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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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生效几个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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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几个问题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其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现代社会已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其在分配当事人之间利益与风险时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并因此推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

合同的自治性与约束力是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前提的。

合同的成立的典型方式为通过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合同的生效则法律赋予合同以强制力。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合同法中两种紧密相连而又截然不同的制度。

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结果。

从合同成立的含义看,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合同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从实践来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产生约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不能实现订约目的。

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则这些合同一旦成立便能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成立与生效以同时为一般原则,但也有例外,如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和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经过批准和登记。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

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二)法律意义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

合同签订、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关系

合同签订、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关系

合同签订、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关系第一篇:合同签订、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关系2.阐述合同签订、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关系。

答:合同签订是合同各当事方为缔结合同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合同成立是指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生效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了约束合同当事方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基础,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结果,合同签订则是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当合同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时,合同就成立了,若合同依法成立,则会产生约束各方的法律效力,即合同生效了。

具体说,他们之间有这样几点关系: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但有例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二篇: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在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未明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但其实,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即合同产生法律效力。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严格区别两者在法律上的意义,有利于准确认定合同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合同理论和实务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新台同法第一次明确地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体现了合同立法技术的进步,但二者仍然存在众多差异,需要进一步区分(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法律约束。

此概念表明合同的订立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缔约能力的人,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订立的结果。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基于此,確定合同是否成市要判断双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达成合意。

而缔约的这一过程合同法将其表述为要约、承诺。

缔结合同主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双方通过自由的协商,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即告成立,甚至通过当事人能充分表明其合意的行为,合同也能成立。

(二)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条件并实际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

因为合同成立并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才能实现当事人在缔约时所期望达到的预期效果。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不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三)二者的区别1、二者的概念和性质等内容不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概念和本质上是不同的、合同的成立仅证明了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合同关系。

它所解决的主要是合同的有无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

一旦当事人根据特定合同的性质要求而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便宣告成立,但是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而合同生效则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开始发生履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

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

2、二者的要件不同。

就合同的成立条件来看,它是承诺的生效,即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有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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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意义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立法上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别开来。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可见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分为两种不同制度并将理论转化为现实立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有效排除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一)合同成立的含义所谓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称合意。

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的阶段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定书。

签定确定书时合同成立;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二)合同生效的含义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它包括三层含义:1、生效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意思自治的认可。

2、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表现为,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并可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1、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3、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5、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6、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7、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8、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9、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10、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1、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1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13、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15、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16、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17、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18、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19、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20、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2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22、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23、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3、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4、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25、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26、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27、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抗辩事由)在侵权责任法二十六条中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一点,必须是双方都有过错,并且过错相当.如果是过错不同,在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错,而受害人仅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行为人重大过失,受害人一般过失,行为人要承担全部责任.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造成、二十九条不可抗力造成、三十条正当防卫造成、三十一条紧急避险造成等五种情况是免责和有抗辩事由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28、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可分为哪三个层次.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二,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9、高度危险责任一章中统一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此之下,分为三个层次作出不同的规定:第一,最严格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航空器和核设施,只有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才能够免责.第二,较低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免责.第三,过错推定原则.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上述三个层次的内容是清楚的,改变了对高度危险作业不问具体情况一律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情形.30、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1、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32、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33、赠与合同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34、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包括:(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35、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36、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37、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8、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③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⑥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39、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②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④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40、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41、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还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42、运输合同的特征:(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3)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43、保管合同的特征:①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②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③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④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4、仓储合同的特征: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45、委托合同的特征:①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②诺成、非要式性.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④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⑤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⑥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46、行纪合同的特征:①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行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②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在我国,仅限于从事贸易的活动.③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④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47、居间合同的特征:①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②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③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④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48、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几种缔约过失行为: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9、提存后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①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②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④提存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转移债权人负担.⑤提存物领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5年为除斥期间.。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体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45条、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规定的,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合同才能生效。
在合同法理论界,学者们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生效的合同而言,事实上反映了两个方面的意志,决定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首先,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决定了合同的成立;其次,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由此说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应当通过审判活动和民事证据规则来查明,而法律问题则应通过适用法律来判明。只有在查明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确认合同效力的问题。换言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问题,而成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加以区分。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试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从概念上讲: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生效,是指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

2)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关于合同应具备何种一般要件才可成立,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而且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表明肯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如果没有至少两个当事人,又何来一致的可能性。

因此,再将当事人列入合同之成立要件已无实际必要。

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法律判断的标准问题。

主要有以下一些要件:①主体合格。

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②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③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④形式合法。

4)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有差异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

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就必须考察该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于进一步的判断。

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成立时间又是有联系的,生效时间不能脱离成立时间而独立得到确定。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内容摘要: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1、合同的成立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

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方式及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

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是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的当事人订立的。

就合同的成立而言,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就可以了,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即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在所不问,因为这些属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二是内容上的要求,具备了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三是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1、合同生效的要件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这就意味着,“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 5 (合同效力)

合同法 5 (合同效力)
大家好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内容概要: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合同效力的各种形态及其
形成原因;各种效力形态的合同法律后果;各类相关案 件的处理规则。 理论难点: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合同效力的形 态;合同效力的判定标准。 实务要求:能准确认定各种合同效力及其法律后果。 案例预习:案例1——2、7——9
合同效力认定以合同成立为前提 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约束当事人——表现为权利义
务 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及第三人在法律
上的约束力:权利、义务、责任。 合同效力有多种表现型态:有效、无效、待定、可撤销 合同有效则是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正) 合同无效也会产生法律效果,即法律强加当事人的效果。
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 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 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案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 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 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 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 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 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 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一女三嫁)第26日,该别 墅被意外焚毁。
经法院查明:2015年1月21日,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 务协议》,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 88万元(其中诺米多公司出资17.6万元,其他融资70.4万元),用于设 立有限合伙企业 “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协议签订后,诺米多 公司依约向飞度公司合作单位“易宝支付”充值17.6万元,并进行了项 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等工作。飞度公司也如期融资88万元。

民事法律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之辨析

民事法律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之辨析

目录一、构成要件与生效要件辨析………………………………………………11、民事法律合同的生效及要要件………………………………………22、民事法律合同的成立要件……………………………………………43、民事法律合同真实意思的表达 (5)二、阐述民事法律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61、民事法律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62、民事法律合同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反映不同的内容,民事法律合同的成立要件,是确立双方或多方民事活动的不同范畴 (7)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合同 (7)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二者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7)五、民事法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其对真实意思的判别要慎重 (8)六、总结论点 (9)民事法律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之辨析[内容摘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自愿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但是民事主体自愿实施的行为也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合同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合法,才能发生欲发生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后果。

民事合同的构成与生效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两种不同制度。

《民法通则》确认了民事行为的相关内容,《合同法》中也做出了类似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容易发生混淆。

只有掌握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民事合同的构成与生效要件,才能为我们正确认识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准确性。

[关键词]民事法律合同一、构成要件与生效要件辩析合同亦称之为契约,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

因此,合同的本意为共相交易,是一种何以或协议。

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合同法》中,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

第三章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一节效力待定合同的概述
•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
•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 • 2,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 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 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 3,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 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
7、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有权处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或者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 押合同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登记。 9、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 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一节 无效合同的概述
•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 履行效力的合同。 • 二、无效合同的特征
•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 •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三,无效合同具体形式
•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 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 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 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 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 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 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 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 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 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之签订了 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提纲——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提纲——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经济全球化的浪潮给中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但同时,中国在融入世界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的挑战。

这不仅直接冲击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私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合同法作为私法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受到的冲击更大。

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合同法中的研究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也最具现实意义。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含义(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各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合同订立,双方建立合同关系。

合同成立的本质在于合意。

《合同法》对此规定较为详细。

(二)合同的生效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而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时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之间的联系从以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含义可知,这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一般来讲,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不能脱离合同成立的时间而独立确定,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它们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一)合同成立是确立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和起点(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三、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之间的区别但是,合同的成立并不等同于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生效的必要前提,但已成立的合同并非全部有效。

只有那些“依法”成立的合同才会有效,也就是说:只要合同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当然有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适用规则不同(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七)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适用的法律与处理原则不同四、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重要意义我们应当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进行理解,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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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合同法论文篇一:合同法论文.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论述摘要: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联系紧密又互相区别的法律概念。

正确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件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意义,而且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深远的司法实践意义。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往往只是注重合同成立而忽略了合同生效,从而在不少方面失去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因此,合理的认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法律意义;司法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我们研究《合同法》时两个经常被提到和用到的概念。

正确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件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意义,而且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深远的司法实践意义。

笔者在本文中就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意义进行辨析。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关于合同成立,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这一合同订立的过程最终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就合同内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反映的是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意思自由的尊重,也是合同法最基本的法律理念体现。

本层含义的合同成立一般认为应当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的构成要件:(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2)意思表示一致;(3)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合同成立的第二层含义指的是合同成立的时间,指的是一个时间点,该时间点是区分合同主体是否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标志。

合同法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对合同成立时间的原则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合同成立的时间首先区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来分析: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为成立,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对于诺成合同的成立时间可以区别为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和不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1)不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那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与合同⽣效的区别合同成⽴与⽣效,是合同法中两种不同的制度。

我国现⾏民法和合同法对此并未作严格的区分,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将合同成⽴与⽣效、不成⽴与⽆效相混淆;法学界对此虽作过⼀些探讨,但研究仍停留在⼀般的描述上,缺乏深⼊的分析。

以下是店铺⼩编从民事法律⾏为理论的⾓度对合同成⽴与⽣效制度展开分析,以期将对合同成⽴与⽣效的研究引向深⼊。

合同成⽴与⽣效的区别(⼀)成⽴与⽣效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判断标准合同成⽴与否是⼀事实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该合同是此合同还是彼合同(即合同的类型化),以及合同⾏为与事实⾏为、侵权⾏为之间的区别。

因此,合同成⽴的规则是⼀套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构成规则,依其仅能作为成⽴与不成⽴两种事实判断。

⽽⽣效与否为⼀法律价值判断的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能否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

依合同⽣效之规则所作出的判断为价值评价判断:有效、⽆效、效⼒未定、可撤销。

正如郑*波先⽣所指出:法律⾏为(合同是最典型的法律⾏为),"具备成⽴要件⽽不具备⽣效要件时……可得之种情形(效果)即⽆效,得撤销与效⼒未定是也。

"由此可见,成⽴与⽣效分属两上不同的规范系统。

(⼆)作为价值标准的⽣效规则与作为事实构成的成⽴规则具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合同成⽴作为⼀个意思表⽰的事实的构成系统,其功能主要是为了解决合同是否存在,因此,法律对成⽴规则提出的要求是:当事⼈的意思表⽰必须具体、明确。

⾸先,当事⼈的意思表⽰中须有设⽴、变更或终⽌合同关系的意图,即合同当事⼈必须意识到且追求其⾏为所设定权利义务效果。

不具有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意图的家庭协议,交易意向约定均不构成合同成⽴之要素。

其次,合同当事⼈的意思表⽰完整,明确地指明所欲订⽴的合同的必要内容,即合同的必要条款,如买卖合同之"标的"、价⾦等条款;如合同的必要条款不明确的合同⽂件,虽有合同的外观⽽⽆合同的实质内容,由于其设权的合同关系的意图不明确⽽⽆法履⾏,如果将此类合同的表⽰视为合同成⽴,赋予其⼀定的法律效⼒,必然会导致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的混乱。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其法律后果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其法律后果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其法律后果内容摘要: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

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

我国从建国之始,一直比较重视经济领域的合同法制建设。

我国合同法沿袭了德国合同法的规定,将合同分为无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系属无效法律行为,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当然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但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

即便是合同无效或撤销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

一般人们认为,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结果,即双方当事人完成合意的客观状态。

合同是否成立意味着合同在客观上是否存在。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的存在与否是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的前提,也是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以及确定合同责任的前提。

我国学者的论述亦多从区分无效与不成立的意义着手来立论,对合同的撤销与不成立的关系、合同成立与生效之关系在民法体系中受哪些因素制约等问题探讨较少,因此有必要结合国外主要民法对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的态度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从民法体系的宏观视角上对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的缘由及意义等做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合同成立,生效,无效,法律后果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定理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也是合同的成立。

而合同的生效,在广义上讲,是指合同的有效,就是说具有了一般的法律的约束力,在狭义上讲,就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发生。

首先我门先说一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

结合具体案例论述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结合具体案例论述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结合具体案例论述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在中国合同法制定以前,中国的法律体系并未明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如《保险法》只规定合同的成立,《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只规定合同的生效。

合同成立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在关于合同的成立要件上,学者中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三个:一是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且当事人须有行为能力;二是合同的内容应适于发生债权,即应为确定、可能、适法及社会的妥当;三是合同的各意思表示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有人认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有:一是须有双方当事人;二是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三是须意思表示一致。

有的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为:一是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二是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三是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有的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一是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应有双方,且须是相互独立的权利主体;二是标的;三是意思表示。

上述各种观点都是有道理的,但我们认为,在认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上有必要将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区分开、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区分开。

例如,将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标的即内容的确定、可能、适法等也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显然是将合同的生效要件与成立要件混同,而订立合同的目的则应属于合同订立的要件。

我们认为,从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关系上说,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有合同的订立未必就有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也未必就是合同生效。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

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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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文详细分析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及区别。

指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制度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容易混淆,现行的我国《合同法》在专门的二章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做了具体的规定。

正确认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标签:合同;合同成立;合同生效;联系;区别
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在《合同法》中的第二章,第三章中都设有专章规定,“好的开始,就是成功的一半”一份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就是交易成功的一半。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两种不同的制度,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实践中,很容易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混淆,所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正确认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不同,具有现实意义。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事实状态。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一种评价。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
1、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的成立代表了合同关系的存在,如果合同根本没有成立,那么确认合同的有效与无效问题也就无从谈起。

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是一致的
在合同依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是一致的。

即合同成立之日,也是合同生效之时。

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的标准。

但是也有一些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是不同的。

如附条件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条件未成就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3、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积极结果
签约双方的主体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依法实现,只有合同生效后,合同才能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合同的目的也因此得到很好地实现,这也是双方当事人希望看到并积极争取的结果。

所以说,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积极结果。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合同成立与生效所反映的意志不同
合同成立反映的是当事人意志,只要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达成一致,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是体现国家意志,通过公法的强行性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内容,范围作法律上的限制。

这种限制最终通过生效规定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来实现,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纳入国家意志认可的范围。

如《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这一条法律的规定,就直接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直接干预。

2、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有:订约主体须是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多方当事人。

第一是订约的合同主体必须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利益不同的当事人。

合同必须具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是不能成立合同的。

第二是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对于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根据特定合同的性质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而定的。

如果缺少这些条款合同就不能成立,当事人一旦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就可成立了,对于非主要的条款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第三是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这就表明,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合同具有特别的成立要件,如对实践合同来说,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作为其成立的要件,而对于一些在合同中特别约定要采取的形式来说,则要按照约定的形式履行合同才能成立,比如《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有规定。

生效的合同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对合同的生效构成要件也是适用的。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无论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其签订合同时,必须具有与其合同性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所订立的合同才能够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种对主体资格的规定实际上是合同有效的条件,而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构成要件。

因为合同本质上乃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此种合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律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产生此种拘束力,则取决于此种意思表示是否同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也就是说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未能达成一致,即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如通过欺诈、胁迫所产生的意思表示。

此时合同的效力即受到影响。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律上看,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主要是指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内容违法,当然应导致合同无效。

但若仅仅只是部分条款违法,而确认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可仅确认部分条款无效。

合同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生效要件,一方面,可以大大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本身也包含了行为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比如那些损害正常的家庭关系秩序的行为;赌债偿还合同等合同都是不会生效的合同。

四是有些合同还必须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

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这表明,一些已成立的合同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

其二,有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3、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也有不同
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来说,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但是对于一些同样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就不是这样了,在《合同法》“合同的效力”这一部分的规定中,有成立但是当事人附条件、附期限,还有一些效力待定的合同,比如,无权代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这些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成立的时间是不一致的,对于合同约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只有到所附的条件成就的时候,合同才能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并不总是一致的。

4、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合同成立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只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在合同成立的情况下,法院和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如果合同不成立,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则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利益损失,也就是说合同如果不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生效的合同来说,因为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已生效的合同,则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一份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便主动确认合同无效。

对于一份无效合同来说,有过错的一方,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的民事责任,而且,因为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有关国家行政机关还可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5、合同成立与生效所适用的解释方法也不同
合同在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时候,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对合同的一些内容,也就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不能够规定地完整详尽,在这种情况下,则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完善合同的内容,这种解释不是代表着由法院代当事人订立合同,而是从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的需要出发,通过解释合同帮助当事人将其合同补充完整,然而,对于一些已成立但是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因为合同的意志与国家的意志不符,法院就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促成合同有效了,却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了。

认识这一区别的意义在于,可以使一些因为订立不完善的合同,减少成为无效合同的可能性,这对于减少双方当事人财产的损失与浪费,鼓励双方交易成功,都是很有必要和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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