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上海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关于全面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上海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关于全面启动《出口工业产品货物退运追溯调查系统》试点工
作的通告
【法规类别】出口退税
【发布部门】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12.02.06
【实施日期】2012.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上海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关于全面启动《出口工业产品
货物退运追溯调查系统》试点工作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工作有效性,加快口岸信息流转速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退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试点运行的通知要求,经上海检验检疫局研究决定,在上海口岸全面启动“出口工业产品货物退运追溯调查系统”的试点推广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使用时间
集中注册时间:2012年2月7日-2012年2月14日
系统使用时间:2012年2月15日起
二、系统使用要求
凡在上海口岸办理出口退运货物入境放行手续的企业或其代理企业,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口退货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端)中进行信息填报,根据填写的《出口退运货物情况登记表》纸质内容(附件一),在系统中对出口退运货物情况进行电子信息填报提交,具体操作参见《出口退货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端)用户使用手册》;企业人员在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入境申报手续时,将填报的《出口退运货物情况登记表》(填有电子系统生成的退货编号)加盖公章提交给相关检验检疫机构,由检验检疫人员对照审核电子信息。
三、其它
1、企业系统注册工作:使用“出口工业产品货物退运追溯调查系统”,相关申报企业或其代理企业必须提前在该系统进行企业用户注册,并提交到“上海局本部”审核。
2、企业端地址:http://。
3、检验检疫部门联系人详见《各检验检疫机构出口退货系统联系人名单》(附件二)。
特此通知。
上海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
上海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一:
出口退运货物情况登记表
拟流向调查检验检疫机构:系统退货编号:
受理登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人:日期:年月日
(以上信息由受理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统一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