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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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3)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4)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以上的股东或者分之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16)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董事会(或者分之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或者分之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三会议事规则(公司治理)

三会议事规则(公司治理)

XXXXX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3)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4)审议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及担保事项;(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董事会认为必要时;(4)监事会提议召开时;(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主持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应用法学院法学本科2009级牟芯玉2009111209有限责任公司,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而股东会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

这一定义具有三重含义:(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2)股东会是公司依法必须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3)股东会须由全体股东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三类:(1)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注册资本的增减、债券发行和公司组织的变更等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2)重要人事的任免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股东代表)及决定其报酬事项。

(3)审批权,包括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在明确了以上的概念之后,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顶一个相对通俗的定义:指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出资人所组成的决策机构。

这个机构享有最高决定权。

当然,在这个决策机构里面,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矛盾。

比如股东的意见差异过大,决策与责任承担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成为公司发展的绊脚石。

所以,要为公司建立一个可执行的议事规则。

具体规则如下: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三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三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新经典版)

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新经典版)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登记机关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七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公司议事规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公司议事规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公司议事规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简称“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召开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局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应该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所有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做出决议;(十二)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3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3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东会议的组织与活动,明确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议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决策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议必须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参与权。

第四条股东会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并依法组织、决策、实施。

第五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力适用“一人一票”原则,每个股东拥有等同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议应当公布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相关材料,给予股东充分的准备时间,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组织会议。

第七条股东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保管至少10年以上。

第二章召开程序第八条股东会议的召开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所有股东,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第九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明确会议的目的、议程、时间和地点,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十条股东会议通知应当在召开日期前不少于15个自然日送达给股东,如果有紧急情况,可以缩短通知时间,但不得少于3个自然日。

第十一条股东会议可以采取实体会议和远程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用现场与线上的参会方式。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须事先明确会议的参会方式和提交提问或发言的方式,以确保股东的权益。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的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议程,依次主持会议,确保会议秩序。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十四条股东会议决议应当根据议程依次进行,确保股东充分了解并参与决策。

第十五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以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计算,超过半数的股东表决赞成即可生效。

第十六条股东会议决议应当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并由与会股东签字确认,形成决议文件。

第十七条股东会议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股东,并公告于公司官方网站。

第四章会议资料第十八条股东会议应当提供充分的会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报告、监管报告、决策议案等。

第十九条股东会议的相关材料应当提前到达股东手中,以便股东充分了解相关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欧阳文创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欧阳文创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制度编号: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召集、议事和决议的方式与程序,保证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提高股东会议事和决策效率,确保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保障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会议是股东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股东按规定参加股东会会议是履行股东职责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常设办公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股东会会议的筹备、组织、通知、决议、息披露、执行等事务。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办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邀请外聘律师定期出席定期股东会和重要的股东会临时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是否合法有用;(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宜;(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宜;(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的对外包管作出决议;(九)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激励打算(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奖金等)举行决议;(十一)对核准购买或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让渡、赠与、放弃、损坏、抵押、质押等)单笔金额大于公司注册本钱金50%(含本数)的公司非股权资产(包括专利等无形资产);(十二)对股东转让、出售、处置股权或在股权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为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进行增资扩股等股权融资事宜作出决议;(十三)决定对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及前述授权事项的变更和撤销;(十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本钱作出决议;(十五)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债权融资事宜作出决议;(十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十七)对公司变更形式作出决议;(十八)对制定、修改、解释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十九)批准《公司授权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细则;(二十)对公司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资等)作出决议;(二十一)对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出决议,但监事行使前述职权的除外;(二十二)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制度文件)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制度文件)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制度⽂件)X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第⼀部分总则第⼀条实施宗旨为进⼀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式和决策程序,提⾼“三会”⼯作效率和⼯作⽔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条实施原则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作必须严格执⾏《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作机制,完善法⼈治理结构,进⼀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和影响⼒,切实保障出资⼈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作机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职责,全⾯负责“三会”组织筹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常⼯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业务素质,切实履⾏⼯作职责,⾼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作和董事会秘书⼯作的业务⼯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作⽇,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

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作⽇通知或批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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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公司股东应在股东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议事围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议事围包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股东就对外融资提供的股权质押;(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聘用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议;(十三)对公司变更住址作出决议;(十四)决定清算委员会成员;(十五)修改《公司章程》;(十六)股东会职权围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会议第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

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之举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权额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机构或个人签署一份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三十日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提议后三个月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八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实收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或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九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办公地点,具体由公司在每次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章股东会的通知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的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四)会务常设联系人、。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回复送达董事会。

第十五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股东会不得无故延期。

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

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五章股东会参会人员第十六条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代表、股东会见证律师和公证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容:(一)代理人的;(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的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九条股东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进行必要调查,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三)验证年度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四)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六章股东会的提案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容充分披露。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十五日通知。

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日的间隔期。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围和股东会职责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年度股东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在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容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名称和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案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七章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给予每个议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条股东对会议议案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会议进入股东发言程序时提出质询和建议。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公开外,董事会或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第三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按会议规定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进行投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辩认的,在计票时均视为废票。

废票或未投表决票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并将其所持股权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第三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所审议的议案可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第三十五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1名股东代表和1 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如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不得作为清点人。

第三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点票。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以议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议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三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会议审议事项及其他实际情况,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采取集中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或者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第八章股东会的决议第四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以外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连续举行,直至列入会议议程的全部提案经审议表决后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而未能作出全部或部分或任何决议的,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会议最终决议。

股东会最终决议形成后,股东会方能闭会。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各项决议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九章股东会会议记录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记载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权额、占公司总股权的比例,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主持人、会议议程,对所议事项的决定,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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