手机号码
其他
单位意见
1.本单位承诺:为申请变更单位事项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的全部证件、文书和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果本单位提交了伪造、变造的证件、文书及虚假信息,愿意依据中心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2.本单位同意并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相关渠道核查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信息。
单位经办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人: 审批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98]8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1998年12月17日桂政发〔1998〕8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随着房改的深化,我区住房资金的归集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截至1998年6月底,全区归集住房资金118.94亿元,其中住房公积金14.5亿元。
几年来,各地利用住房资金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7万多套,面积1363万平方米,解决了一大批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但是,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机构不健全,住房资金多头管理;有些地方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的虽然已经建立,但参储人数比例偏低,归集量少;挪用、占用住房资金现象时有发生;住房资金贷款逾期问题突出,造成住房资金流失等等。
为切实加强我区住房资金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1996〕167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1999年3月底以前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负责承担住房资金的管理任务。
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代行住房资金的管理职责。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集中专户管理(一)所有住房公积金都要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设立的专户。
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操作指南
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操作指南一、业务范围1.业务政策查询2.业务表单下载3.单位账户信息查询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5.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设立6.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启封7.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8. 住房公积金个别补缴9.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市内转移10.新职工补贴职工账户设立11.新职工补贴职工账户启封12.新职工补贴职工账户封存13. 新职工补贴个别补缴14.单位基本信息变更15.单位查询密码修改二、业务说明(一)业务政策查询单位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后可查询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业务操作指南。
(二)业务表单下载单位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后可下载住房公积金各类业务表单。
(三)单位账户信息查询单位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后可查询包括单位帐户信息、职工清册、单位明细账、职工汇缴明细、业务变更清册、基数调整信息、单位年度对帐单等相关信息。
1. 单位信息查询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公积金汇缴信息、新职工补贴汇缴信息。
(1)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基本结算户开户银行、基本结算户账号、单位设立日期、公积金缴存银行、单位代码、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公积金单位登记证证号、托收情况。
(2)公积金汇缴信息:单位账户登记日期、首次汇缴年月、最后汇缴年月、汇缴状态、汇缴比例、汇缴人数、月缴金额、公积金余额、挂账余额。
(3)新职工补贴汇缴信息:单位账户登记日期、首次汇缴年月、最后汇缴年月、汇缴状态、汇缴比例、汇缴人数、月缴金额、公积金余额、挂账余额。
2. 职工清册查询(1)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职工帐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汇缴状态、汇缴年月、工资基数、月缴存额、余额。
(2)新职工补贴信息:汇缴年月、月缴额、余额。
3. 单位明细账查询按业务类型、汇缴年份可分别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新职工补贴所属年度内的单位汇补缴、个人补缴、年度结息、部分提取、销户提取、转移等信息。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
Word格式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目录1 总则⋯⋯⋯⋯⋯⋯⋯⋯⋯⋯⋯⋯⋯⋯⋯⋯⋯⋯⋯⋯⋯(7)2 术语⋯⋯⋯⋯⋯⋯⋯⋯⋯⋯⋯⋯⋯⋯⋯⋯⋯⋯⋯⋯⋯(8)3 住房公积金缴存⋯⋯⋯⋯⋯⋯⋯⋯⋯⋯⋯⋯⋯⋯⋯⋯⋯(14)3.1 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核定⋯⋯⋯⋯⋯⋯⋯⋯(14)3.2 缴存登记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15)3.3 汇缴和补缴⋯⋯⋯⋯⋯⋯⋯⋯⋯⋯⋯⋯⋯⋯⋯(19)3.4 转移⋯⋯⋯⋯⋯⋯⋯⋯⋯⋯⋯⋯⋯⋯⋯⋯⋯⋯(23)3.5 封存⋯⋯⋯⋯⋯⋯⋯⋯⋯⋯⋯⋯⋯⋯⋯⋯⋯⋯(26)3.6 缴存基数调整⋯⋯⋯⋯⋯⋯⋯⋯⋯⋯⋯⋯⋯⋯(27)3.7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28)3.8 计结利息⋯⋯⋯⋯⋯⋯⋯⋯⋯⋯⋯⋯⋯⋯⋯⋯(31)3.9 行政执法⋯⋯⋯⋯⋯⋯⋯⋯⋯⋯⋯⋯⋯⋯⋯⋯(31)3.10 查询、对账⋯⋯⋯⋯⋯⋯⋯⋯⋯⋯⋯⋯⋯⋯⋯⋯(36)3.11 归档收存资料⋯⋯⋯⋯⋯⋯⋯⋯⋯⋯⋯⋯⋯⋯(37)4 住房公积金提取⋯⋯⋯⋯⋯⋯⋯⋯⋯⋯⋯⋯⋯⋯⋯⋯⋯(39)4.1 提取条件及额度⋯⋯⋯⋯⋯⋯⋯⋯⋯⋯⋯⋯⋯(39)4.2 提取所需资料⋯⋯⋯⋯⋯⋯⋯⋯⋯⋯⋯⋯⋯⋯(41)4.3 办理程序⋯⋯⋯⋯⋯⋯⋯⋯⋯⋯⋯⋯⋯⋯⋯⋯(43)4.4 归档收存资料⋯⋯⋯⋯⋯⋯⋯⋯⋯⋯⋯⋯⋯⋯(45)5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47)5.1 贷款对象和条件⋯⋯⋯⋯⋯⋯⋯⋯⋯⋯⋯⋯⋯(47)3.12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48)3.13 贷款担保⋯⋯⋯⋯⋯⋯⋯⋯⋯⋯⋯⋯⋯⋯⋯⋯⋯(50)3.14 贷前调查与咨询⋯⋯⋯⋯⋯⋯⋯⋯⋯⋯⋯⋯⋯⋯(53)3.15 贷款办理⋯⋯⋯⋯⋯⋯⋯⋯⋯⋯⋯⋯⋯⋯⋯⋯(54)3.16 贷款回收⋯⋯⋯⋯⋯⋯⋯⋯⋯⋯⋯⋯⋯⋯⋯⋯(61)3.17 合同变更及终止⋯⋯⋯⋯⋯⋯⋯⋯⋯⋯⋯⋯⋯(63)3.18 贷后管理⋯⋯⋯⋯⋯⋯⋯⋯⋯⋯⋯⋯⋯⋯⋯⋯(66)3.19 贷款归档资料收存⋯⋯⋯⋯⋯⋯⋯⋯⋯⋯⋯⋯⋯(71)附表目录⋯⋯⋯⋯⋯⋯⋯⋯⋯⋯⋯⋯⋯⋯⋯⋯⋯⋯⋯⋯⋯(73)1总则4.5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统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根据,益程,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Βιβλιοθήκη 审批表年 申请单位(公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单位基本存款帐号:2102111309264000331 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签名):何志伟 序 个人公积金账号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 批准提取金额大写(人民币) 佰 计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姓名 提取原因 提取记录 时间 金额 单位公积金代码:20115 单位基本户开户行:工行西乡塘分理处 联系电话:0771-3246091 账户余额 (元) 申请金额 (元) 审批金额(元) 月 日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科专管员意见:
该单位共 位同志申请提取公积金本金金额为 意提取,呈领导审批。
签名: 年 月
元,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提取条件。拟同
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科负责人意见:
中心分管领导意见:
说明:1、此表一式二联 2、销户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使用本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住房公积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住房
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桂建金管[2012]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3.12
【实施日期】2012.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桂建金管〔2012〕7号)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现将《2012年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2012年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
2012年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思路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加快新型城镇化跨越发展为主线,规范运作,严格监管,加强服务,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和高效使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
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规范运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全面实施修订后的《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加强银行账户设置、缴存和使用政策、增值收益分配和管理、管理制度建设、岗位职责设置、业务标准、操作流程以及信息化管理,认真排查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中因政策执行不到位、岗位职责不落实、管理运作不规范带来的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贪污渎职等廉政风险。
在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管理中心内部管理、信息化防控、从。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概述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官方机构,致力于管理区直各级单位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保障员工的住房需求,促进区直单位和员工的和谐发展。
本中心的使命是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为广大职工提供安居乐业的保障,推动区直单位和职工共同发展。
服务内容本中心主要服务内容包括:1. 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员工在办理购房、贷款等相关业务时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本中心将在第一时间内出具真实合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为职工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方便。
2. 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本中心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员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享受优惠利率,减轻购房压力。
3. 反映职工的诉求和建议本中心接受职工的咨询、建议和投诉,及时处理和解决职工投诉和纠纷,与职工保持密切联系,深入理解职工的需求和诉求,为职工提供优质的服务。
4. 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本中心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管,做到公正、透明、严格,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5. 职工住房公积金查询本中心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查询、申领、退还等服务,职工可以通过电话、网站、微信等渠道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方便快捷。
6. 职工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本中心定期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让职工了解政策的最新进展,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提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认识度和参与度。
服务宗旨本中心的服务宗旨是服务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人为本,公正透明,严格管理,网上便民,实现快捷高效地服务。
服务承诺本中心承诺:1. 为职工提供优质的服务,以职工为中心,做到真正为职工着想;2. 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尊严,规范服务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3.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职工住房公积金监督和管理机制,做到公开透明、规范有序;4. 及时处理职工的咨询、投诉和建议,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相关事项,做到及时、准确、公正;5. 开展广泛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提高职工对政策的认识度和参与度,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权益被充分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9•【字号】桂政发[1997]105号•【施行日期】199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通知(1997年12月29日桂政发〔1997〕105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房改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加快我区房改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是房改工作的中心环节,使用和管理好公积金是整个房改工作的关键。
我区开展住房制度改革几年来,已有71个县(市)和单位初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有121万名职工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到1997年9月底归集了住房公积金近10亿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全区公积金缴存率还比较低,部分县(市)和单位还没有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起来。
有的地方职工缴存了公积金,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部分资金没有落实。
为了加快改革住房制度,必须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1998年,全区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由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调整到6%,经济条件好的地、市、县和单位公积金缴存率可以高于6%,但最高不能超过10%。
经济条件差的地、市、县和单位公积金缴存率可以低于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但最低不能低于3%。
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市、县和单位,要尽快把这项制度全面建立起来。
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各级财政要予以安排。
(二)从1998年开始,财政、房改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定和划转工作,理顺住房公积金的来源渠道,为把住房资金理入工资做好准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桂政发[200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4月28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4]23号)同时废止。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市、县在国家、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流程是怎样的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流程是怎样的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1)到当地财政局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
(其中单位部分按5%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5%计缴。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手续如下: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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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目录1 总则 (7)2 术语 (8)3 住房公积金缴存 (14)3.1 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核定 (14)3.2 缴存登记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 (15)3.3 汇缴和补缴 (19)3.4 转移 (23)3.5 封存 (26)3.6 缴存基数调整 (27)3.7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28)3.8 计结利息 (31)3.9 行政执法 (31)3.10 查询、对账 (36)3.11 归档收存资料 (37)4 住房公积金提取 (39)4.1 提取条件及额度 (39)4.2 提取所需资料 (41)4.3 办理程序 (43)4.4 归档收存资料 (45)5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47)5.1 贷款对象和条件 (47)5.2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48)5.3 贷款担保 (50)5.4 贷前调查与咨询 (53)5.5 贷款办理 (54)5.6 贷款回收 (61)5.7 合同变更及终止 (63)5.8 贷后管理 (66)5.9 贷款归档资料收存 (71)附表目录 (73)1 总则1.1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统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程,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行政执法、贷款等业务管理行为。
1.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1.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事项。
1.5 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的目标是保障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
1.6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行政执法和贷款业务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同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强制性标准是指涉及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运作的财务会计、劳动工资、档案管理、信息化等国家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样表)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1.本表由缴存单位填写;2.单位开户同时,提供《职工公积金账户新增批量表》(电子表格或加盖公章的纸质表格),5人以上必须提供电子表格;3.表格A4双面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4.表中凡有“□”符号,请按单位情况在“□”内打“√”;5.以上资料如有变更,登记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6.表格可从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填表说明1.单位全称:应填写缴存单位的全称;2.单位地址:应填写缴存单位所在地的详细通信地址,适用于中心寄送有关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文件、相关法律文件及文书等材料;3.单位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4.“单位性质”与“单位经济类型”的关联:(1)国家机关:指行政机关;(2)事业单位:指事业法人、事业其他;(3)国有企业:指国有全资、国有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国有独资(公司);(4)城镇集体企业:指集体全资、集体联营;(5)外商投资企业:指港、澳、台投资、国外投资;(6)城镇私营企业:指私有独资、私有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个体经营、其他私有;(7)其他城镇企业:指除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类外未包含的其他企业;(8)民办非企业单位:指民办非企业单位;(9)社会团体:指社会法人、社团其他、工会法人;(10)其他:指其他法人。
5.如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托收业务的,需下载《住房公积金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扣款协议》(一式四份)6.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根据不同单位类型提供以下原件: (1)行政机关:机关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证书;(4)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5)基金会: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6)其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那些事儿》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唠唠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流程哈。
话说我之前有个朋友小李,他呀,工作了好些年,一直都有交住房公积金呢。
这不,前段时间他打算买房子啦,就想到了要把公积金提出来。
小李这人吧,一开始还懵懵懂懂的,不知道从哪儿下手。
后来他就去网上各种查资料,还专门打电话咨询了公积金管理中心。
了解清楚了大概流程后,他就开始准备材料啦。
他先把自己的身份证找出来,还特意找了个漂亮的小夹子夹好,生怕弄丢了。
然后又去单位开了相关的证明,那认真劲儿,就像在准备什么重要考试似的。
接着他就跑去银行啦,在银行里排了老半天队呢,等得他呀心里那个着急哟。
好不容易轮到他了,他小心翼翼地把材料递给工作人员,那紧张的样子,手都有点抖呢。
工作人员仔细地核对了材料,还问了他几个问题,他都一一认真回答。
等工作人员说没问题了,他心里那块大石头才算是落了地。
然后呢,就等着公积金到账啦。
那几天呀,他时不时就看看手机,看看钱到账了没。
终于,有一天他收到短信提示,公积金到账啦!他那个高兴呀,就像中了大奖似的,还专门请我们吃了顿饭庆祝呢。
其实呀,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说起来也不复杂,只要咱按照要求一步一步来,准备好材料,该排队就排队,该耐心等待就耐心等待,最后肯定能顺利把钱提出来滴。
大家要是也有需要提取公积金的,就别犹豫啦,赶紧行动起来吧!咱也能像小李一样,顺利地拿到属于自己的钱,去实现自己的小目标哟!哈哈!
怎么样,朋友们,这下对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有点清楚了吧?希望能帮到大家哟!。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0.09•【字号】桂政发[1998]63号•【施行日期】199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10月9日桂政发〔1998〕63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区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重点、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四)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五)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度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度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玉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一、执行时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二、调整标准(一)缴存基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计算。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1.根据玉林市统计局提供的2020年玉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平均工资为76079元,计算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76079×3÷1219020元。
2.2021年度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玉林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的规定,确定2021年度玉林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80元(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之调整)。
(三)月缴存额上下限1.2021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最高12%。
个人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比例统一为24%。
2.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一致、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3.2021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9020×12%2282元,合计为4564元。
4.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据此计算出现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均为1580×5%=79元,合计为158元(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下限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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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账户)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友爱支行华强分理处
账号
******
发工资日期每月15日 Nhomakorabea在职职工人数
3
月工资总额
9365.00
公积金缴存率(10-15%)
10%
补充公积金缴存率(1-5%)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
大写:玖佰叁拾陆元五角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9
3
6
5
0
该单位申报材料齐全,拟同意开户,单位住房公积金编号为:
区直分中心专管员(盖章)
年月日
审批人:
年月日
备注:
缴存登记证号码: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审批。
2、“住房公积金缴交总额”包括职工缴交部分和单位补贴部分。
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公积金表一
2015年7月22日
单位全称(盖章)
广西**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南宁市(县)**路19号
邮政编码
530000
机构代码
(技术监督局颁发)
***
公积金专管员
**
单位成立日期
2014年12月
主管部门
无
单位联系
电话
***
单位性质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