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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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5.13
•【字号】京人社能发[2012]112号
•【施行日期】2012.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京人社能发〔2012〕11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换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2]53号)文件要求,经审核,准予71家鉴定机构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现将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职业技能等级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附件:
2012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是负责本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拟订北京地区药品推荐使用目录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2.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3.强化在法定权限内对公共卫生、医疗、餐饮方面的安全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4.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北京地区卫生资源,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

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的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的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的通知2012年6月1日施行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出了新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市安全监管局编制了《北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以下简称《编制要点和范例》),现印发给你们。

请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编制要点和范例》,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提高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落实其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编制要点和范例》电子文本请各区县及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下载:首页—职业卫生—职业危害管理)。

附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

???????????????????????????????????????????????????????????????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附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以涂装作业为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编制要点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大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助力打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支持和鼓励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来京创新创业。

现将《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供国际专业人员来京便利服务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1.中国籍人员可纳入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范围。

2.部分境外职业资格可对应具备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市高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3.外籍人员可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纳入办理永久居留便利通道,可向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4.外籍人员办理工作许可可不受学历、学位、工作经历限制,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高精尖产业领域可放宽至70周岁),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条件的,可办理5年以内的有效证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安健[2010]199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已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日期】2010.11.04【实施日期】2010.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0〕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总工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将于11月份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区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地区四部门联合督查组对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等八个省进行督查。

其他地区由省级有关部门自行组织督查。

二、督查内容1.各地区按照《通知》和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部署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具体包括工作方案的制定、专项行动的宣传动员部署,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以及取得的实际治理效果。

2.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的组织发动情况。

按照《通知》列出的十四项内容逐项开展自查自纠,以及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对不。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0.19•【字号】[2000]京安办字第003号•【施行日期】200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2000)京安办字第00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中央在京单位: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我市将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今后,凡是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或发生经济损失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以及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成绩较差的地区、系统、单位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附:《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二000年十月十九日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一、市级政府部门的考核(一)基本原则以《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为依据,将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作为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适用对象市级政府部门的考核对象是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含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三)考核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评优资格:1.交通肇事、因工、火灾、游泳淹溺、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发生3人以上(含3人)重大死亡事故或死伤10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2.超过市政府下达的6种非正常死亡控制指标的;未下达控制指标的单位死亡1人即视为超过控制指标;3.发生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京安监发[2010]11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8.30【实施日期】2011.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10〕112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人力社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矿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适用本规范。

本市行政区域外,由本市负责管辖的矿山企业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方针原则】矿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章职业健康管理要求第四条【责任主体】矿山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京政办发[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八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设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是负责本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将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市公安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交给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综合管理本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研究起草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负责统计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提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监督检查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的颁发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处)。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 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承担本市 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政府直属机构
01 职责调整
03 内设机构 05 人员编制
目录
02 主要职责 04 其他事项 06 现任领导
基本信息
市安全监管局是负责本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市政府直属机构。市安全监管局设11个内设机构,机关行 政编制为73名。
2018年11月,北京市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法制处。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 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研究室(科技处)。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一)为加强北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市安全监管局与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合署办 公,并分别按照市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市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 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北京市卫生局负责拟订 本市职业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监管局和北京市卫生局要按照职责分 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京安监发〔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12〕41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人力社保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用人单位生产安全,各区县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安排、周密部署,把做好劳动者防暑降温工作纳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二、合理安排,落实措施各用人单位要结合高温季节生产作业特点,制定针对性较强的防暑降温措施,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做好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用品发放工作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四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166号)的文件要求,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同时,用人单位要做好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的发放工作,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
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09.18
•【字号】京人社发〔2023〕10号
•【施行日期】2023.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10号为推进法治人社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人力社保行政管理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求,现决定宣布废止失效5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废止失效的文件目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8日。

北京防暑降温费

北京防暑降温费

北京防暑降温费篇一:防暑降温费标准享受补贴须符合一定条件实物现金补贴均缴个税连日来的高温酷暑让人不由得“惦记”起高温补贴来。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强调,企业为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

按照规定,劳动者在室外露天作业应按每月60元的标准领取高温补贴。

同时,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温补贴并非人人有份“今年的高温补贴标准尚无上调计划。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本市今年的高温补贴仍执行去年《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该负责人提醒说,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降暑饮料不能充抵补贴根据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8月。

至于具体到月初、月中还是月末发放,该负责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单位随发薪日期自行确定。

“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本月领的工资条,上面应该有6月份的补贴发放记录。

”该负责人提醒说,上述通知特别列出一条,企业在高温期间下发的防暑降温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

也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该负责人表示,高温补贴只向高温期间在岗工作的劳动者发放,其间休假或脱岗的劳动者并不享受。

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可凭工资条举证,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防暑降温费也须缴个税国税总局日前在其网站上回复网友提问时明确表示,防暑降温费也须缴纳个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8.31•【字号】京安监发[2007]148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07〕148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的全面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4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安全生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的通知》(京卫监字[2007]64号)精神,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4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安全生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的通知》(京卫监字[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的函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的函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京卫法字[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的函(京卫法字〔2009〕10号)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要求,现将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清理内容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清理内容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由我局制发或我局会同其他委办局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本次清理工作分为两个层次对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中“清理范围的内容”再次核对已经报送的,我局截至2007年12月31日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将“内部文书档案制作规范”、“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变更的专项治理、整治工作方案”以及“工作规划、计划类文件”等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从目录中清理出去。

其中《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减少至94件,《决定保留(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减少至207件。

清理我局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 日制发或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31件,其中已经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14件。

此外,在清理我局会同其他委办局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我局征求了市建委、市公安局等8个部门的意见。

三、清理结果经过此次清理,我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6件,决定保留(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38件,其中计划于2009年底完成修改的20件。

此外,还清理出由我局起草、市政府下发的2件,建议保留。

四、公开情况我局已经通过市档案馆留存、我局网站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等三种渠道公开了部分文件。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0.12•【字号】[2000]京安字第001号•【施行日期】200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0)京安字第001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领导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二000年十月十二日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本市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市政府关于成立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决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贯彻落实全国和本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组织协调、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负责全市非正常死亡目标管理和综合考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协调并督促本市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表彰、奖励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有功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委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领导担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计委、市经委、市商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外经贸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总工会、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消防局。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做好2014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14.05.30【实施日期】2014.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做好2014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近期,我市天气异常,提前出现高温酷暑天气,其中5月29日最高气温突破历史同期极值,达到41.1℃,部分地区达到42℃。

为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各用人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做好迎接持续高温的思想准备,切实加强领导,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本辖区和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抓好工作安排部署,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二、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求,结合本单位的作业特点,做好防暑降温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工作。

(一)认真贯彻作业时间要求用人单位应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的信息,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2009)-京政办发[2009]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2009)-京政办发[2009]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2009)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予以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郭金龙同志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规划、机构编制、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吉林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外事(港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统计和金融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编办、市台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对外友协、市国税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财政部北京专员办、华北电网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

蔡赴朝同志负责文化、文物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加挂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牌子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加挂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牌子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加挂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牌子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京政办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加挂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牌子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05]17号),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加挂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牌子,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应急处置范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其中,人防工程、建筑工程和电力、交通、城市公共设施等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火灾事故和森林火灾事故,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二)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区县开展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三)分析总结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规划整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负责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五)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组成人员总指挥:陆吴副市长副总指挥:王晓明市政府副秘书长周毓秋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成员:肖培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工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吴文彦市民政局副局长王文杰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德修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周正宇市交通委副主任李顺利市商务局巡视员王珠市文化局副局长郭积勇市卫生局副局长齐静市国资委副主任史红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郑江市环保局副局长解铁疆市国防科工办副主任李建伟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刘春锋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丁镇宽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贾太保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熊玉梅市旅游局副局长白新市信息办副主任曹东翔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解建成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武志强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郭克利市通信局副局长王建捷市气象局副局长李荣庆东城区副区长曹长胜西城区副区长周永明崇文区副区长袁双梅宣武区副区长戴继楼朝阳区副区长刘长利海淀区副区长闫小彦丰台区副区长张力兵石景山区副区长李建军门头沟区副区长任全胜房山区副区长张树森通州区副区长王海臣顺义区副区长洪起忠昌平区副区长潘新胜大兴区副区长王云峰平谷区区长张延昆怀柔区区长钱福生密云县副县长龚善延庆县副县长四、办事机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监督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监督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安监发[2010]14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布日期】2010.11.30【实施日期】2011.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10〕143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深化职业健康管理员岗位建设工作,推进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联系人:靳大力;联系电话:88011979)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在全市推进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煤矿外的家具、印刷、电子、建材、化工、冶金、汽修、金属非金属矿山等行业(领域)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基本定位] 职业健康管理员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由生产经营单位指定从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人员。

职业健康管理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发挥在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机构及人员设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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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0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
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京卫监字[2009]7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9.04.14
【实施日期】2009.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开展
200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9〕74号)
各区县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强化用人单位负责人法制观念和主体责任意识,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农民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0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32号)精神,北京市将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系列宣传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2009年宣传主题是: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宣传活动安排
(一)全市性宣传活动
1.《北京晚报》专栏报道
为使社会更加广泛地关注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了解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维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构建健康和谐工作环境中所做的工作,自2009年4月1日至12月30日,在《北京晚报》开辟专栏,介绍各区县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中为保护农民工健康权益所做的执法与服务工作。

请各区县认真总结近两年在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护农民工健康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包括好的建议、提示、解决的问题等)。

文章要求真实、生动,以电子版形式报市卫生监督所执法监督一科。

2.北京城市服务管理广播电台专题节目
2009年4月25、26日,市卫生局与市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和企业负责人,在北京城市服务管理广播电台“城市零距离”(FM107.3,8:00-9:00)做二期直播节目,介绍《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治理、职业安全防护、职业病工伤认定与保险等方面的知识,并解答热心听众提出的问题。

请各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好辖区内的有关厂矿、企业职工收听。

邀请有关专家在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爱家台做访谈节目,时间约15分钟,并连续两周作保护农民工健康权益的公益广告。

3.《职业病防治法》公益广告宣传
2009年4月21日至5月21日,在本市部分线路共100辆公交车内及车身设置《职业病防治法》公益广告,宣传介绍有关法律及职业病防护方面的知识。

4.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竞赛活动
从2009年4月15日至5月15日,在《北京晚报》、搜狐网、北京卫生监督网开展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为重点,以提高广大职工(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为目标的职业卫生知识竞赛活动。

各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积极组织好辖区内的厂矿企业负责人及职工(农民工)参与活动。

(二)区县宣传活动
1.主题宣传日活动
2009年4月25日(星期六),为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主题宣传日。

各区县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总工会要联合在主题宣传日当天开展宣传、咨询、普法活动,宣传活动要紧紧围绕宣传主题展开。

2.职业卫生知识巡回展出
从2009年4月起,各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进厂矿、工地巡回展出活动。

活动应以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小册子、开展现场咨询等形式进行。

3.主题宣传画进企业
各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将卫生部统一下发的宣传周主题宣传画发放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并要求企业在显著位置张贴。

4.职业卫生大型公开课
2009年4月,各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根据情况举办1-2期职业卫生大型公开课,邀请中小企业领导及职工代表参加。

公开课以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职业病防治先进企业事迹、典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为宣讲主要内容。

(三)企业集团(总公司)宣传活动
2009年4月,各企业集团(总公司)要积极开展本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在工地、厂矿生产作业场所等显著位置,悬挂职业病防治主题宣传用语横幅、张贴主题宣传画,在厂(场)内设置宣传展板、板报、专栏园地,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等,营造企业职业病防治宣传氛围,构建健康、和谐的生产工作环境。

各企业集团(总公司)要积极举办领导干部培训班,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领导干部依法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组织职工参与《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竞赛,积极组织开展班前安全生产会学习职业病防治知识活动,提高广大劳动者维护健康权益和自我保护的意识。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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