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监察法到国家监察法:历史、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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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各方面构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着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

但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如“漏监”、“虚监”、“难监”等问题。

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指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阐述了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主体;监督方式;行政监督立法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法制统一、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需要。

经过行政改革,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已逐步趋于完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监督体系缺乏合力,监督效能低,监督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事后追惩性等,这既为行政监督的强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其提出了清晰的线索和方向,即理顺监督体制、健全行政监督体系。

形成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它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

在狭义上,行政监督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政府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约束、检查和督促。

在广义上,行政监督指行政监督的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其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提高政府的绩效,发挥着重大的保障作用。

因此,研究我国当前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以及完善的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变化发展

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变化发展

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发展变化法律监督同法与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国家政权正常运作下,社会安定,才能产生。

国家政权怎么稳定?国家机器怎么运作?监察机关的设立就应运而生了。

维护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的秩序是法律监督产生的初衷,也是古代监察机关设置发展的目的。

由于历代的历史背景不同,面对的政治形势和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关系也有异,因此监察法制的具体任务是不同的,但总的说来都是为了平衡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分配,缓和矛盾,发挥官僚机构的制衡作用和实现社会的整合。

法律监督从西周开始经过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发展慢慢地成熟,隋唐的法律监督则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峰,随后的宋、元、明继续发展,到了清代则发展到顶峰。

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㈠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

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

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西周时期的司法监察制度还处于一个不成熟的阶段,尚未构建起真正的监察机制。

但是其首开监察官吏的监察权与司法权相互融合的立法先例,对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监察机构作为司法行政机构行使审判职责这一监察体制的形成具有启迪作用。

尤其是御史这一官职的设置,推动了后世以御史为核心的监察体制的形成,实为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之滥觞。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御史。

秦朝的监察制度是中国监察历史的开端,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职官虽然有纠察之任,辅佐皇帝监察百官,但同时也负有行政事宜,而不是专职官吏。

他们对司法活动的监察也就缺乏明确规定,尽管如此,秦朝开创的监察制度也是我国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一大特色。

汉朝的法律制度总体上是汉承秦制,监察机构的设置、法律监督等在汉初都基本上继承了秦朝的规定,只不过在制度有些细化或小的变动,在法制上进一步发展,取得了创新。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变迁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变迁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谈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中国古代无论是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还是监察活动的规范,都不断地法律化,形成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察法体系。

中国古代监察立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掌,规范了监察机关的行动准则和程序以及监察官的违法制裁,因而是监察机关活动的法律依据,它的权威性增强了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它的价值不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也给当代的监察制度与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廉洁从政,是古今中外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与形式上可能不同,但在反腐倡廉、对官员实行监察这一点上,其本质上相同的。

纵观历史,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模式大致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御史监察制度,二是谏官言谏制度。

御史又称为台官或宪官,是皇帝的耳目,职责为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监察的主要方式是运用弹劾手段。

谏官又称言官,职责是“讽议左右,以匡人君”,谏官向皇帝指陈得失的方式主要是廷争和上封事。

台官和谏官二者职责不同,前者是对下监督百官,后者是对上纠正皇帝的过失,二者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察制度体系。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很早,大体上可以分为形成、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春秋战国、秦汉时期是形成阶段。

实际上,有官就有察官,有官就有考课。

但是,作为一种监察制度,是从战国时期才开始确立的。

战国以前,还是贵族政治。

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出现,皇帝任免官员。

监察官的制度、名称,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产生的。

秦灭六国,统一天下以后,六国的残余势力,仍是不安定的因素,因此监察制度建设的重点在郡。

郡设监察官郡御史,《秦简·语书》就有这样的记载:“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这可以看作是郡御史的工作对象与职权范围。

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革建议

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革建议

2006年第4期(总第55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4 2006(Sum No .55)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革建议魏志荣,李先涛(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摘 要]行政监察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律性监督,是行政管理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腐败事件层出不穷,行政监察在腐败事件面前显得虚弱无力。

现阶段如何健全与完善行政监察制度,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根据中外历史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应将行政监察机关从目前的行政系统中划出来单独设置,实行垂直领导,并进一步强化和扩大行政监察机关职权,建设高素质的行政监察队伍,完善行政监察法律法规体系。

[关键词]行政监察制度;反腐败;垂直领导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4-0027-03 [收稿日期]2006-05-15 [作者简介]魏志荣(8),女,黑龙江龙江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李先涛(8),男,山东青岛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行政监察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设定专门的行政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纪律予以检察、调查、处理或提出建议的制度。

行政监察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律性监督,是行政管理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一、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合署办公使行政监察职能弱化,党政不分为了适应反腐败形势的需要,我国一直以来都实行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个领导班子、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办公方式,合署办公以后两种职能虽然得到了发挥,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

监察法修改意见和建议

监察法修改意见和建议

监察法修改意见和建议1.引言1.1 概述引言部分概述了本篇长文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安排,并阐明了本文的目的和意义。

本文旨在对监察法修改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监察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对于监察工作的开展和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建设法治国家、推动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法律保障。

然而,时代在不断进步,社会在不断发展,监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监察法亟需进行修改和完善。

因此,本篇长文将围绕监察法的修改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将详细介绍修改监察法的背景和必要性,探讨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其次,我们将重点关注监察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对具体的修改要点进行分析和评价。

最后,我们将总结讨论结果,提出个人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监察法的修改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监察法修改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把握监察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正因如此,本文对于监察法修改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接下来,我们将逐一阐述本文的结构和内容,深入探讨相关议题。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信息:文章结构用于说明整篇文章的组织和布局。

它提供了一个框架,帮助读者了解整个文章的内容和流程。

本篇文章的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用于引出本文的主题和背景,概述了监察法修改的背景和目的。

接下来的章节将对监察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包括了两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可以涉及监察法修改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例如监察体制的不完善、监察权力的过度集中等。

同时,可以提出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如完善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加强监察权力的监督机制等。

第二个要点可以深入分析监察法修改的影响和意义,例如修改后对反腐败工作和权力监督的提升等,同时可以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如加强对监察机关的人员培训、完善监察法的配套制度等。

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者:陈鹏炜满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5期摘要从古至今,权利的制约与监督一直是影响国家兴旺衰败的重要因素。

无论是实力雄厚的国家还是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利已严重威胁到各个国家的安定团结。

在我国,在经济政治体制不断变革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许多政治腐败现象,本文基于此,探讨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问题并完善我国行政监督的途径,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权行政监督权利作者简介:陈鹏炜,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满宠,山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211一、行政监督概述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得辉煌经济成就的同时,政府机关及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的贪污腐败问题也随之而来,且愈演愈烈。

行政监督是国家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勤政廉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对行政权力进行引导和监督。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从古至今,作为国家有效的政治保障,行政监督对于推动政治目的的制定,政治立法的顺利推行以及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众所周知,政治公开度高、经济文化发展顺利、社会安定团结的时期,伴随的行政监督的执行比较好;反之,若此时期社会混乱、经济文化不景气、政治腐败现象严重,则说明行政监督制度遭到破坏。

若不能积极改善,结果可想而知。

轻则可能引发政治局势的变动,重则甚至引发社会变革。

无论是在经济实力雄厚的国家,还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政治行政权利始终是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的组成部分之一,英国著名的大宪法学家惠尔指出:“在 20 世纪中期,世界上超过一半的人民被政府的绝对管理压榨着,行政管理部门尽显无疑,它看起来比宪法要重要的多,更让人觉得敬佩和恐惧。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存在问题和改进举措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存在问题和改进举措
中国共产党很早就认识到,“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注:《毛泽东黄炎培当年延安话民主》,《新华文摘》1990年第4期。)因此,新中国建立伊始,就注意从制度与实践两个层面创设行政监督体制。但从5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政治体制转入过度集权化阶段,行政监督缺失必要的外部民主环境。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行政监督基本上处于弛废状态。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而逐步形成的。
第一,行政监督体制多元无序。各类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的协调,整个行政监督系统群龙无首,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这使行政监督工作难于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信和有效性。
第二,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客体。我国行政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等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不是独立的和监督客体并列的关系,而是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负责人不是由党政领导人兼任,就是由党政机关实质性任命。监督机构附属型的隶属关系体制,使监督主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受制于监督客体,使监督人员往往受制于长官意志,严重削弱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现阶段行政监察部门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进一步限制了行政监察权的行使。监察机构缺乏实施监督职能所必需的权力与权威,在实践中较少发挥监督作用,较多履行办案职能。
2005-11-4 1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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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思路
我国行政监督的制度化、体系化发展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行政管理中凸显出来的政令不畅、机构庞杂、决策失误、人浮于事,以及行政人员寻租腐败、假公济私等现象,都标示监督体制的无能低效,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行政监督缺位、滞后和监督不力的问题集中于机制关系和人员素养两个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办法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办法

姓名:吕兴伟专业:行政管理学号:7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办法摘要:行政监督是现代公共行政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监督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监督体制对于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以及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经过长期发展已逐渐完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其积极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我们需要针对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使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为我国构建高效、权威的行政监督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is the modern public administration process important link, also is the national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ctivity important compon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for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achieve the legal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nd the maintenance of the party's principles, policies and national laws, regulations implemented correctly, the promotion of government organs and their staff diligent administration, improv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ha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ina after long-term development has been gradually improved. However, due to various reasons,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ina still has some problems, so that its positive role can not be given full play. Therefore, we need to solve the problem put forward to perfect the countermeasure, make it play a positive role, for our country to build efficient, the authori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and lay a solid foundation.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 问题; 完善对策一、行政监督的内涵及特征(一)行政监督的内涵及特征所谓“监督”就是监察、督导的意思。

开启监察体制改革新征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开启监察体制改革新征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开启监察体制改革新征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作者:卢健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8年第9期2018 年3 月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监察法的颁布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

监察法从立法到实施开启了国家反腐败立法踏步向前的新征程,引领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的伟大实践。

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建立需要坚持党的领导。

通过学习监察法,最突出的感受就是监察机关在行驶一切法定权利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

监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即明确了指导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监察法进一步规定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宣示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精神,体现了“四个意识”,彰显了“四个自信”。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有中国强盛、民族复兴、人民幸福。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作为国家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合署办公,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人员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置,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

长春市二道区委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摆在首位,贯彻改革试点工作全过程,以领导到位、认识到位促进行动到位、改革到位。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以往的《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对象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作为国家监察权力的行使者,我们一直紧密关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和执行。

这部法律确立了监察体制改革的法律基础,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反腐败斗争,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本文从五个方面谈谈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心得体会。

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监察法》对监察体制改革做出了明确规定。

前不久,我单位进行了一次全员培训,其中就有相关法律解读和案例讨论。

我们可以看到,监察委员会组织内部的审查、调查等行为,将纪检监察、执纪执法及司法措施和武装力量的国家安全机关等职责统一到一个机构,形成了一套监察体系。

通过设立监委,监察系统的工作职能得到了拓展,相应的权力和责任也由此产生。

同时,延伸了监察对象的范围。

原来的监察工作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要执法对象,而现在除了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基层干部,经济领域的重要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进一步加强了监察体系的全方位监察,从根源上预防和制止腐败。

二、有效增强纪律监督力度监察工作是先于法律行为的,局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先经过监察部门的审查才能被提起公诉。

《监察法》确立了监察委员会具有调查、督促及处置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的职责,随着监察体系的拓展和权力的加强,职责更加清晰、权限更加明确,为纪律监督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持。

总体来说,《监察法》的出台,对于我们的工作而言是一种全面的、深入的、长期的历史任务,需要我们时刻保持思路清晰、行动规范,努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实施。

三、落实“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我一直认为,监察执法过程中,既要敢于打破常规,又要依纪依法,不得擅自行使权力。

《监察法》有非常详细的规定,监察机关在执法中要坚持依法办事,以法律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程序为准则,执法必须严格规范化、标准化。

其次,监察委员会严格遵守职权,切实行使监察权,严格按照程序行使监察权将有利于有效解决问题,推动协调平衡。

最后,监察机关必须能够贯彻执行《法律》,保证监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

完善行政监察制度的思考监察制度的不完善

完善行政监察制度的思考监察制度的不完善

完善行政监察制度的思考监察制度的不完善在当前政法领域中,“行政监察”是一项至关重要的职能。

行政监察主要是指政府部门对于行政机关内部运作及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制约。

行政监察制度是保障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行政监察制度在真正的建立和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

这篇文章将对行政监察制度的现状进行探讨,并提一些建议,以期望实现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

一、行政监察制度的不足1.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目前,行政监察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缺陷。

虽然《监察法》在2018年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监察法层面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执行方式等问题却还不够清晰。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了行政监察制度的行使中出现了很多模糊不清、操作不便、迂回曲折的情况。

2.监察对象不够广泛:现行的行政监察制度,主要针对的是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但其实,政府部门之间、各种政府机构之间、事业单位及企业、社会组织等公共组织领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应该加强监管。

3.追责机制不够完善:在目前的行政监察制度下,对于违反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可以严肃追责,但是对于处理不当、失职、疏忽的公职人员还缺乏明确的追责方式,导致了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自律意识薄弱。

4.监察权力的处置与使用难度大:监察权力是行政监察制度的核心,但是,监察权力的使用难度和管辖范围和在制度内协调和运用的能力始终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监察权严重依赖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协调和运用,这些机关要求监察机关提供足够的证据和法理依据,使得监察权力的运用和处置相对困难。

二、如何完善行政监察制度1.完善法律体系:应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特别是《监察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之间关系和操作方式,让行政监察制度的运作更加流畅和清晰。

同时,完善行政监察的法律制度和之间的关系,利用严加监督和追责保证行政监察获得良好的效果。

2.扩大监察对象:在现有的行政监察制度下,应该将监察对象扩大至公共组织领域中,对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间、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更大的监察和制约,使得行政监察制度更为分布化和有机。

浅谈我国行政监督面临的问题

浅谈我国行政监督面临的问题

浅谈我国行政监督面临的问题从总体上讲,当前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较为系统、有效的体制,但由于历史遗留和落后的体制难以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思想认识上不够重视,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等原因,我国行政监督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明显的缺陷与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权威性,造成“难监”现象。

各级纪检委、组织部、人大常委会、行政监督局、人事局等众多具有干部监督职能的监督机构之间,在对各自所属的范围内应该通过民主监督方式实行监督的,包括各级政党“一把手”在内的不同层级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责分工上出现了严重错乱和不到位。

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程度不高,造成“漏监”现象。

我国当前行政监督的权力和责任相分离,对于权力界限范围,权力行使主体如何对自己的权力行为承担责任、义务,缺乏明确的规定。

在廉政建设中,对腐败行为的追究基本上只追究当事人,而几乎从不追究当事人的领导责任,只强调领导干部要自身廉洁自律,而忽视对该组织领导者的责任追究。

在用人方面,对违反干部政策,不按规定行事造成失误的,缺少追究责任的法律依据。

对推荐失误,考查失误,任用失误的,难以按法律处罚。

在项目投资方面,资金批出去收不回来却难以依法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三、行政监督部门自身建设不完善,造成“不监”现象。

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规范,自己执行规范,自己裁决因执行规范而发生的争议,这种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方式,决定了权力拥有者可以以国家名义强制被管理者服从,政府官员所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拥有对社会财富的支配权。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腐败,上行下效便由此产生。

四、行政监督体制缺乏整合,造成“乱监”现象。

干部监督形式和监督方式的选择上不科学。

在监督方式上,至今没有同时将其各自所属范围内的,那些已经或应该有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的,处于各个不同层级内部常设最高层领导机关的领导干部,都作为民主职权和民主监督方式监督的对象,并采取相应的民主监督方式对其进行监督。

从行政监察法到国家监察法:历史、不足与完善

从行政监察法到国家监察法:历史、不足与完善

从行政监察法到国家监察法:历史、不足与完善我国现行行政监察法律体制从创立起,历经五个发展阶段,在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目前我国的监察法律制度仍存在行政监察对象不全面、派出机构权限不明确、领导体制不合理和执法监督效果不显著等缺陷,为了进一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的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明确界定行政监察主体;明确派出机构权限;完善行政监察领导机制;建立完善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标签:《行政监察法》;立法不足;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法》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

”“建设廉洁政府,坚决反对腐败,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

”监察作为保证国家权力监控体系中的重要手段,在促进廉政建设、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行政监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在行政活动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执法、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从狭义上则指在行政体系中设立具有监察职能的机构,对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等其政治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不断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严格遵循国家和党的法律法规、行政纪律的相关要求。

在立足于当前国情的基础上,我国紧紧围绕《行政监察法》,建立了由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解释答复这四方面构成的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度。

下一步,为落实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相关部门正在研究以《国家监察法》替代《行政监察法》。

一、行政监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行政监察法律体制从创立至今,共经历了五个阶段:1、创立阶段行政监察法律制度肇始于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县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要求其履行监察职责,并纠举其中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于同年10月19日成立。

从行政监察法到监察法的三大定位变化

从行政监察法到监察法的三大定位变化
监察程序从原来的内部监察程序转变为独立的监察程序,这确保了监察程序的合 法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提升了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监察机构从原来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置转变为外部独立 机构
独立机构
监察委员会不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而 是独立于政府,具有独立的组织架构和人 员编制。
专业人员
监察人员由专门的专业人员组成,拥有独 立的执法权和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 预。
2. 从内部监察向外部独立监察转变
监察机构
监察机构从原来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置转变为外部独立机构,这体现了监察权的独 立性,更好地保障了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监察人员
监察人员从原来的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转变为独立的监察人员,这保证了监察人员 的政治中立性和专业性,提高了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监察程序
3. 从事后监察向全过程监察转 变
事前监察
通过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提前 识别和预防潜在问题,将监察工 作前置,实现源头治理。
事中监察
加强对公权力运行的动态监督, 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公权 力的透明度和可控性。
事后监察
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追究责任,维护法律权威, 保障公正廉洁。
监督范围
监察法将监督范围扩展至所有国 家机关,涵盖行政、立法、司法 、检察等各个领域,实现了对公 权力的全方位覆盖。
监督内容
监察对象不仅包括公职人员的行 政行为,还包括他们的政治行为 、经济行为、社会行为,确保权 力运行始终处于人民监督之下。
监督方式
监察机构不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审理,还可以运用问责、诫勉、通报 等方式,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
独立监督
监察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 督,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限制,确保监督 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中国监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中国监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中国监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原创实用版1篇】目录(篇1)一、引言二、中国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监察制度2.改革开放后的监察制度3.当前监察制度的现状三、中国监察制度的改革1.监察体制的改革2.监察范围的扩大3.监察程序的完善四、中国监察制度的完善1.立法完善2.提高监察能力3.加强监督与问责五、总结正文(篇1)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监察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反腐败工作的需要,中国监察制度正面临着改革与完善的历史任务。

本文将从中国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入手,分析当前监察制度的现状,探讨监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以期为推动我国监察制度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中国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监察制度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借鉴苏联模式,建立了以人民监察委员会为核心的监察制度。

这一阶段的监察制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主要任务是打击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改革开放后的监察制度改革开放后,我国监察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82 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设立国家监察部。

此后,我国监察制度逐步实现了从政治监察向行政监察的转变,监察范围和权限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3.当前监察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监察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国家监察委员会为核心,涵盖中央和地方的监察体系。

然而,在反腐败斗争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和不足,如监察范围有限、监察能力不足、监督与问责机制不健全等。

三、中国监察制度的改革1.监察体制的改革2018 年,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监察体制的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2.监察范围的扩大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监察范围进一步扩大。

除了传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外,还包括了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行使公权力的组织和个人。

学习《国家监察》心得感悟_《国家监察》学习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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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国家监察》心得感悟_《国家监察》学习有感“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学习《国家监察》心得感悟_《国家监察》学习有感,希望大家喜欢。

学习《国家监察》心得感悟要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学一层、在学中做,在做中学,结合实际学思践悟。

要深刻把握监察法颁布实施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做勇于自我革命的“头雁”,严格自律的标杆,以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监察法把党的_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监察纳入法制化轨道,监察体制越完善,监察覆盖面越广,就能越好地维护群众的利益。

制定监察法,进一步构筑完善的监察制度体系,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举。

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

作为一线纪检监察干部,我会严格遵循国家监察法的原则要求和规范程序,全面履行国家监察法规定的职责职能,确保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党有机统一;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有机衔接,确保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国家监察法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使各级监察委明确了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接下来,我将做好本职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监察法、监察改革、监察体制的宣传,以监察队伍为先锋,在新时代为反腐败斗争作出新的贡献。

立法是党和国家大事,我和战友们一致都在关注。

监察法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

我们能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真是发自内心地支持。

学习《国家监察》心得感悟2020年1月12日,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传部联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摄制的五集纪实专题片《国家监察》第一集一经播出,立即引发网友关注。

完善《监察法》文本的五点建议

完善《监察法》文本的五点建议

既保证监委的“反腐败机关”定位的纯洁性,又发挥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优势,使监委整合行政监察职能达到“1+1>2”的效果。

完善《监察法》文本的五点建议文/林泰黄鑫平《监察法》自2018年3月公布实施后,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从目前实践发展情况来看,作为一项基本上无先例可循的重大改革,《监察法》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有利于制度在实践中运行的灵活性和调适性,但也留下了进一步改革的空间。

赋予国家监委监察法规制定权在我国宪制架构下,原有的中央国家机关都有广义的立法权,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出台司法解释。

国家监委作为新设立的中央国家机关,拥有监察法规的制定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设计的应有之义。

从实效角度看,在监察制度确立初期,《监察法》采用“宜粗不宜细”立法方式,全篇仅六十九条,在满足给予监察体制改革必要试错空间的前提下规定了基本的监察法律框架。

但是伴随监察制度在实践中演进,单纯一部《监察法》将难以支撑起我国反腐败战略的实施。

可行的办法是增加监察机关制定监察法规的职权,明确监察机关有权根据监察实践需求,在《监察法》规定的基本框架内,填充完善《监察法》提供的法律框架。

总之,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法规制定权可以实现将一切监察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的目标。

目前国家监察委员会已经下发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等事实上对《监察法》的实施做出具体化规定的文件。

建议在《立法法》第三章“行政法规”后面增加一章“监察法规”,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制定权,并规定其权限范围。

明确人大代表监督和被监察双重角色明确人大代表监督和被监察双重角色,重点在于厘清人大代表被监察问题。

一方面,《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应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另一方面,《监察法》对监察机关是否有权监察人大代表未给出明确规定。

《监察法》心得体会

《监察法》心得体会

《监察法》心得体会《监察法》是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推进反腐败工作的法律基础和重要保障。

它涉及国家监察机关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调查手段、监察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监察法》,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法治思维要深入人心。

《监察法》体现了以法治思维推进反腐败工作的理念。

它对监察机关的组织架构、权力运行、程序规定等都有详细规定,使监察机关行使权力更加规范和有序,减少了滥用职权的可能性。

同时,监察对象也享有法治保障,包括权利保护、听证程序等,使监察工作更公正、透明。

其次,加强监察机关职责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监察法》强调监察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监察行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它明确监察机关必须接受群众监督、司法监督和党的纪律审查的制约,保证监察工作不脱离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法律的约束。

这种制约和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避免监察权力被滥用,保证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第三,要继续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法》明确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对全国范围内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

这种监察体制改革使得监察工作从原来的单一的行政监察扩展到包括党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内的广泛范围,提高了监察工作的覆盖范围和效果。

在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还可以进一步强化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总的来说,学习《监察法》让我深入理解了法治思维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性,强调了监察机关职能的规范性和制约性,也让我对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通过进一步完善监察法律体系和加强监察机关的职责履行,我们能够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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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监察 法律 制度 的历 史沿 革
我 国行政 监察法律 体 制从创 立至今 ,共经 历了政 监察法律制度肇始于 1 9 4 9年 9月 2 9日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第 一 届 全体 会 议 通 过 的具 有 临 时宪 法 作 用 的
和 国家机 关 的支持 与关 注 。因此 ,第 二届 全 国人 大 第一次 会 议于 1 9 5 9年 4月 2 8日通 过 国务 院关 于 撤销 监 察部 的议 案 。 自此 行政 监察 工作 由各级 国家 相 关人 员负 责 ,使 得监 察工 作 处于 涣散 , 疲弱 的状态 , 很大 程度 上 削减了 行政 监督 的作 用 。
政治与法律 目
从行政 监察法到 国家监察法 : 历史 、 不足 与完善
任 悦 彭雪君
7 1 0 0 6 5 ) ( 西安 文 理学 院政 治学 院 陕 西西安
【 摘 要 】 我国现行行政监察法律体制从创立起 , 历经五个发展阶段, 在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方面发挥 了巨大作用 , 但 目前我国的监察法律制度仍存在行政监察对象不全面、 派 出机构权限不 明确、 领 导体制不合理和执法监督效果不显著等缺 陷, 为 了进一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的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明确界定行政监察主体; 明确派出机构 权 限; 完 善行 政监 察领 导机 制 ; 建 立完 善有 效 的行 政 执法 监督 机 制。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规定在县 市级以上的 各级 人 民政 府 内设人 民监 察机 关 ,要求 其履 行监 察职 责 ,并
纠举 其 中违 法失 职 的机 关 和人 员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政 务 院 人 民 监 察 委 员 会 于 同年 1 0月 1 9 日成 立 。政 务 院于 1 9 5 0年 1 0月 2 4日拟 定 《中央 人 民政 府 政 务院 人 民 监察 委 员会 试行 组 织 条例 》 ,该 条 例 对人 民 监察 委 员会 的职权 进 行了详 细规 定 。同时 , 各监察 机构 逐步 形成 , 地方 创设 了 人民 监察委 员会 , 中央直 属机 关 、 国企 有关 部 门 、 人民 团体 、新 闻媒 体机 关设 立 了监察 通讯 员 。
【 关键饲 1 行政监察法 ; 立法不足; 监察体制改革; 《 国家监察法) )
十八 届 六 中全 会 强 调 “ 监 督 是 权 力 正 确运 行 的根 本 保 证 ,是 加 强 和 规 范 党 内政 治 生活 的重 要 举 措 。 …‘ 建 设 廉 洁
政 府 ,坚 决反对 腐 败 ,是加强 和规 范党 内政 治 生活 的重要 任 务。 ”监 察 作 为保 证 国家权 力 监控 体 系 中 的重 要手 段 ,在 促 进廉 政 建设 、规 范党 内政 治生 活 中具 有重要 的地 位 。 “ 行 政 监 察 ”有 广 义和 狭 义之 分 。…从 广义 上 来说 ,是
4 、 恢 复 和 健 全 发 展 时 期
指在 行政 活 动过程 中对行政 机 关 以及工 作人 员 的执法 、守 法
情况 进行 监 督 。从 狭 义上 则指在 行政 体 系 中设 立具 有监 察职 能 的机 构 ,对 行政 机 关 以及工 作人 员和 国家行 政机 关任 命 的
人 员 等 其 政 治 活 动进 行 监 督 管 理 ,不断 规 范 自身 的 行政 行 为 ,严格 遵 循 国家 和 党 的法律 法规 、行政 纪律 的相 关要 求 。 在 立 足 于 当 前 国情 的基 础 上 ,我 国 紧 紧 围绕 《 行 政 监 察法 》 ,建 立 了 由国 家法 律 、法 规 、部 门规 章 和解 释 答 复这 四方面 构 成 的行政 监察 法律 法规 制度 。下一步 ,为 落实 中央 深 化 国家 监察体 制 改革 ,开 展监 察体 制改 革试 点工 作 ,相关 部 门 正在 研究 以 《 国家 监察 法 》替代 《 行政 监 察法 》 。
5 、 行 政 监 察 法 到 国 家监 察 法 的 提 升
党 的十八 大报 告提 出 ,要 健全纪 检 监察体 制 。l 2 十八 大 以 来的经 验告 诉我 们 ,国家监 察体 制改 革是 全面 依法 治 国的 需要 。只 有坚 持全面 从严 治党 ,推 进 国家监 察体 制改 革才 有 利 于实现 党 内监督 与人 民监督 有机 结合 。2 0 1 6 年1 1月 7日 , 中 央提 出将监 察体 制改 革全程 纳入 法 治轨道 ,维 护宪 法法 律 权威 ,实现 由行政 监察法 到 国家监 察法 的 一个 飞跃 。 二 、行政 监察 法法律 制度 存在 的 问题

第六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于 1 9 8 6 年 1 2月 决定恢 复建 立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监察部 ,我 国行 政监 察 制度 声 名 鹊 起 ,加 强 国家 监 督 工 作就 显得 至 关重 要 了 。 监察 部 于 1 9 8 8 年 5月通 过 并公 布 了 《 监察 机 关 调 查查 处 政 纪 案件 试 行 办法 》 。 国务院 于 1 9 9 0 年1 2 月9 日公布 了《 行政 监察 条例 》 。 《 行 政监 察法 》于 1 9 9 7年 5月 9曰第八届 全 国人大 常委 会第 二 十 五 次 会议 通 过 并 颁 发 。2 0 0 3年 8 月 中央 纪 委 、 中央 组 织 部 正式 设立 了专 门 的检 查机 构 。2 0 1 0年 6月 2 5日对 《 行 政 监察法 》 进行 修改 审议 , 并于 同年 1 0月 1日起 施行 新政 策 。
2 、 发 展 时 期
行 政 监 察 法 法 律 制度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作 用 。一 方 面 , 它使得 法 律 的监督 作 用更 具有 约 束力 ,提 高 了政 府 的 威信 ; 另一方 面 ,以此 为基础 ,能够 营造 良好 的党政 党风 ,提 升 了 行 政管 理效 能 。但 在 实践 工作 中 ,还 存在 以下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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