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以前年度土地使用税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能否税前扣除税收是国家运行的重要支柱之一,税收的确收与支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财务责任。
然而,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错报、漏报或者填报不准确的情况,导致企业未能及时缴纳应交的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进行税费的补缴,并且很多企业主将关注一个问题,那就是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能否税前扣除。
在我国税法规定中,存在相关规定,来解答这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扣除上一年度亏损的数额。
这意味着企业在补缴以前年度税费时,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然而,这项政策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企业。
根据税收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的税前扣除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企业在补缴税费之前,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的审批程序;第二种是企业虽然未经审批,但是依照税法规定,通过税务机关征收缴纳。
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能否税前扣除的具体情况,我们还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条规定,企业可以将补缴的以前年度税费扣除至少三年。
也就是说,企业在补缴罚款和滞纳金等以前年度税费时,可以在最长三个年度内依法发生税前扣除的权利。
这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财务弹性,并且减轻了企业补缴税款带来的财务压力。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以前年度税费补缴时的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相关税务程序和法规的规定。
企业应当严格依法办理补缴手续,如填写相关申报表、提供补缴的票据凭证等。
只有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补缴,企业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权利。
总结起来,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是否能够税前扣除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企业在进行补缴时,应该严格遵守税收法律和规定,依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此外,企业应该及时申报,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并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税款的补缴手续。
税收是企业成长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税前扣除的政策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和杠杆。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1日(89)国税地字第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局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如何列支是进土地成本还是进管理费用(中税网)
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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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如何列支?是进土地成本还是进管理费用?请问1、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如何列支?是进土地成本还是进管理费用?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土地使用费“如何理解,是否就是土地使用税或包含土地使用税?回复如下:1、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属于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属于开发成本。
无论开发产品是否竣工,支付的土地使用税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土地使用费“如何理解,土地使用费其实和土地使用税差不多,只不过是适用的企业不同,“土地使用费”适用于外资企业。
据规定,我国对内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执行不同的税收条例。
内资企业使用的土地,适用于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以第17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房地产,适用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随着形势的发展,财政部(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征免房地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自有房产,仍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会计干货之案例补缴往年的税款如何税前扣除
会计实务-案例:补缴往年的税款如何税前扣
除
补缴往年的房产税和土地税如何税前扣除
某安装公司会计问:我单位因税务检查补缴了20142015年度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15.2万元, 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 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 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但追补确认期限不
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 不足抵扣的, 可以
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 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
亏损的, 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 然后再按照
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并按前款
规定处理。
因此, 你单位被查补的20142015年度房产税和土地税按照上述规定, 通过专项申报及说明后, 允许追补到税款所属年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28日国税发[20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一)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二)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三)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四)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五)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
二、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一)欠税;(二)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三)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
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四、关于抵扣凭证的使用及抵扣金额的确定(一)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
(二)确定实际抵扣金额时,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应退税款的应付利息的截止期,计算应付利息金额及应退税款总额,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期,计算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及欠缴税款总额。
土地使用税纳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解读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办法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 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 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 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 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 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 关资料。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加油卡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税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管理办 法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 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 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 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 (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 证明资料);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 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 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 单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办法
分割单:会计术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一张原 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 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 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税务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经征求各地意见,国家税务局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厂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厂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的合法有效扣除凭证据主要有哪些
东方市地方税务局在线访谈专题访谈内容: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等相关内容2013年7月12日上午,东方市地方税务局开展7月在线访谈活动。
东方市地税局局长付仕仿做客访谈室,围绕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等相关问题,与广大纳税人、网友进行在线交流,现场回答网友的提问。
该局征管、税政、纳税服务的业务骨干参与访谈活动。
1、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的合法有效扣除凭证据主要有哪些?该阶段主要发生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主要含土地出让金或土地转让金、契税、规费、土地变更费、土地评估费、其他等;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主要含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耕地占用税、其他等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有的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入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有关规定,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
(1)以自有的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房屋等租赁给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2)以自有的开发产品(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3、单位集资房并有偿分配给职工,是否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等文件,单位集资建房并有偿向职工分配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4、自然人身份参与土地的竞标,中标后此自然人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对该自然人征收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土地中标的自然人以中标的土地作为投资入股,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5、关于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有新政策吗?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预缴所得税问题,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作了明确。
补交以前年度税金的处理
补交去年收入未作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会计案例:某公司被稽查局查出去年未做收入一笔,让补增值税并罚款,会计的处理方法为:一、去年未作收入,收入和成本要结转,但是,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不能作为今年的收入和成本结转。
二、帐务处理1、收入的帐务处理借:应收账款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2、成本的帐务处理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库存商品(或产成品)结转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补交税金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贷:银行存款等4、交纳罚款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三、补交增值税的同时,还要按增值税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提取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城建税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2、结转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补交税金借:应交税金--城建税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等主要地方税种的账务调整方法与查获额的分配一、主要地方税种的账务调整方法:(一)、营业税的账务调整:营业税检查中,对应补缴税款的问题,涉及到账务调整的内容,本年和以前年度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
若查获额在本年度,则账务调整为:①对需要调整查获额的账务借:查获额错计的会计科目贷: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②计提查补税金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清理贷:应交税金一一应交营业税一一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一一应交教育费附加若查获额发生在以前年度,则账务调整为:①对需要调整查获额的账务借:查获额错计的会计科目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②计提查补税金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一一应交营业税一一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 ---应交教育费附加税金补缴账务处理,本年和以前年度一致借:应交税金一一应交营业税一一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一一应交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二)、个人所得税的账务调整:个人所得税检查中,对查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如扣缴入库,账务调整为:借:应付工资(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付股利(股东个人股息、红利所得)其他应付款一×个人(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应付利润(承包人承包所得)贷:应交税金一一应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检查中,对按规定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查补税款,账务调整为:借:留存利润贷:应交税金一应交个人所得税③税金补缴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一一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三)、资源税的账务调整①若查获额在本年度,对应补缴的资源税查补税款,账务调整为: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销售应税矿产品)生产成本(自产自用矿产品)物资采购(收购未税矿产品)贷:应交税金一一应交资源税②若查获额发生在以前年度,则账务调整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销售应税矿产品,销售成本应分摊的自产自用和收购未税矿产品)生产成本(应分摊的自产自用矿产品和收购未税矿产品)物资采购(应分摊的收购未税矿产品)贷:应交税金一一应交资源税③税金补缴账务处理:借:应交税金一一应交资源税(四)、土地增值税的账务调整①税务检查中,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若查获额发生在本年度,按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查补税款,账务调整为: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土地增值税②若查获额发生在以前年度,则账务调整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土地增值税③税金补缴账务处理: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账务调整:①若查获额在本年度,按规定计算应补缴的上述各税查补税款,账务调整为:借:管理费用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房产税一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应交车船使用税②若查获额发生在以前年度,则账务调整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房产税一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应交车船使用税③税金补缴账务处理:借:应交税金一应交房产税一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应交车船使用税贷:银行存款(六)、印花税的账务调整:①若查获额发生在本年度,按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印花税查补税款,账务调整为:借:管理费用②若查获额发生在以前年度,则账务调整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银行存款企业对以前年度发生的损益进行调整时,将涉及应纳所得税、利润分配以及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调整。
记账实操-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记账实操-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一、土地使用税怎么做账务处理
至于土地使用税,则可以这样做账:
1、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使用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3、期末结转本年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税金及附加一一土地使用税
二、以前年度免减的土地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2、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3、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时,应分两种情况:
(1)收到当期(本会计年度)的减免税借:银行存款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2)收到以前年度的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土地使用税计入什么科目
土地使用税是企业在使用土地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费,通常是由地方政府进行征收。
在企业的会计科目中,土地使用税通常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计算。
“税金及附加”科目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和附加的总和,包括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环保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等。
这些税费都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成本,因此需要在会计科目中进行详细的记录和计算。
土地使用税忘记缴纳怎么办
土地使用税忘记缴纳怎么办
1.了解相关法规:首先需要了解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税法以及税务部门相关规定。
2.补缴税款:根据相关法规,忘记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及时补缴税款,并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4.填写申报表格:根据税务部门要求,填写相关的申报表格。
表格中通常包括企业或个人的基本信息、涉及的土地面积、占用的土地性质、补缴税款的金额等。
5.提交相关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报表格及相关材料,如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按照要求提交给税务部门。
6.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根据税务部门的指示,按照要求缴纳已欠缴的土地使用税款和滞纳金。
可以选择线下缴费或者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缴费。
7.遵守纳税规定:确保今后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遵守国家和地方税收法规,避免再次发生忘记缴纳税款的情况。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5年3月7日财会字[1995]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业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税前扣除的管理方法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税前扣除的管理方法: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
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1、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2、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
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
总之,平时你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发生了的就入账。
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不用理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你将会计利润加上这部分来计算所得税(当然还要考虑调减项目)。
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2)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3)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2、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提示: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自2021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土增税清算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含案例)
土增税清算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含案例)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重要税种,这个税种有个特点是先预缴后清算。
在土地增税清算完,一般情况下都会涉及补缴土地增值税,而补缴的税金在预缴的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是未进行扣除的,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土地增值税预缴当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企业后续收入已经比较少了,会导致企业出现亏损,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一、相关政策变革2010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的亏损,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还没有弥补的,企业可在注销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退税。
实务中,由于多种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后,短期内无法注销,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申请退税;而企业为了退税将企业注销后也会存在诸多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特点,2016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出现亏损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也停止执行,但是退税的相关处理还是延续了29号公告的方法。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的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有后续开发项目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二)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按规定计算出开发各年度由于土地增值税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申请退税。
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开发各年度,是指从开始预售之年度开始,一直到清算的年度。
三、计算方法及退税程序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土地增值税总额为按照规定进行清算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的土地增值税金额。
补缴以前年度的查补所得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补缴以前年度的查补所得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税法的修订,补缴以前年度的查补所得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篇文章将从法律规定、实践操作和影响因素等几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国家税法对补缴以前年度的查补所得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对该问题分别有所体现。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个纳税年度全年的综合所得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各类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纳税年度内实现的全部收入减去相关成本、费用、损失后的净额。
在这些规定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补缴以前年度的查补所得是属于本年度的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其次,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来看,补缴以前年度的查补所得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得到了相应的操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公告明确了补缴所得的纳税处理,明确规定个人和企业在补缴所得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义务。
对于个人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基于综合所得总额,包括补缴的所得在内。
而对于企业来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也是包含补缴所得的。
所得税的计算是以税法规定的所得项目为基础,按照相应税率计算纳税义务。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影响因素。
补缴以前年度的查补所得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最主要影响因素是时间跨度和税法的变动。
时间跨度是指补缴所得的具体年度和是否相邻的问题,不同年度之间的税法可能会有差异。
考虑到这些差异,我们需要按照当年的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操作。
此外,税法的变动也会对补缴所得的计入产生影响。
如果税法发生了变化,我们需要根据新税法规定来处理补缴所得的纳税义务。
总的来说,补缴以前年度的查补所得是应当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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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以前年度土地使用税如何税前扣除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知道的就是我们需要依法纳税,按照国家的纳税标准进行纳税,那么对于土地的使用也是需要纳税的,一些企业由于申报的纳税面积减少了纳税,后期经过发现还是需要进行补缴的,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补缴以前年度土地使用税如何税前扣除。
补缴往年的土地税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按大、中、小城市城、建制镇、工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权转让要交哪些税?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和(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土地使用权年限计算方式:
1、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实质
土地使用权年期是指土地交易中契约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