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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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卫计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卫计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
【年(卷),期】2016(17)9
【摘要】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指导各地加强“十三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管理.其中规定医疗机构的设置
以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千人口中医师数)和千人口护士数等主要指标进行宏观调控,具体指标值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规划纲要》控制指标.
【总页数】1页(P16-16)
【关键词】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规划纲要》;床位数;
中医师;宏观调控;人口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3
【相关文献】
1.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
2.医疗机构设置须遵循中西医并重原则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征求意见稿) [J], 任壮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 [J],
4.深圳市卫计委公布《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 [J],
5.国家卫计委发布公告:废除《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6项规章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1. 前言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是医疗行业建设的重要任务,它直接关系到医疗资源的配置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因此,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人口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需求等。

本文将介绍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原则和指导意见,以帮助相关部门进行科学规划和决策。

2. 客观认识当地情况在进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首先要客观认识当地的实际情况。

这包括人口数量、分布、年龄结构、疾病谱、医疗需求等方面的数据分析。

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可以了解当地的医疗需求特点,为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3. 合理布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需要合理布局,以满足不同区域的医疗需求。

一般来说,大型医疗机构应分布在人口较多、医疗需求较高的地区,而小型医疗机构则可以覆盖人口较少、医疗需求较低的地区。

同时,还要考虑人口迁徙、交通出行等因素,为不同区域的居民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4.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医疗资源是医疗服务的基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对提高医疗服务的效能和质量至关重要。

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需要根据当地的医疗需求和资源情况,进行科学的资源配置。

通过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

5. 强化综合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还需要强化综合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医疗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这包括提高医生和护士的专业水平、完善医疗设备和技术、推广现代化管理模式等方面。

通过提高综合医疗服务能力,可以提高医疗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医疗服务的需求。

6. 加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管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管理是保障规划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划符合科学合理的原则和指导意见,避免乱建医疗机构和资源浪费的问题发生。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7. 结语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医疗行业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2021-202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1.12
•【文号】国卫医发〔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
2025年)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指导各地加强“十四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管理,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1月12日。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届)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届)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等规定,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医疗机构设置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医疗服务能力全面增强,医疗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有效提升。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有利于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覆盖城乡,适应我国国情、人口政策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可及原则。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形成全覆盖医疗服务网络,布局合理。

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障全体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规划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属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三)科学布局原则。

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新增医疗机构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

(四)协调发展原则。

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坚持公立医院为主体,明确政府办医范围和数量,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一、医疗需求分析医疗需求分析是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础。

通过对辖区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流动情况、疾病谱、医疗机构利用率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医疗服务的需求和特点。

例如,老年人口比例高的地区,需要建设较多的养老医疗机构;工业化程度高的地区,需要建设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医疗机构。

二、人口分布分析人口分布分析是确定医疗机构设置地点的重要依据。

通过分析人口的集中区域,以及附近的道路交通、公共交通等情况,确定医疗机构建设的最佳位置。

同时,要考虑到人口分布的差异性,确保医疗机构分布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三、医疗资源配置医疗资源配置是保障医疗服务覆盖全域的关键。

根据医疗需求分析的结果,合理配置各类医疗资源,包括医生、护士、病床、药品等,确保医疗机构在服务范围和服务水平方面的适度均衡。

四、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质量是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核心目标。

要确保医疗机构的设计和运营符合医疗标准和规范,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特别是在环境卫生、医疗安全、医疗管理等方面,要有严格的要求,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医疗机构规划布局医疗机构规划布局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

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需求,合理规划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使其布局合理、互补有序。

六、医疗科技设备配置医疗科技设备配置是关系到医疗机构服务水平的关键因素。

通过医疗需求分析,确定医疗机构需要具备的医疗科技设备,包括诊断设备、手术设备、检测设备等,并根据机构规模和服务范围进行配置,确保设备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七、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综上所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需要综合考虑医疗需求、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配置医疗科技设备,确保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合理,服务水平高效,实现可持续发展。

这些原则可以提供给相关部门和机构作为参考,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供科学有效的指导。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征求意见初稿)日期:2010-06-04 14:16:48来源:中华检验医学网点击:18次副标题#e#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定 (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本《指导原则》制定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居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

《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进行。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以设区的市为基本卫生区域进行规划,包括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制定的本省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规划》应当以该区域内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地向全体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通过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将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均纳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规划》设置卫生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重复、盲目扩大规模,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充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满足区域内居民的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性原则。

医疗卫生服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要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调控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都能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二)整体效益原则。

12——《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2——《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2——《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规范医疗机构的设置,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首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医疗机构的设置不合理导致部分地区医疗资源不足,医疗服务质量低下,服务不均等等问题日益凸显。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设置,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主要内容。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医疗机构设置原则。

规划要明确医疗机构设置原则,即按照需求为导向、统筹规划、分类设置、适度竞争的原则,合理确定医疗机构的类型、规模和数量,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2.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规划要制定医疗机构设置的标准,包括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标准,明确各种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设备和人员配置要求,确保医疗机构的基本功能得以实现。

3.医疗机构布局规划。

规划要对医疗机构进行布局规划,包括医疗机构的位置、规模和布局,合理划分医疗服务区域,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即时性和有效性。

4.医疗机构评估和监督。

规划要建立医疗机构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对医疗机构的设置情况、服务质量和效益等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医疗机构运行稳定、有序。

最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路径和保障措施。

1.加强政府引导。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为医疗机构的规范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2.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3.加强医疗卫生人才培养。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指对医疗机构的功能、结构、设备、人员等方面进行科学性规划的过程。

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是医疗机构建设的基础,它对医疗机构的效益、服务质量、资源利用等方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将从医疗机构的分类、设置原则以及规划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医疗机构一般可以分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基层卫生机构。

综合医院具有综合诊疗能力,可以提供各种综合的医疗服务;专科医院则侧重于其中一领域的医疗服务,如儿科医院、妇产科医院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则定位于提供基础的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并且与居民生活较为接近;基层卫生机构包括卫生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提供基础的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工作。

在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中,需要遵循一些原则来确保医疗机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首先,医疗机构的设置应根据人口的数量和分布进行科学规划,保障人们的医疗需求能够得到合理的满足。

其次,医疗机构的设置应考虑到区域医疗资源的均衡配置,避免资源的过度集中或者过度分散。

再次,医疗机构的设置还应结合医疗技术的发展,保障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能够得到提高。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医疗机构的功能划分和布局设计。

医疗机构的功能包括门诊、急诊、住院、手术、检验、放射等各个方面,通过对不同功能的划分和合理布局,可以提高医疗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其次是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和设备配置。

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应以病人的医疗需求和医疗服务为中心,合理布置各个功能区域,并考虑到改善患者的就医体验。

设备配置则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和技术水平进行合理配置,确保医疗机构的设备能满足医疗需求。

再次是医疗机构的人员组织和管理。

医疗机构的人员组织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和服务需求进行科学的编制和分工,确保医疗机构的人员能够高效运转和提供优质服务。

另外,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2-2022 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 2022-2022 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 14 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等规定,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2022-2022 年)》(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

医疗机构设置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医疗服务能力全面增强,医疗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有效提升。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有利于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覆盖城乡,适应我国国情、人口政策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形成全覆盖医疗服务网络,布局合理。

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障全体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属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新增医疗机构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

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坚持公立医院为主体,明确政府办医范围和数量,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

2017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2017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2017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正文】一.医疗机构的基本准则和原则1.1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卫生培训许可,并以提供疾病诊断、治疗、康复、预防等卫生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单位。

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准则和原则:1.1.1 公益导向: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以公益为导向,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需求。

1.1.2 公平公正: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社会公众的需求,均衡分布,公平开放,不偏不倚。

1.1.3 高质量服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1.1.4 科学规划: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科学合理的规划,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人口分布、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

1.2 医疗机构的分类和层次根据医疗机构的服务对象和服务水平,可将其分为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

1.2.1 基层医疗机构:主要为社区、乡镇提供基本的卫生服务,如门诊、疾病预防、健康咨询等。

1.2.2 二级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医疗技术和设备,能够提供一般常见病的诊断和治疗。

1.2.3 三级医疗机构:设备齐全、技术力量强大,能够提供较为复杂的疾病诊断和治疗,同时具备研究和教学功能。

1.2.4 专科医疗机构:专门为某一特定领域的疾病诊治服务,如心血管专科医院、妇科专科医院等。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要求2.1 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2.1.1 卫生许可: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持有卫生许可证,具备提供医疗服务的资质。

2.1.2 医疗设备: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医疗设备,满足各类疾病的诊断和治疗需求。

2.1.3 医疗人员:医疗机构应当聘请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医疗人员,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2 医疗机构设置的具体要求2.2.1 基层医疗机构设置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a) 在社区和乡镇等人口集中的地区,设置相应数量的基层医疗机构,以满足居民的基本卫生需求。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涉及到建设的规模、布局、设备配备、科室划分、人员配置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一个700字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例子:医疗机构是为了提供医疗服务、疾病预防和健康管理而设立的公共机构。

在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中,要结合当地的人口、经济状况、医疗需求等因素进行考虑,以建设现代化、高效能的医疗设施,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首先,医疗机构的建设规模应该根据当地的人口规模和医疗需求来确定。

根据人口统计数据和消费水平等信息,可以预测出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医疗需求。

根据这些信息,可以确定医疗机构的床位数、诊室数等基本规模,以及年均服务人次等具体指标。

其次,医疗机构的布局设计应充分考虑到人流量和工作流程的合理性。

尽量避免人流拥堵和工作冲突现象的发生。

一般来说,医疗机构的重要部门如门诊部、住院部、急诊部等应当相对独立,且各部门之间需要有合理的连接通道,方便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流动。

医疗机构的设备配备是保障医疗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

根据不同医疗服务的需要,医疗机构应当配置适当的医疗设备,如CT机、核磁共振仪、心电图机等。

而且这些设备的选型和配置应当是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

医疗机构的科室划分应充分考虑到流程的合理性和工作的高效能。

科室之间应当根据工作关联度和职能特点进行科学的划分,避免资源的重复浪费和工作流程的交叉冲突。

常见的科室如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应当根据医疗需求来确定开设的数量和规模。

此外,医疗机构的人员配置也是医疗服务的关键因素。

医疗机构的人员配置应根据医疗服务的需求和质量要求来确定。

不同科室和不同专业的医务人员应根据其专业背景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的配置。

人员配置应尽量实现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专业优势。

在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中,还应考虑到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要求来制定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医疗机构的良性运行和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应充分考虑到人口、经济状况、医疗需求以及医疗设施、人员、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人口需求: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规模和结构,确定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类型。

通常要考虑人口密度、年龄结构、疾病谱等因素。

2. 医疗资源平衡:医疗机构的设置应考虑区域内的医疗资源分布情况,避免资源过度集中或过度分散。

医疗机构之间要合理分工,互补优势,形成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

3. 区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的设置应与地方的区域发展规划相适应。

要考虑到城市化进程、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为未来的区域发展预留空间。

4. 医疗服务覆盖:医疗机构的设置应能够满足该地区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并提供必要的专科医疗服务。

要考虑到居民的居住地、交通出行等因素,确保医疗服务的覆盖范围。

5. 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可以通过合理规划诊疗科目、科室功能和人员配置等措施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6. 医疗安全和质量: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安全生产和医疗质量管理的要求。

要确保医疗机构的场所、设备、人员和流程等达到相应的标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

7. 社会参与和共治: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居民的意见和需求,通过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的方式,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这些原则可以为医疗机构的规划和设置提供方向,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医疗服务的高效运作。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等规定,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医疗机构设置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医疗服务能力全面增强,医疗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有效提升。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有利于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覆盖城乡,适应我国国情、人口政策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可及原则。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形成全覆盖医疗服务网络,布局合理。

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障全体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规划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属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三)科学布局原则。

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新增医疗机构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

(四)协调发展原则。

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坚持公立医院为主体,明确政府办医范围和数量,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等规定,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医疗机构设置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医疗服务能力全面增强,医疗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有效提升。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有利于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覆盖城乡,适应我国国情、人口政策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可及原则。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形成全覆盖医疗服务网络,布局合理。

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障全体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规划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属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三)科学布局原则。

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新增医疗机构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

(四)协调发展原则。

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坚持公立医院为主体,明确政府办医范围和数量,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 (征求意见初稿)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定(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本《指导原则》制定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居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

《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进行。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以设区的市为基本卫生区域进行规划,包括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制定的本省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价廉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性原则。

医疗卫生服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要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调控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都能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二) 整体效益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局部要服从全局,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避免诱导以趋利为目的、争夺病人的无序甚至恶性竞争的发生;(三)可及性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的规划、确定要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群众得到服务;(四)分级医疗原则。

落实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重急症和疑难病在城市医院诊疗;(五)公有制主导原则。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 公益性原则:医疗机构的设置应以服务社会公众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标准。

医疗机构应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医疗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

2. 群众需求导向原则:医疗机构的设置应根据当地或所在地区的人口分布、疾病谱和健康需求等进行科学规划,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应注重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主体,逐级递进、分级负责的医疗服务体系。

3. 分级诊疗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遵循分级诊疗的原则,即按照病情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诊治,通过基层医疗机构的筛查、初步诊断和常见疾病的治疗,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

4. 医疗协作原则:医疗机构的设置应注重协同合作,构建多级医疗机构的协作网络,形成完整和连续的医疗服务链。

各级医疗机构之间应有明确的转诊、转院、远程会诊等协作机制,确保患者能够得到连续和综合的医疗服务。

5. 效益与质量原则:医疗机构的设置应重视医疗服务的效益和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机构和人员编制标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升医疗技术能力,提高医疗服务的效果和满意度。

6. 规划与安全原则: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卫生规划,按照医疗服务网络的需要进行合理布局。

医疗机构的设置
应符合安全要求,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7. 智能化与信息化原则:医疗机构的设置应注重利用信息技术,推动医疗机构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的精准性、便捷性和效率,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和利用。

这些基本原则有助于确保医疗机构的合理设置,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五篇范例)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五篇范例)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五篇范例)第一篇: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6年9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

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驻军编制内向社会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分别向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患传染病、精神病的;(二)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三)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设置护理院、站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设置坐堂医的药店,应具备规定的设置诊所的条件。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应具备与城市设置诊所相同的条件。

第六条在村卫生所(室)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一)持有乡村医生证书或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二)持有国家认可的具有中等以上卫生医药院校毕业证书,且有一年以上临床实践(不含毕业实习)。

西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及《西安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社会参与。

第四条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服务区域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服务区域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针对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开展预防保健知识宣传,实施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宣传健康行为、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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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发〔1994〕25号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地《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
《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和医疗服务体系的框架
医疗机构的设置以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
医师数(千人口中医师数)等主要指标为依据进行宏观调控,具体指标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实。

医疗机构设置应遵循主要原则有:
(一)公平性原则。

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全人群,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

现阶段发展要以农村、基层为重点,严格控制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要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局部要服从全局;
(三)可及性原则。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全局合理,易于为群众服务;
(四)分级原则。

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体系;
(五)公有制主导原则。

医疗机构应坚持国家和集体举办为主,个人和其他社会团体举办为补充的原则;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

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医疗服务体系的框架:
(一)按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分级医疗的概念,一、二、三级医院的设置应层次清楚、结构合理、功能到位,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
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体系总体框架,以利于发挥整体功能。

(二)大力发展中间性医疗服务和设施(包括医院内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家庭病床、护理站、护理院、老年病和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作用,合理分流病人,以促进急性病医院(或院内急性病部)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急救医疗服务体系。

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应由急救中心、急救站和医院急诊科(室)组成,合理布局,缩短服务半径,形成急救服务网络;
(四)其它医疗机构纳入三级医疗网与三级网密切配合、协调。

(五)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体系。

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内容
(一)现状分析。

分析本地区居民医疗服务的需求、利用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医疗保健资源及其内外环境。

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卫生服务调查,具体方法参照国家卫生服务总调查方案。

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人口状况,可参照国家卫生服务总调查结果,测定本地区医疗服务需求及利用。

(二)主要卫生问题及影响因素。

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找出本地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依据发病率、患病率、死亡率、疾病顺位、死因顺位)及其影响因素,确定本区域医疗机构合理设置的思路。

(三)确定医疗机构的设置。

依据以上分析,并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条件、人口状况、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对医疗服务需求进行预测,进而确定所需要的医疗机构类别、级别、数量、规
模及分布,并确定必需床位总数和必需医师总数。

1.需床位总数
(1)普通床位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表示总和;A表示以年龄划分的分层地区人口数(人口数应是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及流动人口日平均数之和);B表示以年龄划分的收治率;C表示其它地区流入的住院患者数;D表示本地区去外地的住院患者数;人口是指制定计划当时的夜间人口;年龄组是按五年为一个年龄组划分;各地流入、流出住院患者数通过患者调查确定。

(2)分科床位数的计算:按照上述公式中的收治率、床位使用率、住院患者数以分科收治率、床位使用率、住院者数替换即可。

(3)各级医院床位数的确定:首先组织专家论证不同级别医院就诊的分科病种,然后由分科病种床位数分别计算出各级医院床位数。

(4)各级医院设置数的确定:依一、二、三级医院床位数及其服务半径、可行性确定。

(5)专科医院设置数的确定:依人口总数及其构成、居民的专科疾病发病情况、服务半径、卫生资源状况确定。

2.必需医师总数。

根据当地医疗需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全省医师总数,
分科医师数;根据农村的实际,研究确定乡村医生总数;并根据地区的医疗需求,研究确定不设病床医疗机构中的医师在地区人口中所占比例,以此控制不设床位的各类医疗机构数,进一步确定配置和布局。

医疗机构的布局,要考虑其可及性,便于居民就诊,便于转诊。

三级医疗机构的分布要合理。

(四)设计制作医疗机构现状图和设置规划图。

四、《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的权限和程序
《规划》的制订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
具体负责组织进行。

省和县的《规划》都要以设区的市(或地区)所制订的《规划》为基础。

其《规划》制订的权限和程序如下:
1.设区的市(或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工作;
(1)建立《规划》组织(包括领导小组、专家指导组和工作组等);
(2)拟定、论证《规划》方案;
(3)按照《规划》方案组织进行具体工作;
(4)在省的宏观调整和县提出医疗机构配置布局之后,完成《规划》报告,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5)组织《规划》的实施。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1)设区的市(或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下参加该《规划》
的具体工作;
(2)按照统一规划完成不足一百张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具体配置和布局,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规划》;
(3)按区域统一规划,将有关本县的医疗机构设置部分呈报县政府批准颁布实施。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1)(地)制订《规划》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宏观控制的指导意见;
(2)按照卫生部的有关政策、本省实际需要、医疗机构的服务半径及可行性制订全省五百张床以上医院、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配置的方案;
(3)按照全省范围内五百张床以上医院、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医院、急求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配置方案,对省内各设区的市(或地区)制订的《规划》进行宏观调控后完成省的《规划》;
(4)将省的《规划》报省政府批准颁布实施。

五、医疗机构的调整
各地在实施《规划》的过程中,对现有医疗机构中不符合《规划》要求、重复设置的医疗机构,必要时可予以合理调整。

如本地区的机构、床位、医师与人口比例已达到《规划》提出的指标,不应再规划新建、扩建医疗机构。

六、《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修订
《规划》每五年修定一次,根据考核评价的情况和当地社会、经济、
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等发展变化情况,对所定指标进行修订。

新《规划》也要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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