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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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决策。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由村 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 出决定。
民主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 本地实际情况,由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或修改村民 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民主监督。村民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 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 计等制度和形式,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和村 干部行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 张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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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是在农村按照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
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基层组织,这是村民 委员会的外在特征;
(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这是村民委员 会的根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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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 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 定属于村民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江苏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 村民会议可以根据需要,授予村民代表 会议行使村民会议的职权,但下列职权除外: (一)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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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农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 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 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 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具体工作有四个方 面:(一)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搞好民主选举工作; (二)支持村民开好村民会议,保障民主决策和民主 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三)支持村民委员会通过村 民会议制定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各种有关村 民自治的规章制度,保障民主管理;(四)监督村民 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民主监督。
组织法解读
第四讲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公开的程序 (1)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 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2)村务监督机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3)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4)每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召开村民会 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答复、解 决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三讲 民主决策
2、不能用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取代村民会议 有的地方怕麻烦、图省事,只召开村民代表会 议,而不召开村民会议。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应当 明确,只有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才可以设立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应当坚持 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问题,不能用召集村民 代表开会来取代村民会议。 即使在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对于村中的一 些重大问题,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罢免村民委员 会成员、制定村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村规民约和 村民自治章程等,也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来讨论解决。
第二讲 民主选举
四、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2、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3、选举方式 4、差额选举 5、投票方式 6、当选票数 7、委托投票
第二讲 民主选举
五、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
1、罢免是指村民对于认为不称职或不满意的 村委会成员,在其任职期届满前用投票的方法免除 其职务的活动。 2、罢免要求的提出。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 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 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3、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 辩意见。 4、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自治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自治组织法
xx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主席xx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社区法律知识讲座(3篇)
第1篇一、讲座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仍有不少居民对法律知识了解有限,尤其是基层社区的居民。
为了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素养,增强依法维权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纠纷,本社区特举办一场社区法律知识讲座。
二、讲座目的1. 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维权能力;2. 帮助居民了解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提高法律素养;3. 促进社区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讲座内容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 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命权、人格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2. 公民的基本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等。
二、婚姻家庭法律知识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一夫一妻、自愿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2. 结婚登记程序及法律效力;3. 离婚的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4. 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及分割。
三、劳动法律知识1.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2. 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3. 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等权益保护;4.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四、合同法律知识1. 合同的基本概念、种类及订立;2.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3. 违约责任及赔偿;4.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常见合同的法律规定。
五、民间借贷法律知识1. 民间借贷的概念、种类及法律效力;2. 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履行及违约责任;3. 借款人、出借人的权利义务;4.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六、交通事故处理法律知识1. 交通事故的定义、分类及处理程序;2.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赔偿;3. 交通事故的理赔流程及注意事项;4. 交通事故的诉讼途径。
七、法律援助与维权途径1.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及申请条件;2. 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3. 维权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4. 防范法律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一、立法背景《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2022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
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这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所以在设立村委会时不但要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经济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强化农村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和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村庄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农村基层权力运行的依据和实践,负责代表和服务村民的利益,维护村民特定合法权益。
第三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和服务村民,协助村民行使管理自治权,组织并监督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动村民自治建设。
第四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为选举产生的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其他成员。
第二章村民代表大会第五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村庄居民根据村民数和人口分布情况选举产生的基层民主机构,是农村村民的利益代表和决策者。
第六条村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选举与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成员;(二)讨论并决定农村重大问题和政策;(三)审议并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四)决定村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分配;(五)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追究其职责不履行和权力滥用的责任;(六)收回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成员的职务;(七)其他需要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每个村庄设立一个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3年,届满后换届选举。
第八条村民代表大会由全体村民组成,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公安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签发。
第十条村民代表大会按年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临时会议。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是村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主席是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人,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代表大会一致。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主席具有以下职责:(一)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各项工作;(二)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的会议;(三)决议执行的组织和监督;(四)代表村民委员会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
课件讲义
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1988年6 月试行,19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 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7、会议有效: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 且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的决定才是合法有效的。
8、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但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 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接受村党组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 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 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 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7、如果出现未能选足村委会成员的情况如何处理呢?即: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 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是对“双过半”原则的重要补充,但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另行选举要在 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原则上要在第一次投票选举后的5日内进行;二是另行选举也实行差额 选举,按未当选的人员得票的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三是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 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其实,对未能选出村委会成员的情况,也是按照刚才说的 原则进行另行选举。
5、职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 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 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活动等等。
村民自治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课稿
解读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今天我讲课的题目是《解读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一、关于村委会组织法涉及到的几个概念;二、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过程;三、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呈现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88年6月试行,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这部牵涉到10亿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的实践,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我讲第一个问题。
一、关于《村委会组织法》涉及到的几个概念要真正了解村委会组织法,首先要弄清楚“村”、“村民”、“本村村民”、“村民委员会”和“组织法”这几个概念。
(一)什么是村?目前我国的村有两种:自然村与建制村。
自然村是指中国农村地区的自然聚集。
“建制村”是相对于自然村而言的一个概念,是乡镇以下的区域划分的单位。
在许多地方,建制村与自然村是重叠的。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了解,就是“行政村”一词。
“行政村”曾经有确定的内涵,是指“我国革命根据地以及建国初期部分地区的农村基层行政区域”。
1954年乡政府成立后,行政村撤消。
所以,现在就不存在“行政村”这个概念。
(二)什么是村民?什么是村民,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定义。
“村民”通常的理解是农村居民或居住在农村的居民。
过去人们认为,村民是具有农业户口并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这种理解和认识是片面的。
现在提倡户籍改革,打破城乡界线,“村民”相应的界定也发生了变化。
当前对村民的理解剥离了村民农业户籍和农民职业特征,既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也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村委会组织法中多次提到“本村村民”,那么“本村村民”又是什么呢?(三)什么是本村村民?一是户籍在本村的居民,二是户籍虽不在本村但现在本村居住且在本村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可视作本村村民。
学习村委会组织法,做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 付菊
4.1999—现在:乡村民主的现实化推广
• 《村委会组织法》正式实施后,中央领导积极支持村民选 举,并纳入到各级干部的业绩考核之中。村民选举很快在 全国成为新的热点,各地还纷纷成立了由领导挂帅的领导 小组、指导小组或监督小组,每次换届选举的时候,政府 都要做大量的宣传动员工作,派出工作组指导村民选举。 各地普遍倡导候选人自由提名和采用“海选”方式提名候 选人,大多数地方的村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出新的村 委会。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 民主是一种习惯,只有操练熟了,久而久之,才会转换成 人们普遍遵守的生活方式,才能为整个国家发展健康成熟 的政治奠定深刻的基础。
• • “中国历史上长期缺乏民主的传统,近代以来,民主的理念被引进国内 以后,仅仅只保留在法律制度的表面上,而未能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的 基层;但实行村民自治与选举,一下子将把民主政治摆在中国农民的眼 前。这是村民选举制度的重大贡献。 • 但现在的问题是,现在在农村里推行村民选举,涉及到的人口数达九亿 之多,相当于四个美国;涉及到国土面积占全部国土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却在中央的层次上缺乏一部关于选举村民委员会的统一适用于全国范围 内的专门法律。
主要内容 • 一、回顾农村选举历程,珍惜民主权利 • 二、掌握民主选举程序,依法规范操作 • 三、农村发展新时期,村官上任新气象
一、回顾农村选举历程,珍惜选举权利
• 中国共产党追求民主,向往自由,不是突发奇想,也不是空穴来风,而是从成 立即时起,民主就成为了其毕生的追求,不论说今日之和平环境,即使当年艰 苦如抗日、解放战争时,党也没有放弃民主,而是进行了艰苦卓越的斗争。 尤其是20世纪40年代,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竖起了 民主、自由的大旗,通过选举成功地动员了农民, 将农村治理权从士绅、地主的掌控中转移到农民 手中。这场争夺农村政权的政治运动为共产党在 国内赢得了民心,在国际上更得到了很多同情和 支持。为了动员不识字的农民参与选举,共产党 使用了很多有创意的办法,其中最为人所传颂 乐道的就是豆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题,讲述一下这一法律的解读和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顾名思义,是由村里的村民选举产生,并代表村里居民进行管理和服务的组织形式。
在我国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是一个基层政权和社区服务机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村民委员会在我国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对村民委员会工作规范的法律保障,也是新时代农村建设的法律基准。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法律中的几个关键点。
第一,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和组织方式。
根据该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委员应当由村民大会全体代表选举产生,并需要符合性别平等、代表人口比例等条件。
这些规定意味着选举结果应当反映村庄居民的真实意愿和诉求,保障了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第二,村民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权范围包括:代表村民自治、管理村庄公共事务、维护村庄环境卫生、协助政府工作等等。
这些职权的规定,体现了政府与村委会合作的原则,也清晰地划定了村委会的职责范围,帮助村民委员会更好地履行其职能,提高了其于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第三,村民委员会的制度建设。
在该法律中,关于村民委员会的制度建设也有详细规定。
比如说,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宪法,建立财务制度,制定村民事务公开制度、纳入任职资格条件等等。
这些规定为村委会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有助于加强其制度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提升。
最后,我们需要认识到,这个法律对于农村社区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村民委员会更需要在经济、文化、社会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给出结论,以更好地推动农村发展。
在最近的时间里,我们正在经历的疫情防控期间,村民委员会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大规模的口罩发放、垃圾分类和田间管理等工作中,村民委员会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村民委员会成员作为基层民意的代表和负责人,他们为抗击疫情付出了很大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小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小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自1998年11月正式颁布实施10年来,在乡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基本内容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方式的村民自治在全省全面推进。
村民自治的发展和进步,有力地推动了“三农”问题的解决,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了和谐湖南的建设。
一、贯彻实施《村组法》的主要做法(一)民主选举——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我村把民主选举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标志。
村委会换届选举开始,实现了全村统一部署、统一换届选举时间,使全村村委会选举步入了规范化轨道。
《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后,我村成功进行了选举,为了搞好民主选举,我村采取了以下措施:1.使历届选举都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按《村组法》的规定有序进行,确保了选举的成功和选举质量的逐届提高。
2.坚持选举的8项原则,即普遍选举权原则、平等选举权原则、直接选举原则、差额选举原则、竞争选举原则、“四个提倡”原则、秘密画票原则、民主监督原则。
(二)民主决策——建立健全了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体的议事决策制度。
我村把民主决策作为村民自治的根本和关键。
通过试点、总结和推广,逐步对村民代表的推选和产生、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和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和规范,对村务决策提出了“四符合”的要求,即符合群众意愿、符合本村实际、符合政策法规、符合长远规划。
农村费税改革特别是农业税后,我省着重以“一事一议”为重点,致力于规范村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致力于增强村务决策的民主性;致力于增强村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致力于消除村委会工作中存在的行政化弊端,致力于消除那些以村民觉悟低、文化水平低为借口,排斥群众参与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的做法。
(三)民主管理——建立健全以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为主体的民主管理制度。
我村把民主管理作为村民自治的重点和主要环节,通过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加强对村内事务、经济活动、村民关系、邻里关系、个人行为等进行有效管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课件
四、村民会议
1、组成: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组成成员的
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十八周岁以上和本村村民。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 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是否可以参加村民会议。这部分村民不享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时,也不享有表决权,但是作为村 民的一员,他们可以参加村民会议,并有权对村民会议讨论的各项问题发表 意见并参与表决。
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
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 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 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这样规定适应了当前中国的新形势,照顾了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2、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
选人。也就是说,只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才能提名侯 选人(有选举权的村民是指:本村年满十八周岁,未剥夺政治权利的村 民),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有两种方式提名候选人,一是确定候选人方式,由本村选民“海选”提 名确定正式候选人,再召开正式选举大会。另外一种是不确定候选人方 式,采取选民自报竞选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由选民一次投票选出村民 委员会。这种方式也叫“一次直选法”,我们一般就是采用这种方式, 因为这种方式更简单易行,节省成本,减少工作量。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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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迈克尔·F·斯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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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课件(村干 部培训)精品资料
46、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47、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 爱。— —英国
48、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 勒 49、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 罚才能 使犯罪 得到偿 还。— —达雷 尔
50、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 威·厄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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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讲课人:
xx时间:
2011年6月13日
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是在农村按照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基层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外在特征;
(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根本特征;
(三)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最重要的特征。
2、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功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包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所谓自我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事情自己定,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组织村民群众依法管理本居住地区的各项自治事务。
所谓自我教育是指村民委员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小康的目标,以创建“文明户”、“文明村”为主要形式,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路线教育,进行法制教育,进行社会公德教育。
所谓自我服务是指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村的生产和村民的生活做好服务。
3、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途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实现村民委员会自治的途径就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
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须提请村民讨论,向村民公开,按多数村民的意见作出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
4、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5、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就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6、农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
村党支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同时,还应当尊重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具体工作有四个方面:
(一)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搞好民主选举工作;
(二)支持村民开好村民会议,保障民主决策和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支持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制定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各种有关村民自治的规章制度,保障民主管理;
(四)监督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民主监督。
7、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
(二)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村民群众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有利于促进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8、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投票并且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
具体体现在:
1、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中没有“复票资格”,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原则;
2、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没有性别、民族、财产、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限制,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
3、各地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注意保留妇女的名额,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注意保留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的名额。
(三)直接选举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的原则,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机构的组成人中。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已明确规定: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
(五)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是指正式侯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方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侯选人。
侯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
(六)选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和罢免原则。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
(七)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举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