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财扶〔2020〕4号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2020)
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备案表
万元
4.资产投资收益以外的龙头企业 、合作社、园区带动等
万元
注:1.发展资金不含彩票公益金,以工代赈资金不含中央基建投资部分。
2.“其它”一栏请列出明细。
3.“二. 资金安排(按地域分)及子项”按分类统计,与投入总额没有合计关系
联系人:
胡兆航
审核 人:
张志刚
联系电 话:
省级及省以下资金
合计
省本级 市本级 县本级
万元
3.6.1扶贫车间
万元 个数
3.6.2就业补助类
万元
3.7其他
3.7.1除上述以外的产业发展项 目
3.7.2除上述以外的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
万元 万元 万元
省级及省以下资金
合计
省本级 市本级 县本级
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备案表
填报日 期:
XX县
项目
3.7.3除上述以外的金融扶贫项 目(财政资金支持数)
2.6 建档立卡贫困户
3.1整村推进/贫困村提升工程
3.1.1 基础设施 3.1.2 产业发展 3.1.3 基本公共服务建设 3.1.4人居环境整治
单位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村数 万元 户数 万元 户数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合计
发展资 金和三 西资金
中央资金
以工代 赈
少数民 族发展
3.7.4信息化建设、建档立卡、 统计监测等项目(含项目管理费)
单位 万元
合计
发展资 金和三 西资金
中央资金
以工代 赈
少பைடு நூலகம்民 族发展
资金
国有贫 困林场 扶贫资
金
国有贫 困农场 扶贫资
金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号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农业厅(农垦管理部门)、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2017年3月13日附件: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篇一: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财政安排的资金,县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扶贫开发资金。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生态家园建设,帮助群众致富项目,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等问题。
适当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优良品种、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职业技术培训等。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地,重点修建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及开垦小流域综合治理,适当用于异地扶贫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第六条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纳入乡财政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乡财政所统一清算。
第七条严格公示制度。
上级批复的年度扶贫项目、建设地点、扶持资金必须在收到文件后15日内在进行公示,乡、村两级在组织实施扶贫项目时应在乡、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哈财扶〔2020〕3号关于下达2020年地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2020)
哈财扶〔2020〕3号关于下达2020年地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2020)为加大脱贫攻坚支持力度,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根据2019年地委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精神,哈巴河县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各单位万元,用于扶贫发展项目,请列2020年“21305 扶贫”科目。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和滞留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用途和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二、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扶〔2017〕32号),规范资金使用,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的精准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项目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强扶贫资金使用及预算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资金及项目效益。
三、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单位要加强资金监管力度,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防止资金以拨代支、虚列支出,在规定时限上报分月预算执行进度、资金跟踪单等相关数据材料。
同时,将资金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地区。
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43号),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各单位应在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中央、自治区和本地区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同时,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有关部门(单位)。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资金使用单位预算一同批复。
六、资金到达后,请及时拨付,严禁滞拨延压。
2019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及科目分类表(2)
006036
中央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
米,巷道硬化1000 平方米,环境整治
。
006036
中央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
道路硬化6600平 米,巷道硬化500 平米,环境整治。
2130504
农村基础设 施建设
50302 基础设施建设
31005 基础设施建设
006036
中央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
道路硬化5850平方 米,巷道硬化2100 平方米。
附件1
2019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及科目分类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
项目名称
青山乡小计
青山乡杨成沟村 村庄整治
金额 0.00
收支功能分类科目
政府经济分类科目
部门经济分类科目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项目属性
项目代 码
代码名称
项目内容
2130504
农村基础设 施建设
附件1
2019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及科目分类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
合计
项目名称
1 农业农村局
牧草产业
扶贫办小计
2
扶贫办
雨露计划
3
扶贫办
项目管理费
花马池镇小计
花马池镇柳杨堡 村村庄整治
花马池镇上王庄
4
花马池镇 村村庄整治
花马池镇东塘村 左记湾自然村村 庄整治
大水坑镇小计
金额 0.00
收支功能分类科目
2130504
农村基础设 施建设
2130504
农村基础设 施建设
50302 基础设施建设 50302 基础设施建设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家公园补助第二批)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家公园补助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12.02
•【字号】琼财资环〔2020〕974号
•【施行日期】2020.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家公园补助第二批)的通知
五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鹦哥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尖峰岭林业局、霸王岭林业局、吊罗山林业局、黎母山林场、毛瑞林场、省公路管理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0〕41号)和省林业局《关于商请拨付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家公园补助专项第二批)的函》(琼林函〔2020〕439号),现下达你市县(单位)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家公园补助第二批)预算指标(详见附件)。
此项资金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401-生态保护”科目,并请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同时,要认真对照各项绩效指标,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按期总结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附件: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家公园补助第二批)分配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家公园补助第二批)分配表单位:万元。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6.05•【文号】财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监〔2020〕9号部机关有关司局,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扶贫资金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优化资金配置,提高使用效率,确保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大财政扶贫资金(以下称扶贫资金)投入的同时,强化监管,取得积极成效。
但也存在监管合力有待进一步增强,没有形成监管“一盘棋”工作格局等问题。
当前,脱贫攻坚已经进入决战决胜、全面收官的紧要关头,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巩固脱贫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协同高效的扶贫资金监管工作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规范有效,人民群众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总体原则(一)分工协作,增强合力。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扶贫资金监管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压实责任,层层抓落实。
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内部各方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形成监管“一盘棋”工作格局。
(二)点面结合,突出重点。
在全面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同时,聚焦挂牌督战地区,问题高发多发领域和环节,开展重点监管。
(三)多措并举,综合施策。
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综合利用约谈、审核、监控、核查、检查、绩效评价等方式,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加强扶贫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00省大扶贫条例》、《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产业精准扶贫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0委厅字〔2017〕83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00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00财农「2017]220号)和《00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00扶办发〔2018〕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及管理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简称“资金”)是指包括国家、省和市、县各级安排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扶贫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一)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0%以上用于发展扶贫产业,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村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以直接发展产业、量化入股、投入合作社、发展村集体经济等方式,覆盖所有贫困户。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区域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贫困村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增强贫困人口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家庭购买农业保险缴纳的保费给予补贴等。
(五)围绕帮助农场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支持贫困地区使用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或申请政策性扶贫贷款,给予扶贫贷款贴息。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 , 及 时将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
( 治区、 自 直辖市) 财政厅( , 局) 上划新疆生产
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
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 , 将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 比例提前 下达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财政厅( 。 局)
的项 目 管理费 。
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
“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 三 西” 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国有贫困农场扶 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 ,
下达以工代赈计划, 财政部拨付资金。 (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 扶贫 、 发展 改革、 民委、 农业、 林业、 残疾人联合会等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 行报账制管理, 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
层级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行确定。 自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
低于 9%。 0
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 投资补助标 准、 目建设内容、 项 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 , 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
(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 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发展资金 ) 的
分配方案。
பைடு நூலகம்
作的实际情况, 逐步将项 目审批权限下放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省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
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计划的通知拜泉县、青冈县、海伦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计划的通知》(发改振兴〔2020〕39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第二批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计划规模870万元(含劳务报酬130万元),全部为财政预算内投资。
项目建设期限为2020年4月到2020年底。
(详见附件1)二、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在推动贫困群众实现就地就近就业、激发脱贫致富内生动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本批计划将劳务报酬占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最低比例提高至15%。
发改部门要加强项目谋划、工程实施、资金使用、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等工作,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对能否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在项目估算或概算中对应发劳务报酬予以单列。
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及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受疫情影响无法就业的贫困群众和搬迁群众,切实做好工程建设的组织动员和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在改善生产条件的同时,着力提高群众收入水平。
三、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的主体责任,严格按批复组织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
要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
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并及时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42号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4、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5、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7、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8、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9、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10、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28号11、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74号12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44 号13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171号1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60号15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法》的通知财农[2011]68号1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17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42号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新情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的通知根据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0﹞14号)文件精神,现下达你单位2020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271.6万元,其中:中央资金3467万元,自治区资金1804.6万元(包含切块下达1049万元,脱贫摘帽奖励755.6万元)。
请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围绕我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实际需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一起统筹使用,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三、要按照自治区关于6月底前基本完成脱贫攻坚“四大战役”项目建设、9月底前基本具备脱贫摘帽条件的工作要求,尽快将资金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
要优先支持与脱贫摘帽指标直接相关且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着力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扶贫产业项目的比例,优先支持从事野生动物养殖的贫困户转产。
四、要按照《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7﹞42号)及管理细则的规定,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力度,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尽快发挥资金效益。
同时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在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中及时录入相关数据,并充分利用监控平台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信息分析利用,对预警信息要在第一时间核实、处理、整改,确保资金精准使用。
附件:1.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桂整合﹝2020﹞14号)2.2020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3.2020年第二批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那坡县财政局2020年4月29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彩票市场调控资金用于支持福彩事业发展项目资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彩票市场调控资金用于支持福彩事业发展项目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1.21
•【字号】黑财综〔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社会福利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彩票市场调控资金用于支持福彩事业发展项目资金的通知
黑财综〔2020〕4号
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彩票市场调控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19﹞51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现下达你单位2020年中央彩票市场调控资金2065.5万元,用于改善彩票业务设施、公益形象宣传、即开票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
该项资金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90808彩票市场调控资金支出”。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财政评审、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同时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
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有关要求,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附件:1.2020年中央彩票市场调控资金分配明细表
2.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1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直达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直达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吉财社指〔2020〕437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直达资金的通知吉财社指〔2020〕437号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支持各地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经研究,结合各地困难群众数量、财政困难程度、提标情况等因素,同时重点考虑资金结余情况,现下达你地2020年度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94950万元(详见附件1)。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该项资金中,含价格临时补贴资金10146万元,以及通榆、汪清等深度贫困县除正常因素分配之外中央单独安排倾斜资金1042万元、1083万元。
二、该项资金中,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为直达资金,标识为“01003特殊转移支付”,其他资金为参照直达资金,比照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管理,标识为“02001参照直达资金”(详见附件1)。
三、2019年通过吉财社指〔2019〕1181号文件下达的资金中,中央资金也为参照直达资金,比照实行特殊转移支付管理,标识为“02001参照直达资金”(详见附件1)。
四、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已下达的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也需执行上述管理要求,此前做法与之不一致的,需及时按要求进行调整。
五、此次下达及已下达的中省级资金,应统筹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以及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3月至6月份价格临时补贴支出。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办•【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苏财农〔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各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扶贫办,省有关单位:为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收官战,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11号)精神,结合2020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现将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其中:中央资金分配给市县部分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名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代码Z155110000004)下达,列2020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中央资金分配给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部分通过省本级项目支出下达,列2020年“2130505生产发展”预算科目;省级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列2020年“2130505生产发展”预算科目。
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扶贫资金使用绩效,有关事项和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资金用途(一)重点片区重点扶贫项目建设补助。
用于继续支持重点片区组织实施一批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民生改善等重点帮扶项目,进一步改善片区面貌,夯实发展基础。
请各有关县(市、区)据此抓紧编制片区内重点项目实施方案,于2020年5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二)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试点补助。
用于支持试点地区聚焦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相衔接、探索建立防返贫监测和动态帮扶机制等关键问题,开展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试点工作,力争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成果。
请试点县(市、区)围绕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政策措施要切实可行,相关保障和责任要明确有力,并于2020年5月15日前书面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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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财扶〔2020〕4号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2020)
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11号)和《关于审定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因素法”分配方案的请示》(新扶贫〔2020〕22号)、《关于审定2020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牧场、国有贫困林场)分配方案的请示》(新扶领办字〔2020〕51号)的文件要求,根据《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阿地财扶〔2020〕3号)要求,现下达你单位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803万元,其中:支持扶贫发展803万元、以工代赈0万元、少数民族发展0万元、国有贫困农场0万元、国有贫困牧场0万元、国有贫困林场0万元,请列2020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要求: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和滞留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二、要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扶〔2017〕32号)规定,切实履行各部门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加快项目组织实施进度、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资金及项目效益。
三、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力度,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防止资金以拨代支、虚列支出,在规定时限上报分月预算执行进度、资金跟踪单等相关数据材料。
五、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附件:1. 2020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
哈巴河县财政局
2020年4月26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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