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公告第510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办公建筑设计要求规范》
Design code for office buildingJG67-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2006-11-29发布2006-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7-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5.8、4.5.13、5.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19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11月29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
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及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酌内容,5。
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对办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噎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安吉路18号。
邮政编码:310006)本规范参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方子晋徐延峰陈政恩庄逸苏吴藻生姚国梁沈介骏张建良谷玲玲目录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3.2总平面4建筑设计4.1一般规定4.2办公室用房4.3公共用房4.3公共用房4.4服务用房4.5设备用房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6.1一般规定6.2室内小气候环境6.3室内光环境6.4室内声环境7建筑设备7.1给水排水7.2暖通空调7.3建筑电气7.4建筑智能化本规范用词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7.30•【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本篇法规中第1.0.3、3.0.2、3.0.3条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6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3-200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七月三十日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constructions2008-07- 30 发布2008- 07 - 30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constructionsGB 50223-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7月30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3-200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JGJ 67-2006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3.2.1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节约用地、交通组织顺畅,并应满足当 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指标。
3.2.2 总平面布置应进行环境和绿化设计。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 距离,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2.3 当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办公建筑 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分区明确,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2.0.2 公寓式办公楼 apartment-office building 由统一物业管理,根据使用要求,可由一种或数种平面单元组成。单元内设有办公、会 客空间和卧室、厨房和厕所等房间的办公楼。
2.0.3 酒店式办公楼 hoteL-office building 提供酒店式服务和管理的办公楼。
2.0.4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3.2.4 总平面应合理布置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锅炉房、厨房等后 勤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
3.2.5 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库)。
3.2.6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的有关规定。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办公建筑由 办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组成。
4.1.2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用地条件、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 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3 使用燃气的公寓式办公楼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电炊式厨房如无条件直接 对外采光通风,应有机械通风措施,并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 留位置; 4 酒店式办公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 的相应规定; 5 带有独立卫生间的单元式办公室和公寓式办公室的卫生间宜直接对外通风采光,条件 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6 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他部门宜适当分隔; 7 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设有夜间值班室时,宜设专用卫生间; 8 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m2,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应小于 1Om2。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方案》
第1.0.3条办公建造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造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者多层办公建造;
二、建造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造;
三、建造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造。
第1.0.4条办公建造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造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工作室宜挨近相关的实验室。
二、应避免西晒和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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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利用室内空偶尔隔墙设置橱柜。
四、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
第三节公共用房
第3.3.1条公共用房普通包括会议室、接待室、陈列室、厕所、开水间等。
第3.3.2条会议室一、会议室根据需要可分设大、中、小会议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原行业标准《办公建造设计规范》JGJ67-89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办公建造设计在合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造设计。其它建造中的办公用房部份可参照本
三、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不许可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四、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男厕所每4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30人设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0.60m长度相当一具小便器计算);
2女厕所每20人设大便器一具;
3洗手盆每40人设一具。
注:①每间厕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大便器。
普通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Degin code for office buildingJGJ 67--2006J 556--2006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7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67—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5.8、4.5.13、5.O.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11月29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及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的内容;5.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对办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安吉路18号。
邮政编码:310006)本规范参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方子晋徐延峰陈政恩庄逸苏吴藻生姚国梁沈介骏张建良谷玲玲1 总则1.0.1 为保证办公建筑的设计质量,使其符合安全、卫生、适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的设计。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0号现批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7-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5.8、4.5.13、5.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如下: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
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第2.1.1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第2.1.2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总平面第2.2.1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31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31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03.31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31号
•【施行日期】2010.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31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02-2010,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4.2、4.4.5、4.4.10、4.5.1、
4.5.3、5.2.11、5.4.7、5.4.10、5.4.13、5.5.8、6.3.1、6.3.4、6.5.1、
6.5.7、6.5.10、6.5.11、
7.0.1、7.0.3、
8.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Degin code for office buildingJGJ 67--2006J 556--2006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7年5月1日规范目录列表1 总则2 术语3 基地和总平面3.1 基地3.2 总平面4 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2 办公室用房4.3 公共用房4.4 服务用房4.5 设备用房5 防火设计6 室内环境6.1 一般规定6.2 室内小气候环境6.3 室内光环境6.4 室内声环境7 建筑设备7.1 给水排水7.2 暖通空调7.3 建筑电气7.4 建筑智能化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3 基地和总平面3.1 基地3.2 总平面4 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2 办公室用房4.3 公共用房4.4 服务用房4.5 设备用房5 防火设计6 室内环境6.1 一般规定6.2 室内小气候环境6.3 室内光环境6.4 室内声环境7 建筑设备7.1 给水排水7.2 暖通空调7.3 建筑电气7.4 建筑智能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67―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5.8、4.5.13、5.O.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11月29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及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的内容;5.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对办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办公建筑设计要求规范》
Design code for office buildingJG67-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2006-11-29发布2006-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7-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5.8、4.5.13、5.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19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11月29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
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及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酌内容,5。
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对办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噎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安吉路18号。
邮政编码:310006)本规范参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方子晋徐延峰陈政恩庄逸苏吴藻生姚国梁沈介骏张建良谷玲玲目录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3.2总平面4建筑设计4.1一般规定4.2办公室用房4.3公共用房4.3公共用房4.4服务用房4.5设备用房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6.1一般规定6.2室内小气候环境6.3室内光环境6.4室内声环境7建筑设备7.1给水排水7.2暖通空调7.3建筑电气7.4建筑智能化本规范用词说明。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19(1)word精品文档20页
JG67-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2006-11-29发布,2006-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7-2019,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5.8、4.5.13、5.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19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11月29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19]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
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及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酌内容,5。
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对办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噎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安吉路18号。
邮政编码:310006)本规范参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方子晋徐延峰陈政恩庄逸苏吴藻生姚国梁沈介骏张建良谷玲玲目录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3.2总平面4建筑设计4.1一般规定4.2办公室用房4.3公共用房4.3公共用房4.4服务用房4.5设备用房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6.1一般规定6.2室内小气候环境6.3室内光环境6.4室内声环境7建筑设备7.1给水排水7.2暖通空调7.3建筑电气7.4建筑智能化本规范用词说明。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
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2.1 基地第2.1.1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2.2 总平面第2.2.1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
条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
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2.2.4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
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
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
第3章建筑设计3.1 一般规定第3.1.1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
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25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展览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25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展览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08.03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25号
•【施行日期】2011.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25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展览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展览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18-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8、5.2.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8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8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3.06.0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8号
•【施行日期】2013.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本篇法规中第4.1.1、7.1.6条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6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8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97-2013,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1、7.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99号――关于发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99号――关于发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12项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的公告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99号
【部分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9.09.21
【实施日期】2009.09.2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99号)
关于发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12项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的公告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建标[2008]123号),现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等12项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予以公布。
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与中文版出现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12项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统一组织出版发行。
附件:12项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目录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12项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目录。
(整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J 556--2006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旅行日期:2007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67—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5.8、4.5.13、5.O.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11月29日1 总则1.0.1 为保证办公建筑的设计质量,使其符合安全、卫生、适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的设计。
1.0.3 办公建筑设计应依据使用要求分类,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表1.0.3 办公建筑分类类别示例设计使用年限耐火等级一类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100年或50年一级二类重要办公建筑50年不低于二级三类普通办公建筑25年或50年不低于二级1.0.4 办公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办公建筑office building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2.0.2 公寓式办公楼apartment-office building由统一物业管理,根据使用要求,可由一种或数种平面单元组成。
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空间和卧室、厨房和厕所等房间的办公楼。
2.0.3 酒店式办公楼hoteL-office building提供酒店式服务和管理的办公楼。
2.0.4 综合楼multiple-use building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5 商务写字楼business office budilding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单元办公平面组成的租赁办公建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25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展览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25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展览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08.03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25号
•【施行日期】2011.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25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展览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展览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18-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8、5.2.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工程建设标准化》》
【年(卷),期】2012(000)008
【摘要】现批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84-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1、19.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总页数】1页(P41-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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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建筑规范
1 。
0.1 为保证办公建造的设计质量,使其符合安全、卫生、合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 本规范。
1.0 。
2 本规范合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造的设计。
1.0 。
3 办公建造设计应依据使用要求分类,并应符合表 表 1 。
0.3 办公建造分类1.0 。
4 办公建造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 。
1 办公建造 office building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造物。
2 。
0 。
2 公寓式办公楼 apartment-office building由统一物业管理,根据使用要求,可由一种或者数种平面单元组成。
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空间和卧室、厨房 和厕所等房间的办公楼。
2.0.3 酒店式办公楼 hoteL-office building 提供酒店式服务和管理的办公楼. 2 。
0 。
4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造。
2 。
0 。
5 商务写字楼 business office budilding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者数种单元办公平面组成的租赁办公建造。
2 。
0 。
6 开放式办公室 open office space灵便隔断的大空间办公空间形式。
2.0.7 半开放式办公室 semi-open office space由开放式办公室和单间办公室组合而成的办公空间形式. 2.0.8 单元式办公室 unit-typed office space由接待空间、办公空间、专用洗手间以及服务空间等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办公空间形式。
2 。
0 。
9 单间式办公 office space in single moclule一个开间(亦可以几个开间)和以一个进深为尺度而隔成的独立办公空间形式。
3.1 。
1 办公建造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
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38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38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4.09.01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38号
•【施行日期】2015.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38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2-2014,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9、4.1.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9月1日。